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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

江苏省机构改革方案获批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在27日上午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罗志军省长对机构改革方案进行了说明。

整合优化11个新部门1、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建理由: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口岸工作、能源规划以外的职责,省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省中小企业局、省乡镇企业局牌子。

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口岸工作职责划入省政府办公厅。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

不再保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信息产业厅。

2、组建省商务厅组建理由:推动流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形成。

组建方式: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

不再保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3、组建省能源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组建理由:更好实施能源发展战略。

组建方式: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能源规划建设等职责,整合划入省能源局。

4、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省公务员局组建理由:加强人力资源统一管理、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整合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完善就业、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组建省公务员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组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建理由: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组建方式: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6、组建省交通运输厅组建理由: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城乡一体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苏政发〔2020〕102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持续提升我省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发挥上市公司在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要求,大力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走在前列。

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着力培育和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打造以先进制造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特色的资本市场“江苏板块”。

行业龙头上市公司阵营持续壮大,证券化率和县域上市公司覆盖率稳步提升,全省上市挂牌企业数量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认真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要求,持续提升监管效能,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改善,公司治理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明显提升,突出问题得到有效处置解决,风险公司比重持续下降,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好发展好江苏在资本市场的良好信誉和形象,为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提供有力支撑。

二、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一)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督促上市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决定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大力弘扬江苏“三创”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共铸服务品牌、共创服务型机关、共建和谐基层等主题活动,推进了文明行业创建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有力地促进了国税干部队伍建设,保证了各项国税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弘扬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争创一流、再立新功。

经省政府同意,在各级人事和国税机关共同评选、考核、推荐的基础上,省人事厅、省国家税务局决定:授予南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等30个单位为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南京市鼓楼区国税局祁兵等70位同志为全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

被授予“全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同志,享受省辖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希望荣获全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充分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争取更大光荣。

省人事厅、省国家税务局号召: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要向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学习。

学习他们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为国聚财,勇挑重担的奉献精神;学习他们依法治税,秉公执法,公而忘私,艰苦奋斗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任劳任怨,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忠于职守,开拓进取,不断创新的工作作风,团结拼搏、务实进取、艰苦奋斗、争创一流,努力开创全省国税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江苏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苏办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6〕2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7月26日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号),确保到“十一五”期末,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的奋斗目标,使技能人才队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江苏又快又好地推进“两个率先”的需要,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一)建立和完善以行业企业为主体、各类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在各地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中,突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等各类职业院校的培训基地作用。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8.18
•【字号】苏财规〔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1 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财规〔2021〕3号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8日。

江苏省权力编码规则

江苏省权力编码规则

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编码规则
行政权力事项编码由三个部分组成:组织机构编码+“-”+行政权力类型+“-”+事项序号。

一、组织机构编码
组织机构编码一共10位。

首2位固定用“JS”表示江苏;次6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加上乡镇街道编码,市两位+区县两位+乡镇街道两位,省本级用“000000”,市本级用两位市代码+“0000”,区县本级用市两位代码+区县两位代码+“00”;后2位是各委办厅局的业务代码,用委厅办局拼音缩写组成。

(一)行政区划代码
(二)单位代码
二、行政权力类型
三、事项序号
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事项的序号。

四、编码举例
行政许可:JS000000DS-XK-000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

其它:JS000000JY-QT-0001,江苏省教育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江苏省地税

江苏省地税

江苏省地税江苏省地税是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是江苏省负责税收管理和征收工作的机构。

地税的职责涵盖了税收政策宣传、纳税人登记管理、税款征收管理、税收追缴管理等方方面面。

江苏省地税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促进江苏省经济的发展,增强财政收入,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江苏省地税的组织架构江苏省地税的组织架构包括局领导、部门领导和机关内设部门等。

局领导由地税局长、副局长组成,负责全局的领导和决策工作。

部门领导则负责具体的业务工作,包括税收政策制定、税务信息化建设、税务执法监督等。

机关内设部门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如人事部门、财务部门、信息科技部门等。

江苏省地税的组织架构严密合理,确保了税务工作的高效运行和管理。

二、江苏省地税的职责和任务(一)税收政策宣传江苏省地税负责宣传国家和地方的税收政策,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收政策的咨询和解答服务。

地税通过举办税务知识培训、编发宣传材料等方式,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纳税自觉性。

通过税收政策宣传,江苏省地税能够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减少纳税人的不合理避税行为,促进纳税合规。

(二)纳税人登记管理江苏省地税负责纳税人登记管理工作,包括纳税人的注册申请、登记备案、信息变更等。

地税通过建立健全的纳税人登记管理制度,提高纳税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纳税人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纳税人登记管理的规范运行,为税务工作提供了基础性的支持。

(三)税款征收管理江苏省地税负责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纳税申报、税款核定、税款征收和税款返还等。

地税通过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提高税款的收入率和回收率,增加财政收入,为江苏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财政支持。

税收征管工作的完善,有助于防范和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四)税收追缴管理江苏省地税负责税收的追缴管理工作,包括欠税的追缴和滞纳金的征收等。

地税通过加强对纳税人的追缴工作,提高追缴的效率和成功率,遏制了纳税人的恶意欠税行为,保护了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苏政办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及厅业务处工作职能通知如下:一、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李小敏,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厅工作。

协助做好人事、编制、监察、外事、应急管理、政策研究、信访方面工作。

联系省人事厅、监察厅、编办、外办、研究室、信访局、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

韩庆华,协助做好工业、通信、能源、流通领域、安全生产方面工作。

负责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工作,联系省国防科工办、通信管理局、邮政局、无线电管理局、盐务局、烟草专卖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民航江苏安监办、江苏海事局、南京电监办、华东石油局,省总工会。

朱步楼,协助做好教育、卫生(血防)、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育方面工作。

联系省教育厅、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人口计生委、劳动保障厅、体育局,省红十字会。

张大强,协助做好重点项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港口、航空)、民族宗教方面工作。

联系省建设厅、环保厅、交通厅、民委(宗教局)、人防办、铁路办、地震局、建工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济南铁路局徐州办事处。

唐建,协助做好科技、文化、信息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科学、参事、文史、档案方面工作。

联系省科技厅、文化厅(文物局)、信息产业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省社科院、科协、文联、作协、社科联、地方志办公室,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省档案局、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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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委宣传部关于发布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标 签】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财税﹝2010﹞1号
【发文日期】2010-01-25
【实施时间】2010-0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宣传部,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苏财税﹝2009﹞35号)的规定,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对省属(含部分国家教育部所属)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名单进行了认定,现予发布。

名单所列单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江苏省第一批省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第一批省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
1、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江苏有线数据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3、扬州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5、南京浦口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6、南京溧水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7、南京江宁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8、南京市高淳县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9、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10、扬中市广电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11、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12、苏州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13、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14、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15、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
16、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17、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18、江苏凤凰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
19、江苏凤凰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
20、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
21、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
22、江苏译林出版社有限公司
23、江苏凤凰电子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24、江苏凤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南京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26、常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27、苏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28、南通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29、扬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0、镇江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1、南京江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2、南京浦口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3、南京六合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4、溧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5、高淳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6、丰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7、睢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8、邳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39、常熟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44、东海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45、滨海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46、阜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47、射阳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48、丹阳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49、句容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50、扬中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51、沭阳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52、泗洪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53、常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武进分公司
54、常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溧阳分公司
55、常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金坛分公司
56、苏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城分公司
57、苏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吴江分公司
58、镇江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丹徒分公司
59、江苏凤凰新华书业股份有限公司
60、海南凤凰新华发行有限公司
61、无锡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2、徐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3、连云港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4、淮安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5、盐城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6、泰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7、宿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8、南京凤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69、江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70、宜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71、沛县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72、新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73、海安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74、如皋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75、如东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0、灌南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1、淮安楚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2、淮安淮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3、涟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4、洪泽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5、盱眙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6、金湖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7、响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8、建湖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89、大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0、东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1、仪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2、高邮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3、宝应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4、兴化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5、靖江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6、泰兴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7、姜堰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8、泗阳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99、无锡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锡山分公司
100、徐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铜山分公司
101、盐城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盐都分公司
102、扬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邗江分公司
103、扬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江都分公司
104、义乌万卷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105、江苏新华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106、江苏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107、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8、蓝海华娱兄弟国际文化传播江苏有限责任公司 109、江苏幸福蓝海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110、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11、江苏蓝海亚细亚院线有限责任公司
113、江苏长江龙移动新媒体有限公司
114、江苏交广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115、江苏广电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116、江苏天地纵横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117、江苏兆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18、江苏盛世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119、江苏幸福蓝海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120、江苏广电影视动漫传媒有限公司
121、江苏广电石湫影视基地有限责任公司
122、江苏广电移动新媒体有限公司
123、江苏省广电无线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124、江苏长江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125、江苏广电时尚传媒有限公司
126、南京海派传媒有限公司
127、江苏《视听界》杂志社
128、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129、江苏新华传媒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130、江苏新华传媒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131、江苏新华柏印务有限公司
132、江苏九九递送有限责任公司
133、苏州新东印务有限公司
134、江苏华汇新闻实业公司
135、江苏新华广告公司
136、南京扬子广告有限公司
137、江苏南京晨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138、江苏金信新闻发展公司
139、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苏州有限公司
140、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徐州有限公司
141、江苏新华日报报业集团淮安印务有限公司 142、江苏金盾彩色图文制作中心
143、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144、江苏演艺资产管理经营有限公司
145、江苏文化音像出版社
146、江苏省演出公司
147、江苏省人民大剧院
149、江苏紫金大戏院
150、江苏演艺艺术发展公司
151、江苏演艺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52、江苏演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53、江苏紫金文化交流有限责任公司
154、江苏飞扬乐团有限公司
155、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
关联知识:
1.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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