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法发展历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四号发布]【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89.03.15【实施日期】1989.03.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已于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宋健198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技术合同法第二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
法人的联营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法所称的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
第四条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一)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二)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
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所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但是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
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
第五条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
第六条技术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包括:(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07•【文号】国科通[1994]24号•【施行日期】1994.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国家科委关于发送《关于加强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4年3月7日国科通〔1994〕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各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技术合同仲裁制度,公正、及时地处理各类科技纠纷案件,是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环节。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开展,明确技术合同仲裁中若干政策界限问题,现将《关于加强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若干意见》发送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若干意见技术合同仲裁是解决科技纠纷的新型机制。
在当前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公正、及时地处理好各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对贯彻落实《技术合同法》,促进技术市场发展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如下意见:一、正确认识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仲裁机构是必不可少的法律实施组织和市场监督机构,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保护市场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仲裁机构是当前要着重发展的一类市场监督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并对市场运行进行法律监督的积极作用。
做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是当前在科技领域培育市场机制、健全市场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法律实施,健全科技法制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技术合同法案例分析

技术合同法案例分析1. 引言技术合同法是为了规范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而制定的法律。
在商业交流中,技术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技术合同法的应用和相关问题。
2. 案例一:软件开发合同在某公司与软件开发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软件开发的范围、交付时间和费用等内容。
然而,在开发过程中,软件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软件,导致了严重的延误和损失。
根据技术合同法,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并可以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软件开发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案例二:技术转让合同某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约定了技术的转让方式、费用以及双方责任。
然而,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外国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和利益。
根据技术合同法,受损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要求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金,受损方也可以要求追偿。
4. 案例三:专利许可合同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允许后者利用前者的特定专利进行商业用途。
然而,后者在商业使用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专利许可费。
根据技术合同法,前者可以向后者提出索赔,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受损方还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案例四:技术服务合同某公司与技术服务提供商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内容、时间和费用等。
然而,在服务过程中,技术服务提供商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导致了公司损失。
根据技术合同法,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并可以要求技术服务提供商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同时,受损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结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技术合同法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合同履行秩序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活动中,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保证技术合同平等、公正、合法的订立和履行。
同时,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明确技术合同的法律关系,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技术合同是指出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使用,或者双方就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事项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技术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社会生产力。
第五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
第六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技术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技术合同的种类和内容(一)技术转让合同;(二)技术开发合同;(三)技术咨询合同;(四)技术服务合同;(五)技术培训合同。
第九条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出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使用,受让方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的合同。
第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双方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订立的合同。
第十一条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咨询服务,委托方支付咨询费的合同。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服务,委托方支付服务费的合同。
第十三条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科学技术方面的培训服务,委托方支付培训费的合同。
第三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四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三)合同标的明确,技术成果权属清晰;(四)合同价款或者使用费确定;(五)合同当事人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十五条订立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成果;(二)保证技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四)保守合同秘密;(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7.27•【文号】•【施行日期】199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技术合同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18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18日)废止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1990年7月27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第一章一般规则第一条技术合同认定应当遵守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技术市场政策,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本规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法律上、技术上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行政管理工作。
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
第三条技术合同应当是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依据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合同、劳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以及合资、联营协议等非技术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标的包括技术、劳务、工程、经营承包和联合生产等多项内容的协议,其技术交易部分能单独成立并分订合同的,可以申请认定登记。
第四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确认当事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出具有关证照。
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当事人为法人的合同,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当事人为公民的合同,应当有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为法人联营的合同,应当有联营组织的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联营组织的印章;联营组织没有印章的,应当加盖组成联营的各单位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技术合同名词解释

技术合同名词解释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达成的协议。
根据所涉及技术问题的不同,技术合同可以被进一步细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涉及大量的研发投入和对未来商业前景的高度不确定性,因此具有较高的风险。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权、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等权利的转让或者许可所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通常涉及知识产权的交易,对于保护技术的商业价值至关重要。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侧重于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服务,帮助客户解决特定技术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如提供与现有设备相结合的技术,对特定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分析和控制等。
这类合同强调对特定技术问题的直接解决。
在技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服务、支付费用和保护商业秘密等。
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1。
关于合同法的全面研究

关于合同法的全面研究合同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调整合同关系,确保合同的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文档将对合同法进行全面研究,包括合同法的定义、发展历程、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履行管理、违约责任等方面。
1. 合同法的定义合同法是规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合同法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 合同法的发展历程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计划经济时期:合同法律制度不健全,主要以行政手段调整合同关系。
2. 改革开放初期: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行)》,初步建立了合同法律制度。
3. 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体系逐步完善。
4. 201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成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合同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3.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协商,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2.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 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公平,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4. 合法原则: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合同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 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等。
2. 合同的履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的条件、程序等。
4. 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的原因、效果等。
5. 违约责任:违约行为的认定、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等。
5.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行为,包括:1. 国内合同:当事人均为国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国际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国际组织。
6. 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的法律效力包括:1. 合同成立前的法律效力:要约、承诺等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技术合同管理办法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合同法》、《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合同是指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对技术交流、研究、开发、转化等活动进行安排和约束的合同。
技术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谨慎审慎原则。
第三条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事宜,应当依法、合规、公正、透明。
第二章技术合同签订第四条技术合同合法登记技术合同应当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依法登记。
第五条技术合同的起草技术合同的起草应充分考虑技术的实际情况、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避免条款不明确、过于严苛、抵触法律法规等问题。
第六条技术合同的签署各方签署技术合同时,应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得搞技术强制转让。
第七条技术合同的保存技术合同各方应当妥善保存技术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技术合同的备案管理对技术合同备案应当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
第三章技术合同履行第九条技术合同项下技术的提供及使用技术提供方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及时、精确、完整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技术使用方应当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使用技术,不得超越技术合同的约定范围,不得擅自改变技术实施方案。
第十条技术合同履行的监督技术合同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应当进行合理、规范、透明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技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技术合同变更技术合同各方应当充分协商,以书面形式进行技术合同的变更。
本文所称的技术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变更、延长履行期限、提前履行、弥补漏洞等变更。
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解除技术合同的解除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实施细则国务院科学技术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科学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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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发展历程
中国技术合同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技术合同法,仅指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广义技术合同法,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具体地说,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技术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下是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技术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技术合同法的发展历程: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1991年6月25日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试行)》是中国技术合同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附则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
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正式废止。
在合同法制订过程中,合同法(草案)在总则中曾经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全国人大审议中被删除。
删除的主要原因是,适用情势变更原
则的条件"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很难界定,容易造成法官滥用情势变更强行干预当事人的合同关系。
但技术合同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却比较常见,首先,合同法第337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是对技术开发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势变更。
对于技术转让合同,虽然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但从合同法和专利法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规定的处理原则分析,也存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定。
例如,专利法第50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原专利权人不向被许可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原专利权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
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举例
该条中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就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情势变更",至于是否变更合同以及专利权人是否返还收取的使用费,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再如,甲、乙两工厂订立了一个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但尚未履行以前,合同的标的技术秘密已经被第三人向社会公开,使该项技术已经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这对合同当事人来说,显然属于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而且这个情势的客观变化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
此时,受让方一定会要求解除合同,因为如果履行合同,它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这对它显然是不公平的,受诉法院对受让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显然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
如果在履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期间,该技术秘密被第三人公开,转让人按约定收取了提成使用费,受让人实施该技术秘密也获得了一定的收益。
对于这种"情势变更",法官应当变更合同,免除受让人继续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对于转让专利技术包含技术秘密的合同,合同中分别约定了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的使用费数额的,如果发生专利权宣告无效或者技术秘密被第三人公开的情形,则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和具体案情处理。
基本内容: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共分为七章,55条(本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失效)。
其中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
总则。
这一章规定了制定技术合同法的目的;技术合同的概念;技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转让、申请以及完成技术成果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推广使用、费用、报批手续和技术合同的管理机关等。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具体包括:技术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形式;技术合同的生效条件;代订技术合同的条件;技术合同的中介机构和费用;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技术合同的履行;违反技
术合同后责任的划分;技术合同的免责条件;无效技术合同的条件和处理;变更和解除技术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变更和解除技术合同的赔偿原则等。
第三章
技术开发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概念和种类;委托开发合同的概念和当事人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双方的违约责任;合作开发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原则;以及如何承担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等。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包括: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种类和原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涉及专利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条件;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主要义务及违反技术合同的责任等。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包括: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当事人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六章,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与诉讼。
其中规定了技术合同争议仲裁和诉讼程序及诉讼时效等。
第七章,附则。
其中规定了技术合同法实施后订立的技术合同不适用经济合同法;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合同法制订实施条例,以及技术合同法于1987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