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管理指导办法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怎么样的各地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不相同,参照当地实际补偿政策。
下面是关于征地补偿总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征地补偿费标准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当获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准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
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农村征地补偿的法律依据和补偿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
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
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
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
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负责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七条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材料时,必须附有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认可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应当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目录
1. 补偿款分配方案的重要性
1.1 提高公平性
1.2 保障农民利益
2. 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原则
2.1 合理公正
2.2 尊重农民意见
3. 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具体实施
3.1 划定征地范围
3.2 评估土地价值
3.3 合理分配补偿款
补偿款分配方案在征地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良
好的补偿款分配方案可以提高公平性,确保每个受影响的农民都能得
到应有的补偿,避免因分配不公而引发纠纷。
其次,补偿款分配方案
的制定需要保障农民的利益,不仅要考虑土地的市场价值,还要考虑
农民的生活和发展需求。
在制定补偿款分配方案时,应遵循合理公正和尊重农民意见的原则。
合理公正意味着补偿款应当充分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不得低估
农民的权益;尊重农民意见则是指在制定方案过程中,要积极听取农
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尊重。
具体实施补偿款分配方案包括划定征地范围、评估土地价值和合
理分配补偿款等步骤。
划定征地范围要明确界定征地面积和受影响农民,评估土地价值则需要综合考虑土地的品质、位置等因素,确保补
偿款合理合法;最后,在分配补偿款时,应根据每位农民受影响程度
和土地价值的不同,提供相应的补偿款,确保每位农民得到公平对待。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
土地被全部征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撤村建居”时,在集体资产处置前,被征地农民继续享有原集体资产的分配权益。
要严格规范征地和补偿行为,不得降低国家和省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挤占应当支付给农民的各项费用。
按照规定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纳入公积金或公益金,严格管理,首先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二、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程序及账务处理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批准,并履行代表人签署意见、姓名的程序,事后要将征地补偿费的实际收支、管理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报告。
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

Wealth does not have roots, but we get it from diligenc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如果国家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需要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补偿款,然后由村民小组将补偿费分配给所有村民。
在村集体经济组中的所有村民,只要是属于该村村民都有理由分。
村民种植的土地是集体土地,村民只有土地承包权,当国家建设需要征地的时候,会提前发布征地公告。
涉及到的每户村民都应该和征地部门签署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款金额和支付方式。
一般来说,这笔钱村民是不能全部拿到的。
那么,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怎样的?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政策规定,咱们通常说的征地补偿款,其实有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这里面,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只有土地补偿费是经由村集体分配的,相对容易出现争议的也正是土地补偿费。
村集体内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后,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由村民开会决定。
这部分土地也就是所谓的农村集体建设性经营用地,凡是本村户口的农民均有分配资格,而不是村委会说了算。
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二、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分为三部分进⾏:1、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征地安置补助费;3、⼟地补偿费。
关于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1、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主要指正⽣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长的经济林⽊。
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个依附于被征⽤⼟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般林⽊等。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由⽤地单位对征⽤⼟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被毁掉⽽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与个⼈及附着物所有⼈⽀付的⼀种补偿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
如承包⽅已将⼟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式流转给第三⼈的,除当事⼈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有所有。
⾄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定的补偿。
2、征地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是指⽤地单位对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所需之费⽤⽽⽀付的补助⾦额。
⼟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不得挪作他⽤。
需要安置的⼈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员个⼈或者征得被安置⼈员同意后⽤于⽀付被安置⼈员的保险费⽤。
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于安置被征地农民。
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3、⼟地补偿费⼟地补偿费是指⽤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地被占⽤造成经济损失⽽⽀付的⼀种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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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管理指导办法
第一条随着我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确保征地补偿合理合法地分配到每一位村民,维护被征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使用分配管理指导办法如下,请各村(居)结合各自实际参考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后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第三条本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由**拨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分配到村民。
第五条参加分配村民资格认定:凡是本村农业人口及其他人员,经校对及村民监督,并经“民主议政日”两议后符合条件无异议,均享有补偿金。
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新户、老户、女儿户。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分三项列支,第一项为集体公积公益金;第二项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第三项为人口补偿费。
三项分配比例分别占20%、40%、40%。
第七条集体公积公益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公共事务支出。
第八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赔付标准依据种植作物和当年物价由“民主议政日”两议后确定,该项补偿一次性补完,只赔付当年当季。
未划到户的荒地、沟渠路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使用。
第九条人口补偿费按照公平、公开、透明,多占多补、少占少补、不占享受平均的原则合理分配。
1.征地补偿费扣除集体公益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后剩余部分为人口补偿费。
2.人口补偿费除分配人口数为分配基数,从分配基数中提取20%-30%,作为平衡占地不均人口补偿(平衡款),剩余部分为人口补偿平均款。
3.村“民主议政日”参照当年当季粮食作物,扣除种子、农药、肥料等成本后,计算每亩粮食作物纯收入。
4.用平衡款根据每亩粮食作物纯收入标准,补偿多占地部分。
(占一亩补偿一亩,占半亩补偿半亩,不占享受人口补偿平均款。
)
5.各村(居)土地调整情况下,平均分配人口补偿费;土地暂不调整时,依据以上四条发放人口补偿费。
第十条承包土地被征用,退回剩余年限承包金、终止合同或另行调地并变更承包合同。
享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不享受平衡占地不均人口补偿(平衡款)。
第十一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人员不享受本办法发放的任何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农村党组织党内基层民主运行机制操作规程,经过全体党员审议,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备案。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应当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设置专门的帐册,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农经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村委会应当将每年度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或者依本办法规定应当取得征地补偿费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协调、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留归村委会使用的集体公益金应当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
征地补偿费支出后,经手人必须持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
经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往年征地补偿费发放与本办法冲突的,不再补差。
第十七条***要加强对各村(居)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被征地村委会和负责人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工程和公益性征地,按相应文件标准赔付。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请各村结合各自村情参考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