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宁政办发[2007]208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全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全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强化基础,全面排查和治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以排查治理我区重大基础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目标,以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为重点,坚持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优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排查对象和职责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04•【文号】安监总厅管四[2013]148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3〕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地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健全排查标准,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考核制度,取得明显成效。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工作进展比较缓慢。
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涉及到安全生产各行业领域,涉及部门和单位多,协调工作量大、难度大。
三是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信息化基础普遍比较薄弱,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硬件设施,缺乏建设资金,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根据各省(区、市)上报情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了52个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示范地区(名单见附件1)。
为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一是各示范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的总体要求,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细化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及目标,按期完成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是2013年底前,各示范地区要完成辖区内所有企业情况摸底调查,完善企业基础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根据企业危险有害因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等,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并实行分类指导和差异性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宁安办发[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安办发〔2009〕26号)各市、县(区)安委会,自治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订了《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的专项内容和工作目标二○○九年四月一日全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要求,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为依据,以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区经济跨越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使“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明显减少,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投入得到有效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得到认真落实,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伤亡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之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第二批)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19•【文号】安监总厅规划[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85号)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竣工验收和认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防范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专业中心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106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江苏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等39个实验室进行了竣工验收与认定的审核。
根据专家综合评审意见和实验室整改情况,经研究,同意江苏省职业危害检测与鉴定实验室等39个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通过竣工验收复核与认定,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通过审核认定的39个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要积极完善实验室运行条件,申请相关技术服务资质,加强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实验室管理机制,按照项目规划功能和设计目标,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产品设备检测、技术培训、事故分析鉴定等专业技术服务,提高重大和一般事故结案率、矿山等主要在用设备的安全性检测率和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能力,充分发挥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在事故风险防范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通过审核认定的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尽快组织实验室挂牌工作(牌匾样式见附件1)。
同时,要加强对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运行和维护工作的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帮助其取得相关技术服务资质。
要指导有关省级专业中心实验室开展监管监察技术验证、事故分析、重大隐患整改、危险源检测、职业危害现场检测检验和承担关键在用设备安全性能检测等技术服务,并制定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积极为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创造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安全生产严重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安全生产严重事故隐患挂
牌督办通知书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公布日期】2024.04.02
•【字号】〔2024〕398号
•【施行日期】202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安全生产严重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通知书
银川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3月7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主要领导带队对宁夏塞尚金河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6条蒸汽压力管道(其中4条送往车间,每条长度约在300米左右,2条在锅炉房内内部循环)未见安装开工告知、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见年度检查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57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该问题属于严重事故隐患。
为强力推进问题整改,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故隐患自查核查排查督查调查验查责任“六查”倒查办法(试行)》工作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决定对该严重事故隐患整改实行挂牌督办。
请你局指导监督宁夏塞尚金河科技有限公司举一反三,严格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整改结束后,要对隐患问题整改情况及时组织复核,实现问题整改闭环管理。
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4年4月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0]19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0]1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204f22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eb.png)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0〕19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一)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安全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基本内涵之一,把安全发展纳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
全面推进安全发展,就是要把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实现改革、发展、稳定的和谐统一与可持续。
(二)正确把握现阶段我区安全生产形势。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一系列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措施,全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但我区目前正处于推进跨越发展、加快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宁夏的关键时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和安全发展,是对我区各级政府社会管理能力的考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2•【字号】宁政办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为及时发现和治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用基础设施及其运行、管理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技术上的安全缺陷等。
第四条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范围和损失程度,重大事故隐患分为四级:(一)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的事故隐患。
最新2022年宁夏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考试精选试题(1)_1

2022年宁夏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考试精选试题(1)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下列不属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价评定项目的是。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B.安全文明资金保障制度C.安全教育培训制度D.施工组织设计2、不是建设行政许可的是。
A.安全生产许可证B.安全报监证C.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D.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3、各种检测报警仪必须在什么环境中进行“零”位调整?()A.纯净的空气中B.污染的空气中C.不含有毒、可燃气体的空气中D.氧气中4、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
A.依法追究行政责任B.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依法追究经济责任D.依法追究民事责任5、企业安全目标管理体系由目标体系和组成。
A.措施体系B.责任体系C.组织体系D.保障体系6、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细则》规定,搭设高度()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A.5mB.6mC.9mD.12m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月内开工。
A.一个B.两个C.三个D.六个8、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等情况。
A.授课人B.培训学校C.培训计划D.考核结果9、平地机作业前检查项目的描述错误的是。
A.照明、音响装置可不齐全B.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符合规定C.各连接件无松动D.液压系统无泄漏现象1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安全生产管理部门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D.建设行政主管部门11、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承担。
A.建设单位B.建筑施工单位C.监理单位D.劳务单位12、下列关于安全标志含义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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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90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6.11【实施日期】2015.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5〕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宁安办〔2015〕29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宁安办〔2015〕30号),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和创新监管执法机制的有效途径,明确了宁夏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主要职责、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现将以上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告公文”栏目下载),供学习借鉴。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5年6月11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安办〔2015〕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有关中介机构,各企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规章,自治区安委办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5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统称信息系统)高效运行,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统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工矿生产经营法人单位及其下属的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系统排查治理上报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监部门)运用信息系统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隐患分为现场消除的隐患、限期整改的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现场消除的隐患,是指整改难度小,发现后可立即现场排除的隐患。
限期整改的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不需要停产停业,但需要一定资金和时间才可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自查、自改、自报工作机制。
第六条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运用信息系统排查治理上报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现隐患,均有权向安监部门举报。
安监部门接到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经核查举报属实的,由安监部门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职责为:(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与信息系统相适应的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上报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单位与信息系统相适应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三)保障本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四)将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运用信息系统检查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周利用系统电脑或手持终端监督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少于2次),及时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建设信息系统(新建生产经营单位竣工验收后15日内建设完成)。
并配备相对固定(至少一年)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组织架构配置、用户管理维护、人员角色和权限管理、组织本单位人员信息系统培训、维护信息系统使其保持正常运行、信息系统常见问题协调处理、及时如实上报隐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应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电脑用于监管或上报隐患。
应设安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有班组以上组织架构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个班组至少配备1台移动终端用于现场排查隐患。
易燃易爆场所应当配备防爆终端。
移动终端须具有足够的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信息系统相适应的,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排除事故隐患。
对发现、报告和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全区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框架基础上,按照行业特性和本企业特点,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架构,制定厂矿、车间、班组、岗位各级隐患排查清单。
厂级隐患排查清单必须包括自治区提供的标准框架中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与本企业相关的内容和本单位重点危险有害因素。
车间及以下层级排查清单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设施设备管理、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等现场管理类隐患为主,结合相关基础管理类隐患制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清单必须在本单位内部发布、信息系统备案,责任制、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清单必须在各岗位张贴。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清单以及信息系统功能的教育培训,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程,熟练使用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发动全员全过程排查事故隐患,并根据本单位实际,以重点部位、高危作业、重大危险源等为重点,定期和结合季节特点、节假日,组织本单位内部和外部专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车间负责人、班组长及其他相关人员利用排查清单排查事故隐患。
组织排查隐患的频次: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投入、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中“三同时”排查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组织排查(评审)不少于一次,并及时整改完善;教育培训、职业健康、应急救援排查项每半年排查不少于一次;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现场管理类隐患的排查,大中型生产经营单位厂矿(公司)每月、车间每半月、班组每周不少于1次,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厂矿(公司)每月、车间(班组)每周不少于1次,微型生产经营单位每周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现场整改的事故隐患、需要限期整改的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台账,如实全面准确记录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落实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上报、复查、销号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自下而上的事故隐患排查上报工作机制,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必须及时、全面、准确、真实,不得拖延上报、遗漏内容、模棱两可、隐瞒不报、弄虚作假。
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投入、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中“三同时”内容每年报备不少于1次,最晚于下一年1月10日前在信息系统报备完毕;教育培训、职业健康、应急救援内容每半年报备不少于1次,最晚于7月10日前在信息系统报备完毕;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现场管理类隐患每周上传不少于1次,并于本周五前上传完毕。
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并在24小时内研究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部门、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资金、治理时限和应急预案并上传信息系统。
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现场整改的隐患、需要限期整改的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分类录入信息系统。
生产经营单位对现场管理类隐患可以拍照取证的,上报检查和复查信息时应当至少附一张实时照片;确属不能拍照或不需要拍照的隐患,可不附照片;现场整改的隐患可不附照片。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监部门检查发现、专家诊断和群众举报的隐患,确认后应于当日录入信息系统,并按照隐患级别管理和销号。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自上而下逐级督办隐患整改的工作机制。
一般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责任分工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整改到位。
一般隐患整改完毕在信息系统销号,重大隐患整改完毕按规定报安监部门,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在信息系统销号。
第三章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