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营改增发票开具、使用相关规定

营改增发票管理相关政策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一、综合规定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二、行业规定(一)建筑业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二)房地产业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三)金融业9.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0.财税〔2016〕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11.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2.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生活服务业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1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15.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16.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17.财税〔2016〕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18.财税〔2016〕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不动产管理相关规定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三、征收管理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四、纳税申报2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五、发票管理3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3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3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3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3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3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3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4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4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目的公告六、委托代征七、其他规定44.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45.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46.财税〔2016〕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47.财税〔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48.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49.财税〔2016〕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50.财税〔2016〕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51.财税〔2016〕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5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5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5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和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55.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5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7.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58.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59.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60.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

营改增有哪些规定以及限制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要求,⾃2013年8⽉1⽇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除营改增先期试点地区外,其他试点地区⼴告业⽂化事业建设费(以下简称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将改由国税部门征收,为确保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的平稳征收,有必要对营改增扩⼤试点后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进⾏明确。
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继续做好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便⼤家掌握,现就营改增⽂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缴纳义务⼈和扣缴义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前,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为⽂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应当依法向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单位和个⼈,包括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
⼴告代理是经营者承诺为他⼈的商品或劳务作宣传的⾏为,只是在经营过程中转托有关新闻媒体发布,符合《营业税税⽬注释》关于⼴告业的解释,应按“服务业——⼴告业”征收营业税,同时负有⽂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
按照财税〔2013〕37号⽂件规定,纳⼊营改增试点范围,适⽤财综〔2012〕68号通知,缴纳和扣缴⽂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和申报缴纳⽂化事业建设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营改增”环境下高校横向科研涉税问题思考

“营改增”环境下高校横向科研涉税问题思考作者:李静翠来源:《财会通讯》2013年第22期一、科研经费分类目前高校科研项目主要分为纵向科研和横向科研。
纵向科研指由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由政府部门(如基金委、发该委、科技部、地方科技厅、科技局)支持资金的项目;而横向科研则主要指由各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某教师或课题组研究、从企业单位得到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如“四技”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技术培训及技术中介)所取得的收入。
纵向科研款项不涉税,大部分应开具带有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款票据,即财政性票据,用于高校收取的单位间往来性质的非经营性款项结算。
横向科研属涉税科研,应开具税务性票据。
该种票据根据其经营活动性质的不同,应到税务部门办理领取相应的票据。
横向科研项目一般涉及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二、“营改增”政策下高校科研形势2012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试点地区从事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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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保证全省税务机关能快速办理“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经省局研究决定,就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一)地税后续移交户1、各地在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数据集中导转后(2012年8月20日以后),地税陆续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在前期因查无下落、无法联系确认为“待定”户后,现联系可确认为“营改增”纳税人。
(二)自行办理户地税未移交或前期调查确认为“待定”户的,但实际经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自行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以上地税后续移交户和自行办理户以下统称后续接收户。
在2012年10月1日后,工商新设立登记属“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不适用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一)省局职责1、负责《“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各省辖市局操作实施。
2、完成CTAIS2.0正式环境“绿色通道”相关角色、功能模块、文书受理权限设置。
(具体要求见附件1《“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3、负责本方案的培训工作。
(二)省辖市局职责1、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依据省局制定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方案培训,指导下级具体执行。
3、组织落实和演练快速办理流程,对下级业务处理、资料存档情况进行监控。
4、对各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岗的监控决策系统地市级一户式查询权限提供授权。
(南京市局、省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值班长岗监控决策系统必须使用省级一户式查询权限,由省局提供授权)(三)主管税务机关职责1、成立县(区、市)局后续接收处置管理团队,负责后续接收户的复核、采集。
2、县(区、市)局办税服务厅应设置“营改增”综合受理专用窗口、营改增咨询辅导岗,作为“营改增”绿色通道。
3、负责“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工作方案的具体执行。
4、对执行方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
5、按《“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附件1)要求,做好本地区岗位、权限、人员初始化设置工作。
三、办理流程(一)地税后续移交户办理流程1、比对处理省辖市局在地税移交后的2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市范围内,通过国地税登记信息比对,产生《“营改增”后续接收户基础数据比对核实表》(见附件2),并确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识别号、征收方式、是否为共管户、是否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发给主管税务机关。
2、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省辖市局下发核实表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省局“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要求选择不同类别的《核实确认表》,并依据地税移交的相关数据填列关键栏目(原待定户可直接使用前期打印模块中的数据直接打印相关调查表),并到户进行核实确认,完成调查核实采集工作。
对于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或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要购置税控设备的,还应告知纳税人及时参加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开票操作培训,准备购买税控设备以及税控设备发行所需资料。
3、审核确认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按照省局调查核实确认要求对《核实确认表》逐项进行审核确认,如有问题应退回重新核实。
4、采集维护对经审核确认数据无误的,在CTAIS2.0正式环境中,由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通过【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提供的快速录入通道,完成征管基础数据的采集。
5、税控发行对于通过调查核实确认,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或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可先行安排税控培训、发行工作,同时做好系统数据的同步补录工作。
一般纳税人认定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第2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自行办理户办理流程1、基本流程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象的办理流程:身份确认-选用确认表-到户调查确认-数据审核-数据采集(包括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控培训、发行-发售发票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象的办理流程:身份确认-选用确认表-采集基础信息(登记、税种认定、供票资格等)-发售发票-到户调查确认-数据审核-数据补录2、身份确认在大厅设置“营改增”试点咨询辅导岗(可由大厅值班长兼岗),预先准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附件3)、各类《调查确认表》、前期地税移交待定户名册、监控决策系统一户式查询对应权限。
自行办理户前来办理涉税事宜时,应由“营改增”咨询辅导岗人员接待和沟通。
主要沟通事项包括:(1)查看纳税人携带的办税资料;(2)询问纳税人是否已经与国税机关联系,根据前期地税移交待定户名册确认是否为前期移交户。
(3)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帮助纳税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
对不属于“营改增”纳税人试点范围的,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属于“营改增”纳税人试点范围的,通过监控决策系统一户式权限查询确定是否属于国地税共管户和本办税服务厅受理范围。
询问纳税人经济类型、地税征收方式、大致经营规模、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领购发票种类等相关信息,然后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选用相应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下称:核实确认表),对调查表相关填写内容进行辅导。
(5)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应发放相关《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申请表》,留下纳税人联系方式和详细地址后让其返回,并告知纳税人近期将会有税务干部上门调查。
相关调查工作和联系方式转后台调查处理。
(6)对小规模纳税人且属于本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如携带资料齐全,《核实确认表》基本资料填写齐全,可直接引导至“营改增”专用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对不属于本办税服务厅办理范围的,或相关证件资料不全、无法当场填列《核实确认表》基本资料的,应告知纳税人返回后填列,并提醒纳税人尽快到指定服务厅办理和需携带的资料。
3、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对象的办理流程(1)到户调查确认对“营改增”咨询辅导岗转来的资料,办税服务厅后台调查团队,应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根据纳税人分类,选择对应《核实确认表》(前期待定户的可直接打印)一次性进行调查确认。
对于纳税人需要购置税控设备的,应告知纳税人参加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开票操作培训,准备购买税控设备以及税控设备发行所需资料。
(2)数据审核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按照省局调查核实确认要求对调查核实的《核实确认表》逐项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应退回调查人员。
(3)数据采集对经审核数据无误的“营改增”纳税人,在升级后的CTAIS2.0正式环境中,由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通过【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提供的快速录入通道,完成征管基础数据的采集。
(4)税控培训、发行对于通过调查核实确认,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营改增”纳税人,同步进行税控培训发行。
(5)发票发售按规定发售相关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和原国税一般纳税人的后续流程(1)采集基础信息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资料及《核实确认表》,9月25日前受理的,应做好台帐,待CTAIS2.0正式环境升级后,通过【营改增通用受理岗】相关模块补充采集,同时通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相关证件及办理领购发票等相关事宜;9月25日之后,当场采集。
共管户主要包括下列事项:税种认定、发票供票资格核定等;非共管户主要包括下列事项: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发票供票资格核定。
(2)发票发售按规定发售相关发票。
(3)到户调查确认受理人员当场办结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确认表》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后台调查团队,调查人员应于3个工作日内,按省局前期“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要求,开展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4)数据审核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按照省局前期调查核实确认要求对调查核实的《核实确认表》逐项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应退回调查人员。
(5)数据补录对经审核确认数据无误的“营改增”纳税人,在升级后的CTAIS2.0正式环境中,由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通过【营改增通用采集岗】提供的快速录入通道,完成征管基础数据的采集。
四、操作路径(一)“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主要用于地税后续移交户及自行办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快速采集录入通道,县(区、市)局处置管理团队应指定专人负责采集维护。
该岗主要包括下列功能:(1)税务登记【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税务登记表】相应模块录入。
(2)税种认定【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税种登记(改征增值税)】模块录入,注意核实预算分配比例、收款金库、征收品目,保证数据录入准确。
(3)发票供票资格核定【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纳税人票种核定】模块录入。
(4)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模块录入。
(5)银税协议签署对于共管户,无需办理;对于非共管户,通过【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银税协议维护】模块录入。
(6)一般纳税人认定【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文书大类“05增值税认定类”文书小类“21310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录入,或通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流进行录入。
(7)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文书大类“13发票类”文书小类“221141 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录入。
(8)货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认定【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文书大类“13发票类”文书小类“221131 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注意:不通过“纳税人票种核定”模块操作;需先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文书流)。
(9)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增值税备案事项录入】(10)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审批【营改增新认定一般纳税人专用采集岗→文书登记→文书受理】文书大类“11 资格认定类”文书小类“213100 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书”;“11 资格认定类”文书小类“213117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