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苏政发[2003]5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5.19【实施日期】2003.05.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03]53号2003年5月19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现提出意见如下:一、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对我省境内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旅店、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部分税费免缴政策。
(一)对部分税种实行税收免缴或缓征1.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对餐饮业、旅店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运营业户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全面提高个体户起征点,在“非典”疫情期间,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为国家税法规定的最高限,即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3000元/月,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200元/次(日)。
6.暂时缓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
(二)免缴下列政府性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客票附加费、市场物价调节基金、解困资金、人民教育基金、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粮食风险基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
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11]6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8.26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1〕6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省地方税务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对省地方税务局行政管理、税收业务管理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主要包括:(一)全省地税系统发展规划;
(二)全省地税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三)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
(四)年度财务预算和重大财务支出;
(五)税收征管改革及信息化建设中重大问题;
(六)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苏国税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58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我省国税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我省国税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总局、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省局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强化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各地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财务会计、税收政策、征管业务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沟通技巧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二、明确职责,积极稳妥地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定位于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主要负责对税源税户的监控管理、涉税信息的采集核实、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税情民意的联络传递等,但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款核定、涉税审批、税务稽查、违章处罚等。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与相关岗位的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流程,做到责任有效落实,权力相互制约,岗位有序衔接。各地可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在总结过去税源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实现税源的动态监控,以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各地要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管区内纳税人涉税情况比较了解,管理责任比较明确的优点,有效落实税源管理责任,同时又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职权的监督制约,注意与过去专管员制度的区别,避免走旧征管模式下专管员户管制的老路。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26•【字号】苏政发[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苏政发[2003]36号)为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 防治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作出如下决定,现予以通告:一、对进入我省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我省各口岸和道口对进出人员要严格管理,严防“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流入、流出,切断“非典”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凡乘飞机抵达我省的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
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
到港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站、进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
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
到站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我省各交通道口应要求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
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
机场、道口、码头、车站均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症状的乘客,应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须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
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旅客应予配合。
所有饭店、旅馆、招待所都要按规定设置留验室。
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要在留验室观察,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饭店、旅馆、招待所应当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2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fdcdc4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34.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
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
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结束——。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7.09•【字号】苏地税发[2003]134号•【施行日期】2003.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苏地税发[2003]134号2003年7月9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各项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促进再就业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为此,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再就业政策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配套出台了促进再就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这些税收政策能否得到正确贯彻落实将直接关系到再就业工作的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各级地税机关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
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大局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国家有关再就业的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不得以完成任务为由拒不执行有关税收减免政策,或者拖延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
要建立和完善“一把手”责任制,对贯彻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
省局将把各地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范化管理综合考核,各地也要层层加强对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考核。
二、规范操作,简化手续,方便纳税人适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方便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完善保证再就业税收政策贯彻执行的制度、办法,规范管理程序,简化减免税审批手续,使有关企业和人员真正得到扶持和帮助,保证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5.26•【字号】苏地税发[2003]109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09号2003年5月26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现将苏政发[2003]53号《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迅速将《意见》贯彻下去,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准确地落实到位。
二、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依照《意见》规定享受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临时性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并办理减免税手续,暂不按《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意见》“一”中的“受直接影响行业”是指受非典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旅店、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八个行业。
四、《意见》“一”中“暂时缓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税种。
”均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不需分户办理缓征手续。
五、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在执行防“非典”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要以苏政发[2003]53号文件为依据,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收。
附件:《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部分行业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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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非典防治工作,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4﹞24号
【发文日期】2004-02-16
【实施时间】2004-0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苏政办发[200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