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DA对植物药制剂临床前毒理研究的要求_王根辈
美国FDA正在制定对植物药的管理办法_曹立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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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成分 尚未 被 鉴 定 生 物 活 性 特 点 也 不 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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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9 97 09 17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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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
况 对 它 们 的 质 控 和 药 理 毒 理 学 方 面 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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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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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O T C 品 种 的管 理 办 法 他 人 可 公 开 索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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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常 是混 合 物 其 化 学成 分往 往 不 十 分 明 确
USAFDA植物药生产指南

《USA FDA 植物药生产指南》介述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与药品管理机构之一,其管辖范围涵盖了美国大众日常食品中的80%,同时还监管1.5万件医药产品,包括处方药、非处方药(OTC)和医疗器械等。
在药品管理上,FDA的每一举措都牵动着世界各国食品与药品管理机构的神经,影响各国药品法规的制订与执行。
2004年6月9日FDA发布了《植物药生产指南》(Guidance for Ind ustry Botanical Drug Products)(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将对美国植物制品市场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会引起世界各国植物药管理法规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对于中国的中药与植物药企业的新药研发、进入国际市场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北京中奥芬食品与天然药物研究中心全力支持下,笔者组织国内外有关专家将《指南》译成中文,在翻译过程中曾多次请教FDA的有关官员,最后又请懂中文的FDA官员参与主审。
本书对国内各级医药管理部门的药政管理人员、中药企业的决策者及科研院所的研发人员、尤其是意欲开辟国际市场的有识之士都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价值;对热心于中药现代化、中药国际化,致力于中药走向美国市场、乃至于中药走向世界市场,从事中药新药开发、药物市场管理科学化,以及世界植物药法规研究者都不失为一本值得一读的书。
《指南》的主要特点为了帮助读者读懂几万字的《指南》,笔者建议大家在阅读《指南》的正文之前,先阅读附在《指南》后面的“问题与解答”部分,同时注意FDA对植物药的十点认识,FDA对植物药的I ND和NDA的申请与化学药相比有两个放宽、两个替代和两个不变。
抓住了这些重点内容,就可以驾轻就熟地理解《指南》的主旨,更好地灵活运用。
FDA对植物药十点认识FDA认识到植物药制剂不同于化学药品(合成药、半合成药、高度提纯药、或经化学修饰过的药品及抗生素),具体的体现在以下十个方面:(1)一般来说,植物药制剂不是单一化合物,通常是由多种成分组成的混合物,但是如果是由某植物单一部位所制的植物药,可以不按复方药要求。
2005美国植物药研制指导原则简介

! 美国植物药管理的历史
近年来,国际上逐步形成一股回归大自然的潮流, 植物药以其较好的临床疗效和较高的安全性得到越来越 多的应用,也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植物药在医疗卫生保健 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与此同时,由于化学药物研究开 发费用一直居高不下,甚至连年递增,以及西医在治疗 疾病中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使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医 药卫生保健系统开支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在舆论 食品健康与教 的要求下,美国国会于 ’""% 年通过了 《 育法令》 ( 06<8.1@ L2MMC<5</8 N<.C8O ./- P-2;.86,/ 4;8,
0LNP4 * , 将 植 物 药 列 为 膳 食 补 充 剂 ( 06<8.1@ L2MMC<? 5</8 * 。虽然这并没有承认植物药的药品地位,但标志
着美国 +04 对植物药的态度发生了重要的转变,也有 利于植物药和中医药开拓国际市场。但由此也引起了一
收稿日期:!$$% & ’! & !! 作者简介:周华 ( ’")! & * ,男,博士,主要从事中药药理学和免疫学研究以及中药新药的研究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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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药研制指导原则》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最终定稿的该原则全文为英文,共 %R 页,包括正
文、术语解释、提问与回答、两个附件。该原则的正文 共分 " 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分若干小节,具体结构如 下:
>S 简介 >>S 背景 >>>S 一般的管理规定 4S 非处方药与创新药的比较 BS 植 物 药 的 化 学 、 生 产 及 质 量 控 制 ( TO<56781@9 U./2=.;8216/39 T,/81,C, TUT) TS 用于申报初期临床的 TUT 资料
美国FDA的《植物药研制指导原则》

美国FDA的《植物药研制指导原则》最近美国FDA(国家食品和药品治理局)在网上颁布了《植物药研制指导原则》(Guidance for Industry:Botanical Drug Products),并在全世界范畴内征求意见。
美国FDA《植物药研制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中的植物药实际上包括着我国植物基原的中药,由于植物基原的中药占全部中药的90%以上,因此这不能不引起我国有关治理部门和中药研制单位的关注,专门我国目前上上下下正在积极地推行中药的现代化和国际化,许多中药的研制单位和生产企业把中药研制和生产的战略方向由国内转向国外,其中美国市场是国内许多单位的主攻方向。
在这种情形下,认真地研究《指导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经逐字逐句的阅读和认真反复的推敲后,现对美国FDA《指导原则》作一梗概的评述。
美国对植物药态度变化的历史沿革长期以来,美国FDA全然不承认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是药品,因为包括美国在内的工业发达国家对药品的差不多概念是:化学成分要明确,而且假如是复方制剂,其中每一种化学成分的药效学作用,乃至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对药效及毒性的阻碍要清晰。
在这种传统药品概念的阻碍下,美国对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专门不明白得,因此不承认植物药是药品。
近年来,人们逐步认识到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在卫生保健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在卫生保健巨额开支的压力和公众舆论的要求下,专门是在美国国内一些中小企业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游说下,在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食品健康与教育法令》(Dietary Supplement Health and Education A ct),在那个法令中明确地将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列为营养补充剂(Diet ary Supplement),这是美国FDA对植物药态度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尽管当时FDA只承认植物药是营养补充剂,并未承认植物药是药品,但如何说给予了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在美国生产销售一个合法地位。
美国FDA的植物药研制指导原则

美国FDA的植物药研制指导原则美国FDA的植物药研制指导原则随着许多人对自然疗法的信任度和需求的增加,植物药的使用正变得越来越流行。
植物药是指由植物制成的药物,它们可以通过根、茎、叶、花、果实或种子部分来治疗各种疾病和健康问题。
然而,植物药并不像化学合成药物一样有着多年的临床试验数据以及科研支持。
因此,在制造植物药的过程中,需要特殊的注意和谨慎,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为此,美国FDA 发布了一系列的植物药研制指导原则,以指导制药厂家开发制造安全和有效的植物药。
1. 原料草药选择:FDA规定,生产植物药必须使用正确的草药材料。
这些材料必须是标准化和纯净的,用于生产的草药必须是经过质量验证的,并符合美国药典(USP)和试验规范。
2. 生产加工:FDA要求生产植物药的过程必须符合CGMP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标准,并设有适当的控制规程和记录要求,以确保制造商在生产、制造、包装和存储过程中保持高级别的质量控制。
3. 标签说明:FDA还要求,制造商必须在植物药标签中揭示有关草药含量、适用剂量、成分、制造日期和批次号等必要的信息,以便使用者了解植物药的来源和质量,并在必要时可以对其品质进行监管。
4. 安全评估:FDA规定,生产植物药必须通过安全性评估,评估有害反应和药物相互作用的风险。
制造商必须与FDA 协商,包括提供药物作用的详细说明和不良反应报告等。
5. 有效性评估:FDA也要求生产植物药必须通过有效性评估,评估植物药的功效。
制造商需要提供相关的临床试验数据,证明该植物药支持其所声称的功效。
6. 植物药安全性监管:制造商亦需与FDA保持接触,这样FDA可以监测使用植物药导致的不良反应,并了解植物药的安全性。
总的来说,在美国FDA的指导下,制造商可以确保他们生产的植物药是安全和有效的。
此外,FDA还要求制造商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植物药的功效和潜在风险。
美国FDA植物药审查法规

译文如下:美国FDA研究用植物新药审查法规要求Eric Wang,MD,CCRP,RAC植物用于医疗的概念如医学一样历史悠久。
今天许多有宝贵的药物是通过传统药和天然产品的研究而采用的,这些药物可以直接或经过化学变化后使用。
医学研究表明单独使用每一种成分的效果可能不如将这些成分按照配方混合使用。
研究同时表明含有多种活性成分的草药配方经过多种成分在人体内的协同作用能够以单片药品的形式解决复杂的医疗问题。
植物药要想作为一种药品进入市场必须经过科学的验证过程,以证明它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验证过程类似于化学药品。
然而,由于植物药本身的复杂性和生产方法的有限,如何确保植物药的质量仍然存在争议。
质量控制一直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植物药审查过程中的主要问题之一。
另一方面,植物药在美国的广泛使用及可观的市场需求已经引起了监管机构和业内的共同关注。
2004年,FDA正式颁布了“植物药产品审查准则”(通常称为植物药准则)。
该准则概述了FDA当前对植物药产品的审查条款的意见及研究用植物新药的相关要求,并阐述了如何认定植物药产品是否能够按照预期用途进入市场,比如作为食物、膳食补充品、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化妆品。
表1:植物药和化学药对比表2:研究用植物新药FDA法规综合摘要并且,机构承认植物药的特性,认为植物药适用于不同于合成的,半合成或者其他的高纯药物的法规政策。
这项指南特别指明了申请者可以提供关于非临床安全性,化学特性,生产和控制的缩减文件,以便于对那些在美国或者其他国家作为膳食补充剂销售的新植物药的初期临床研究的进行。
FDA对植物药的定义为植物药是一种含有植物成分的所有剂型药品,其可以含有植物成分,藻类成分,宏观真菌或其复合体。
植物药通常是复杂混合物。
高纯药物是将植物中的活性物质识别和提取加工后衍生出来的药物,所以不属于这篇文章的范畴。
这篇文章着眼于特殊的法规要求,特别是对新药的非临床性和CMC的要求,FDA宣称将对商业用和研究用俩方面的研究用植物新药实施同样的审查标准。
美国《植物药新药研究指南》(续2)

些当前未在美国合法上市的植物药,但是其制法、加工和应用是采用前人的经验和方法学,已有的资料足以支持其进行初期临床研究,而不必进行标准的临床前试验。
在初期临床试验之后、在进行下一期的临床研究之前和申请上市之前,通常需要更进一步的药理学和毒理学的研究。
本文Ⅶ.C ,Ⅷ.C 和Ⅸ.C 等章节论述了植物药在申请临床研究时应该提供的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细节。
(未完待续)原载:《中国中药杂志》2001,26(7):440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北京 100050美国《植物药新药研究指南》(续2)叶祖光3,王智民8.产品以前的人用经验根据21CFR 312.23(a )(9)的规定,IND 申请者必须提交在研药物以前的人应用经验。
由于许多植物产品已经上市或进行过临床试验(尽管这样的研究仅限于少数患者),所以这些信息应包括在IND 申报资料中,以供FDA 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进行整体评价。
本文的Ⅶ.A ,Ⅷ.A 和Ⅸ.A 等章节提供了提交植物药前人应用经验有关材料的详细建议。
Ⅶ.已合法上市的植物产品进行1期和2期临床研究的INDs本章节阐述了已合法上市的和没有引起安全性问题的植物产品在申请INDs 初期临床研究时,需要申报资料的较详细指南(有安全性问题的药物参看本文Ⅷ章节)。
本部分也说明了在一个或多个他国上市但未在美国上市的植物产品在申请IND 时,需要提交的额外材料。
A.产品的描述和人应用的文件1.所用植物的描述(312.21(a )(3)(i ))植物产品中的每味植物药材必须提供如下资料:・植物、藻、或可见真菌的常用名;・异名(如:拉丁,希腊,英文,西班牙,中文)・科,属,种,变种的名称,包括第一个对该种和变种命名的植物学家(如果知道)。
・活性成分(对药理活性或治疗效果起主要作用的化学成分)或特征性指标成分(用于鉴别/或质量控制的化学成分)的化学类别(如果知道)。
2.应用历史(312.23(a )(3)(ii ),(9))申请者应当从历史来源的资料(例如:阿育吠陀、中医、尤那尼、锡达中的医学书籍)和现・525・代科学文献中收集前人在传统食物和药物中应用该植物药及其各组成药材的有关资料。
美国《植物药新药研究指南》(续5)

・国外法规・美国《植物药新药研究指南》(续!)叶祖光",王智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北京"%%%!%;#$中国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北京"%%&%%)’$临床前(包括()*前)安全性评价为了使植物药在扩大临床试验中的安全性有保证或是为了支持其获得上市的批准,必须提供标准的动物毒理学研究数据。
植物产品如作为药物申请上市批准,那么处理此阶段植物药的技术标准完全同于其他研究中的新药。
此阶段,前人的应用经验不足以证明植物产品的安全性,这对于治疗慢性病的植物药来说尤为如此。
此时需要进行系统的毒理学评价,以补充根据植物药产品已有的一般毒性、致畸、致突变和致癌等毒性资料而对其安全性认知的程度。
根据其适应症(如:患者群,治疗的疾病)、给药途径和建议的疗程等具体情况,与临床试验相匹配的动物试验周期和临床前动物研究的其他方面要求可以各有所异。
对于申请大规模临床试验而申报()*的植物药产品,在其制定临床前药理学/毒理学研究计划时应当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如果在植物药临床研究的任何阶段出现问题,鼓励申请者和’)+,的有关审评部门进行商讨。
"$多次给药的一般毒性研究(,-.-/01)23-4-5-6/7829:;:0< =0>?:-3)动物长期、多次给药毒性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毒性的靶器官和/或系统和产生毒性反应的中毒阈剂量值。
长期毒性研究对于大规模临床试验中安全剂量的选择以及对可能发生不良反应的适当监测均大有裨益。
已有的植物药产品动物毒性的文献资料通常仅限于单剂量(急性)毒性研究。
根据急性毒性试验结果而外延得出植物药多次(长期)服用是无毒的结论是不恰当的,因为在这些急性毒性试验中通常没有检测常用的毒理学指标(例如:临床病理学和组织病理学)或没有考虑多次反复给药的毒性反应。
为了支持扩大临床试验,药品多次给药的毒性研究要用#种哺乳动物(其中一种为非啮齿类动物)进行试验,并用足够高的剂量以产生毒性反应或应用最大给药量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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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DA对植物药制剂临床前毒理研究的要求王根辈1,曹晶1,马晓慧1, 2,栗志文1,罗瑞芝1,郭治昕1,孙鹤1, 21. 天津天士力集团研究院药理毒理所,天津 3004102. 天津大学药物科学与技术学院,天津 300072摘要:通过学习理解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植物药的法规和植物药毒理研究审评所依据的指导原则,以及申报植物药的体验,通过分析FDA区别对待植物药的情况,同时对在不同临床申报阶段需开展的毒理研究进行分析,为我国中药制剂在进行FDA申报时所需开展的毒理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植物药;临床前毒理研究;法规依据;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制剂中图分类号:R28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0253 - 2670(2013)01 - 0116 - 04DOI:10.7501/j.issn.0253-2670.2013.01.021Requirements of FDA for preclinical toxicological studies on preparationof phytomedicine in USWANG Gen-bei1, CAO Jing1, MA Xiao-hui1, 2, LI Zhi-wen1, LUO Rui-zhi1, GUO Zhi-xin1, SUN He1, 21. Department of Pharmacology & Toxicology, Tasly R&D Institute, Tianjin Tasly Group Co., Ltd., Tianjin 300410, China2. School of Pharmaceut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 ChinaKey words: phytomedicine; preclinical toxicological studies; regulations; FDA; preparation of Chinese materia medica中药想要以药品的形式顺利进入美国市场,适应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法律性规范是关键。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地推行中药的现代化和国际化,国内多家中药的研制单位和生产企业正在将中药研制和生产的战略方向由国内转向国外,其中美国市场是国内中药企业的主攻方向[1-3]。
在这种背景下,系统了解美国FDA对植物药态度变化以及FDA对植物药毒理学研究的要求是十分必要的,现将美国FDA对植物药制剂的毒理学研究要求进行评述。
1FDA对植物药的认知历程FDA对植物药的认知随着时间的变迁已发生了质的变化。
首先是在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食品健康与教育法令》,该法令明确地将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列为营养补充剂,这是美国FDA对植物药态度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FDA于1996年起草《植物药研制指导原则》草案,该指导原则的面世,标志着FDA对包括中药在内的植物药的态度发生了质的飞跃,为我国中药以植物药的身份进入美国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机遇。
2004年FDA发布《植物药产业指南》,该指南中明确指出植物药可以OTC或新药的形式在美国上市,同时也认可了植物药不同于化学药的特性,即在植物药研发过程中,药学研究无须再对其中单个或多个植物中的多个组分进一步纯化,药效毒理研究也无须对每一个组分进行分辨和药效研究,也就是说经合理组方的复方中药是可以被FDA接受的。
该指南的出台也直接促成全球第1个植物药Veregen®在美国的批准上市,这是FDA历史上第一个植物性产品以药品的形式获得批准的先例[4-5]。
2FDA对植物药毒理学研究的法规依据当一个新药想进入美国市场时,必须按照FDA 规定的一系列流程进行严格审批。
FDA的CDER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部门执行人用药品的审批职能。
在药品注册过程中,必须按照不同阶段所需毒理学资料及时向CDER进行递交[6-7]。
FDA并未针对植物药研制发布单独的毒理研究指导原则,而是采用化学药物研制的毒理研究收稿日期:2012-08-13作者简介:王根辈(1982—),男,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新药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
Tel: (022)26735708 E-mail: wanggenbei@ 网络出版时间:2012-12-19 网络出版地址:/kcms/detail/12.1108.R.20121219.1640.002.html指导原则,包括ICH发布的12个指导原则外;同时FDA又提出了16个指导文件:SPA递交指南、啮齿类动物致癌性实验设计和结果分析统计学考虑、致癌性研究法案指南、致癌性实验设计方案的提交、短期遗传毒性试验、原料药和产品中杂质遗传毒性和致癌性检测推荐的方法、推荐的遗传毒性试验结果综合分析法指导原则、药物代谢产物的安全性实验、动物模型-确保动物实验中有效性的重要因素、药物制剂的单剂量毒性实验、生殖与发育毒性-研究结果综合评价相关性指导原则、生物制品的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的免疫毒性评价、儿科药物的非临床评价、非临床药理毒理学申请的格式和内容、药品或者生物药联合应用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
因此植物药在申报FDA时,所要开展的毒理研究需要根据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和FDA的毒理指导原则开展相应的安全性评价。
3FDA对植物药毒理学研究的总体要求FDA对于植物药没有分类要求,均归属于植物药,但仍需进行分阶段申报。
在美国,FDA对植物药是以上市与否为标准进行区别对待的,将在美国或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合法上市且没有已知的不安全问题的植物制剂称之为“已上市者”;在各地均未合法上市或有已知的不安全问题的植物制剂称为“未上市者”。
二者在美国开展临床试验时,所需要提供的毒理学研究资料要求差别很大。
对于“已上市者”在临床申请初期、临床I期和临床II期研究阶段(IND阶段)时,所要求的毒理学评价资料要求相对较为宽松,但对于要申报扩大临床III期研究(NDA阶段)时,提交的毒理学资料则基本等同于化学药,依据临床用药周期的长短,需要开展完善的符合GLP标准的临床前毒理研究(表1)。
4FDA对各项毒理实验研究的要求4.1单次给药毒性实验以前单次给药采用两种哺乳动物和两种给药途径(一种为临床给药途径,另一种为注射给药途径)进行,但是目前FDA与ICH均不推荐再进行单独表1FDA植物药申报不同阶段需开展的毒理研究Table 1 Toxicological studies in various stages of phytomedicine declaration in FDA阶段美国已上市者其他国家已上市者未上市者IND阶段(I期和II期临床阶段)①遗传毒性试验;②进行数据库检索研究,以鉴定与欲销售的最终制剂、各种植物成分、植物成分中已知的化学组分等有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的资料;③提交从医学或毒理数据库(如Medline、Toxline、TOMES、RTEC)中获取的有效数据的综述①遗传毒性试验;②进行数据库检索研究,以鉴定与欲销售的最终制剂、各种植物成分、植物成分中已知的化学组分等有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的资料;③提交从医学或毒理数据库(如Medline、Toxline、TOMES、RTEC)中获取的有效数据的综述;④提供其在人体中使用安全的资料,并包括每年销售量、接触人群数量以及不良反应发生率的数据;⑤提供根据适应症、剂量、支持安全性的先人经验为基础逐例测定临床前毒理学资料的性质①遗传毒性研究;②急性毒性研究;③14 d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及系统暴露数据;④1~3个月亚慢性毒性试验;⑤提供来源于参考文献或和药典的有关制品的先人安全使用的文件DNA阶段(新药上市申请阶段)①6/9个月长期毒性试验(啮齿类/非啮齿类);②药动和毒代动力学研究;③代谢产物的安全性评价;④致癌性研究;⑤免疫毒性;⑥生殖毒I段、生殖毒II段、生殖毒III段试验;⑦光毒性研究等试验与美国已上市者相同与美国已上市者相同首次用于育龄妇女前①遗传毒性;②急性毒性试验;③重复给药毒性试验;④生殖/发育毒性试验与美国已上市者相同与美国已上市者相同的单次给药实验[8]。
因为单次给药毒性所能得到的信息完全可以通过剂量递增实验或在重复毒性实验中开展短期剂量探索实验中获得。
4.2重复给药毒性实验重复给药毒性实验的期限通常与拟定的临床试验的期限、临床适应症和用药人群有关[8]。
原则上,采用两种哺乳类动物(其中一种为非啮齿类)进行的毒性实验的期限不应短于临床实验期限,并应达到推荐的最长实验期限。
4.3遗传毒性实验遗传毒性实验是指用于能够检出DNA损伤的体外和体内实验。
ICH推荐的遗传毒性实验标准组合有2种[9]。
在选择标准实验组合时,如果剂量设计合适时,可将体内遗传毒性实验结合在重复给药毒性实验中进行。
针对植物药,完整的遗传实验组合应在II期实验开始前完成。
4.4致癌性实验国际上对于预期长期使用的药物已经要求进行啮齿类动物致癌实验,并且致癌性实验一般应在临床研究期间完成,在申请上市时提交。
中药的优势在于针对慢性疾病有较好的疗效,一般药物临床使用多为长期持续使用。
因此对于临床长期使用的植物药必须考虑开展致癌性研究,以支持其批准上市[9]。
4.5生殖毒性实验根据用药人群的不同,应在适当的时候开展生殖毒性实验研究[8]。
对于拟开展FDA申请的中药品种,如果在申请时缺少在人体或动物中生殖毒性的文件资料,则应在扩大临床试验前(如III期试验)进行实验。
4.6非临床药物代谢动力学/毒性动力学研究在植物药的开发过程中,监测植物药中主要或代表性的化学成分,可以提供有价值的系统暴露数据以便进行全面评价。
由于植物药制剂的复杂性,对其开展药动学研究则有助于设计或解释毒性研究。
针对植物药代谢物的安全性评价,FDA和ICH 有如下要求:①只有在人体代谢物的暴露量超过药物相关总暴露量的10%,且明显高于毒性研究中的最大暴露量时,该代谢物的非临床研究才有意义。
同时应在扩大临床试验前(如III期试验)进行实验,以支持III期临床试验的实施。
②对于每日给药量小于10 mg的药物,当有关物质所占比例较大时,可能需要对该有关物质进行实验。
③一些没有潜在毒性的代谢物(如大多数谷胱甘肽交联物)不需要进行实验。
④对于确实有安全隐患的代谢物(如人体特有的代谢物),其非临床特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5对植物药申报FDA所需开展毒理学研究的启示5.1重视毒代动力学研究,加强植物药代谢物的研究毒代动力学研究是临床前药物安全性评价实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毒代动力学研究,可以说明药物在体内的处置过程(吸收、分布、消除),通过测定毒性剂量和安全剂量下的血药浓度,提供安全窗口,同时可以解释毒理作用机制,有助于指导设计合理的给药方案,开展治疗药物的安全监测,从而开发出高效、安全的新药[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