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劳动者支起安全网——写在《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初审之际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颁发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律文号】:豫政[2003]54号【颁布日期】:2003-12-19【执行日期】:2003-12-19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号【字体:大中小】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缴费金额等情况和生产事故发生情况在本单位内定期公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定期调整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费率问题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是中国重要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之一。
河南省的政府一直努力着营造一个安全友好的工作环境,以确保工人的健康和尊严,并鼓励社会关注和保护工人及其家属。
为此,河南省立法,制定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通过社会保险方式,保障劳动者和其家属有效地抵御工伤风险。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16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旨在促进就业和职业安全,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受伤劳动者及其家属得到有效的经济和医疗救助。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保被保险人须为河南省内就属非全日制雇佣劳动者,并参加由河南省社会保险局统一管理的工伤保险。
被保险人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被保险人工作满一个月后,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总和,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责任状况、资格审查、经济补偿和医疗护理程序,并规定了对工伤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
具体而言,被保险人可在工伤发生后,向社会保险局申请临时救助服务,经审核后,领取医疗和失业补助,以抚慰受伤者经济需要。
此外,《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被保险人的雇主应提供护理服务,并负有进一步的职业安全培训义务,以加强劳动者安全意识、增强岗位技能,减少工伤发生率。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6年10月11日正式实施以来,河南省的工伤保险制度备受广大劳动者欢迎,群众对这一制度表示肯定。
根据相关报告,河南省2018年工伤保险受益人超过400万人次,赔付金额累计30亿多元。
由于《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河南省的就业和职业安全得到大大的改善,社会各界的保障和关注也有所提高。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促进河南省的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让每一位劳动者都得到公平而有效的保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豫人社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意见豫人社规〔2019〕7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统一规范全省的工伤认定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伤认定管辖权限。
根据属地原则,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办理的工伤认定事项(包括老工伤确认)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省辖市[不含县(区)]和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二、规范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交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
按照“放管服”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尽量简化证明材料,具有替代作用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取得的其他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三、在工伤认定受理环节中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意见执行:(一)申请工伤认定时,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出具补正通知书,告知其通过劳动仲裁或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
河南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2011全文最佳答案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征

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中落实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不利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安全管理和制度保障责任、投入保障责任、教育培训和法治宣传责任、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和安全文化建设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条【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责任清单,明确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形成涵盖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工作机制,考核结果向全员公示并作为从业人员收入分配、职务调整、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其它主要决策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并有效实施;(五)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动本单位科技兴安和安全管理智能化转型;(六)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加强安全风险管控,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配合事故调查;(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组织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问题,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1.09•【字号】豫人社函[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函〔2010〕10号)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效率,逐步实现工伤认定电子网络化管理,现就规范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单位工伤认定申请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填报延长申请时限审批表(见附件1),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但已超出用人单位申请时限的,经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后,用人单位应代为其提交申请材料。
四、用人单位对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无异议的,应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包括工伤事故报告在内的其他材料。
五、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统一为A4纸大小,不属于A4纸大小的,应将材料粘贴至A4纸上面。
六、申请材料应按以下先后顺序装订成册:1. 工伤认定申请表;2. 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 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 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5.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6. 工伤事故报告(格式见附件2);7. 证人证言(格式见附件3);8.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财政经常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城乡劳动者。
但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省辖市实行全市统筹。
中央驻豫单位和省属驻郑单位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特殊行业,实行省直接统筹。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特殊行业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工伤保险宣传方案

工伤保险宣传方案工伤保险宣传方案工伤保险宣传方案根据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X年河南省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工作的通知》【201X】4号的有关要求,为抓住《工伤保险条例》颁布10周年的有利契机,切实做好我县《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我县定于201X年6月3至6月15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
具体活动方案如下:一、宣传内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二、宣传对象本次工伤保险集中宣传的主要对象是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
各地在集中宣传活动中,要重点加强对高风险企业、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小微型企业负责人及其职工的宣传。
三、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通过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悬挂条幅和宣传用语、发放宣传手册和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
四、活动安排(一)集中开展一次现场咨询活动。
组织人员在6月15日开展工伤保险政策集中宣传咨询活动。
要安排工作人员在人员集中的主要街道、社区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点,宣传政策、发放资料、现场咨询。
(二)悬挂宣传横(条)幅标语。
在主要街道显目的地方悬挂宣传横(条)幅。
横(条)幅宣传用语内容为:1、参加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2、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3、工伤事故不幸工伤保险有情4、工伤保险为职工支起劳动安全网5、工伤保险与您风雨同舟(三)发放一批政策宣传单。
结合这次集中宣传活动,借助县、乡、村三级公共服务平台,将《工伤保险手册》和宣传单摆放在就业服务大厅、医保中心大厅、各乡镇劳保所和各村级服务站等工作场所,以方便用人单位和职工领取。
同时,在宣传日向过往群众宣传、发放。
年度工作计划格式(范文)一、为什么要写工作计划:1、计划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工作有两种形式:一、消极式的工作(救火式的工作:灾难和错误已经发生后再赶快处理)二、积极式的工作(防火式的工作:预见灾难和错误,提前计划,消除错误)写工作计划实际上就是对我们自己工作的一次盘点,年度工作计划格式:1、让自己做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计划是我们走向积极式工作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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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各大媒体、新闻网站刊 出 < 条例
维普资讯
费用, 由实习单位和双方 平均分
“
他们为城 市建 设和社会发展 出过 大
作 中被传 染, 应该如何保障?属不属 于工伤? 孔令晨表示 : 如果这种情况
近 5% 由工伤 问题 引 起 的。 类企 0是 各 业特 别 是 工矿 企 业 、 筑 业 , 安全 建 在
例的制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 障劳 保
动者权益非常必要。
统筹已覆盖全省 1 个省辖 ( ) , 8 管 市 参保人数达 43 1 万人 ,较 20 年底 03
的 20 0 万人翻了一番 。 短短两年多时 间, 从零起 步到 目 , 河南 的工伤保
助和经济赔偿。希望尽快制定 < 河南 省工伤保险条例 》 。
“ 果发 生 工伤 , 当享 受 什 么 如 应
起来就十分棘手。其实 , 工伤保险 < 条例 》 本来已经将农 民工涵盖于工 伤保 险制度范围之内 , 但就是因为缺 乏具体措施 , 针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
格实际上却在招 用农民工的包工头 ,
列内。< 条例 ( 草案 ) 提供的处理规 》 则是 : 一般 情况 下 , 学生实 习期间受
伤 ,应该 由学校和单位双 方承担 责
权益?工伤应该按 什么标准进行补 助? 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要受到 怎样的处罚?” 06年 5 2 20 月 5日, 省
任 。参照 国务院 < 工伤保险条例 》 和
疫 区工作 而感染该 疾病的 ,视 同工
缴?”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的
南省人大常委会第 2 次会议首次审 7
的单位同时就业。这种情况下 , 一旦
发生工伤 , 具体应该 由谁负责? “ 促进工伤 预 防和职 业康复 是
议 < 南省工伤保 险条例 ( 河 草案 ) 》 ( 下称 < 条例 ( 草案 ) 。对于河南 》)
几千万劳动者来说 , 这无疑是一个福 音, 意味着法律将为他们支起一张劳
必要 , 对于维护 职工权益 、 分散 用人 单位工伤风险 、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 要作用。” 常委会副 主任夏清成的一 席话得 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 。 常委会
组成 人 员 在分 组 审议 时纷 纷 表示 , 条
伤保险条例 》 正式施行 。结合本省实 际的配套措施—— < 河南省实施 ( 工 伤保险条例 )暂行办法 》 也随之启
用 。根 据劳 动保障部 门的统计 , 至 20 年 6 06 月底 , 河南的工伤保险社会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 出台
工伤 保 险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的现 实 需 要
同样牵动着人大代表们的心 。 20 在 06 年 1月召开的河南省十 届人大四次 会议上,刘向华等 1 名人大代表提 4 出议案 : 据统计 , 河南近年发生 的行 政复议、诉讼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 ,
,议 , l f 严格把关 i
20 年 1 月 2 06 1 8日下午 , 条例 < ( 草案 ) 首次提请河 南省人大常委 》
会审议 , 接受检验。 “ 工伤 保险是 社会保 障体 系 中
< 工伤保险条例 》 明确的重要立法宗
旨之一 , 但是 , 在具体 条文中却找不 到如何促进工伤预 防和 职业康复的 相关规定 ,使这一 立法宗 旨难以落
不按 “ 工伤 ” 处理 , 不利于鼓励人们
力舟匠 犬, 献 应当 与城市职 工享受同
担。
等待遇 ’ 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诃 厅 长 孔令 . 解 释说 ,“ 条例 ( 晨 < 草
“ 单位撤 销后 ,工 伤保 险怎 么
积极参 加 与传染病 的 斗争 。 因此 ,
< 条例 ( 案 ) 规定 了 “ 同工 草 > 视 伤”即 “ , 职工 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
险工作的确值得圈点。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 新的矛盾和 问题大量 出现 , 现行法规 和行政措施对此调整起来明显乏力: 比如 , 近年频频见诸报端 的建筑 工地上发生的农 民工工伤事件 , 处理
管理及 职工职业病防 治方 面存在不 到位的现象, 时常出现工伤事故和发 生职业病 , 职工得不到有效的医疗救
动安全保障网, 他们有望不再为工伤
而 流泪 。
法, : 刻 昝缓
20 年 1 1日, 04 月 国务院 的< 工
实。”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
认为 , 该条例 的很多内容都 是原则 “ 性规定 , 可操作性 不强 , 需要进一步
细化。”
的一项重要 内容。 制定这个条例很有
( 草案 ) 的征 求意见稿 , 》 向社 会各
界 人 士 广 泛征 求意 见 。一 时间 , 工 “
于保障他们 的合 法权益 ” “ 、 伤残补
助金的标准可以适 当提高 ” ……
20 06年 1 月 2 1 8日下 午 3 , 点 河
伤保险” 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条
例( 草案 ) 也在不断地吸纳各方意 》 见 中不断完善。
由于工伤保险制度涉及面广 , 对
法规的操作性要求较高 , 常委会组成
人 员审议 < 条例 ( 案 ) 时向起 草 草 》
部 门提 出了不少疑问。 “ 学生实习期间受伤 ,算不算 工 伤?”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的 工作人员解释说 : 由于学生实习期 间 跟企业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 企业 没 有义务为学生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因 此, 这类情况不能 划归到 “ 工伤 ”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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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 , 为劳动者支起安茔网
写在《 南省工伤保 险条例 ( 河 草案 )初 审之 际 》
■本 刊 记 者 邵卫科
“ 把农 民工纳入工伤保险 , 有利
有关部门也很难处理。 再如 ,与就业观念 的转变相伴 , 社会上近两年产 生 了大量 的灵活就 业者。 他们往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