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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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更好地贯彻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总局明确了认定办法若干条款的处理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二、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三、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四、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五、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称申报期,是指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同意其认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1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5.07
•【字号】黔国税发[2008]79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8〕79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省企业所得税
三、各市、州、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密切配合,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应纳税所得率的幅度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共同确定本地区分行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率,不得出现同一地区对同一行业或相同性质的企业制定不同的应税所得率。
四、各地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映。
五、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30•【文号】国税发[1993]150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指示,要像对待钞票一样管好专用发票。
为此,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应主动取得各级政府领导的支持及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助,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必须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对应开而未开,仍使用普通发票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属于上一年度开出的普通发票,只限于1月31日之前作为扣税凭证使用,但不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调增期初存货分离出的进项税额。
三、凡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处罚的规定办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不得随意变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1999)-国税发[199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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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1999)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1999年3月2日)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纳税⼈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3010203“⽔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30105“⽆运输⼯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运输⼯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运输⼯具承运⽔路运输服务”、3010504“⽆运输⼯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运输⼯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运输⼯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编码3010501“⽆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于利⽤多种运输⼯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使⽤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照国家 统计 局 颁 发的( ( 国民经济 行 业 分 类 )GB/ 4 5 — 0 2中 ) ( T 742 0 )
有 关 批 发 业 的行 业 划 分 方 法 界 定 。
2其 他 一 般 纳 税 人 自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 税 的 次 月起 执 行 。
法规解读
【规・e los 法 Rga n ut ) i
而 对 于 第 四条 中有 主 观 故 意 涉 税 问题 的 纳 税 人 , 理 上 则 重 在 管
国家税 务 总 局
干预 与监督 , 导 期为6 辅 个月, 时间较 长。
◎ 延长存 在税 收违 法行为的纳税 人辅 导期 ◎ 政 策背景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对 下 列 一 般 纳 税 人 实 行 纳 税 辅 实 行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 税 辅 导期 自主管 税 务机 关 制作 务 纳 税
导期管 理: ) ( 按照本 办法 第四条 的规定 新认 定 为一般 纳税 人的 事 项 通 知书 》 一 的当月起 执行 ; 其 他 一般 纳税 人 ,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主 小型 商贸批发企 业; ) ( 国家税 务 总局规 定的其他 一般 纳税 人。 二 应 自稽 查部 门作 出 税 务 稽 查 处 理 决 定 书 后 4 个 工 作日内, 0 制
税 务事 项通 知书》 的次 月起 执 行 。
◎ 纳税 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对 新 办 小 型 商 贸批 发企 业 , 管 税 务 机 关应 在 认 定办 法 主 增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 资格 认 定管 理 办法 十三 条规 定: 第 主 第 九 条 第 ( ) 规 定 的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告 知 纳 税 人 对 其 四 款 税 内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65c94652ea551810a687c1.png)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我们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1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2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黔国税发[2006]125号•【施行日期】2006.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原材料工业正文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资源综合利用水泥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及日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国税发〔2006〕125号)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税政(流转税)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信息采集。
省局流转税管理处负责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汇总上传采集数据。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并于2006年8月3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通过FTP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采集时点的确定:车价信息每年采集6次,采集期分别为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以当期月末数进行采集。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税政(流转税)部门分别于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本级采集信息汇总,以电子表格形式通过FTP上传至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根据《“序列号”编码规则》(详见《通知》附件3)的要求,由省局统一编制生产(改装)企业代码(5、6位)和商标品牌代码(9、10位),其它位数编码按照《通知》规定确定,首次编码暂以2006年第2季度采集信息确定(见下表)。
各地辖区内生产(改装)企业及商标品牌发生变更、增加、减少的,请于发生变化当月通过FTP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以便更新代码表,更新后的代码表将于每月30日放于省局FTP9号服务器,请各地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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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颁布单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黔国税发﹝2006﹞142号
【发文日期】2006-08-16
【实施时间】2006-08-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了保证新软件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 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的作用,各地应于近期按照以下要求对照检查,规范管理,并开展工作:
一、统一“一窗式”管理模式
(一)各市、州、地国税机关应尽快组织对本地“一窗式”管理模式实施情况的清理检查,凡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75号)要求,实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的,原则上应按要求进行规范,统一办理认证、报税、申报和票表税比对。
(二)为保证新的“一窗式”管理流程顺利实施,各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办税大厅“一窗式”管理岗位进行设置。
即办税大厅设置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和复核岗,具体负责“一窗式”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
其中:申报征收岗、异常情况处理岗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为后台岗位。
一般纳税人数量较少的,可由申报征收岗兼任异常情况处理岗工作;一般纳税人数量较多的,也可由异常情况处理岗兼任申报征收岗工作。
复核岗人员不得兼任申报征收岗和异常情况处理岗的工作。
二、规范“一窗式”工作流程
“一窗式”管理的各项工作,除票表税比对需待总局软件下发后方能实施外,目前开展的票表比对及其他工作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其中,要求纳税人纳税申报
时必须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资料,可以通过《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财务管理软件》和其他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进行远程报送或利用介质报送,也可以直接报送纸质资料。
三、加强评析,提高管理质量
各地要加强对“一窗式”申报和比对数据的应用,在纳税申报期内坚持对当日的“一窗式”运行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对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在案。
申报期结束后,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从2006年9月份起,对当月的申报质量、存在问题、操作规范等进行评析,并汇总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于每月20日前逐级上报至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