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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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7•【文号】财税〔2018〕16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本篇法规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本篇法规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本篇法规中“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 的执行期限,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苏州地税函[2008]167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8〕167号)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完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苏地税发〔2007〕71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目前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征收问题暂明确如下:一、各地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苏州大市范围(含苏州工业园区)之外登记注册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文件的规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含苏州工业园区)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含苏州工业园区)异地施工项目自建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外来建筑安装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纳入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管理范围。

2.建筑安装企业原则上应取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国家一级以上施工资质证明;3.在工程所在地按要求设置会计帐簿,能够准确、完整地核算该项目工程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金往来等情况,特别是个人收入发放情况;4.能够正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要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每月使用规范的扣缴管理软件明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财税[2005]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财税[2005]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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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5]94号)
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5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结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1]167号2001年12月29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个体税收征管,完善定期定额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省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建帐管理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证不全证不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定期定额是地税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定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和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纳税人其他税种的计税依据,以此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切实加强对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的领导,按照分工协作、严密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定期定额民主评议组织,坚持分级评议制度。

定期定额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牵头负责。

(一) 市、县地税机关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的计算方法、定额评定指标和测评标准,并负责全市、县范围内定额的综合平衡工作。

(二) 各主管税务机关相应成立定期定额民主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市、县地税机关确定的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评定指标和测算标准,对辖区内的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级定位、测算定额。

江苏省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
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对平衡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因此,每位纳税人都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国家的财政稳健运行。

江苏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在江苏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税前收入 - 五险一金 - 起征点。

其中,起征点目前设定为每月5000元。

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例如,如果您的月收入为10000元,扣除五险一金假设为2000元,那么您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2000-5000=3000元。

根据税率表来计算税款。

税率表的应用
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表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查询。

以上述例子中的3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例,假设其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则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10%-210=90元。

江苏省个税申报流程
1.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或使用“江苏税务”A;
2. 选择“个人所得税”相关服务;
3. 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收入情况等;
4. 系统将自动计算出应缴税款;
5. 根据提示完成在线支付。

注意事项
- 确保所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以免影响计算结果;
- 留意每年的税法调整,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
- 定期检查是否有单位代扣代缴的情况,避免重复缴税;
- 保留好相关缴税凭证,以备日后查询或核查。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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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个人挂靠,工资费用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1995﹞35号
【发文日期】1995-02-21
【实施时间】1994-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起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等所得的应税项目问题
(一)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企事业单位将自有的生产经营权、生产经营设施等,提供给个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改变企业原来工商登记的经济性质,个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向企业上缴承包费、租赁费等,其经营成果的全部或大部分归个人所有,这种经营行为实质属个人向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或租赁,对此类承包、承租经营收入,应“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挂靠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所得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自身不具备独立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条件,租用企事业单位的名称、执照、帐号、票据、场地等开展经营活动,并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上缴一定的费用,其经营行为仍然属于租赁,对此类经营所得,就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租场、租柜的经营所得
1、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租用企事业单位的场地、柜台开展经营活动,使用企事业单位的名称、执照、票据等,其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比照上述第二条规定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仅租用企事业单位的场地、柜台,从事自身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项目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并使用自己的名称、执照、票据等,其取得的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其个人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私营企业主将税后利润用于消费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精神,私营企业主应将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分配,凡不进行分配或分配以后又将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的应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私营企业在关闭、歇业、合并、分立时,应进行清产核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其资产增值部分,可参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工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规定我省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00元;从业人员的工资费用在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的标准内,按实列支;超过400元的,其超过部分应并入业主的收总额征税;少数从事高科技或重体力劳动待业的从业人员,其工资费用的扣除,可在每人每月500元以内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关于工资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仅适用于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对实行附征个人所得税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在测算附征率时,可参照执行)。

三、关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征税时,纳税人如能提供与承包、承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法有效的费用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实予以扣除;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费用凭证,对其负担的与承包、承租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可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个人与企业之间采取“大包”形式的,即承包收入中包含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差旅费(含车船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等,下同)、业务招待费等的,在计算征税时,可在承包收入的40%以内确定扣除费用。

个别承包人费用确实较大,经省辖市地方税务
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承包收入的50%.对于承包收入按比例确定扣除费用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说的按月减除元费用的规定不再执行,但对于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大包”收入不足球9600元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与企业之间采取“中包”形式的,即承包收入中包含奖金、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在计算征税时,可在承包收入的20%以内确定扣除费用。

(三)个人与企业之间采取“小包”形式的,即承包收入中仅包含业务招待费的,在计算征税时,可在承包收入的10%以内确定扣除费用。

供销承包依上述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扣除费用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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