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2003年7月17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账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二、总体要求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一)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

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

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2023年江苏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练习题(含答案)

2023年江苏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练习题(含答案)

2023年江苏省税务系统-征管评估练习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下列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有()。

A.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B.由受托方提供材料和辅料生产C.由受托方将原料和辅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委托D.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和辅料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确认收入A.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B.安装完工进度C.完成安装时3.美国的税收,分别由联邦和州的立法机构立法,并分别设立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管理中央税和地方税。

这属于广义税收管理体制的()类型。

A.中央立法集权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C.分税制D.中央文法,地方管理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现已超出申报期限,应该采用()方式进行纠正。

A.作废申报B.申报错误更正C.调整申报D.补充申报5.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A.国务院B.财政部C.国家税务总局D.省级税务机关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是()。

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B.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C.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45日内D.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7.关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消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须向人民检查院申请B.须向公安局申请C.须向人民法院申请D.直接行使8.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事项中,以下哪项资料无需报送()。

A.《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B.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C.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D.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9.某企业期初库存材料计划成本8000万元,材料成本差异借方余额500万元,本月2日委托加工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800万元,加工后本月收回,没有差异,20日购进材料实际成本2100万元,计划成本2000万元,本月末材料成本差异的余额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颁布时间:2005-3-1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1.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2.纳税评估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二○○五年三月十一日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四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施行日期】2015.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2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

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参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

税务总局编制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公告2018 8号纳税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公告2018 8号纳税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2-01随着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纳税信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纳税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一)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

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三)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列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时限如下:(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三、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标 签】纳税评估,核定征收,后续管理【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函﹝2005﹞269号【发文日期】2005-08-31【实施时间】2005-08-3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200811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指导意见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包括专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估对象的确定以及由税收管理员实施的项目评估对象的确定。

(一)综合评估 1、综合评估对象原则上按照一定方法在查帐征收企业中选定,包括必评户、计算机选定户以及由税收管理员提供的评估户。

(1)必评户是指省、市级重点税源户(重点税源行业)、连续三年亏损以及当年弥补亏损额占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50%以上的纳税人。

(2)计算机选定户是指评估人员按照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按照设置的指标体系,利用数据发布平台按一定方法对纳税人的财务税收指标进行计算、筛选,确定的异常纳税户。

(3) 税收管理员提供的评估户是指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经分析后有依据认为存在较大问题的纳税户。

(二)项目评估 项目评估的对象包括税收管理员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项目(以下简称“后续管理项目”)的评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评估以及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

核定征收纳税人纳入预缴申报评估范畴。

二、纳税评估的运行程序 (一)综合评估的运行程序 1、各市、县国税局可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及本地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提出所得税评估选户的标准或要求,由市、县(市)局信息中心利用数据发布平台完成综合评估户的机选工作。

为便于纳税评估工作的统一指导、部署,评估对象原则由省辖市局负责筛选与确定,并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清单》﹝见附件二(7)﹞,下达各县(市)、区分局执行。

县(市)、区分局可在完成上级下达评估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征管情况自行增加评估对象。

2、已纳入稽查对象或已纳入日常检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3、评估对象确定后,运用STAIS信息系统中的纳税评估模块记录纳税评估各环节的工作情况和进度,并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控和考核。

4、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需要使用纳税人相关信息时,可以通过“一户式”查询系统、税源监控分析系统及其他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对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由评估人员列出其内容,由税收管理员负责采集。

5、各级信息部门应按《工作规程》的要求,完善“一户式”查询系统,将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结果添加到“一户式”查询系统中。

(二)项目评估的运行程序。

为提高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评估效率,各地可对项目评估实施简易程序。

1、预缴评估:各地应充分利用征管信息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当期预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申报的累计销售收入进行比对,凡属纳税人少报收入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补申报。

对营业税纳税人应通过人工比对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实。

2、后续管理事项的评估。

后续管理事项(除亏损及亏损弥补事项外)的评估,应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的规定办理,具体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对取消审批管理后的备案事项,凡逾期仍未备案或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事项,直接转评定处理环节,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年度申报后纳税人仍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对取消审批管理后的备案事项,经审核(评估分析)发现有疑点的,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进入实地核查程序。

对核查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纳税人拒不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或明显存在偷税嫌疑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3、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评估,将纳税人当期申报纳税调减金额与管理台帐记载金额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凡属纳税人未按规定调减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纳税人拒不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三、评估信息来源:包括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信息、其他税务管理电子信息、机外信息等。

(一)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信息。

包括:税务登记有关信息、纳税申报有关信息、税款缴纳有关信息、发票领购使用有关信息、税务违章及查处有关信息等。

(二)税务管理其他电子信息。

包括:金税工程的抄报税和认证信息、“四小票”抵扣采集信息、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其他各类电子管理信息。

(三)机外信息。

包括:非增值税户年度会计报告及增值税户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的相关备案资料、纳税人税前扣除审批及减免税审批事项、亏损弥补资料等;由评估人员提出经税收管理员采集的信息、实地核查了解的信息以及税收管理员日常掌握的信息等。

四、纳税评估方法及评估指标 (一)评估方法。

审核评析可选择趋势分析法、结构百分比法、比率分析法。

趋势分析法是将两期或连续数期报表中相同指标进行对比,确定其增减变动的方向、数额及幅度。

结构百分比分析是指测算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分析构成内容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比率分析是指同一期报表上的若干不同项目之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二) 审核分析的内容包括: 1、综合评估 (1)企业总体情况的审核评析。

专业评估人员应充分搜集研究、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购销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与执行情况,对纳税人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做出基本判断: ①企业有无内控制度的规定 ②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企业近三年的总体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 ④是否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当年弥补亏损额占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50%以上; ⑤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年有无较大差异; ⑥本期盈利水平与同行业差异情况; ⑦关联企业间业务交易是否占业务总量的20%以上; ⑧进入征税期后,当年利润额与免税期比较是否出现异常波动; ⑨纳税申报与日常掌握的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⑩年度会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已按税收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2)企业税收指标与财务指标的审核评析 ①相关财务、税收指标是否在参照值范围之内。

②相关财务、税收指标超出值域范围的原因; ③收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是否已按税收法规规定调整。

2、项目评估 (1)预缴评估:企业当期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的审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前所得与《利润表》利润总额的审核。

(2)后续管理项目的审核: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项目是否符合税前扣除及减免税条件。

(3)其他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

五、工作标准及规范 评估机构及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综合评估 1、重点税源户的纳税评估一般采用户评方式。

(1)评估人员应对选定纳税户的内控制度做出总体评价(见附表),从而确定其纳税申报的可信程度。

(2)根据内控制度的评价结论选择评析方法及评析重点。

(3)在评估分析环节,运用指标运算体系,对内控制度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评析。

(4)凡涉及成本项目有疑点且未能排除的,评估人员在实地核查环节,应抽查主要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情况。

2、一般税源户的纳税评估,侧重于行业评估。

(1) 通过数据发布平台和一户式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一般税源户相关行业指标体系及其值域范围,逐步建立和完善分行业性的征管模型,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

(2) 在对象确定环节,选案指标的分值可采用单个指标的分值也可采用多个指标加权计算的分值。

对偏离指标参数的纳税人进行评估分析时,应针对偏离指标所涉及的有关收入、成本、费用进行递进式评析,并按规定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二)项目评估 1、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税收管理员应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逐项进行审核,并作好审核记录。

2、纳税人年度申报后,税收管理员应对照《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附件13所列示的项目查核备案资料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对未按规定报送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报送。

3、市、县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应于预缴申报后5日内会同信息管理部门发布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比对信息,凡所得税申报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收入的,应将有关纳税人名单及时下发至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按规定通知纳税人约谈或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凡所得税申报收入小于营业税申报收入的税收管理员应在预缴申报后30日内按规定通知纳税人约谈或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

4、税收管理员应认真核对预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报表的利润额,发现差异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更正。

六、纳税评估移送稽查标准 所得税纳税评估移送标准应按《工作规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下列情况不属于涉嫌偷、骗税行为,但同类行为第二次重复发生的,应按《工作规程》执行。

1、纳税人已按会计制度完整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但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