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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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5.22•【文号】税总办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9年5月22日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及社会关切,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公开制度规范,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一、强化政策解读主动回应关切(一)解读重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围绕2019年全国税收工作主题、主业和主线,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

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文稿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

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度高,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原则上要通过参加或组织例行吹风会等形式及时跟进解读。

在重要征管服务措施出台、重点工作推进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省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吹风会以及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履行好信息发布、权威解读等职责,带头宣传政策措施,主动引导预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苏国税发[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167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积极推动全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塑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推动现代税收征管新格局的建立健全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纳税信用评定工作的协同性和一致性,发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综合效应,现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结果报送时间等统一规定如下: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间统一确定为偶数年的第3季度。

各地应在当年9月25日前将A、D级纳税人名单上报省国、地税局(纳税服务处)。

二、本通知下发前,原评定结果的适用期限对2007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本通知下发前尚未重新评定的,其有效期延至2010年。

对2008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其有效期至2010年;对2009年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其有效期延至2012年。

以上评定结果有效期超过2年的,各地要加强监管,对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苏国税函[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函〔2010〕58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提升热线咨询服务质量,努力将热线打造成“听得见”的纳税服务平台,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式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服务型国税机关建设,促进征纳和谐,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经济、高效的纳税咨询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服务热线)的管理。

第三条服务热线的服务方式包括自动语音服务和人工服务。

主要功能为:纳税咨询、税法宣传、税收法规查询、办税指南查询、投诉举报、满意度回访评价等。

逐步整合拓展办税进度查询、发票信息查询、网络在线咨询、短信咨询等服务功能。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咨询专员岗位职责(一)接听服务热线咨询电话,在线答复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和稽查工作规程、发票管理等相关问题;(二)受理记录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服务热线对国税工作人员行风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投诉;(三)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通过热线举报国税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涉税案件提供引导;(四)收集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建议,进行归类整理;(五)对不能答复或难以答复的咨询电话,转接有关咨询专家答复,或与咨询人约定答复时间,制作《12366纳税服务热线转(协)办单》(见附件,以下简称《转办单》)转后台管理人员处理,并按约定时间反馈给咨询人;(六)回复预约咨询电话;(七)其他相关工作。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三、规范管理,健全监督考评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监督考评机制,把税收管理员的职责纳入岗位责任制,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评价指标,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进行科学考评、有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为。
四、强化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各地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财务会计、税收政策、征管业务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沟通技巧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二、明确职责,积极稳妥地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定位于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主要负责对税源税户的监控管理、涉税信息的采集核实、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税情民意的联络传递等,但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款核定、涉税审批、税务稽查、违章处罚等。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与相关岗位的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流程,做到责任有效落实,权力相互制约,岗位有序衔接。各地可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在总结过去税源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实现税源的动态监控,以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各地要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管区内纳税人涉税情况比较了解,管理责任比较明确的优点,有效落实税源管理责任,同时又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职权的监督制约,注意与过去专管员制度的区别,避免走旧征管模式下专管员户管制的老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维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6月26日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纳税人(含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含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服务,下同)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提供规范、文明的纳税服务或者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投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依法应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举报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规范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投诉需遵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时,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并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括 :
二 、 财税 [ 0 8] 6号 文件 第 三条 第五项 规 定调整 为 : 将 20 1 5
采 用 旋 窑 法 工 艺 生 产 的 水 泥 ( 括 水 泥 熟 料 , 同 ) 者 外 购 包 下 或
水 泥 熟 料 采 用 研 磨 工 艺 生 产 的 水 泥 。 泥 生 产 原 料 中 掺 兑 废 渣 比 水
释 存 在 错 误 的
1. 对 采 用 旋 窑 法 工 艺 经 生 料 烧 制 和 熟 料 研 磨 阶 段 生 产 的 水
泥 。 掺 兑废渣 比例 计算 公式 为 : 其 掺 兑 废 渣 比 例 =( 料 烧 制 阶 段 掺 兑 废 渣 数 量 + 料 研 磨 阶 段 生 熟
掺 兑 废 渣 数 量 ) 除 废 渣 以 外 的 生 料 数 量 + 料 烧 制 和 熟 料 研 磨 +( 生
例 不低于 3 % O
( ) 据 “ 制 定 , 发 布 的 原 则 , 有 税 收 政 策 和 征 管 制 一 根 谁 谁 负 度 发 布 义 务 的 税 务 机 关 。 按 9 定 日 以 适 当 方 式 及 时 向 公 众 未 规 寸限 发 布税 收政 策和 征管 制度 的 : ( ) 管 税 务 机 关 未 及 时 、 面 向 所 辖 区 域 内 纳 税 人 宣 传 新 二 主 全 的税 收政 策和 征 管制 度的 : ( ) 务 机关 和税 务人 员对 税 收政 策和 征 管制 度 的宣传 、 三 税 解
阶段掺 兑废 渣数 量+ 他材 料数 量 ) 0 % 其 ×1 0 2. 外 购 水 泥 熟 料 采 用 研 磨 工 艺 生 产 的 水 泥 . 掺 兑 废 渣 比 对 其
第 九 条 对 纳 税 咨 询 的 投 诉 . 指 纳 税 人 对 于 税 务 机 关 和 税 是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5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局领导调整变化情况,现将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周苏明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兼管巡视工作办公室。

徐火财纪检组长分管人事处、教育处(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张士龙副局长分管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葛元力副局长分管所得税处、稽查局、机关服务中心。

王金城总会计师分管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税收科学研究所,联系省税务学会。

姜跃生总经济师分管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财务管理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5.22•【文号】国税发[1998]78号•【施行日期】1998.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的通知(1998年5月22日国税发[1998]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以及行业规范化服务活动加以贯彻实施。

全国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日常税务事宜和提供税务服务的场所,是纳税人检验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窗口,也是征纳双方直接沟通的重要枢纽。

它对于增强法制意识、改善征纳关系、规范税收管理以及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要求明确如下:一、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实行相对集中征收(一)在城市和县城以及其他交通便利、纳税人较为集中的地方,应当本着相对集中、方便纳税的原则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场所。

(二)办税服务场所的名称统一为办税服务厅,以集中、公开的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各种纳税服务。

在偏远地区和山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征收点或代征点。

(三)办税服务厅作为一个场所,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简,允许规模不同,形式各异,不求豪华,但求实用。

二、方便纳税人办税,实行一站式服务办税服务厅内要按服务功能设置窗口,使纳税人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都能方便地在办税服务厅内集中统一办理。

一般设置以下窗口:(一)税务登记:负责纳税人开业、变更、注销、停业和复业登记,办理验证、换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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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
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3]14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2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3〕14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效能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

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三条纳税服务分为税务人员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通过办税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的到户服务。

国税机关可针对不特定纳税人采取集中培训、媒体公告等形式提供集群化服务,也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除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主要执法职责以外,国税机关主要通过纳税服务实现税收管理。

第五条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简并税收基础管理职责。

将制度性的调查核查转化为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个基本类别,户籍管理、发票管理、涉税提醒等具有服务属性的基础
管理事项归为纳税服务类,实施一体化管理;具有执法性质的调查、检查职责及相关管理措施归为税收执法类,实施风险管理。

对新增的税收管理事项,由征管部门负责职责划分。

第六条整合纳税服务资源,改进纳税服务手段,推进纳税服务方式数字化、网络化、移动化、可视化、智能化,积极引导纳税人运用网络、自助等方式办理涉税事宜。

第七条推进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统筹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的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由纳税服务部门综合管理,其他部门不再直接组织实施面向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工作,专业化的税源管理机构不再直接承担面向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工作。

第八条省、市局上收管理列名企业的日常服务由属地国税机关承担;个性化的政策确定性等疑难复杂事项由上收管理的省、市局承担。

具体职责由省局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划分。

第九条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多渠道采集、研究分析纳税人需求,坚持无需求不打扰。

第十条税务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做到公正廉洁、文明高效。

第二章纳税服务工作任务整合
第十一条各级建立纳税服务工作任务整合机制,纳税服务部门是扎口管理部门,其他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需要,于每年一季度前向本级纳税服务部门提交本年度纳税服务及与纳税服务相关的工作计划,并按季提交纳税服务季度工作任务,由本级纳税服务部门整合,通过信息系统统一发布,其他部门不再直接下发与纳税服务相关的工作任务。

对总局、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时间性强的税收调研工作任务,可及时提交整合。

第十三条下级纳税服务部门提请上级纳税服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纳税服务工作事项,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提交上级纳税服务部门进行整合。

专业化税源管理机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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