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生产)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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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壹次会议于200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29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壹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且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和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

第八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宣传,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积极报道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且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壹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运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运营活动。

第十二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运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三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运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物品生产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壹)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更新和维护;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价、评估、监控、治理;

(五)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配备、维护及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五条生产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矿山及危险物品生产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八条生产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

第十九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排除。

第二十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生产运营规模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且定期进行演练,对装备、器材加强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二十壹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对作业场所的有毒物质、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实行分类管理,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对不符合劳动条件的,必须及时治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安全管理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生产运营单位不得对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期缴纳保险费,且按规定对工作中有职业危害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壹)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由政府投资的,财政予以保障,确保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体系,逐级签订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壹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依法对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问题,应当责令整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进,且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运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及时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定期公布安全生产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三十条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等领域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企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该企业运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壹条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监理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且对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监理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进入本省开展相关业务的省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接受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四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生产运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的和财产损失,且保护事故现场,保存有关证据,不得伪造、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三条生产运营单位发生重伤、死亡或者急性中毒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部门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且同时按系统逐级上报,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四条下列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壹)重伤事故,由生产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二)壹般死亡事故,由省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三)重大和特大死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四)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上级人民政府能够派员参加或者直接调查处理应当由下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安全事故。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安全事故,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进行调查处理。调查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工会进行调查,且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前俩款的事故调查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事故调查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各调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别对事故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如果对事故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达成壹致意见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裁决。

第三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结案的事故进行复查,且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30日内批复结案,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的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壹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视情节和责任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运营单位予以批准、许可、颁发证照、验收通过的;(二)对应当依法制止和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和处理的;(三)对发现可能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隐患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五)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拖延报告的;(六)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第四十二条生产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且处1万元之上5万元以下罚款;(壹)安全生产设施未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二)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定期检测或者分类管理的。

第四十三条生产运营单位未对可能导致重大、特大事故的隐患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万元之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关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且处2万元之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之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分,由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决定,且将处理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乡镇卫生院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范文最新推荐------------------------------------------------------ 乡镇卫生院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 根据市卫生局文件精神,今年6月份,乡镇卫生院积极开展安全发展,预防为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医院制定了可行的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卫生院职工安全知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全面加强安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创新工作方法,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卫生院安全事故零发生,坚决杜绝责任事故。为构建和谐社会、确保一方平安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活动主题 严格管理、消除隐患、杜绝责任事故、确保一方安全。 三、主要目标 坚决杜绝责任事故、医疗纠纷事故、火灾事故为零,车辆事故为零,其它安全事故为零。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实现领导安全责任意识明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体干部职工防范意识明显提高,安全生产常识明显提高。 四、活动内容 (一)建立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 / 21

全体干部职工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医疗行业虽然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为他人谋求健康的,但一时的疏忽,则会给他人、社会、单位带来多方面的不和谐因素。所以,在这次活动中,院长在安全活动负总责,全体干部职工要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还要加强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逐一整改,使本单位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严格责任追究制。凡发生安全事故,一律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二)全面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卫生院的中心工作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认真学习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着重在落实上下功夫。 (三)做好重点环节的管理,提高对应急救援的能力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能力。 五、方法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6月1-10日) 制定安全生产活动月方案。召开职工大会进行动员,做到全体干部职工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和安全发展、遵章守纪的氛围。 (二)第二阶段: 全面实施阶段(6月11-25日) 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扎实推进,卫生院对本单位、分院及辖区所属医疗卫生室要一起开展。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

甘肃省安监站安全管理资料教材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甘肃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编制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是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参考外省、市安全监督机构的资料格式及借鉴我省大型建筑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基础上编写的。 这次在网上发布的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资料》中的局部进行了修改,在重新编辑的工作中,得到了省建设厅有关领导和工程建设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省建设工会、兰州市安监办、天水市质监站、省建三公司、省建六公司、省建七公司、省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的帮助与支持,同时也收到了许多关心此项工作的同志提出的宝贵意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很广,内容很多。编辑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在编辑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不妥之外,真切希望各单位在应用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站,使该《资料》不断充实和完善。 本《资料》编辑时,对使用较少的个别项目安全资料未加收入,各单位在应用中若遇此项目,可按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安全资料。 甘肃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二OO五年六月

总目录 第一卷安全管理 (2)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管理 (4) 二、施工组织设计 (11) 三、分部(分项)工程与特种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 四、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操作证复印件 (47)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检查记录 (50) 六、安全教育 (57) 七、班前安全活动 (64) 八、安全标志 (68) 九、工伤事故档案 (70) 第二卷文明施工 (77) 一、文明施工管理 (78) 二、现场防火管理 (86) 第三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检查验收表 (91) 第四卷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12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月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汇报材料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你们好! 自进入十一月份以来,我项目部三座桥梁施工进入了安装及桥面系施工阶段。为了配合施工质量、进度,项目部对各分部、分项危险源做了充分的分析并及时掌握隐患的动态,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地域落实到人,限时整改,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结合项目部当前工程施工实际,我们还做了如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人员管理方面: 由于桥梁每一道工序完成后,人员动态有较大的变化,项目部对新进场的人员都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能培训、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种人员的操作证逐一核对、对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的考试,购买所有进场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对已退场的人员及时的办理离场登记手续。 二、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方面: 目前我们桥梁6标薛窑桥已进入上部吊装关键阶段,150t的浮吊船已进入施工现场,项目部已对浮吊船的手续验收、核查、登记并报送总监办,同时还对操作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并对桥梁施

工环境作了交底。对三座桥的现场起重机及临时用电设备、配电箱的安全状况做到设备责任到人,现场电工每天必须做好设备的防护罩、接电线路、保安器的检查工作并有记录,要求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对各关键部位加强监控,遇有机械故障及时维修,保养并提供维修单。根据桥梁办、总监办下发“冬期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我们及时的对施工现场的各类机械进行了安全检查,并要求各机械责任人加强冬期机械的保养(换适合冬期施工的油及采取一些保温措施)。 三、及时召开安全会议

结合本项目部生产施工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加强检查、督查的基础上还必须加强人员安全方面的统一认识,民主化管理,通过安全会议的平台,不断总结经验,分析隐患的排除方案,除每一月固定的安全例会外,我们项目部还在每一个分部分项开工之前都要组织召开质量、安全分析会对主要容易产生危险源的地域预先采取防范措施。 四、现场安全检查: 项目部为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实效性,杜绝过过场的麻痹思想,每个月项目部都要组织有主要负责人参进行安全大检查。11月28日项目部就以冬期安全生产大检查为主题进行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6条,现场要求整改的3条,并就以上的安全隐患及时召开施工现场负责人会议给予通报,制定整改措施,限时落实到位。

医院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

20XX医院安全生产月工作总结 我院安全生产月活动,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 “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落实市、区关于开展“服务年”以及区卫生局关于开展“质量绩效管理年”活动的要求,围绕安全生产工作主线,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教活动,强化全院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全院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并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为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具体总结如下: 一、固化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医院专门成立了 “安全生产月”工作领导小组,庄俊汉院长亲自任组长,其他院领导班子为成员并分别挂点分管部门,分院院长及各职能科室主任为主要成员。领导小组还下设两个工作组,一是医疗护理安全组,由邵豪副院长主抓,医务科、护理部牵头落实;二是消防安全及后勤保障组,由田华伟副院长主抓,总务科牵头落实。从而确保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医院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注重实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 (一)广泛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

我院在医院门户网站建立了“安全生产月”专栏;在院内宣传栏编排了一期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门急诊、住院部、社康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派发安全宣传折页;制作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横幅,从而营造了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普及了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了工作人员安全意识。 (二)开展消防安全技能培训。我院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开展和参加了以下培训: 1、积极参加6月17日区卫生局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班。对5月1日起实施的新《消防法》进行了认真学习,并把学到的消防安全知识融入到日常的各项工作中,全力维护医院的消防安全。 2、认真举办6月12日院内消防安全学习班。聘请消防专业人士以最新案件为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深入浅出地进行分析,从不同角度宣讲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危机意识。重点学习了火警发生时应采取的行动、紧急逃生方法;日常用电的安全常识;灭火器、防毒面具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等消防常识。同时还请辖区民警对社区安全防范措施及在新形势下市民如何谨防诈骗等做了宣讲。 3、举办专职、兼职司机安全生产学习班。6月5日成都公交车发生事故后,为深刻吸取事故的教训,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并结合区卫生局开展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整治工作,我院在6月19日专门举办司机安全消防学习班。

2016年下半年甘肃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危害及其防护模拟试题

2016年下半年甘肃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危害及其防护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__。 A.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 B.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 C.第一产业中的服务业 D.服务业 2、为不影响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当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万元时不再存储。 A.300 B.600 C.800 D.1000 3、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__。 A.推荐性标准 B.强制性标准 C.一般性标准 D.行业性标准 4、”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如发现问题,负责进行调度,并转告有关部门。”这是____的职责。A:财务部门B:生产部门C:总会计师D:安全专职机构 5、采用__措施消除和降低粉尘危害,是治本的对策,是防止尘肺发生的根本措施。 A.工程技术 B.密闭 C.通风 D.吸附

6、具有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电气设备是__类。 A.Ⅰ B.Ⅱ C.Ⅲ D.0 7、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__进行检测。 A.井上空气含氧量 B.含氧量 C.空气含氧量 D.井下空气含氧量 8、安全评价的目的不包括__。 A.确定和衡量来自危险源的危险性、危险程度 B.确定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C.采取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的危险性是否可接受 D.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可接受 9、__常用在桥梁或隧道入口前,以检验装备或碴石有没有超出正前方固定设备围砌的限界。 A.隧道检查器 B.山洞检测器 C.临界检查器 D.临界限界检查器 10、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__予以保证,该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A.董事会 B.厂长 C.经理 D.投资人 11、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期间__执业。

最新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7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1 xxxx年7月1日,蔡xx村主任主持召开全村xxxx年7月份生产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全村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村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现将会议相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支委吴金保传达上级文件精神 (1)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2)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3)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二、支委吴金保布置本月安全生产工作 (1) 扎实做好两节安全生产工作 (2) 加大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内不存在三合一场所。 三、支部书记陈云博讲话 (1) 要认识到位 (2) 要检查到位 (3) 要告知到位 (4) 要记录到位 主持:蔡xx 记录:蔡xx 参加对象:xxxxxxxxxxxxxxx 6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2 xxxx6月1日,蔡xx村主任主持召开全村xxxx年6月份生产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全村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村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现将会议相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支委吴金保传达上级文件精神

(1)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2)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3)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二、支委吴金保布置本月安全生产工作 (1) 扎实做好两节安全生产工作 (2) 加大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力度,确保辖区内不存在三合一场所。 三、支部书记陈云博讲话 (1) 要认识到位 (2) 要检查到位 (3) 要告知到位 (4) 要记录到位 主持:蔡xx 记录:蔡xx 参加对象:xxxxxxxxxxxxx 5月安全生产会议记录3 xxxx年5月4日,蔡xx村主任主持召开全村xxxx年元月份生产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全村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村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现将会议相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支委吴金保传达上级文件精神 (1)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2)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3) 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甘肃矿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保证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州)、县(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制止、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二) 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执法依据、管辖范围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八)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十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四)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十五)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十六)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十八)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十九)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十) 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 (二十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二十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三)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十四)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十六)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七)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二十八)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二十九)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三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三十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三十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十四)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三十五)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管辖范围。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按照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三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第七条执法准备工作。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制造部生产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2、制造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制造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制造部经理和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制造部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制造部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制造部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动力设备科负责人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班组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制造部经理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安全管理网络图: 三、 1、 一般规定 ⑴、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标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⑵、 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人人都要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自主保安防护意识,在履行本职工作时,防止本人和他人发生工伤事故。 ⑶、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供有

2019年卫生院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2019年卫生院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在卫计局的统一部署下,围绕安全生产工作主线,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教活动,强化全院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深入开展安全检查,积极消除事故隐患,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全院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并以安全至上、安全发展为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 一、固化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安全生产月工作领导小组,由黄院长任组长,其他院班子成员及各科室组长为主要成员。确保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医院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注重实效,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一)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传活动。 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我院LED悬挂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等标语,在健康教育宣传栏上张贴安全生产月宣传画,在院微信公众号开展安全生产月专栏,在门诊大厅循环播放安全生产月宣传视频;召开全院职工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学习内容,强化全院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宣传安全常识,广泛动员,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从而营造了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普及了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了安全意识。 (二)开展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认真学习了《消防法》,并把学到的消防安全知识融入到日常的各项工作中,全力维护医院的消防安全。重点学习了火警发生时应采取的行动、紧急逃生方法;日常用电的安全常识;灭火器、防毒面具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等消防常识。 (三)加大力度保障医疗安全。 加强对临床医务人员的培训,严格执行医疗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开展病历书写、诊疗操作规范为主的培训,提高业务技能水平。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加强医患沟通,禁止推诿病人,避免和妥善解决好医患纠纷。加强院内、外急诊工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加强疑难危重病人的转诊等制度执行情况,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避免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医疗废物、氧气瓶等危险物品及其储运场所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保卫知识、水、电、气等方面培训和教育,提高了他们防盗、防破坏、防火等方面技能水平;对氧气瓶、消防设施等重点加强管理,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5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 2017年9月25日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起施行)中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下文是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媒体单位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生产

安全生产月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13年6月25日 会议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主持人:杜久兵 记录人员:程克新 出席人员:项目部全体人员及各施工队人员 会议内容: 杜经理: 为确保中交一公局三公司德商高速公路范县段TJ-4标项目部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进行,学习业主、公司上级文件精神,特制订2013年德商四标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具体安全生产月活动具体安排: 06月05日至06月10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 06月10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06月17日至06月23日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周活动; 06月24日至06月30 日开展“平安交通”评选等特色活动; 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有力的推动了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保障了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对于“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暴露出的问题,我们将认真总结和分析,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并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更加严格、更加细致地做好安全工作,为企业的生产建设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13年02月25日 会议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主持人:刘刚、程克新 记录人员:宁晋图 出席人员:项目部全体人员及各施工队人员 会议内容: 本次会议由项目总工刘总,安保部程部长主持召开年后对年后复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项目部将安全培训教育做为春节之后复工的第一件事来抓。2月25日晚项目部组织各施工队成员召开“年后复工安全培训教育”会议。 会议上提出春季是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季节。项目部为更好的完成全年的生产目标,提高施工速度。根据春季气候特点特制定以“春季八防”为重点内容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一、火灾爆炸;二、防高空坠落;三、防触电;四、防中毒;五、防交通事故;六、防污染。项目部组织人员进一步查漏补缺,落实整改,确保各施工队春季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运行。 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13年04月27日 会议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主持人:刘刚、魏军辉 记录人员:宁晋图

甘肃省安全系统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章制度实施研究细则(修订稿子)

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负责律法规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实施细则。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类功能区及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

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第二章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省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市县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省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市县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一次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四)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五)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公司安全生产月度安全例会汇报材料【最新版】

公司安全生产月度安全例会汇报材料 一、通报上次例会提出问题的执行情况: 1、各生产部门组织科技工作者,进行谏言献策大讨论并上报至科协。 2、技术部、煤气化分厂、甲醇分厂、动力分厂针对有毒有害气体、高温高压环境、密闭空间作业、放射性污染源等方面,重点开展排查整治活动。 3、煤气化分厂、甲醇分厂、煤储运分厂、动力分厂、水处理分厂、电气分厂、仪修分厂、中心化验室按照《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关于在“两会”和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广经字【2019】15号)文件要求,在全国“两会”期间(3月1日至3月20日)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 二、各分厂汇报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及下月安全工作计划。 三、通报上次例会提出需协调的问题。(无) 四、通报3月事故情况。(无)

五、通报3月全员隐患排查奖励活动排名情况。 3月上报隐患共111条,总积分114分,参与人数24人。集体前三名:第一名煤储运分厂,第二名动力分厂,第三名甲醇分厂。 六、通报公司领导及分厂领导挂牌包保活动开展情况。 3月公司及分厂领导包保活动均已开展,并有记录。 七、通报本月专项整改情况及下月专项整治的内容。 3月为应急管理提升月,各单位清查应急物资、更新了物资台帐;更新了每日一练的演练内容,强化了每日一练的应急响应程序。 4月为特种设备管理月,各单位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按期检定检测试验,保证其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八、通报公司、上级部门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未完成项的处罚决定。 1、各分厂上报周自查问题66条,已全部整改完成。

2、组织周安全例会4次,月度安全例会1次。周安全检查共2次,问题6条,已整改完成。 3、3月14日化工委员会检查,发现一般隐患7条,已整改完成6条,1条未完成,煤气化分厂需停车大检修时处理。 4、3月20日集团公司化工委检查,发现一般隐患2条,已整改完成。 5、3月21日集团公司挂牌领导检查,发现一般隐患6条,已整改完成。 6、3月22日汲取3.21爆炸事故教训,开展公司安全大检查,查出一般隐患17条,已整改完成14条,3条正在整改。 7、3月23日集团化工委员会检查,发现一般隐患9条,已整改完成5条,4条正在整改。 8、3月6日公司大检查,查出一般隐患35条,全部整改。 9、3月21日月度安全大检查,查出一般隐患37条,整改完成

2020年(安全生产)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甘肃省安全生 产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壹次会议于200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29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3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壹次会议通过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运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运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且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和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

第八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宣传,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积极报道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且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生产运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壹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运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运营活动。 第十二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运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三条生产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运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运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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