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促进了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但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部分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勘查、设计、施工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和隐患增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
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应达到规范要求。
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核准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适时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等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陕发改能源[2006]103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能源〔2006〕1030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监狱管理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煤炭地质勘查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探矿权设置要严格遵循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意见。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勘查规范。
对地质勘探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煤矿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其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
227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石煤管发〔2011〕227号石柱煤炭工业管理局转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煤矿:现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管理的意见》(渝煤监办〔2011〕3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管理。
特此通知(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主题词:转发建设施工队意见通知抄送:本局领导,各科室。
石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25日印发渝煤监办〔2011〕382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管理的意见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当前全市744个煤矿中有648个煤矿正在或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等基本建设,建设矿井中多数为自建工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基本建设,切实提高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保障能力,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渝府〔2011〕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渝煤监办〔2011〕259号)精神,结合重庆煤矿建设实际,现就加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队伍管理提出意见如下:一、认真执行煤矿建设有关规定(一)区县(自治县)煤矿设计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矿井、生产能力扩建到30万吨/年及以上的扩建矿井、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改建矿井、资源整合煤矿和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新建矿井的一期工程(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应委托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施工。
(二)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新建项目(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所属新建矿井的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并具有相同类型项目施工业绩的施工企业施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8•【文号】发改能源[2005]2605号•【施行日期】2005.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2日)修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下,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大中型煤矿建设加快,煤炭供应能力迅速提高,有效缓解了“十五”中后期煤炭供应偏紧的局面,虽然当前煤炭需求仍持续旺盛,但仍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形成了当前全国煤炭供需基本平衡、价格平稳的良好态势,促进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但部分地区对煤炭需求增长缺乏科学分析,出现了投资过热、无序建设的苗头和现象。
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有的企业边勘探、边设计、边报批,违反项目核准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有的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给安全生产留下很多隐患;有的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
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势必造成煤矿建设失控、生产布局失衡、煤炭总量过剩,矿难事故多发。
为加强煤炭基本建设管理,做好煤炭总量平衡,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完善煤炭发展规划各产煤省(区、市)和企业要根据全国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从全局出发,结合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外部建设条件,抓紧完善本地区和本企业煤炭发展规划,优化煤炭建设布局,合理安排建设规模,指导煤矿有序建设。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7.10.14•【文号】煤安监监察[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严把安全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
未经核准(或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业务。
二、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分级负责,共同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新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继续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6号)办理;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局自行确定。
三、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必须同时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6.煤矿初步设计;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近年来,我省煤炭工业快速发展,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
但个别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严重扰乱了煤矿建设秩序。
为加强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xx]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xx]2605号)和《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xx]1039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界定(一)新建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煤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格依照煤矿基本建设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同意建设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于煤矿开采技术条件、资源赋存特点、经济技术条件等因素制约,而需在同一企业法人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新开井口,形成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建设项目,以及因资源枯竭,需在原采矿证范围外异地建设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项目是指“六证”齐全合法矿井(坑)在对其生产环节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的设计生产能力在原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一级的建设项目。
(三)扩建项目指在“六证”齐全合法矿井(坑)生产系统基础上进行扩建,扩建后的设计能力在原设计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的基础上按规范划分的设计能力档次向上靠二级其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煤矿基本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煤矿建设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已经批准的区域生产开发规划或矿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由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类附送以下文件:l、新建煤矿项目(1)国土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闽经贸能源[2011]224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煤炭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224号)各产煤市、县(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国家安监总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6〕249号)等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程序,强化建设过程监管,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推进建设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认真组织煤矿建设项目核准、设计审查、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一)严格履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程序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改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28号,以下简称《改建管理通知》)、《关于煤矿改扩建项目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0〕303号)、福建煤监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8〕20号,以下简称《建设监察通知》)、省经贸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1〕12号,以下简称《整合技改通知》)等文件规定要求,按程序、按权限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审查核准工作,做到严格程序、严把标准,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煤炭规划、项目环评、安全论证等要求的,一律不得受理和组织项目核准审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监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1〕1363号),对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和项目设计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严格执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等规范,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分别由具有相应咨询资格和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设计单位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二、认真执行煤矿建设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将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限制(四川)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新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规模分别不低于30万吨/年、45万吨/年)。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正确理解和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严禁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不切实际提高设计规模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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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改革委、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陕发改能源〔2006〕1030号作者: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
日期:06-09-30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监狱管理局、陕西
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结合我
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
煤炭地质勘查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探矿权设置要严格遵循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矿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和审查要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意见。
煤炭地质勘查工
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勘查规范。
对地质勘探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煤
矿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
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其前期
工作及核准程序。
经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基本
依据。
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其中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
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由乙级以上资质单位
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材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的矿区(井田)范围、项目用地预审和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的批复文件,环保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和水保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意见,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对项目安全预评价的备案,以及项目供水、供电意见和银行贷款协议等。
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或省级计划单列的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中国家规
划矿区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矿建设项目
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主要包括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划定的矿区和我省具有开发
潜力的矿区。
国家核准规划矿区目录附后。
项目核准的主要条件为项目申请报告及其附件齐全并符合有关
规定,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煤矿建设规范要求等。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和开拓布署等主要内容在初步设计、建设施工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调整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报告。
由原项目核准、审批部门根据项目调整的
具体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审批手续。
煤矿建设项目实行国家、省两级发展改革委核准制,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项目。
煤
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进行设计和建设,严禁“批小建大”。
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
三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能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规模。
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办发(2006)4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
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执行。
三、严把设计质量关
煤矿建设项目业主根据核准的煤矿建设规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与安全设施设计。
项目核准批复文件、评审备案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是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重要依据。
安全设施设计按有关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煤矿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局等部门审查批准。
四、实行项目开工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开工日期等,向省发展改革委、煤炭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备案,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
五、规范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建成联合试运转结束后,项目法人单位申请安全、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申请项目竣工验收。
国家规划矿区内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国家规划矿区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煤炭局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式投入生产。
六、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要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施工安全条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加强施工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高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向省级发展改革委、煤炭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月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上报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事故在项目法人单位统计上报。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安生产责任制和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作好安全检查记录。
煤矿施工现场应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配备施工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设施。
在高瓦斯、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施工过程中,要采取瓦斯抽采和安全监测监控等有效措施,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不得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煤矿建设特点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省市发展改革委、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违规煤矿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处罚。
七、规范招投标和严格各类资质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要按规定招标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并减少招标工程标段。
招标文件应按规定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参与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市发展改革委和煤炭局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煤炭行业的地质勘查、评审、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单位的资质管理。
附件:
1、煤炭建设项目审核程序流程图(略)
2、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录(2006年本)(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