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论述题范文:民法论述题之禁止权利滥用
2012司法考试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度抽象的、最⼀般的民事⾏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效⼒贯穿民法始终,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法的⽬的和⽅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是民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民法总的指导思想。
确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在我国现⾏的民事⽴法中,承认的民法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意思⾃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原则、禁⽌权利滥⽤、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项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2)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任何⼈没有特权。
⽽且不论什么⾝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3)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平等。
现代社会,随着在⽣活、⽣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益⾼涨,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竞赛结果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管辖”。
故有: 1.⾮经他⽅同意不得为他⽅设定义务。
2.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
(⼆)⾃愿原则 ⾃愿原则,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多称意思⾃治原则。
所谓⾃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由地基于其意志进⾏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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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概念说联系析材料喊口号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2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3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4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5增强全民法制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6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7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义法治理念:定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精髓和灵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组成,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重要保证。
说联系:a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A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重大的影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a有指导作用。
同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a有独立的反作用,a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促进作用。
因此,a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好坏。
它们犹如飞机的双翼,缺一不可。
析材料:…。
喊口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行政法: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定事实:在材料中..占立场:…行为是违法的…理由一:行政行为应该符合合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结合本案…理由二:行政行为应该符合合理行政原则。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论述题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论述题(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引言二、民事权利的行使1.民事权利的定义与分类2.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定义与作用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表现四、结论正文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保护。
然而,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滥用权利的现象,这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构成威胁。
因此,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进行论述。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1.民事权利的定义与分类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照民法规定享有的合法权利,用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地位。
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
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等。
2.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或有行使权者就权利的客体实现其内容的正当行为。
具体来说,民事权利的行使可以表现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代位权等;准法律行为包括催告权等;事实行为包括所有权人使用其所有物等。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定义与作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与公共利益精神,尊重他人的权利。
这一原则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权利的滥用和过度行使。
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表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具体表现:(1)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公民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
(2)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
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公民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过度行使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3)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
(4)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公民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遵循社会公德,维护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不得滥用权利从事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论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及其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论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及其在公司法中的适用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主体基于其拥有的权利而行使该权利,对于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合理的损害或者侵害时,该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受到限制或者禁止。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合法权益的平衡和协调。
在公司法中,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
首先,公司法的核心目标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股东或者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可能会将其拥有的权利滥用,以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其他股东或者公司整体利益。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可以对这些滥用行为进行限制和制约,确保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其次,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在公司合同中也有重要的适用意义。
公司合同是公司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约束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可能会利用自身的权利地位,滥用自己的权利,对其他合同方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可以对这些滥用行为进行限制,保护其他合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在公司法中还可以应用于公司的竞争行为中。
公司之间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动力,然而,一些公司可能会利用其市场地位或者知识产权等权利,滥用其权利地位,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可以对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的适用性。
它可以限制和制约股东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滥用行为,保护其他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它可以保护公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它还可以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市场秩序。
因此,在公司法中充分运用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对于维护公司治理、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含义及认定的思考3200字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含义及认定的思考3200字摘要:不同权利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边界,一旦超越边界就极易造成权利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是在赋予权利主体私权的基础上增加了适当的社会义务。
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的权利观念也在逐渐改变,但是关于这一原则的认定仍然存在争议。
本文借鉴多位前辈的观点,对该原则的认定问题做出一些思考。
毕业关键字:权利滥用;界限1 权利滥用的含义及界限权利滥用是指在肯定权利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下,要求其在自由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尊重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集体利益。
法律对任何一项权利的规定,都至少应该包含两层含义。
一个是权利的外部限制,是指在此权利与彼权利之间能够做出明确、本质区分的界限,非此即彼。
当权利主体行使其权利超出这一外部限制时,其所行使的权利的本质就会发生变化,构成民事侵权。
另一个是权利的内部限制,即要求在行使某项权利不超出外部边界的同时,其本身的目的、方式等必须正当。
权利就像一个大圆中包含了一个小圆。
小圆是其内部界限,是衡量权利行使正当与否的标准。
超出这一界限,权利的不正当性就开始增加。
大圆是其外部界限,越过这一边界,权利行使就会发生质变,失去其原本应有的法律保护的可能性,构成民事侵权。
因此,首先禁止权利滥用的最低要求是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其外部界限,不得给他人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其次,禁止权利滥用强调权利行使的目的、方式的正当性,即法律在授予主体某一权利的同时,也赋予其相当的社会义务,必须尊重他人利益,正当地行使权利,不得突破内部界限。
(一)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违法行为,它有三个特征:第一,违背法律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这是实质特征;第二,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是结果特征;第三,违法行为,这是法律特征。
而权利滥用是指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违背了权利的目的或超越了权利的正当界限的违法行为。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论述题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论述题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正当理由行使民事权利,不能以滥用的方式进行维权。
滥用民事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正当理由滥用权利。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出于恶意或个人私利等非正当目的,滥用权利进行诉讼。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明知合同中存在争议,但出于故意拖延时间或故意使对方承担诉讼费用等目的,滥用权利提起无理诉讼。
第二,滥用诉讼权。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在适用的法律规定下提起诉讼,不能以虚假陈述或隐匿事实等手段进行滥用诉讼。
比如,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当事人虚构事实或故意夸大损失,提高赔偿数额,滥用诉讼权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恶意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能采取滥用权利的方式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比如,在财产保全诉讼中,当事人以虚构债务或其他理由,滥用财产保全权阻挠对方合法行使权利。
对于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和惩处。
法院可以对滥用权利的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撤销诉讼请求、驳回诉讼申请等惩戒措施。
此外,滥用权利的当事人还可能承担因滥用权利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总之,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正当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不能以滥用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论述题

禁止滥用民事权利论述题
我了解你的要求。
滥用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纠纷中利用民事权利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滥用民事权利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
因此,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必要的。
在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法律制度应明确规定禁止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
其次,司法机关应加强对滥用民事权利行为的监督和惩治,确保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同时,加强对民众的法律教育,提高其对滥用民事权利行为的辨识能力,增强法律意识。
此外,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防止滥用民事权利的行动。
媒体可以通过报道典型案例,引导公众对滥用民事权利行为的关注,并对其进行舆论监督。
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加强对滥用民事权利行为的批评和声讨,形成社会舆论压力。
总之,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的需要。
只有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机关的有效监督、公众的法律教育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才能有效地遏制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正。
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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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条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调整,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以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置的倡导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即属民法上的倡导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
倡导性规范也不具有强制当事人遵循的效力。
不遵守倡导性规范,属于自甘冒险的行为,当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因而,守法原则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有所违反,一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将作出否定性评价,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按照民事主体的预期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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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张某比邻。
王某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门前空地上招揽儿童托气球,每天有几十元的收入。
气球经常“撞”在张某的侧墙上。
张某不免妒忌,又认为王某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就将自己的侧墙抹上彩色水泥,插满钢针。
王某的气球遭遇钢针,损坏不少。
双方发生争议。
请结合案情谈谈你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范文】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的滥用,是指权利的行使损害了他人的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基本思想,是要求当事人正确地运用权利。
权利滥用比较典型的表现,是以损害他人为目的行使权利。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既是法律规范,又是道德规范。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同时又是强行性规范。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说明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不是无限制的。
尽管张某是在自己的侧墙上插布钢针,但却是出于危害他人的目的,在心理上是出于忌妒,其房屋是“忌妒建筑”。
本案中,王某的气球“撞”在张某的墙上,并未实际危害到张某的利益,属于张某应当“容忍”的范围。
王某对张某有积极相邻权。
张某搞“忌妒建筑”,侵害了王某的相邻权。
我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某的行为也是不符合此规定的。
综上,张某的行为,超越了所有权行使的边界,应当认定为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行为。
具体而言,应当认定其构成对王某相邻权的侵犯。
我国《物权法》第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据此,王某可以请求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