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文水县包装制品厂与广东省吴川县糖酒机械
云南法院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云南法院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21•【分类】其他正文云南法院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直以来,云南法院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品案件205件,判决生效198件729人。
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6人。
云南法院此次发布8个典型案例,通过司法审判护航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以案释法,既震慑犯罪分子,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热点,又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当前,我省法院受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有三种犯罪类型比较突出:一是在加工制作食品过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使用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
二是违法犯罪分子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病残牲畜,屠宰加工后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地销售牟利问题时有发生。
三是使用非食品原料勾兑白酒及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出售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问题依然存在。
此次共发布8个涉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案例目录: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某等生产、销售“口水油”火锅底料案案例二:被告人戚某某种植毒菠菜案案例三: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例四:被告人杨某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案例五:被告人颜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案例六:李某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例七:被告人赵某某等销售“特效药”案案例八:被告人苏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某等生产、销售“口水油”火锅底料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经营某火锅店,为降低原料成本,获取非法利润,指使员工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垃圾油汤进行回收,过滤出固体食物残渣后,加入香料、骨髓膏等去味剂,炼制出回收油制作火锅、炒菜提供给顾客食用,营业额累计150余万元,经检测,回收油内含有多环芳烃有毒物质。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篇一:经济法试卷B(含答案)期末考试试卷(20XX ~200 8学年度第 2学期)课程名称经济法 B 卷考试形式开卷考核类型考查本试卷共 5 大题,卷面满分100分,答题时间12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上海甲公司向北京乙公司以信件发出承诺通知。
甲公司于九月一日将信投入信箱,该信到达乙公司所在地邮局日期为九月四日,送到乙公司传达室的时间是九月五号,因乙公司董事长外出,于九月六日才受到此信。
承诺何时生效?() A、9月1号B、9月4号C、9月5号D、9月6号 2、甲与乙签定一份合同,在以下各项合同内容中,属于附条件的是哪一项?() A、约定6月15日履行合同 B、约定甲的儿子20岁时履行合同C、约定乙的儿子考上大学时履行合同D、约定从第二天开始的第一月圆之夜履行合同 3、甲乙双方就其执行政府定价产品达成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于20XX年11月11日付款提货,但因乙方迟延付款,合同于己于11月25日履行。
合同约定每吨1万元,11月11日国家定价调整为万元,11月25日调整为万元,则合同应按什么执行?() A、每吨1万元 B、每吨万元 C、每吨万元 D、每吨万元 4、甲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优质棉50吨,合同总价款10万元,乙公司预付3万元价金。
后应甲厂要求,乙公司又支付定金2万元。
事后,甲厂因故违约,未向乙公司提供棉花。
甲厂应向乙公司依法偿付多少金额?()A、5万元B、4万元C、10万元D、7万元及3万元价金的利息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一份电风扇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电风扇500台,乙公司应预付定金2万元。
后乙公司未付定金,并口头通知解除合同。
甲公司仍按合同规定将电风扇运给乙公司,乙公司拒收,双方发生纠纷,起诉于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5期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高度关注。
两案宣判后,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均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
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
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的指导作用,认为本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
与此同时,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
此外,两案的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榆林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木天元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84号行政判决书〕【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专利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的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已经被明确变更的合议组成员又在被诉行政决定书上署名,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
原则上,作出被诉行政决定的合议组应由该行政机关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
即使异地调配执法人员,也应当履行正式、完备的公文手续。
本案判决有力规范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是充分贯彻《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对于推动知识产权领域法治建设和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案福州米厂与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74号民事判决书〕【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品种名称之间的关系、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3]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办[2013]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0a4f7b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11.png)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2013年12月18日法办[201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审理了一批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有效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
为总结经验,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在开展非刑事司法赔偿专项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对部分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并予汇编。
本次汇编的十个案例兼顾非刑事司法赔偿案由以及决定赔偿、不予赔偿等情况,并在赔偿责任承担、司法审查范围、多因一果与责任认定、赔偿方式及标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此外,这些案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
现将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予以印发。
望各级人民法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充分认识非刑事司法赔偿工作对于依法保障人权,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重塑司法公信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总体水平,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非刑事司法赔偿典型案例1.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案[案情摘要]酒泉市西域绿嘉啤酒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域公司)因与酒泉市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宝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07年9月6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申请保全绿宝鑫公司500000元的财产。
冯桂祥、冯秀眉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桂祥、冯秀眉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01【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4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玉衡【审理法官】康玉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桂祥;冯秀眉;三江镇新丽江家电商店;单旭新;广东顺德伍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当事人】冯桂祥冯秀眉三江镇新丽江家电商店单旭新广东顺德伍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桂祥冯秀眉单旭新【当事人-公司】三江镇新丽江家电商店广东顺德伍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培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康慧鸣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姚杜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京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炳星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黄彦斌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健培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康慧鸣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姚杜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京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炳星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黄彦斌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健培康慧鸣姚杜洋张京廷黄炳星黄彦斌【代理律所】广东乐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广东万某某海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冯桂祥;冯秀眉【被告】三江镇新丽江家电商店;单旭新;广东顺德伍思电器燃具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过错产品责任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伍思公司、新丽江商店的责任形式及责任比例。
贺×与张×、山西乐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张×、山西乐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晋11民终19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薛昊王卫国王晓强【审理法官】薛昊王卫国王晓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贺×;张×;山西乐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当事人】贺×张×山西乐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当事人-个人】贺×张×李×【当事人-公司】山西乐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山西乐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乐刷公司向张×进行融资,贺×提供保证担保,本案案由依法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乐刷公司向张×进行融资,贺×提供保证担保,本案案由依法应当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张×向乐刷公司交付借款后,乐刷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现张×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乐刷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
贺×作为案涉借款保证人,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当相应保证责任。
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90元,由上诉人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20:36:40【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高检发[1992]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高检发[199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cb1d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52.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高检发[19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近年来,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活动想法严重,发案逐年上升。
据工商部门统计,1990年全国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假冒商标案13294件,比1989年上升12%,1991年16112件,比1990年上升21.2%。
这些案件大部分由工商部门作了行政处罚,一部分转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
1991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假冒商标案84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25万元。
从已查处的案件看,当前假冒商标违法犯罪有以下特点:一是非法经营额、获利额大。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丰腾包装装璜经济部经理曹明尧1990年8月至12月间,非法印制“云烟”、“红塔山”等名牌香烟商标330万套,经营额达42.6万元,非法获利14.8万元。
二是一个名牌商标同时被多个地区和单位假冒。
据调查,吉林省生产的我国唯一出口创汇的“新开河”高档人参,在108个县2758个经销单位中,发现有半数以上经销的是假冒产品。
三是假冒商标的主体和地域不断扩大。
以往,假冒商标的多为个体户,现在一些国营、集体企业也参与经销假冒商标的犯罪活动。
以往多为地产地销,现在多为甲地产乙地销,从农村乡镇向大中城市蔓延,沿海地区发案更为严重。
四是商标印制单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
一些商标印制单位,为了本企业的利益,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成为流通领域假冒商标商品泛滥的根源。
五是假冒国外名牌商标违法犯罪活动日趋严重。
山西拓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邵某某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拓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邵某某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2【案件字号】(2022)甘05民终3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虓晖包新萍冯峰【审理法官】李虓晖包新萍冯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西拓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邵某某;麦积区闽辉建筑材料部【当事人】山西拓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邵某某麦积区闽辉建筑材料部【当事人-个人】邵某某【当事人-公司】山西拓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麦积区闽辉建筑材料部【代理律师/律所】谢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王某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白某某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王某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白某某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某王某某白某某【代理律所】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山西拓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麦积区闽辉建筑材料部【本院观点】被上诉人麦积闽辉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结合全案证据加以认定;第二、三组证据虽不属于新证据,但一审中山西拓新仅对赵某某、高某某的赔偿款是否赔付到位进行抗辩,并未对赔偿标准问题进行抗辩,现山西拓新上诉对赔偿标准提起异议,被上诉人麦积闽辉针对山西拓新的上诉进行抗辩而提交上述两组证据,两组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本案事故发生的损害结果与上诉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2.本案的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3.二上诉人应否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产品责任恢复原状诚实信用原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1.原告员工高某某医疗费,根据法院认定的证据:天水祥麟烧伤专科医院出具的甘肃增值税普通发票NO.09523130合计4890.2元、NO.09523129合计9000元、NO.09523131合计4020元;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门诊、住院收费票据NO.200304858748合计449.9元,NO.200304858746合计949.37元,NO.200304858749合计684.33元,NO.200304858747合计1535.32元,NO.200304858750合计509.94元,NO.200304858752合计330元,NO.200304858751合计629.27元,NO.200304858753合计252.16元,NO.200304858754合计12元,NO200304858742合计2万元,NO.200304858743合计6188元,NO.200304858745合计8元,NO.200304858744合计2252元,NO.200300318970合计386345.86元,NO.200300336794合计4232.3元,NO.200302927340合计3500元,NO.200302927337合计8600元,NO.200302927336合计3460元;西安市人民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NO.11208170合计16918.88元,以上共计474767.53元,故法院认定原告员工高某某医疗费为47476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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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文水县包装制品厂与广东省吴川县糖酒机械工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案件审理
【发文字号】法函[1996]64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6.04.16
【实施日期】1996.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西省文水县包装制品厂与广东省吴川县
糖酒机械工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6日法函[1996]6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粤高法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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