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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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总党组发【2013】25号)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总党组发【2013】25号)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总党组发〔2013〕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测评表》(见附件1)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苏政发〔2023〕91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苏政发〔2023〕9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研究,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调整如下:许昆林领导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马欣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政务服务管理、政务公开、统计、税务、粮食和物资储备、金融、机关事务管理、能源、对口支援、经济协作、参事方面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应急管理厅、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统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省人防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政府参事室、省地方志办公室。

协助分管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联系省消防救援总队;联系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财政部江苏监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省地震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苏局、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江苏证监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胡广杰负责工业、信息化、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工作。

分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

联系省通信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

夏心旻负责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林业方面工作。

分管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铁路办)、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09•【字号】徐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徐政发〔202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工作分工作如下调整:王先正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统计、医疗保障、国防动员、金融、税务、机关事务管理、政务公开、粮食和物资储备、对口支援合作、老龄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政府研究室、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淮海经济区合作交流服务中心、市属国有企业;协助分管市财政局、审计局。

联系市史志办公室、红十字会,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统计局徐州调查队,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徐州监管分局,徐州农村商业银行,各金融机构驻徐分支机构。

吴卫东增加负责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等方面工作。

增加分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体育局,徐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台)、徐州奥体中心经营管理公司。

增加联系市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不再联系徐州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林斌不再负责人民防空方面工作,不再分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钟卫华增加负责教育方面工作。

增加分管市教育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法律法规
三、规范管理,健全监督考评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监督考评机制,把税收管理员的职责纳入岗位责任制,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评价指标,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进行科学考评、有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行为。
四、强化培训,提高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各地应当建立税收管理员教育培训制度,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财务会计、税收政策、征管业务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沟通技巧等知识的培训,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
二、明确职责,积极稳妥地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定位于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主要负责对税源税户的监控管理、涉税信息的采集核实、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税情民意的联络传递等,但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款核定、涉税审批、税务稽查、违章处罚等。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与相关岗位的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流程,做到责任有效落实,权力相互制约,岗位有序衔接。各地可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5]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在总结过去税源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实现税源的动态监控,以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各地要正确领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内涵,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对管区内纳税人涉税情况比较了解,管理责任比较明确的优点,有效落实税源管理责任,同时又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职权的监督制约,注意与过去专管员制度的区别,避免走旧征管模式下专管员户管制的老路。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弘扬江苏“三创”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共铸服务品牌、共创服务型机关、共建和谐基层等主题活动,推进了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有力地促进了国税干部队伍建设,保证了各项国税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争创一流、再立新功。

经省政府同意,在各级人事和国税机关共同评选、考核、推荐的基础上,省人事厅、省国家税务局决定:授予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等30个单位为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南京市鼓楼区国税局祁兵等70位同志为全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被授予“全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同志,享受省辖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荣获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充分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争取更大光荣。

省人事厅、省国家税务局号召: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向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学习。

学习他们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为国聚财,勇挑重担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依法治税,秉公执法,公而忘私,艰苦奋斗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任劳任怨,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忠于职守,开拓进取,不断创新的工作作风,团结拼搏、务实进取、艰苦奋斗、争创一流,努力开创全省国税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5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5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局领导调整变化情况,现将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周苏明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兼管巡视工作办公室。

徐火财纪检组长分管人事处、教育处(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张士龙副局长分管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葛元力副局长分管所得税处、稽查局、机关服务中心。

王金城总会计师分管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税收科学研究所,联系省税务学会。

姜跃生总经济师分管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财务管理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结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3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

2.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财政部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财政部承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1•【文号】国税党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党字〔1999〕14号1999年4月1日)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促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以下税务局各级领导班子要逐级签定党风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四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格落实“一岗两责”制度,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班子对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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