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与涉税分析
河源实务税务技巧:包税条款合法性大讨论(三)

河源实务税务技巧:包税条款合法性大讨论(三)但也有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
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在实际中,都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合同协议中的税务条款及规定

合同协议中的税务条款及规定在商务合同中,税务条款和规定通常被视为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合同协议中的税务条款主要涉及税务责任、税率、纳税义务、报税时间等方面,其目的是规范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税务行为,以确保遵守法律法规,并最大程度地减少纳税风险。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合同协议中常见的税务条款及规定。
首先,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各方在交易过程中的税务责任。
双方应当清楚了解谁将承担哪些税项,比如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
在这方面,合同应规定清楚各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的税款,避免出现理解上的偏差或争议。
同时,也应明确各方在税务违规或漏税情况下的承担责任和处理方式,以避免日后因为税务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其次,税率也是合同协议中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不同地区的税率差异较大,因此合同中应当明确所适用的税率标准。
例如,应当明确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等等。
这样可以确保双方在签订合同后不会因税率问题而遭受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另外,合同协议中的纳税义务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双方应当明确各自应承担的纳税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例如,合同中应当明确谁将为交易涉及的税费进行申报和纳税,并负责保证申报和纳税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纳税义务不清晰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最后,合同协议中的报税时间也是需要重视的内容。
双方应明确报税的时间节点和报税的方式。
在跨境交易中,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政策和税务制度不同,因此应当合理安排报税时间,以确保在相关期限内完成相关税务申报工作,避免因逾期申报而导致的罚款或其他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合同协议中的税务条款及规定是商务合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中的税务条款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各方的税务行为,减少纳税风险,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中的税务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税务义务,确保合同交易的顺利进行。
只有通过合理规范税务条款,才能在商务合作中确保税务事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合同的订立之税费负担条款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建议

合同的订立之税费负担条款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建议税收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民事和商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合同对税费负担做了约定,因税费负担问题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
准确把握合同中税费负担条款的效力,区别不同条款在实践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并妥善处理,已经成为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合同中较少对税费承担作出专门的约定,主要是因为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义务人已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于合同税费负担条款的需求并未因此消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民商事行为对此问题作出了约定,例如:约定由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费的条款,该类条款对税费在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的如何承担作出约定,即通常所称的“包税”条款;不开具发票条款,即收款方如不开具发票,付款方在付款时可扣除税费等。
对这些条款的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提高我们对涉税条款的认识和应用。
一、非纳税义务人承担税费条款的合同效力分析(一)纳税义务人在税法上的界定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向个人和单位征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并无偿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明确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其他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对其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种、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等作出了规定。
从现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来看,纳税义务人已经基本没有遗漏。
然而,由于税种的不同,销售价款中是否含税也不同,同时,部分税款实际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代扣代缴。
因此,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有时并不会对税收有直接的感受。
但是,在商事行为或大宗商品交易中,合同涉及税收金额会比较大,此时税收对合同的订立具有较大影响,对税费负担作出明确及安排就需要予以考虑。
合同合法纳税税务合作协议的法律要求与注意事项

合同合法纳税税务合作协议的法律要求与注意事项一、引言税务合作协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对于合法纳税和税务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税务合作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合法有效,本文将介绍合同合法纳税税务合作协议的法律要求与注意事项。
二、合同合法纳税税务合作协议的法律要求1. 协议书面形式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合同合法纳税税务合作协议也需要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
在编写协议时,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合作意图,明确合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期限、费用支付等内容,并由相关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2. 合同内容明确合同合法纳税税务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各方应当清楚描述合作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纳税义务分工、税务数据的共享与保护、合作期限与合作方式等。
合同应当注重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模糊的表述,以防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3. 法律合规性要求合同合法纳税税务合作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协议的编写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此外,协议还需要遵循合同法、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合同主体资格要求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合同合法纳税税务合作协议来说,合作双方都需要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
如果合作一方不具备主体资格,其签署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三、合同合法纳税税务合作协议的注意事项1. 明确合作目标与责任在编写合同合法纳税税务合作协议时,各方应当明确合作的目标和责任。
双方应共同商议并约定税务合作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这有助于避免模糊性和争议,并提高合作的效率和效果。
2. 审慎考虑合作期限合同合法纳税税务合作协议的合作期限应经过充分考虑和评估。
双方应考虑到合作的实际需要和合作场景的特点,谨慎确定合作期限,以确保合作能够持续有效进行,并在需要时进行续签或解除。
3. 注重机密信息保护在税务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数据和机密信息需要得到妥善保护。
合同条款中涉税风险防范及分析(范本文)

合同条款中涉税风险防范及分析引言在商业交易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规范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合同中有时存在一些涉及税务方面的风险,如果不妥善处理,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合同条款中涉税风险的防范策略,并进行风险分析。
合同条款中的涉税风险1. 业务结构风险业务结构风险主要指的是合同中涉及的各项业务活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合同中的条款应当从税务角度进行审视,确保合同所涉及的业务结构符合税法的要求。
一旦业务结构存在问题,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和涉税纠纷。
2. 财务报表风险财务报表风险是指合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并符合税法的要求。
在合同的审核和签署过程中,应当特别关注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并确保报表中的数据与税务申报一致。
否则,可能面临税务稽查和税务违法的指控。
3. 征税准备风险征税准备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是否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税务准备工作。
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规定双方在税务准备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合规。
4. 跨境交易风险对于涉及跨境交易的合同,存在一定的跨境税务风险。
双方应当合理安排合同条款,明确各自在跨境税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税务合规。
否则,可能面临跨境税务纠纷和经济损失。
涉税风险防范策略1. 寻求专业建议在起草和审核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双方应当寻求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的建议。
他们可以根据相关税法法规,帮助双方识别潜在的涉税风险,并提供合法合规的解决方案。
2. 明确税务责任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税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明确税务申报的责任由哪一方承担,明确税务合规的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等。
这样可以避免因为税务责任不明确而导致的风险。
3. 合规审计定期进行合规审计,以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税务合规。
合规审计可以有效发现潜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4. 跨境合同合规对于涉及跨境交易的合同,应当合规遵守涉税协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中的包税条款(非常重要)

合同中的包税条款(非常重要)1、包税合同条款的法律有效性判断:一是如果交易双方在签定包税条款时,是出于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在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地点,由非纳税义务人依法代替纳税义务人缴纳了税收,没有给国家减少税收收入,而且没有人为的串通共谋调节双方税负的目的时,包税合同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是如果交易双方在签定包税条款时,虽然出于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由非纳税义务人代替纳税义务人缴纳了税收,没有给国家减少税收收入,而且没有人为的串通共谋调节双方税负的目的,但不在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地点缴纳税收时,包税合同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是如果交易双方在签定包税条款时,虽然出于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由非纳税义务人代替纳税义务人,在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地点缴纳了税收,但双方串通共谋,故意降低计税基数以逃避税款的,包税合同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例如,甲公司销售一块土地给乙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销售该土地应该承担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由于乙公司要承担上述税费,双方约定的土地销售价格偏低,低于同地段的土地销售公允价值。
这种故意降低计税基数以逃避税款的包税合同条款是无法律效力的。
2、包税合同条款的涉税分析(1)包税税金能否在税前扣除?在包税合同条款的情况下,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缴纳本应该由纳税义务人承担的税款,能否在非纳税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呢?这也要针对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承包中的税务合规与税务条款

承包中的税务合规与税务条款在承包中,税务合规与税务条款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事项。
合规性是指企业在税务方面遵守各项法规、政策和规定的能力,而税务条款则是涉及税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本文将从税务合规和税务条款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帮助承包方在税务方面做到规范合规。
一、税务合规税务合规是指企业履行税务义务、遵守税法规定并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各项要求。
当企业进行承包业务时,必须在税务合规的基础上进行经营活动。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方法来确保税务合规:1.及时申报税款: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款。
未遵守规定时间将面临罚款等风险。
2.纳税信息真实准确:纳税人应当提供真实的纳税信息,不得提供虚假的税务信息。
虚报、隐瞒或者故意不申报所得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3.保存相关纳税证明和资料: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相关的纳税证明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查验。
4.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企业应定期评估自身的税务风险,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税务问题,以确保税务合规。
在承包中,税务合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确保税务合规,企业才能正常开展业务,避免因税务问题而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二、税务条款税务条款是在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涉及税务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通过税务条款的明确规定,可以避免由于双方对税务事项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争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税务条款:1.税务责任与义务:明确承包方和被承包方在税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申报税款、提交相关税务证明等。
2.税务风险的承担:明确双方在税务问题上所承担的风险责任。
例如,罚款、利息等税务违法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由哪一方承担。
3.税务信息的共享与保密:明确双方在税务信息共享和保密方面的责任。
例如,需要向对方提供纳税证明时,应如何保护税务信息的机密性。
4.税务争议解决:明确双方在税务争议解决方面的合作方式。
例如,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税务争议。
税务条款的明确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合同履行中的税务分歧,保障双方权益,维护合同的稳定和公平。
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基于司法实践的观察和反思

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分析———基于司法实践的观察和反思作者:郭昌盛来源:《财经法学》 2020年第2期* 郭昌盛,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为司法部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法律问题研究"(19SFB2051)的阶段性成果。
郭昌盛*内容提要:包税条款广泛存在于国内民商事交易及涉外商事合同中,其法律效力的认定已成为法院执行中面临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包税条款争议频发,各地各级法院在实践中对包税条款的约定范围、法律属性、法律效力存在不同的看法,呈现出认定包税条款有效、认定包税条款无效以及回避对包税条款法律效力的认定三种裁判路径,而认定包税条款有效成为主流裁判观点。
然而,在税法功能视角下,包税条款不利于税法分配功能和调控功能的实现;在税法属性视角下,包税条款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强制性规定;在规范性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包税条款的效力也倾向于否认;在操作规范视角下,包税条款在民商事交易中的认定也可能对税务机关的税款征管、纳税人交易对象的税负核算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应明确包税条款为无效条款,并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中加以落实。
关键词:包税条款税法功能税法属性法律效力税收征收管理法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措并举〔1〕切实落实破解"执行难"问题,取得了显著成绩。
与此同时,涉税经济案件日渐增多,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资产的数量也逐年增长,在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涉税问题,如何处理则是绕不开的难题。
执行程序涉税问题中,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始终备受争议,至今仍悬而未决。
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涉及税法与民法的关系,涉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具体条文的定位,涉及税法分配功能的实现乃至税收征管秩序的稳定。
无论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还是从执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包税条款进行重新审视并反映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中都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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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税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与涉税分析目前在经济合同的签订环节,缔约双方通常对交易行为应负担的税费进行书面约定,因此会出现非纳税义人负担缴纳税款的情形。
这种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税法上到底应怎样进行税务处理?本文主要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包税合同条款的法律有效性和涉及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一)包税合同条款的法律有效性分析1、法理分析许多人认为在合同中作上述规定明显有非法转移纳税义务的企图,且有故意降低计税基数以逃避税款的嫌疑。
实践中多数法院在审理时也常常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而否定该税款负担条款的效力。
这些做法正确吗?我认为对此问题要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基于以上规定,交易双方签定包税条款,即非纳税义务人负担纳税义务人应该缴纳的税款,是出于双方意思表示而签定的商业民事合同。
这种包税条款的民事合同的实质是实现纳税主体的转移,对国家没有减少税收收入,特别是在法定纳税地点缴纳税收的纳税主体转移的情况下,包税合同条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项规定的无效合同行为。
另外,包税合同条款是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
纵观各个税种的立法,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却未见任何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有禁止纳税人不得约定税款由他人承担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在认定嘉和泰房地产公司和太原重型机械公司约定的包税条款法律效力时,最高法判决:“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
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故《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
”因此,包税条款是合法有效的,称此条款是规避法律应属无效,实属对于法律的误读。
至于有些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的规定而否定包税条款的法律效力,也是错误的。
因为包税合同约定的税款负担条款并非是约定谁负有法律上的纳税义务,而是对税款(作为履约成本)实际负担主体的确认,实现纳税主体的转移,并没有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的流失,纯是属于双方交易环节中经济利益的分配,因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纳税义务人强制性规定并不抵触。
实际上一些税收规范性文件也默认包税合同约定的合法性,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 96]161号)等文件就已间接承认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 89号)第三条更是明确规定,“三、关于“包税”条款问题,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规定的义务。
至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
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
”。
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缔约双方故意逃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现实中双方约定税负的原因大部分情形乃是基于交易惯例,其本意并非故意逃避国家税收。
因此,如果缔约双方在起草税款负担条款时主观上没有规避国家税收的故意、客观上税款承担方在合同履行中也足额缴纳了税款,法院在此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宜判定税款负担条款无效。
如果约定的税款负担主体事后并没有实际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则应根据税法确定的纳税义务人追征税款,该纳税义务人不得以税款负担条款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2、分析结论从以上法理分析,笔者认为,包税合同条款的法律有效性从两方面来判断:一是如果交易双方在签定包税条款时,是出于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在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地点,由非纳税义务人依法代替纳税义务人缴纳了税收,没有给国家减少税收收入,而且没有人为的串通共谋调节双方税负的目的时,包税合同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是如果交易双方在签定包税条款时,虽然出于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由非纳税义务人代替纳税义务人缴纳了税收,没有给国家减少税收收入,而且没有人为的串通共谋调节双方税负的目的,但不在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地点缴纳税收时,包税合同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三是如果交易双方在签定包税条款时,虽然出于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由非纳税义务人代替纳税义务人,在税收法律规定的纳税地点缴纳了税收,但双方串通共谋,故意降低计税基数以逃避税款的,包税合同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例如,甲公司销售一块土地给乙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销售该土地应该承担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由于乙公司要承担上述税费,双方约定的土地销售价格偏低,低于同地段的土地销售公允价值。
这种故意降低计税基数以逃避税款的包税合同条款是无法律效力的。
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A将办公楼发包给B承建,合同约定工程款5000万元,本合同相关税费均由A公司承担。
合同履行后,A公司代B公司到办公楼所在地的地税局支付税金280万元,取得税务局代开的金额为5000万元的发票一张,抬头为B的完税凭证一张。
请分析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定的包税合同条款的法律有效性。
分析:1、营业税分析本案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的规定,B公司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办公楼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但双方约定营业税由A公司承担,A公司代替B公司到办公楼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履行了本应该由B公司承担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在纳税地点不变的情况下,没有给国家造成税收流失。
这种A公司包B公司承担建筑营业税的包税条款是有法律效力的。
2、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的分析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根据相关税法要缴纳一定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例如,民工统筹费和防洪基金等费用。
一般来讲,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在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的税务局,但也有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
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在实际中,都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6号)第六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 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 996]127号)第六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建筑企业异地个人所得税可以选择查账征收,也可以选择核定征收,但很多地方对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
例如,山东省规定,对外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
对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可暂按工程结算收入的0.5%—1%扣缴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A公司与B公司签定包税条款:由A公司承担B公司建设该办公楼所获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费用。
这种包税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呢?只要B公司没有从其公司机构所在地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B公司就可以作为独立纳税人在给A公司承建办公楼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也就是说,在B公司没有从其公司机构所在地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情况下,B公司承建A公司办公楼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费的纳税地点在办公楼所在地的地税局。
A公司与B公司签定包税条款:由A公司承担B公司建设该办公楼所获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费用,并在在办公楼所在地的地税局缴纳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B公司从其公司机构所在地开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经办公楼所在地的地税局报验登记的情况下,B公司承建A公司办公楼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由B公司机构所在地的税务局按照国税函[2010]39号和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分配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在办公楼所在地的地税局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