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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709 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840 号)
天津:
《Hale Waihona Puke 于公布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 政[2011]19 号)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 2011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61 号)
Note:
(1)出于工作量的考虑,仅收录了全国性纲领文件和 2011、2012 年度全国及各省市公益性 税前扣除政策中集中发布社会团体名单的文件,为个别社会团体单独发文或批复的未能收录。 对于比较特殊的社会团体,还需个别确认。
《关于公布 2012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2]69 号)
安徽: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1001 号)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2410 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 2011 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 知》(沪国税所[2011]109 号)
/pub/ssxc/zlzy/ssyhzl/node5248/gyjz/ (上海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专栏,页面下方“相关文件”会显示最新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1、法定免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2、转让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3、转让自用住房免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4、房地产入股免税。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5、合作建自用房免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6、互换房地产免税。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7、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何时转让其房地产,免征增值税。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8、房地产转让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分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在2000年底前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1999]293号)9、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
从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其拥有的普通住宅,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的通知【标 签】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检查清理【颁布单位】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税务局【文 号】苏民城﹝1994﹞25号【发文日期】1994-07-15【实施时间】1994-07-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民政局、税务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现有福利企业进行一次严格检查清理,坚决取缔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以保证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情况,现对检查清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范围。
凡经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并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待遇的各类福利企业,无论其主办单位如何,均属检查清理范围。
二、检查清理的标准。
各类福利企业除了应符合《通知》中所规定的标准外,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方面还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必须是由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举办的,或必须是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乡镇、街道企业转办的。
2、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三、检查清理的程序。
各类社会福利企业都应对照标准自行检查,据实填写《福利福利企业检查清理登记表》(一式五份),上报当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辖市民政局,由省辖市民政局会同省辖市税务局进行审定验收,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省辖市民政局应在审定验收的基础上,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汇总表》,写出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江苏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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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
通知
【标 签】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3﹞449号
【发文日期】2003-12-03
【实施时间】2003-12-0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20111025(20113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民政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调整为由县级国税机关按季度审批返还。
原江苏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苏税一﹝94﹞79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权力编码规则

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由三个部分组成:组织机构编码+“-”+行政权力类型+“-”+事项序号。
一、组织机构编码
组织机构编码一共10位。
首2位固定用“JS”表示江苏;次6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加上乡镇街道编码,市两位+区县两位+乡镇街道两位,省本级用“000000”,市本级用两位市代码+“0000”,区县本级用市两位代码+区县两位代码+“00”;后2位是各委办厅局的业务代码,用委厅办局拼音缩写组成。
(一)行政区划代码
(二)单位代码
二、行政权力类型
三、事项序号
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事项的序号。
四、编码举例
行政许可:JS000000DS-XK-000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
其它:JS000000JY-QT-0001,江苏省教育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有
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08.13
•【字号】苏价费[2004]320号、苏财综[2004]102号
•【施行日期】2004.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有关政策
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4]320号、苏财综[2004]102号)
徐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物价局《关于对社会团体会费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徐价费[2004]130号)收悉。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不应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包括个体劳动者协会收取的会员会费),也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登记制度,已向社会团体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应收回或注销其“会费”。
二、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民政、财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以外的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财政部门或价格、税务部门监督管理。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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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确认2013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标 签】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基金会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财税﹝2013﹞14号
【发文日期】2013-06-07
【实施时间】2013-06-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我省2013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共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
附件:2013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一、民政慈善类基金会(10家)
1 大丰市慈善基金会
2 江苏振达帮困助学基金会
3 苏州市相成区慈善基金会
4 盐城胡友林慈善基金会
5 江阴北缪家爱心基金会
6 南通开发区慈善基金会
7 淮安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8 宿迁市宿豫区京东特困救助基金会
9 涟水兆财帮困助学基金会
10 无锡华地慈善基金会
二、公安类基金会(22家)
1 江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 常州武进见义勇为基金会
3 丹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4 金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5 常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 张家港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7 溧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8 南京市江宁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9 常州市新北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0 南京市溧水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1 苏州市吴江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2 无锡公安大病特困救助基金会
13 太仓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4 宝应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15 海安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16 宿迁公安大病救助特困基金会
17 沛县见义勇为基金会
18 南通市港闸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19 南通市通州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20 泰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1 泰州市姜堰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22 苏州工业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三、教育类基金会(9家)
1 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 江南大学太湖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4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5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6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 姜堰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8 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9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四、其他公益类基金会(12家)
1 江苏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2 淮安大众助保基金会
3 苏州市法律援助基金会
4 江苏宏大青少年人才发展基金会
5 苏州市儿童少年基金会
6 苏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7 南京儿童医院医学发展医疗救助基金会
8 江苏言恭达文化基金会
9 无锡太湖文化发展基金会
10 扬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1 江苏阳光帮扶基金会
12 江苏国信企业发展研究基金会
五、民政慈善类社会团体(4家)
1 南京市高淳区慈善总会
2 沛县慈善会
3 徐州市铜山区慈善会
4 淮安市光彩事业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