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监督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阳府〔2023〕28号•【施行日期】202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9日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投诉与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能源、商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建立健全抽查检查机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6]38号(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2006年2月9日颁布4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明确行政监督权利和义务,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完善行政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规章的要求,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反映。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二○○六年二月九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所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按项目管理权限实施行政监督;地方项目由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
按照管辖权限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流域机构可以指导本流域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行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行。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86号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设立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立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功能相类似的交易机构。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的交易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并纳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
建设工程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号:建市[2012]61号主题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2•【文号】铁建设〔2012〕105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2〕105号现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有形建设市场交易规则》(铁建设[2008]56号)、《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建设[2010]39号)同时废止。
2012年5月22日关于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秩序,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监督,依据《行政监察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三条铁道部对铁道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监督工作分标前、标中和标后三个阶段。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应依法进行,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五条铁道部建设司归口监督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抽查,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的投诉举报。
第六条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简称驻部监察局)依法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和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进行抽查,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人员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七条铁道部计划司负责监督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受理并组织调查涉及相关内容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铁道部建设司和驻部监察局对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抽查,每年对组织招标的铁路局和部管铁路公司抽查比例不低于30%。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2024年1月9日娄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易规范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章代理机构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建设或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央及省属驻娄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交易规范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平台进行,因特殊情况需到其他交易平台交易的,须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对投标人实行投标资格后审。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文件(涉密项目除外),招标文件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信用等级状况。
投标人通过娄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招标文件。
第七条市及县市区属单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均由评标专家组成,不得指派业主评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曲靖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曲各单位:《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曲靖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9月27日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3年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业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等机构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委托曲靖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立全市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
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填报本办法要求填报的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宁水基[2009]445号•【施行日期】200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水基〔2009〕445号)各区县水利(务)局,各局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南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及南京市《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宁政发〔2009〕49号)等,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且纳入市级以上监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土保持、农水配套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三)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
第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所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
第四条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的,由招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招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绵阳市招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
绵招监委[2010]2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场
监督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纪委、监察局,市招投标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各派驻纪检组(纪委)、监察室:现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监督规定》
2010年4月16日
主题词:建设项目现场监督通知
报:省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送:市招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局有关领导。
中共绵阳市纪委办公室 2010年4月19印
(共印15份)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现场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现场监督工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国家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招投标监督部门,按项目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原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招投标交易中心全过程派驻现场监督人员。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构可以应邀参加。
第四条现场监督人员实行持证挂牌登记上岗制度。
监督人员实施现场监督,须持有经本部门签章的胸牌,经交易中心登记后方可进行(胸牌须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等)。
行政监察部门人员持监察证,对有关行政部门人员履行现场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现场监督人员的职责。
主要是:
1、监督交易中心招标投标项目开评标程序是否合法;
2、负责所抽取的评委名单的保密。
3、负责评标封闭期间的内外联络;
4、负责开标和评标封闭期间临时、突发问题和事件的请示、调度和应急处理。
5、对整个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以任何形式索取钱物、收受回扣、佣金和其他好处的给予查处或报告处理;
6、负责对参与招投标过程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保密、安全、遵章守纪的教育。
第六条现场监督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的权限:
1、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通过监控设施对评标封闭场所实施管理和监督;
3、对进入封闭场所人员的通讯工具(手机、对讲机、录音机、计算机软盘、电子记事本等)实行集中管理;
4、对开标、评标期间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重大问题向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条开标现场的监督。
现场监督人员主要任务是:
1、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开标;
2、对招标文件规定内递交的标书进行监管;
3、唱标和记录是否准确无误;
4、对无效标书是否依法作了处理;
5、负责对所有标书采取保密措施,监督标书向评标室转移工作。
第八条评委抽取工作的监督。
评委应当从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业主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随机产生。
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表按省政府有关规定产生。
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任务是:
1、评委抽取人员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评委抽取方案抽取;
2、改变抽取方案是否经招标人同意和监督人员批准;
3、抽取片区是否符合省、市有关规定。
第九条评标阶段的现场监督。
现场监督人员的主要任务是:
1、对参加评标的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廉洁、保密、遵章守纪的教育;
2、对进入评标封闭场所的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保密检查,集中保管手机、呼机、录音机、计算机软盘、电子记事本等通讯工具;
3、对评标封闭场所实行监控。
严禁封闭场所内人员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在场,并做好电话记录;
4、评标工作结束后,监督招标人对评标封闭场所进行清理;对现场废弃物品、纸张、电脑软盘等资料等进行保密处理;由评标负责人、现场监督人员将评审计分表、向招标人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封签;并由监督人员送交项目招标人。
第十条现场监督人员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招标投标工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