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揭阳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揭阳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节…2018‟3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的通知》(粤建节函…2018‟1233号)规定和工作要求,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现提出我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实施方案。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管理(一)根据不同评价阶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两类,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对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二年;“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是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进行标识评价,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仅能申报“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
(二)全市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7)开展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全部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采用网络方式进行申报、评审、公示及公告。
(三)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绿色建筑标准的居住、公共建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第三方评价。
评价机构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并在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诚信登记后,可以在我市受理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技术评审组织及日常相关管理等工作。
评价机构要依据国家和广东省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并对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颁发证书和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项目编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时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编制
2019年7月
填写说明
1、申报书一律采用A4规格的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2、申报书封面的“项目名称”应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的“工程名称”一致,在尽量一致的情况下,项目名称中最好包含地域、楼号等信息,例如“天津锦绣园住宅1~3号楼”;
3、申报书封面的“申报单位”名称应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名称一致;如有其他联合申报单位,请在此处一并列出,以顿号隔开;
4、“申报建筑面积”指参加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面积;
5、基本材料的纸质材料,按A4规格装订成册,文件名为“1基本材料”,一式一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6、基本材料列表中“是否提交”按提交情况填写,已提交的材料打“√”,不提交的材料打“×”;
7、评价材料应包括自评报告中涉及到的所有材料。
按9类“材料分类”分别归类整理,文件名分别为:“1基本材料”、“2规划设计”、“3建筑设计”、“4景观设计”、“5暖通设计”、“6给排水设计”、“7结构建材”、“8电气设计”、“9施工管理”、“10其他材料”,并
提供电子文档;
8、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所有材料必须为有签字和盖章的有效文件;
9、严格按照填写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关键评价指标情况
三、增量成本情况(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四、工程概况
五、主要技术措施简介
六、项目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分析
七、申报单位概况
八、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九、提交基本材料列表。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上海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依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市建交委委托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分为“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和“绿色建筑创建项目”两类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的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第六条申请评价标识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可申报“绿色建筑星级项目”评价标识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报“绿色建筑创建项目” 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综合效果明显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施工质量、物业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第七条“绿色建筑星级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见附件一)一式2份;工程项目总结报告(见附件二)一式2份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的说明;2、技术总结:从设计、施工、运行等方面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等进行全面总结;3、相关附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企业资质、申报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一份第八条“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应当在完成建筑设计方案之后,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三)一式2份;绿色建筑创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四)一式2份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建筑类型、总平面图、结构形式、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示范面积、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两类,应分别注明各类建筑面积和示范面积;2、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及内容:包括采用的主要绿色建筑技术;3、工程技术可行性方案:对规划设计中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应用进行总结,并对后期的施工和运营管理提出具体的实施策略,如是既有建筑,详细论述改造机制的可行性;4、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工程项目投资概算、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5、进度计划与安排:项目的建设计划和周期;6、效益分析:包括绿色建筑示范效果预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市场需求分析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内容;7、项目承担单位资质:包括建设单位和科研、设计、高等学校等技术支撑单位的实力情况介绍; 8、项目风险分析;9、相关附件:工程立项批文和开发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所有申报材料均需附光盘一份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九条申报程序申报单位从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下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或“绿色建筑创建项目申报书”,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报;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受理评价标识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其申报单位需委托相关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并向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提交测评报告;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应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申报单位可根据审查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后,重新组织申报第十条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查验的基础上,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对申报材料和测评报告进行评审,并确定评审意见第十一条评审意见应达到专家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同意通过并签字认可评审过程中专家如对提交的材料提出疑议,由专家评审组进行核查第四章公示和颁证第十二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提供署实名的书面材料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市建交委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由市建交委审核,报建设部审批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由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办公室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材料第十六条建设部对通过审批的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市建交委对通过审批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暂行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16〕3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按建筑实施阶段分为设计阶段评价和运行阶段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别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的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因绿色建筑评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四条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厅科技发展中心”)建立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在项目完成建筑施工图审查后进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申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工作流程见附件1)。
第六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物业管理单位等共同参与申请。
第七条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应向厅科技发展中心提交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书、承诺书、自评估报告、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及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绿色设计专项审查意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等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8)。
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全套建筑竣工图纸、相关检测报告、与评价有关的运行记录、影音文件等材料(详见附件9)。
第八条申请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评价第九条绿色建筑评价,依据国家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建办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五、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
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意义

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意义摘要:绿色建筑标识是目前我国绿色建筑评价认证的唯一标识,国家住建部在2019年发布了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在2021年1月8日又印发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
绿色建筑标识的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具备各方面的重要作用及意义。
关键词: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引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我国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对建筑物进行相关评价并进行信息性标识,一般情况下,没有予以进行标识的建筑物是不得冠以绿色建筑称号的。
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发布新版绿色建筑标识式样(建办标〔2021〕36号),已经进一步完善了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式样,已经提出了标牌式样。
正文:“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的建筑,节约资源的举措主要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也包括了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及能够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实用的建筑使用空间,可以与自然和谐共生。
绿色建筑技术注重低耗、高效、经济、环保、集成与优化,是人与自然、现在与未来之间的利益共享,是一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建设手段。
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能够推动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实施。
该评价标识工作经过官方认可,具有惟一性。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开展填补了我国绿色建筑评价工作的空白,使我国告别了长期以国外标准来评价国内建筑的历史,在我国的建筑发展史上揭开了崭新的篇章。
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对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建筑发展道路的探索。
我国的绿色建筑发展起步较晚,从上世纪90年代的极少数工程实践到后期的系统绿色建筑研究,再到2006年我国第一部绿色建筑标准颁布,及到2007年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的建立,我国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方面速度非常快。
绿色建筑标识的推行,无疑会使得我国的绿色建筑市场更加规范,促进绿色建筑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其中:“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照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颁发证书。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颁发证书和标志(挂牌)。
第四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以及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
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价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地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申请、初审和标识的使用监督工作。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咨询服务、形式审查、组织评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告及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负责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专业评价与专家评审等有关工作程序的组织和衔接;建立并管理评价工作档案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数据库;负责绿色建筑宣传与培训;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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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湖北省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申报介绍
为规范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根据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工作的通知》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相关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湖 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 文[2010]101号),明确了各组织管理部门的职责、技术 支撑单位、评价标识工作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
二、湖北省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湖北省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法规:
3、2010年6月,成立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鄂建函[2010]117号),确定了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 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和专家委员会名单,对评审专家的 组成、资格、主要职责、聘任程序、日常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 规定; 4、2010年9月,《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 通知 》 (鄂建办[2010]126号 ),对申报主体、申报条件、 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健全和完善了各类申 报书、报告等的格式文本。
湖北省 绿色建筑星级标识 管理体系
目 录
一 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二
湖北省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湖北省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申报介绍 已获国家星级标识项目
3 三
四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目前,城镇建筑达到 节能50%的设计标准, 其中各特大城市和部 分大城市率先实施节 能65%的标准; 到2020年新建建筑东 部地区要实现节能 75%,中部和西部也 要争取实现节能65% 。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发展历史:
6、2008年7月,《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 部分)》;
7、2009年9月,《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 部分)》; 8、2010年11月,《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 2292010)。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1、《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2、《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
2、2011年8月,《湖北省绿色建筑技术指南》; 3、2011年8月,《湖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指南》
二、湖北省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湖北省绿色建筑推进工作:
首次列入省中长期发展规划(62项中的一项);
每年组织参加国际绿色建筑大会; 每二年组织申报绿色建筑创新奖; 开展绿色建筑科学研究工作; 成立了湖北省绿色建筑和节能专业委员会; 用示范工程来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星级认证。
三、湖北省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申报介绍
为进一步指导各申报单位,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0]126 号),对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 进行了详细说明,健全和完善了各类申报书、报告等的 格式文本; 下面对《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和《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 通知 》的重点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二、湖北省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湖北省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
1、2010年6月,《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 (鄂建文[2010]102号) ,该标准是基于湖北省全面实施循环 经济和推广绿色建筑的要求,结合湖北省的气候、资源、自然 环境、经济和文化等特点,总结湖北省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 验与研究成果而制定;
制冷
节能
绿色
节能建筑与绿色建筑同 步发展,逐步提高绿色 建筑的比重,以避免将 来的再改造造成资源浪 费。 鼓励各省依据新颁布的 绿色建筑标准,制订符 合当地气候条件、地方 建筑传统的绿色建筑实 施细则和评估办法。
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一、国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法规:
1、2007年10月,《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法规:
1、2007年1月,《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鄂建[2007]12号 );
2、2010年6月,《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鄂建文[2010]101号 ) ,明确了各组织管理部 门的职责、技术支撑单位、评价标识工作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 施;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发展历史:
1、2003年9月,《绿色奥运建筑评估体系》;
2、2005年10月,《绿色建筑技术导则》;
3、2006年6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
4、2007年8月,《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 5、2007年9月,《绿色施工导则》;
2、2008年10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指南》;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修订) ;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
(试行)》;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政策法规:
3、2009年6月,
发布了《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 知 》,制定了《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 行)》,选择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所辖区域一星级和二 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当 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推进工作:
首次列入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62项中的一项);
每年召开国际绿色建筑大会; 每二年由政府颁发绿色建筑创新奖; 开展绿色建筑科学研究工作; 成立了绿色建筑和节能专业技术委员会; 用示范工程来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绿色建筑星级认证。
二、湖北省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
三、湖北省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申报介绍
评审和管理依据:
湖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依据以下标准和文件 进行评审和监督管理:
1、《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
2、《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湖北省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申报介绍
评审和管理依据:
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依据以下标准和文件进行评审和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