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测设计及监测实施方案安全性审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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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项目工程监测制度

铁路项目工程监测制度

铁路项目工程监测制度一、前言铁路项目工程监测制度是指为保障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避免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对铁路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测和监控的一套规范性制度。

铁路项目工程监测制度涉及监测设计、监测实施、监测数据管理、监测报告及监测评定等内容,是保证铁路项目工程建设高质量、高效率、高安全度的重要保障措施。

二、监测设计1.监测方案编制在铁路项目工程监测制度中,监测设计的首要任务是根据工程的特点,确定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要综合考虑工程的特殊要求、监测目标、监测周期、监测指标、监测方法、监测范围等因素,并根据上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合理综合设计。

监测方案应经过相关专家和设计人员的评审,保证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监测系统设计监测系统的设计是监测工作的核心环节。

监测系统设计应包括监测仪器的选择、布置位置、监测参数设置、监测数据传输方式等内容。

监测系统设计需要兼顾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全面性,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满足监测工作需求。

三、监测实施1.监测设备安装监测设备的安装是监测实施的关键环节。

监测设备的安装需要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准确安装和牢固固定。

在安装过程中,需要注意设备的校准和调试,确保设备能够正常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监测数据采集监测数据的采集要求及时、准确,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监测数据采集需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做好记录和存档工作,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监测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采集。

四、监测数据管理1.数据处理与分析监测数据的处理与分析是监测工作的关键环节。

监测数据需要进行数据处理、计算、分析和评价,形成监测数据报告。

数据处理和分析要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准确性。

监测数据报告要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供工程建设者和监管部门参考。

2.数据存储与管理监测数据的存储与管理是监测数据工作的重要内容。

工程监测管护制度

工程监测管护制度

工程监测管护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监测管护活动,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和合同约定顺利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2. 监测管护工作应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测管护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整个工程的监测管护工作。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监测管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3. 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并配备专业的监测人员。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1. 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

2. 监测方法应采用科学的仪器和设备,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3. 监测数据应及时记录,并形成书面报告,供各方参考和决策。

四、信息报告与沟通1. 监测管护部门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测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2. 如遇紧急情况,监测管护部门应立即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各参建方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五、问题处理与改进1. 一旦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 对于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3. 监测管护部门应定期对监测管护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不断优化和完善制度。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因监测管护不当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相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建方。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监测管理细则

监测管理细则

湾区公司市政道路工程监测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阶段监测工作管理,规范监测单位作业行为,明确监测程序、职责及相关要求,保证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监测工作有效服务于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监测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根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安全生产、测量、监测要求和规范、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合同,结合本工程施工阶段的实际建设情况编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施工方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自行监测或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施工方监测,业主委托的监测单位简称为第三方监测,质量安全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分别是第三方监测和施工方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线监控量测工作统筹管理。

第二章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相关要求第五条第三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施工方监测的资质、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审查由工程管理部和第三方监测负责。

第六条第三方监测不得与所监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

第七条施工方监测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测专项资质,或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并获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认证中心颁发的CMA+量认证证书,具有从事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的业绩。

第八条施工方监测工作由施工单位委托给专业单位实施之前,必须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审核、工程管理部审批。

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对初步确定的监测单位从资质、业绩、信誉、人员和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施工单位报工程管理部审批并备案,工程管理部批准最终的施工方监测单位。

第九条监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监测技术人员专业、数量应满足招投标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

所有监测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

第十条监测作业采用的仪器设备的类型、数量和精度应满足实际工程需要。

进场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必须在有效期内且性能完好,仪器设备的检定(标定)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检定资质,检定证书盖有检定单位公章。

工程项目安全审查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安全审查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安全审查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制度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性,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风险和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保证项目施工安全稳定进行。

二、责任与义务1.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确保项目安全并提供相应资源和支持。

2. 安全主管:负责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并监督安全工作的开展。

3. 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安全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并报告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4. 总承包商:负责项目整体安全管理,并为施工人员提供安全培训和必要的防护设备。

5. 承包商和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定,积极参与安全培训,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三、安全生产管理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负责人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2. 制定和实施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减少事故隐患。

3.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或报告隐患。

4. 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5. 严格遵守工程施工许可要求,不得越权拆除、改动施工内容,确保施工合法合规。

四、安全防护措施1. 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如安全网、警示标识等。

2. 对高空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安全高空操作的能力。

3.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

4. 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识和隔离措施。

5. 按照作业环境的要求,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器具。

五、应急救援措施1.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相关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应急能力。

3. 设立应急疏散通道和逃生出口,确保人员可以迅速安全撤离。

4. 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培训一定数量的急救人员,及时处理伤病情况。

六、违规与处罚1.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和制度的人员,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工程施工安全审查制度

工程施工安全审查制度

工程施工安全审查制度任何一份安全审查制度都必须以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

这些法律框架提供了对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最低底线,而我们的审查制度将在此基础上进行细化和强化。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制度中要明确安全审查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安全标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及健康、以及保障工程质量和进度。

原则则应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等方面。

制度应当详细规定安全审查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

这包括设立专门的安全审查团队,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同时,明确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现场工人等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形成层层把关的责任体系。

审查流程是制度的核心部分。

审查流程应该涵盖从工程开工前的安全计划审核、施工过程中的日常检查、到项目完工后的综合评估。

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操作步骤和标准,以确保无遗漏地覆盖所有潜在的安全风险点。

另一个关键点是事故处理机制。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有快速反应机制和详细的处置流程。

这包括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以及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为了增强制度的执行力,还需要设立一套考核与激励机制。

通过对施工团队和个人的安全表现进行定期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奖惩措施挂钩,可以有效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自律性。

制度还应当包含定期的培训和教育计划。

通过组织定期的安全知识更新培训,不仅能够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还能够持续推动安全文化的深入人心。

工程施工安全审查制度范本应当是一个全面、系统、具有操作性的管理工具。

它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更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明确的目标、原则、组织结构、流程、事故处理、考核激励以及教育培训等多个维度,来构建起一道坚固的安全防线,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明确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全面、准确、及时地监测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监理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技术人员等,执行本制度时应结合具体工程项目情况。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的基本原则、工作流程、监测方法、责任分工等,具体内容详见后续章节。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全面监测工程质量,及时发现、处理工程质量问题,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六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切实监测工程质量,发现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七条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的原则,与项目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保持密切沟通,相互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提升。

第八条积极倡导技术创新、质量管理的理念,不断提高监理工程师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推动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测的工作流程包括:规划阶段、实施阶段、监测阶段、整改阶段、总结阶段五个阶段。

第十条规划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项目启动前与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制定监理工程质量监测计划,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一条实施阶段: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监测计划,采取多种监测手段,包括现场检查、实验室测试、数据统计等,全面监测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监测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工程质量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制定监测报告,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工程质量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整改阶段:监理工程师应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总结阶段:监理工程师应在工程结束后,对监测工作进行总结,提炼经验教训,为今后工程质量监控提供参考。

工程安全观监测制度

工程安全观监测制度

工程安全观监测制度工程安全监测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科学的监测手段和管理措施,实时掌握工程现场的安全状况,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质量。

一个有效的安全监测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组织结构与职责明确需要建立一个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监测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和个人的安全责任。

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需对整个工程的安全监测工作负总责,而安全部门则负责具体的安全监测实施和日常管理。

二、安全监测计划制定详细的安全监测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设备和工具的选择等。

计划应结合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

三、监测项目与指标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监测项目和关键指标。

这些指标可能包括结构稳定性、临时设施安全、作业环境、个人防护装备使用情况等。

每个监测项目都应有明确的标准和阈值,一旦发现超标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四、数据记录与分析所有的监测数据都应当被准确记录,并进行系统的分析。

这不仅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还可以为未来的工程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数据支持。

五、应急预案与处置制定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的预案,并确保所有工作人员都熟悉这些预案。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六、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培训内容应涵盖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方面。

七、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机制,对安全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监测措施,实现持续改进。

八、法律法规与标准遵循确保所有的安全监测活动都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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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测设计及监测实施方案安全性审查管理
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
施工监测设计及监测实施方案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保证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中监测作业的安全,确保监测工作安全、有效开展,制订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管辖范围内的轨道交通线路的施工监测设计及监测实施方案的安全性审查工作。

第3条对施工监测设计图的安全性审查包含监测布点位置、监测点布设形式、监测作业手段的安全适用性等方面。

第4条本办法所指监测实施方案包括施工监测实施方案及第三方监测实施方案,对监测实施方案的安全性审查包含监测组织管理、人员、设备保障及防护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等方面。

第5条对施工监测设计图及监测实施方案的安全性审查工作除需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施工监测设计安全性审查
第6条施工监测设计时在监测点的布设位置、测点埋设形式、监测技术手段选择等方面应考虑实施作业的安全性。

第7条对监测点的布置位置,施工监测设计应在确保满足工程安全需要的同时保证满足监测安全作业的条件,规避现场作业安全风险。

(1)明挖基坑围护结构桩(墙)顶水平位移测点如冠梁较窄,不利安全作业时可布设于挡土墙上;盖挖结构的桩墙体水平位移测点应分两个阶段分别布设,一
为明挖施工布设于冠梁或挡土墙上,顶板盖上之后,应将其布设于原冠梁/挡土墙对应上部顶板上。

(2)运营道路沉降监测点应优先考虑设置在辅路上,其次是道路两侧路边及应急停车带,再次是道路中间隔离带,尽量避免将测点布置在道路中间。

若道路中间确因路下施工影响必须布设道路沉降测点时,为保证监测作业的安全,应参照第9条选择适宜的监测手段进行监测。

(3)建(构)筑物、桥梁、河堤等变形监测点应尽量设置在无坠物及高处坠落安全隐患位置,对河堤监测对象布点位置应尽量设置河堤远离水面一侧的不易落水位置。

(4)既有地铁、铁路变形监测点应尽量设置在远离带电设备、无障碍物的易监测位置。

(5)基坑及隧道内监测点应尽量设置在人员到达容易、不易坠落、受施工干扰小的位置。

第8条对监测点的布设形式,施工监测设计应在确保满足工程安全需要的同时满足监测安全作业的条件,规避现场作业安全风险。

(1)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外表装修较好的建(构)筑物、产权单位不同意损坏结构布设测点的采取表面粘贴标志进行布设,对变形敏感的特殊建(构)筑物,表面粘贴标志不能满足精度要求的,应参照第9条选择适宜的监测手段进行监测。

(2)管线沉降应根据管线埋深、与新结构关系、材质、修建时间、现有状态选择重要位置布设管顶(管侧土体)测点,道路下的管线沉降测点应在重要部位按穿透路面布设沉降测点。

(3)道路及地表沉降测点的埋设,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可采用标准方法和浅层设点方法。

对地表预先探测到地中存在空洞或施工中地表发生塌陷并经修补过的地段,应采用标准方法进行地表沉降观测点埋设。

在城市交通特别繁忙并且不允许进行钻孔的地段,经设计同意后,其地表设置的一般沉降测点可采用道路浅层设点的方法。

第9条对监测手段的选择,施工监测设计应在确保满足工程安全需要及监测精度的同时满足监测安全作业的条件,明确推荐监测方法,规避现场作业安全风险。

(1)对采用常规人工监测危险性较大的桩顶水平位移、桩体变形、支撑轴力监测,以及周边环境变形敏感的重要基坑的监测,宜采用自动测斜仪、测量机器人和自动轴力计进行。

(2)对高速路、快速路、城市主干道等运营道路行车区部位的监测应采用测量机器人空间交会技术手段。

(3)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桥梁、河湖等监测对象应采用测量机器人空间交会、静力水准、电水平尺等技术手段。

①变形敏感的建(构)筑物、桥梁。

②到达困难的建(构)筑物、桥梁、河湖。

③对有坠物隐患或结构处于不稳定状态的
(4)对既有轨道交通、铁路运营时段的监测应采用远程自动化监测手段,非运营时段在运营管理单位同意、现场有管理人员监管配合并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可采用常规现场监测手段。

第10条对监测频率,施工监测设计应充分考虑作业安全,如对道路变形监测频率应充分考虑工程施工对道路变形影响过程,以尽量少且能够满足施工及道路安全的监测频率为宜。

第11条土建工点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监测设计图的过程中应充分与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协商,实现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的同点监测。

施工监测设计图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确认签字后,应求施工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意见;施工监测设计图根据施工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意见修改后,报施工图强审单位进行强审;施工监测设计图经强审后出图,报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施工监测设计图安全审查流程见附图1,报审表见附表1。

第三章施工阶段实施方案安全性审查
第12条施工单位与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于施工前依据施工监测设计图分别编写施工监测方案和第三方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编写时应综合考虑新建轨道交通工程自身结构形式、施工方法、影响范围、与各监测对象的空间位置关系、周边环境作业条件、施工场地内作业条件等,保证监测作业的安全。

第13条监测方案中应包含完善的监测安全组织管理及应急体系、明确监测安全作业人员职责,保证足够的监测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

第14条监测方案中提出的监测点的布设位置、测点埋设形式及监测技术手段,应能满足实施作业安全性的需要。

第15条监测方案中要有明确的针对道路监测、建(构)筑物、桥梁、河湖监测、既有地铁、铁路监测、基坑及隧道监测的安全保证措施。

(1)道路上路监测作业应按要求制定防止交通意外伤害防护措施。

如配戴安全防护反光背心、安全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指挥安全作业等。

(2)建(构)筑物、桥梁、河湖监测作业应制定妥善的防止高空坠物、防止高处坠落、防止落水等安全保证措施。

如佩戴安全防护反光背心、救生衣、安全帽、系挂安全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指挥安全等。

(3)既有轨道交通、铁路监测作业应制定妥善的防止人员误入、防止人员触电、防止人员摔伤、设备摔坏、防止仪器设备遗落线路内等安全保证措施。

如严格执行请销点制度、佩戴安全防护反光背心、配备手电等照明设施、设置作业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指挥安全等。

(4)施工场地内基坑及隧道监测作业应有明确的防止人员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器设备伤害、触电、防止仪器设备摔坏等安全保证措施。

如避免与施工交叉作业、佩戴安全防护反光背心、安全帽、系挂安全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专人观察指挥安全等。

第16条监测方案中对监测时间段的要求应充分考虑作业安全,如道路沉降监测的时间段应充分考虑车辆通行速度实际情况,选择有利监测安全的时段进行现场监测。

第17条监测方案中应明确要求现场监测工作实施前应进行安全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

第18条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监测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项目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监测方案审查流程见附图2,报审表见附表2。

第19条第三方监测单位编制的监测方案,应当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后,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报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监测方案审查流程见附图3,报审表见附表3。

第四章附则
第20条本办法由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21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1 施工监测设计图安全性审批流程图
附图2 施工监测实施方案安全性审批流程图附图2 第三方监测实施方案安全性审批流程图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项目管理中心
施工监测设计图安全性征求意见表
附表2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项目管理中心
施工监测方案安全性审查表
附表3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第项目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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