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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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新政策解读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政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修订政策2016年2月4日颁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2016年6月29日颁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重点变化□取消复审□条件内容调整□后续管理系统化、从严要求认定条件1.申请认定时工商注册满1年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无年限(有效期)□无独占□境内授权□取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提供缴费收据□权利所属人属于公司(未强调单独拥有,但多个权属人仅限一人使用)□专利类型Ⅰ类评价:发明专利、国防专利、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Ⅱ类评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著注:Ⅱ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时,仅限实用一次;Ⅰ类可重复使用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主要产品(收入之和在同期高新收入﹥50%的产品或服务)□核心支持(未明确)□高技术服务业:研发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高技术专业化服务、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互联网教育、健康管理等)、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舞台设计、三维重构等)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时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人员+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管理人员+为研发提供直接服务人员=在职+兼职+临时聘用(不含:累计从事研发时间÷全年工作时间˂10%的人员)职工总数=在职+兼职+临时聘用(无劳务派遣)在职:通过劳动合同或缴纳的社保鉴别兼职+临时聘用:在企业全年累计工作≥183天科技和职工人数:全年季度平均数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不足3年按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上年销售收入研发费用占比≤0.5亿元≥5%0.5亿元~2亿元≥4%﹥2亿元≥3%注:境内研发费用占比总研发费用≥60%□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会计口径)□研发费用统计未明确只计算费用化□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并提供相关凭证和明细表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60%高新收入=产品或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的技术在领域内)收入+技术性收入技术性收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受托研发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分值核算)知识产权30分□技术先进程度8分□对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分□知识产权数量8分1项及以上Ⅰ类,7-8分5项及以上Ⅱ类,5-6分□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分自主研发,最高6分受让、受赠、并购等,最高3分□制定标准、规范、检测方法(最多加2分)有,1-2分;无,0分加分后该项最高得分不得超过30分科技成果转化30分转化能力转化数量得分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转化能力弱≥1项1-6分转化能力无0项0分□科技成果:通过科研与开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未强调必须取得知识产权证书)□转化界定:为提高生产力而对成果进行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等活动□转化形式:自行投资转化;向他人转化;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转化;技术作价投资;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转化数量:同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样机等,仅计算一项研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制定研发组织管理制度,建立研发辅助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设立科研机构并具备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发机构开展多种行使产学研合作6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和激励制度,建立开放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建立科技人员进修、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企业成长性20分成长性得分指标赋值分数≥35%≥25%≥15%≥5%﹥0≤0≤20分净资产增长率赋值≤10分 A9-10分B7-8分C5-6分D3-4分E1-2分F0分销售收入增长率赋值≤10分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机构判定)提交资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证明企业依法设立的相关注册登记文件□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材料,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省级以上立项证明,结题或验收的需附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五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资料□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企业职工可科技人员情况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研发费用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无复审)□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注1:涉密企业需做脱密处理注2:认定小组视情况对部分申报企业实地核查后续管理□年报取得证书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更名或重大变化更名或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原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搬迁跨认定机构整体搬迁,高新资格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部分搬迁,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资格取消□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新增)□惩罚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注1:偷税并不会导致资格被取消注2:被取消资格后再次认定无时间限制(但当年取消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原来5年内不能再次申请抽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所属年度起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课件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课件
强 □非软件企业以软件著作权为唯一知识产权形式,不足以支撑
产品的核心技术。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
条件3、技术领域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
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 (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拥有知识产权 的所有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并 满足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收入中占比超过50%。
≤6
(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 ≤2 技术规范的情况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
(1)技术的先进程度
A. 高 (7-8分) B. 较高(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低(1-2分) E. 无 (0分) ▪ 性质:定性。 ▪ 表达方法:出具权威第三方技术评价证明,
达到国际领先/先进水平、国内领先/先进水平 。如:鉴定证书、技术评价等;如没有,只 有由评审专家评判了。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
(2)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A. 强 (7-8分) B. 较强(5-6分) C. 一般(3-4分) D. 较弱(1-2分) E. 无 (0分) ▪ 性质:定性。 ▪ 表达方法:在RD/ PS情况表等涉及该项知识
因此,自己说说的内部立项要有全套的科学的立项 制度和审批程序,取得的研究成果能够足以让专家采信!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
④数据一致性: ⅰ)研发费用年对年都按销
售占比;
ⅱ)企业研发费用数据应与 “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A类)主表及附表1、2”以及 “近三年《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 费用情况归集表》” 保持数据 一致!
高企认定专项解读与实操(2016版)

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指导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重要
文件。

以下是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1. 认定条件:
- 企业需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企业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需满足一定标准。

-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一定要求。

2. 认定程序:
- 企业需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

- 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 通过初审的企业将由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

- 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管理部门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 优惠政策:
-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 企业可优先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4. 监督管理:
- 高新技术企业需定期向科技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和研发活动情况。

- 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或违规的企业,将撤销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回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5. 变更与撤销:
- 企业发生重大变更,如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需重新认定。

- 对于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企业,将依法撤销其资格。

6. 附则:
- 认定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科技管理部门所有。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概述,具体认定条件、程序和要求等详细信息需参照正式的《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件。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年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月29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1—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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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对其主要产品 (服务)在技术 上发挥核心支持 作用的知识产权 的所有权
挥核心支持作
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 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规定的 范围
人员占企业当
年职工总数的 比例不低于 10%
企业近三个会 计年度(实际 经营期不满三 年的按实际经 营时间计算) 的研究开发费 近一年高新技 术产品(服务) 收入占企业同 期总收入的比 企业创新能力 评价应达到相 应要求
按Ⅱ类 评价的 知识产 权在申 请高新 技术企 业时, 仅限使 用一次
申请高新 技术企业 及高新技 术企业资 格存续期 内,知识 产权有多 个权属人 时,只能 由一个权 属人在申 请时使用
申请认 定时专 利的有 效性以 企业申 请认定 前获得 授权证 书或授 权通知 书并能 提供缴 费收据 为准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3%
电子信息
生物与新医药
航空航天
新材料
高技术服务
新能源与节能
资源与环境
先进制造与 自动化
“注册成立一 年以上”
“当年”、 “最近一年” 和“近一年”
“近三个会计 年度”
“申请认定前 一年内”
是指企业须 注册成立 365个日历 天数以上
是指企业申 报前1个会 计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 产 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 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 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企业申请认定
前一年内未发 生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 或严重环境违 法行为
用总额占同期
销售收入总额 的比例符合下 面要求
例不低于60%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 不低于5%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
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60%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万元至20,000万 元企业,比例不低于4%
技术转让 收入:指 企业技术 创新成果 通过技术 贸易、技 术转让所 获得的收 入;
技术服务收入: 指企业利用自己 的人力、物力和 数据系统等为社 会和本企业外的 用户提供技术资 料、技术咨询与 市场评估、工程 技术项目设计、 数据处理、测试 分析及其他类型 的服务所获得的 收入;
接受委托 研究开发 收入:指 企业承担 社会各方 面委托研 究开发、 中间试验 及新产品 开发所获 得的收入
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自我评价
注册登记
提交材料
公示
有异议 无异议
认定报备 核实处理
专家评审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及《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网” 注册登记,向 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适当放宽认定 条件
简化认定工作 流程
加强认定后续 监管
扩充重点支持 高新技术领域
新增检验检测、智慧城
小企业研发费占比调整 为5%;企业科技人员 占比不低于10%;取 消“近三年内”获得知 识产权的限制及“5年 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 识产权的方式。 公示时间调整为10个工 作日;简化企业更名备 案流程;跨管理区域整 体迁移的高企,在有效 期内资格继续有效。 建立随机抽查与重点检 查机制,加强对认定企 业的日常管理。
是指企业申 报前的连续 3个会计年 度(不含申 报年)
是指申请前 的365天之 内(含申报 年)
知识产 权须在 中国境 内授权 或审批 审定, 并在中 国法律 的有效 保护期 内。知 识产权 权属人 应为申 请企业
不具备 知识产 权的认 定企业 不能认 定为高 新技术 企业
企业知识产权情况 采用分类评价方式, 其中:发明专利 (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 级农作物品种、国 家新药、国家一级 中药保护品种、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专 有权等按Ⅰ类评价; 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软件 著作权等(不含商 标)按Ⅱ类评价
(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 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 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 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 10个工作日。
高新技术 产品(服 务)收入 占比是指 高新技术 产品(服 务)收入 与同期总 收入的比 值。
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是 指企业通过研发 和相关技术创新 活动,取得的产 品(服务)收入 与技术性收入的 总和。对企业取 得上述收入发挥 核心支持作用的 技术应属于《技 术领域》规定的 范围。其中,技 术性收入包括:
北京科技政策法规宣讲团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处 北京知诚中小企业财税与金融服务促进会 2016.08
为了促进科技型企业快速发展,加快培 育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大 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经济升级发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 完善,已于2016年上半年正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市科委、市财政局、市 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 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市Βιβλιοθήκη 现代体育等服务业 支撑技术,扩充文化创
意、电子商务、现代物
流等新兴产业技术,增 加增材制造、石墨烯材 料等先进技术,剔除了 一批落后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国科发火 ﹝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16﹞1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有异议的 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 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企业通过自主研 发、受让、受赠、
对企业主要产 品(服务)发
企业从事研发 和相关技术创 新活动的科技
企业申请认定
时须注册成立 一年以上
并购等方式,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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