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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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十一项工作职能

司法所十一项工作职能

司法所十一项工作职能
1. 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法院的指导案例,解释和适用法律,确保司法实践与法律保持一致。

2. 案件的受理和登记:负责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案件,并进行必要的登记和分类,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3. 调解、和解和仲裁:负责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调解和仲裁,协助当事人达成
争议解决的协议。

4. 审理案件:负责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并
作出公正的审判。

5. 证据收集和保管:负责收集、保管和核实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合
法有效。

6. 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负责为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7. 监督执行:负责监督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确保司法决定得到严格
执行。

8. 司法鉴定:负责审批、委托或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和专业鉴定结果,为司法决策提供支持。

9. 法律宣传和教育:负责组织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
治观念。

10. 保密管理:负责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及其他相关工作进
行保密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11. 投诉处理和监督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对司法所工作的投诉和举报,监督和检查
司法所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司法所人员分工明细

司法所人员分工明细

司法所人员分工明细
司法所的人员分工可以根据具体的司法所规模和工作需要而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司法所人员分工的一些常见明细:
1. 所长/主任:
- 负责司法所的整体管理和领导工作。

- 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

- 代表司法所与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联系和协调。

2. 律师/法律顾问:
-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 参与法律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

- 起草法律文书、合同和协议等法律文件。

3. 书记员/秘书:
- 负责案卷和档案的整理和管理。

- 提供文书处理和文件归档的支持。

- 协助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

4. 管理人员/行政人员:
- 负责司法所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

- 管理人力资源、财务和预算等方面的工作。

- 处理来访和电话咨询,协调安排会议和活动等。

5. 司法鉴定人/技术人员:
- 负责司法所的司法鉴定工作,例如法医鉴定、文书鉴定等。

- 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意见,参与相关案件的调查和研究。

6. 接待员/服务人员:
- 负责司法所的接待工作,迎接来访者和安排咨询事项。

- 提供基本的信息咨询和引导服务。

这些人员分工明细仅供参考,具体的司法所人员分工可能会因地区、司法所规模和工作需求而有所差异。

根据具体情况,司法所可以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来调整和适应人员分工。

司法所的主要工作职责

司法所的主要工作职责

司法所的主要工作职责
司法所是中国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中的一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职责:
一、矛盾纠纷调处
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矛盾纠纷调处。

司法所可以接受群众的委托,对涉及家庭、邻里、劳动、物业、债务等方面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既能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又能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

二、法律援助
司法所还负责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该服务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的群众,包括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以及帮助其起草诉状和申请法律援助等。

三、行政执法
司法所在行政执法方面也有一定的职责。

例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四、司法监督
司法所还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法律事务进行监督。

例如,对律师、公证人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等。

五、其他职责
除了上述主要工作职责外,司法所还有其他职责。

例如,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为群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

总之,司法所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所设立的一种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矛盾纠纷调处、法律援助、行政执法、司法监督等。

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任务清单

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任务清单

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任务清单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任务清单导言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担着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

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职能。

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司法所需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任务清单,明确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以保障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和公正执行。

本文将从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职责任务清单的重要性、任务清单内容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必要性1.1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行政执法是政府权力的具体表现,其公正性和合法性对于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保障至关重要。

司法所作为行政执法的监督者,有责任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执行。

只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才能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 司法所开展监督的合法性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所享有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以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所的监督职责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合法性和必要性。

二、职责任务清单的重要性2.1 清晰界定监督范围和内容职责任务清单的制定能够明确司法所监督的范围和内容,避免监督过程中的模糊性和随意性。

通过设立具体的监督指标和标准,可以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有针对性监督,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2 便于监督过程的规范和实施职责任务清单的制定有助于规范监督工作的进行。

在明确监督职责和要求的基础上,司法所能够更加有针对性地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信息和材料,提高监督过程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职责任务清单也便于监督结果的总结和评估,为司法所提供改进工作的依据。

三、任务清单内容3.1 监督范围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行政执法活动。

不仅要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还要关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执行等其他类型的行政执法活动。

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实施效果:提高司 法局行政执法工作 的质量和效率,增 强社会认可度和公 信力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的完善和改进要求。
原则要求: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的完善和改进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执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 公正的评估和监督。
提高执法素质: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执法行为 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明确推广目标:确定推广范围和目标群体,确保推广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的重要性和意义。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广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的良好氛围。
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梳理 工作流程,制定改进方案, 实施改进措施,评估改进效 果
参与人员:司法局领导、行 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业务骨 干、相关工作人员等
明确岗位职责:对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确保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 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完善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进行完善,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明,提高执法效率 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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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司法局行政执法 的定义:指司法 局及其工作人员 依照法定职权和 程序,对行政相 对人履行行政处 罚、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等职责
的行为。
司法局行政执法 的范围:主要包 括对行政相对人 违反行政管理秩 序的行为进行调 查、取证、审查、 决定和执行等。

司法所职责制度

司法所职责制度

司法所职责制度司法所是衔接基层与司法机构的重要执行机构,其职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维护公民权利、推动法治建设等。

为了让司法所正常运转、更好地发挥职能和作用,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司法所职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司法所职责制度中的第一步就是要对司法所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和任务分工。

在此基础上,可以设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和执法时限等要求,如何比较好的完成办案工作。

在分工明确的情况下,每个岗位都应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划分工作职责和区域责任,以保证工作的高效性和工作质量的保障。

二、执法标准,规范权威制定一套规范的执法标准,帮助执法人员遵守法律、遵守纪律、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以权威性和公信力赢得公众的信任。

同时,在执法的过程中要严格贯彻以法为本、公正执法的原则,对程序合法性和实质公正性坚持从严把关。

三、信息共享,优化资源为了充分利用司法所手头的资源,做好每项工作,建议完善智慧化办公系统。

司法所内部信息的共享和共用,可以优化对内部办案的调配和对外部的资源利用,以期为案件处理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教育加强队伍建设是提升司法所实力和效能的核心之一。

建议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管理和规范,并且建立良好的绩效评价机制。

在队伍建设中,重视成人教育的实际效果,让执法人员深入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和实践技能。

五、公开透明,提升公信力公开透明是司法所发展的重要保证,建议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沟通,只要无法涉及个人隐私和涉密行为,信息可以随时透明公开,让民众了解司法所的工作流程和办案情况,增加社会公众对司法所的信任和支持。

总之,司法所职责制度对于司法队伍的建设、执法标准的规范、工作效率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改革,加强对司法所管理的管控力,让司法所依法行政、担当责任。

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

司法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清单科室名称科室职责职责类别岗位职责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呈报和注册。

行政许可1.受理岗: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变更、初审。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七条: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办理的初审。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补发或更换初审。

2.审查岗: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变更、初审,接收申请材料,按照受理标准进行查验,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对拟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核准。

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补发或更换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或更换。

3、决定岗: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4、送达岗:由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

5、事后监督岗: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1、立案岗: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二十一条: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收回。

行政处罚2、调查岗::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要及时、合法的搜集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等情况停止执业的,进行审查核实。

3、审查岗: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立案的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表一(责任事项表)

表一(责任事项表)

附件1
福州市台江区司法局责任清单福州市台江区司法局
注:1.对应的行政权力或公共服务事项根据已公布的目录清单填写,应使部门所有行政权力或公共服务事项逐一对应,不能漏项。

2.事项类型中属行政权力事项的,按照公布的权力清单分类填写“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具体权力类型,并在事项类型前加上已公布行政权 力清单中的序号,例如:8行政许可、16行政处罚、22行政确认等;属公共服务事项的,填写“公共服务”;属其他责任事项的填写“发展规划 ”、“政策法规”、“指导协调”、“其他”等;为与行政权力清单中的“其他”项区别,凡属于权力清单中的“其他”项,在“事项类型”一 栏中填写“权力清单其他”。

3.追责情形填写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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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罚执行权
YC-S-
02
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接收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三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七日内组织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2、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向其宣告的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3、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4、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13
刑罚执行权
YC-S-
13
提出减刑建议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2014〕5号)第二条。3、《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4、《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司法所整理资料报送区级司法行政机关。
12
刑罚执行权
YC-S-
12
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建议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情形的,司法所向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相应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对各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的裁定书或决定书反馈情况司法所存入工作档案。
刑罚执行权
YC-S-
07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采访和会见的审批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六条。
1、司法所上报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的申请,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批准与否。2、决定批准的,书面告知同级检察院
4
刑罚执行权
YC-S-
04
外出请假审批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3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含七日)内的,经申请由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2、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通过信息技术、通讯手段和跟踪管理等方式和途径,采用不定期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司法所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可派员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1、司法所核对被告人或罪犯的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等情况。2、司法所应组织2名以上在编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结果的。3、采取查阅、调取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个人,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以及个别约谈等方式,对被告人或罪犯个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不良嗜好、心理情况等;居住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矫正环境等进行全面调查评估。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出示身份证明。开展调查评估,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调查笔录。对调取的资料,应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字确认。4、调查评估工作应在接到任务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安全完成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但要及时与局机关说明情况,出具延长调差时间申请。调查评估结束后,综合分析被调查人是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并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即“适合社区矫正”或“不适合社区矫正”意见,及时提交局机关。5、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对调查评估中有伪造、变更调查材料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伪造、变更的调查材料,应当另行指派调查人重新调查。6、建立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档案,对调查评估中取得的原始资料复印存档备查。
14
刑罚执行权
YC-S-
14
解除社区矫正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条。2、《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二十七条。3、《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1、司法所报送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书面鉴定意见、安置帮教建议等相关材料,至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进行审核审批,符合解除社区矫正条件的,为其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2、社区服刑人员期满的及时由司法所进行宣告。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编码
权力内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备注
流程图
1
调查取证权
YC-S-
01
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3、《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浙司[2011]125号)。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规则的若干规定(试行)》(越法[2017]33号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三款)。
6
刑罚执行权
YC-S-
06
进入特定场所审批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二条。2、《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1、对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场所,社区服刑人员确需进入并提出申请的,决定批准与否。2、决定批准的,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7
3
刑罚执行权
YC-S-
03
掌握、报告、反馈社区服刑人员情况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1条、第19条、第20条;2、《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第21条;3、《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1、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走访、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2、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3、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4、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8
刑罚执行权
YC-S-
08
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审批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1、司法所填报的表扬、警告等奖惩材料,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决定是否予以批准。2、决定批准的,书面告知同级检察院。
9
刑罚执行权
刑罚执行权
YC-S-
10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调整审批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司法所提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等级调整事项,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出审批决定。2、将审批决定回复相关司法所。
YC-S-
09
社区服刑人员月度综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评议审批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1、司法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月考核鉴定和评价等级,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出审批决定。2、将审批决定回复相关司法所。
10
5
刑罚执行权
YC-S-
05
居住地变更审批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
1、社区矫正人员向司法所提交“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书面申请”,司法所进行材料初审整理后向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批。2、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司法所汇通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1
刑罚执行权
YC-S-
11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需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司法所及时建议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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