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2〕151号-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
缴纳程序为: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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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土地整治相关文件汇编目录(不断更新)目录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2.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3.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已废止)4.关于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通知(国土资耕发〔2000〕007号)5.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6.关于发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国〔2000〕215号)7.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82号)8.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9.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1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国土资纪〔2001〕27号)11.关于做好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验收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耕函〔2001〕30号)12.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2001〕41号)13.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14.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26号)15.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68号)16.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39号)17.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18.关于催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函(国土资电发〔2003〕50号)19.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9号)2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85号)21.关于2003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6号)22.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22号)23.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3〕287号)24.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3号)25.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国土资源部二○○三年三月)26.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2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28.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29.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20号)30.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31.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32.关于加快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7号)33.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7号)34.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3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结合土地开发整理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通知3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37.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0号)38.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3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57号)4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41.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4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整治相关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25号)43.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4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710号)45.[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6号45.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2]151号[高标准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50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47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47号)•[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关于正式确定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通知•[耕地质量]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发整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权属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9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55号)•[基本农田]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46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万里行”宣传活动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46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12月11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cc2b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aa.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工作的通知(2001年4月29日国土资发131号)为进一步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体系,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
经研究,拟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范围与分工本次只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即有关市、县等别,以下简称等别),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国家和各省(区、市)分级进行调整工作。
部负责对全国由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城市及其部分辖区(以下简称重点城市)的等别进行调整,并在各省(区、市)上报调整方案的基础上,对全国各市、县等别进行汇总和平衡,确定调整后的全国市、县等别体系。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重点城市以外其他市、县等别进行调整,在与重点城市等别做好衔接平衡后,提出本行政区内市、县的等别调整方案。
二、调整要求等别调整是一项时间紧、难度大的工作,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精心安排,组织专职人员,确保工作经费,领会技术要求,争取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省(区、市)在调整本行政区内的市、县等别时,要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别调整的技术要求(见附件1),参照重点城市的等别(见附件2),在现行市、县等别的基础上,综合平衡拟定本行政区各市、县的等别方案。
城市等别中市、县名称及其范围依据国家行政区划确定,其中城市仅指城市市区,市辖县、市辖市在分等中单列。
(财建〔2009〕286号)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9〕286号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有关精神,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耕地保护工作,现将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分配使用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费按因素法分配的因素从2009年起,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财建[2007]84号)中确定的分配因素调整为截至上一年l2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不含建设占用补充的耕地)面积,所占权重分别为70%、20%、l0%。
二、优化支出结构,进一步促进新增费合理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等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新增费的支出结构,加大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的投入力度。
中央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可以由各省结合国家确定的重点任务统筹使用,重点支持:(一)国务院批准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项目;(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三)《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和后备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四)“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建设;(六)因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造成耕地损毁严重地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2.28
•【字号】内财建〔2017〕208号
•【施行日期】2017.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财建〔2017〕208号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7〕19号)通知要求,对2016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预算安排进行了适当调整,请你单位调减《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和2016年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建〔2016〕1286号)中2016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经费(预算科目为212)。
同时下达你单位2017年“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经费(预算科目为220,项目编码为Z175110010008),调减及相应下达的具体数额见附件。
附件:2016年高标准农田补助资金调整安排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2月28日附件
2016年高标准农田补助资金调整安排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办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
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建设用地
【发文字号】财建[2016]84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6.12.05
【实施日期】2016.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建〔2016〕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管理,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各环节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现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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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
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建[2007]84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7.03.26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的通知
(财建[200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方式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国土
资源部主要参照截至上一年10月31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以及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缴入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因素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由各省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落实到项目。
除有国务院批准的外,中央原则上不再按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方式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财。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概述土地利用管理处(2011年3月31日)一、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二)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三)政策依据1999年8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首次明确了新增费的缴纳标准、分成比例、缴纳程序、缴款环节。
具体为:1.新增费的概念: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分成比例: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
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3.缴纳标准: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
4.缴款程序:第一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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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 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使用范
第二章 围
第五条 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
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早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 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
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健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有条件的地方,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可通过“以补促建”的形式,稳步推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开展的土地整治。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
支出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规定执行,预算定额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当地相关工程建设的预算定额标准执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未涉及的其他项目建设内容,省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省级补充定额标准,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支出,是指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用途不改变所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基本农暖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及成果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动态监管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支出等。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为开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
具体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
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信息化建设、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项目竣工后的斯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第十三条 新增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项目区外不直接与项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电力工程和村庄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支出。
(二)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车辆、机械等设备购置;农业生产用具、设备等不属于项目规划设计需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三)办公场所改扩建、发放奖金津贴、补充x作经费、平衡公共预算。
(四)对外投资;赞助和捐赠支出;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为土地整治项目配套的灌溉与排水工程按规定需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新增费预算草案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中央分成新增费支出预算分为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两部分。
中央本级支出预算草案由国土资源部按照规定编制,报财政部审核。
中央本级支出预算中对由国主资源部直属单位承担的新增费支出,列入部门预算:对已确定叟出项目但尚未明确承担单位的,可暂
列部门本级支出;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细化到具体支出项目和承担单位的,可哲列代编预算,不列入部门预算。
对由地方承担的新增费支出项目,列入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
第十七条 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地方留成的新增费收支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新增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关科目。
第十九条 新增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新增费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新增费资念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新增费资金核算工作,及时办理年度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新增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地方新增移支付算管理
第四章 对费转预
第二十二条 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支出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具体分配方式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都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因素法分配新增费,出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缘合考虑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下同)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
分配因素的调整,由财政部商国士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专家通过实地考察、论证后确定。
一般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与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各类区域发展规划相配套的土地整治项目、灾毁地复垦项目议及其他与土地开发利用有关的项目。
项目预算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费和地方留成新增费要结合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统筹使用,发挥新增费的规模效益。
督
第五章 监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新增费使用管理效率。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逐步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并将新增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第二十八条 新增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新增费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新增费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甜起实施。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费资念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 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