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升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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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53号)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质量,更好地做好组织收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1273号)精神,结合全省地税工作实际,现将《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六月十七日江苏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推进依法治税,及时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税源变化以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经营收入、利润总额、税额在一个地区占有重要份额,以及对于整体税源的变化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是按照“抓大、控中、规范小”的税源管理思路,以重点税源企业为对象,应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编码规则、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实现对重点税源企业的动态跟踪,服务于税收预测,服务于强化税收征管,促进科学组织税收收入。

第四条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税源管理对象,加强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同时不断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方法,健全管理机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9.28•【字号】苏国税发[1995]473号、苏地税发[1995]180号•【施行日期】199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1995]473号、苏地税发[1995]180号1995年9月28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税务情况,为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做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10月4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验证的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批准依法成立,并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包括注册登记)以及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均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向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接受税务登记的清查验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验证办法另定。

凡只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应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手续;凡只向地方各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手续;凡涉及两个税务机关征管的纳税人,应分别向国家、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分别接受税务登记的清查验证。

二、清查验证的时间、步骤和手续清查验证工作大体上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以10月4日起至10月20日止。

对外向纳税人宣传这次税务登记清查验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对内统一税务干部的思想认识,为验证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并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五年度税务登记清查验证的通告》(附件一)和《税务登记申请表》(附件二)发送到纳税人。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5]4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4.15
【实施日期】2005.04.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
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通知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去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目前,此项工作即将全面实施,为搞好我省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现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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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升级的通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升级的通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
信息系统升级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
统升级的通告
尊敬的广大纳税人:
为进一步提升江苏地税省级大集中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效能,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12年6月29日至6月30日进行系统升级切换,特通告如下:2012年6月29日(星期五)19:30至23:00,全省地税内网系统升级停机维护;2012年6月30日(星期六)1:00至6:00,全省地税网上开票系统升级停机维护。

为保障正常发票开具使用,您可至网上开票系统下载应急开票辅助软件(需在线获取票号资源,临时应用)。

软件及操作使用说明下载地址为:http:
///kpgl/download/nkplatform.rar。

如临时急需用票的,也可提前至当地办税服务厅申请临时领购定额发票。

我们对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衷心感谢您对江苏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28号【发文日期】2005-08-03【实施时间】2005-08-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各类应用系统正逐步以省级集中模式推广运行,对应用系统运行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总局在现有运行维护模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信息中心)。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税务应用系统以省级集中模式运行。

为保障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面向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以省级运行维护为基础,总局呼叫中心为平台,高级技术支持为后盾,协调高效、安全可靠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

第二条 为使运行维护体系建设及管理规范化,保证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有序、安全高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运行维护体系由省级运行维护、总局呼叫中心和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组成。

省级运行维护队伍由各省信息中心负责筹建和管理,由信息中心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岗位要求合理设置人员,详见《省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岗位设置要求》(附件1)。

总局呼叫中心在总局设立不少于30个席位,在各技术支持分中心设立不少于10个席位。

座席人员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及合作单位指派的专职人员组成。

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苏国税函[2009]186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186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方便基层操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即采购人)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归口负有采购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管理,并建立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

采购部门的职责为:组织召开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提出采购项目的商务需求、起草和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组织开标(谈判)及评审等采购程序的执行、起草合同文本、收集管理政府采购档案等。

政府采购工作组由采购部门、监察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需求部门等单位指定专人组成,并于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前成立;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增加技术部门为成员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7日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务办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1.07•【文号】国税发[1997]169号•【施行日期】1997.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1月7日附件: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

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

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

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

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

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要在税务系统形成一个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贯彻中央1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这个文件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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