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及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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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如有与本方案相抵触的规定,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解释权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现象日益增多。为维护被征地区域内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补偿款合理、公正分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5.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如有与本方案相抵触的规定,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解释权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一、前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征地现象日益增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征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3.计划生育家庭及其他依法享有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分配方式
本次征地补偿款分配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按以下流程进行:
1.拨付征地补偿款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2.制定具体分配方案;
3.讨论通过并报批分配方案;
4.分配补偿款给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分配标准
1.土地补偿费:参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6.报批分配方案;
7.分配征地补偿款。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2.政策宣传与培训;
3.严肃工作纪律;
4.加强监督与检查;
5.及时解决遗留问题。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不相同,参照当地实际补偿政策。

下面是关于征地补偿总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地补偿费标准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

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农村征地补偿的法律依据和补偿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1. 引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推进,农村土地的征地问题日益突出。

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决定农民合理权益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介绍一种较为合理的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以保障农民的利益。

2. 背景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出发点是对农民的权益保护。

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对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行补偿的一种措施,因此,合理科学的分配方案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3. 分配原则基于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我们制定以下分配原则:3.1 公平原则在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原则。

不论是征地面积还是土地种类,都要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

3.2 差异化原则不同地区、不同农民之间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分配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适当的差异化处理,使得分配方案更加合理。

3.3 可持续发展原则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仅要考虑眼前的利益,更要考虑到农民的长远利益。

因此,在分配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因素,避免损害农民的未来利益。

4. 分配程序为了确保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公平分配,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程序:4.1 征地评估在征地前,应进行征地评估工作,明确每一块征地的面积、土地类型、地理位置等信息。

评估结果将作为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基础依据。

4.2 资金池设立设立农村征地补偿款的资金池,对于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非常重要。

资金池应设立独立的账户,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4.3 分配方案制定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阶段,应采取透明公开的方式,广泛征求农民代表的意见,确保分配方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4 分配方式可以采取按照征地面积比例进行分配,也可以根据土地类型进行分配,以满足不同情况下的需要。

4.5 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分配监督机制,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农村征地补偿款的正常分配和使用。

5. 分配保障为了保障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能得到有效执行,我们提出以下措施:5.1 法律法规保障加强对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立法工作,明确分配原则和程序,依法保障农民的权益。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财综[2004]19号)
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请示》(辽财综[2003]519号)收悉,经商国地资源部,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征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安置资金,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应将其作为政府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结束——。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一、征地目的征地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个人为了公益事业或者自身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对土地的使用权及其附着物进行变更处理的活动。

征地旨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市化、工业化等现代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在实施过程中,征地也会造成一定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方面的损失和影响。

因此,征地补偿是保障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征地权利人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后,对农民等权利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一种补偿标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用根据土地公告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价、他项权属登记记录等资料作为基础,按照政府采取的征地方式进行定价,采用规章制度、市场竞价等方式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不低于公告价和出让价的平均值。

2.交换土地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划拨、出让等使用权转移方式,应当由政府或者出让人给予权属人等等值的土地或者财物补偿。

交换土地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与等值交换的原则确定。

3.搬迁、安置费征地后,当地政府应当对受到征地影响的人员进行合理的搬迁、安置,并支付一定的搬迁、安置费。

搬迁、安置费的标准应当包括移居地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人均用地面积、住房面积及配套设施等因素。

三、征地补偿方案在实际征地补偿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并尊重权利人的诉求和利益,依法按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合理、公平的补偿,同时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等权利人在征地后参与新型农业、新型城镇化等产业转移与更新,最终实现征地补偿的可持续发展。

1.制定征地补偿方案前,应当充分听取权利人及其合法代表的意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科学可行的征地补偿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征地补偿方案应当尽量避免过高的现金补偿,最大限度保护土地的稳定性和权利人的利益,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3.在征地补偿中,应当考虑权利人的股权收益、相应的扰民计算、农户的劳动成本,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等,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方案。

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目录
1. 补偿款分配方案的重要性
1.1 提高公平性
1.2 保障农民利益
2. 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原则
2.1 合理公正
2.2 尊重农民意见
3. 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
3.1 划定征地范围
3.2 评估土地价值
3.3 合理分配补偿款
补偿款分配方案在征地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良
好的补偿款分配方案可以提高公平性,确保每个受影响的农民都能得
到应有的补偿,避免因分配不公而引发纠纷。

其次,补偿款分配方案
的制定需要保障农民的利益,不仅要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还要考虑
农民的生活和发展需求。

在制定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应遵循合理公正和尊重农民意见的原则。

合理公正意味着补偿款应当充分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不得低估
农民的权益;尊重农民意见则是指在制定方案过程中,要积极听取农
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

具体实施补偿款分配方案包括划定征地范围、评估土地价值和合
理分配补偿款等步骤。

划定征地范围要明确界定征地面积和受影响农民,评估土地价值则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品质、位置等因素,确保补
偿款合理合法;最后,在分配补偿款时,应根据每位农民受影响程度
和土地价值的不同,提供相应的补偿款,确保每位农民得到公平对待。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1. 背景和目的土地补偿费是指在土地征收或征用过程中,为了补偿被征收或征用土地的权利人或使用人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费用。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在土地征收或征用项目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影响到被征收方的利益和公众的满意度。

因此,制定合理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讨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并提出一套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的方案。

2. 原则在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原则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公平,即以公众权益和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为基础,公平分配补偿费。

2.2 公正原则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公正,即在分配过程中要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2.3 合理性原则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合理,即在考虑到被征收方的损失、公众利益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合理的计算方式和分配机制。

3. 分配方案基于以上原则,我们提出以下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3.1. 补偿费计算公式补偿费的计算公式应包括以下因素:•土地面积: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是计算补偿费的基础,应准确测量和记录。

•土地市场价格:根据土地市场价格确定补偿费的基准。

•土地用途:根据土地用途确定补偿费的差异化。

•土地改造费用:根据土地改造的实际成本确定补偿费。

3.2. 分配原则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损失原则:按照被征收方因征收或征用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进行分配。

•综合考虑原则:综合考虑被征收方的经济状况、社会保障等因素。

•发展潜力原则:考虑到土地的发展潜力,给予一定的补偿。

3.3. 分配方式根据以上原则,我们提出以下分配方式:•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比例进行分配,即被征收土地越大,获得的补偿费也越高。

•针对不同土地用途,可以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和用地政策给予不同的补偿。

•针对土地改造费用,可以根据土地改造的实际成本给予一定的补偿。

4. 实施在实施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需要以下步骤:•制定具体的补偿费计算公式,明确补偿费的计算方法和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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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及其分配随着法律概念的愈益严谨与立法技术的日臻完善,我国法律已区分征收与征用。

征收系强制收购的国家行为,被征收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国家所有;所有权不转移、国家只在一定时期阶段内强制取得他人所有的物的使用权,则为征用。

在我国土地公有制下,土地所有权仅有两种形式: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就唯一体现为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全民所有。

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原所有权人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因而也就丧失对被征收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一切权利,包括在被征收土地上设立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等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作为丧失所有权的对价,国家依法给予征地补偿。

本文即探讨土地征收补偿的构成、性质及其如何分配。

一、有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构成的现行法律规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补偿项目与标准: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项目之外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规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其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分类属性从总体上概括而言,土地征收是强制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国家行为,系所有权转移的强制交易,为此而支付的补偿性质上应该属于交易价款。

但鉴于土地征收行为综合复杂,土地征收补偿的目标价值多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现实叠加,我们需要认真分析研究现行法律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各项费用构成的性质,以探寻这些不同类型补偿费用的合理权益归属。

(一)现有法律规定的借鉴法律层面,无论《物权法》还是《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各类征地补偿费用的性质及其归属。

行政法规层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依据《立法法》第八条(八)项及《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关物之所有权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范畴,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方式对土地征收补偿款项的所有权归属这样纯粹的民事权利作出规定并不妥当;依此原则,土地管理法将征收其它土地的补偿项目与标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授权省级政府作出规定,也不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

而且,《物权法》第五十九、六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是指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是代表该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并不是所有权人,所以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不严谨的。

虽然有上述欠缺瑕疵,但对于分析征地补偿费用的性质与归属而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还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二)各类征地补偿费用的性质与归属分析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将土地征收补偿的费用分类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这些各类费用的性质与归属,我们依次分析如下:1、社会保障费用仔细研究分析《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文本措辞,“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安排”社会保障费用。

一为支付(价款)给对方,该价款是属于对方的;一为为对方利益而安排(费用),这费用却是我的,拿出来为对方的利益办事。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依此,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安排,性质上属于政府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政府补贴,不应认定为被征收土地的交易价款,不归属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法律权属上独立于土地,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属于土地用益物权人,所以该部分补偿费用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所有,而不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民集体所有。

3、土地补偿费这项费用显然应该理解为被征收土地的对应价款之基本组成部分,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即农民集体所有。

4、安置补助费这是征地补偿费用构成中其性质与权属最为复杂的一类。

安置当然是对于人员的安置,似乎安置补助费应该是补助失地农民个人的。

但是仔细分析《土地管理法》确定安置补助费的方法可知,安置补助费并非简单按照被征地集体全体成员或被征地的承包经营户实际人员的自然数量确定,而须结合被征地集体的人均占有土地数量来测算出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这意味着,安置补助费取决于被征地集体的土地资产、人口数量等因素的相互结合,不直接对应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实质上与被征地集体的土地资产、整体成员状况密切相关。

所以,安置补助费并非给予个人的补偿,应该认定为基于土地所有权而给予集体的补偿性质。

三、征地补偿对象的确定与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一)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所有,应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

(二)社会保障费用用于政府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支出,直接支付至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该支付给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

安置补助费以分配到农民个体为宜。

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队伍的壮大、城市用工主体的民营化推进、劳动用工法律制度的变化导致终身固定工身份的消失、全社会自主择业的普遍环境状态,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已不再适宜于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既然是对应于土地被征收后的失地农民的就业目的,不具备统一就业安置的条件,再强调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就显得刻舟求剑,削足适履了,应该顺应形势变化明确安置补助费属于被征地农民集体所有,可以发放给失地需要安置的农民。

安置补助费并非一一对应于被征地的承包户,而是立足于被征地集体的土地资产、人口数量等综合情况而支付的,所以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对象是全部集体成员而非直接的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村集体可以利用机动地弥补失地村民使其继续拥有原承包地,也可以将征地视为特殊情形对承包耕地进行调整。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用益物权人不应直接从征收土地的政府手中受领补偿款。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一百三十二条直接规定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取得补偿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定,被征用(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这相应补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是什么呢?有权取得各类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吗?还是只享有与其土地用益物权相匹配的补偿而不享有属于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项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直接申办征地补偿登记,似乎表明法律认可土地使用权人有权直接从征收主体——国家手中取得补偿、而不是从其用益物权所依附的所有权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手中转付取得补偿。

依据基本的法律关系脉络,土地征收的双方当事人为政府与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发包方农民集体形成相互间的土地经营承发包关系。

政府征收了农民集体的土地,应该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导致承发包关系的终止,应该依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处理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未作约定的,也应该依据承发包合同法律关系的原则结合法律规定的给予土地所有权人补偿的实际情况,由发包方给予承包人应该得到的补偿。

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法律承认的一种用益物权,在法律拟制的层面上是一个独立的物权,但用益物权的客观依附性是改变不了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导致原先设定在土地上的用益物权无法存续。

最为至关重要的理由在于,政府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只是行为结果上必然导致设定在土地上的用益物权发生变化。

政府征收土地给予的补偿系对包含被征收土地上全部权益状况在内的土地所有权总体现状价值的补偿,并不是对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的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本质上征收是一种强制交易,那么交易的对方是土地所有权人而不是用益物权人,交易的对价也就理所当然应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没有权利从征收方取得补偿价款。

而且,四荒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承包人不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

此种情形下承包经营权人并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不属于集体成员的承包人无疑只能依据承发包合同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无权就征地补偿费用提出任何主张,更没有道理直接向征收土地的政府方取得征地补偿费用。

所以,应该认为,虽然土地承包经营者也享有法律认可的单独的用益物权,但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征收土地所支付的补偿是对土地所有权价值的补偿,并非直接对于用益物权的补偿,用益物权人不应直接向征收方主张补偿,而应该是土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取得征地补偿,用益物权人再从所有权人处取得用益物权相应的补偿。

(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程序合法。

对于征地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组织统一管理、经营或投资还是向集体成员分配,都应该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决策而决定。

作为有义务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政府,不应以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尚未就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或分配作出决定为由而拒绝或迟延支付,因为很显然,如何用钱是人家的事,付钱则是你的义务,没有道理说你用不好你的钱我就不给应该给你的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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