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赵明福与杨存宝、李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明福与杨存宝、李俊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7【案件字号】(2021)甘06民终2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雪梅陈静宋明霞【审理法官】赵雪梅陈静宋明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明福;杨存宝;李俊生【当事人】赵明福杨存宝李俊生【当事人-个人】赵明福杨存宝李俊生【代理律师/律所】赵教庆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香玥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教庆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香玥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教庆香玥【代理律所】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明福【被告】杨存宝;李俊生【本院观点】在双方的借款过程中,债权凭证即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虽为800000元,但双方均认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48000元,杨存宝通过银行转账实际向赵明福支付752000元,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实际出借金额752000元认定为本金正确,双方对此亦无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双方的借款过程中,债权凭证即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虽为800000元,但双方均认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48000元,杨存宝通过银行转账实际向赵明福支付752000元,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将实际出借金额752000元认定为本金正确,双方对此亦无争议。
在之后的还款过程中,赵明福抗辩除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还款298000元外,另还有两笔还款未予认定,一笔48000元于2019年7月现金存入案外人吴军山账户,由吴军山交给杨存宝,另一笔100000元于2019年7、8月份由李俊生公司或者李俊生个人账户转账给吴军山,由吴军山转账给杨存宝。
王训聪、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训聪、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川07民终35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兵于红霞肖玉生【审理法官】张兵于红霞肖玉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训聪;陈平【当事人】王训聪陈平【当事人-个人】王训聪陈平【代理律师/律所】王富昌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敬长君四川瀛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富昌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敬长君四川瀛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富昌敬长君【代理律所】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四川瀛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训聪【被告】陈平【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陈平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从王训聪提交的证据看,不足以认定陈平系职业放贷人。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陈平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从王训聪提交的证据看,不足以认定陈平系职业放贷人。
关于王训聪2015年9月23日收到150万元后向陈平转款20万元的认定,王训聪称该款为砍头息,按月息3.5分算的,算了四个月,另给了1万元现金,即150万元×0.035×4=20万元+1万元,对此,陈平不予认可,王训聪关于利息标准的陈述亦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借150万元后的几个月偿还了2015年6月9日陈平给其转的20万元,原审认定2015年9月23日王训聪给陈平的20万元转款为王训聪偿还陈平2015年6月9日的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王训聪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 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 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 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 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 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 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 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 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 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 张返还或补偿。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实践中需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认定)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2023民间借贷新规逐条解读(附最新借贷标准合同模板)

民间借贷新规逐条解读(附最新借贷合同模板)引言最近,我国针对民间借贷业务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借贷市场,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减少借贷风险。
本文将逐条解读这些新规定,并附上最新的借贷合同模板,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新规定。
1. 规定概述新规定主要涉及方面:•借贷合同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借贷利率的限制•借贷透明度和知情权的要求•借贷违约和法律维权的途径•借贷纠纷的解决机制等下面将逐条解读这些新规定。
2. 借贷合同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根据新规定,所有民间借贷业务都必须签订书面借贷合同,且该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这是为了确保借贷双方权益的保障和借贷行为的合规。
借贷合同应包含重要内容:•借贷金额和利率•借贷期限和还款方式•借贷用途和借款人身份信息•违约责任和法律维权条款等3. 借贷利率的限制新规定对借贷利率做出了明确的限制,规定了最高利率限定标准。
根据新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3倍,且不得超过年化36 %。
这是为了遏制高利贷和保护借款人权益。
4. 借贷透明度和知情权的要求新规定要求借贷平台在向借款人提供借贷服务前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
借款人需要清楚了解借贷产品的利率、服务费用、还款方式以及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这样可以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知情权,能够做出明智的借贷决策。
5. 借贷违约和法律维权的途径新规定对借贷违约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借贷违约行为包括欺诈借款、逾期不还款等。
在发生借贷纠纷时,借款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借款人可以通过途径进行维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法律援助•寻求法律救济等6. 借贷纠纷的解决机制新规定对借贷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
借贷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解决。
在选择解决方式时,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
附录:最新借贷合同模板在这里,我们为大家提供了最新的借贷合同模板,帮助借款人和出借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参考使用。
顾培红、金燕燕与史利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培红、金燕燕与史利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8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审理法官】柏宏忠丁兵朱婉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顾培红;金燕燕;史利成【当事人】顾培红金燕燕史利成【当事人-个人】顾培红金燕燕史利成【代理律师/律所】李淑青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董轶明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龚泉新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淑青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董轶明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龚泉新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淑青董轶明龚泉新【代理律所】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顾培红;金燕燕【被告】史利成【本院观点】顾培红、金燕燕提交的以上借条缺乏相应的款项交付凭证,是否已经实际交付存疑,史利成称系欠息结转形成,并在一审审理中陈述了相应的计算方式,上述陈述具有一定合理性,顾培红、金燕燕应进一步提交证据佐证相应款项的交付事实,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并无不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且未进行过明确的结算,最后一次款项往来发生在2018年,顾培红、金燕燕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无事实依据。
顾培红、金燕燕分别发放的借款普。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顾培红、金燕燕主张一审法院遗漏了顾培红、金燕燕出借的部分款项,进而导致认定实际借款总额有误。
【重磅】最高法:民间借贷取消4倍利率限制,2015年9月1日施行

【重磅】最高法:民间借贷取消4倍利率限制,2015年9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核心摘要【废止最高四倍的利率限制】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间借贷有效】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P2P平台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曾继桂、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继桂、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5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丽琼朱志梅李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继桂;王美玲;李金代【当事人】曾继桂王美玲李金代【当事人-个人】曾继桂王美玲李金代【代理律师/律所】邱海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邱海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邱海【代理律所】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曾继桂;王美玲【被告】李金代【本院观点】上诉人曾继桂、王美玲于2018年10月29日出具的《承诺书》系对之前借款合同的一个延续,《承诺书》虽未明确2019年2月2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但也未说明此后利息不再计付,应解释为2019年2月2日之前归还本息则不再另外计算利息,逾期仍应按双方借条和欠条的约定支付利息,原审按月利率2%计付2019年2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1:28:45曾继桂、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赣07民终52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继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代。
审理经过上诉人曾继桂、王美玲因与被上诉人李金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2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曾继桂、王美玲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原判第三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是由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这一《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向大家介绍《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制定背景的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面对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纷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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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新规
(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
用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
·年利率24%以内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利率在24%-36%之间
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法律保护的。
·年利率超过36%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如果自愿给付了,后来一看这个合同无效想要回来,这是可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