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甘肃矿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保证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州)、县(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制止、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二) 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执法依据、管辖范围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八)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十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四)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十五)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十六)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十八)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十九)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十) 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

(二十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二十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三)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十四)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十六)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七)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二十八)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二十九)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三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三十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三十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十四)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三十五)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管辖范围。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按照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三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第七条执法准备工作。

(一)了解受检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或存储过程的危险性、生产设备及其安全性能、相关安全资料等;

(二)根据受检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特点确定执法检查人员。如检查特殊行业或者涉及较深专业内容,可以请该行业(或专业)的专家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培训,也可邀请专家共同参加;

(三)根据检查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相应条款进行熟悉;

(四)依据执法检查目的和内容,制定检查提纲,检查提纲应当包括询问提纲、现场检查提纲、受检单位和负责人的相关情况等;

(五)根据检查需要,准备必要的执法检查仪器设备、执法文书、各种检查表格等;

(六)执法检查一般包括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记录相关情况等。要根据检查的方式、方法、步骤,结合执法检查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个人专长,事先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工作分工。

第八条进入受检单位。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入受检单位要着装严整,仪容整洁,向受检单位出示《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或者《甘肃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告知执法检查事项。执法检查要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二) 《甘肃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甘肃省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工作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现场执法检查。

(一)现场执法检查要按照检查提纲和工作分工,分头组织实施;

(二)现场执法检查一般包括查看作业现场,查阅档案资料,询问现场人员,测量、检测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拍照、记录、取样等内容;

(三)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内容包括:

1、检查的时间、地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2、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情况;

3、履行告知程序的情况;

4、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

5、现场执行情况。

检查人员和受检单位负责人要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受检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十条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情况的处理。

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受检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符合要求,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的,执法人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束后归档备案。第十一条不属于本单位管辖,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情况的处理。

(一)执法人员确认检查情况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二)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填写《案件移送书》;

(三)执法人员要复制全部案件资料,正本送达被移送部门,副本由检查单位保存;

(四)执法人员要及时向被移送部门了解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待结案后,将回函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与案件副本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限期整改情况的处理。

(一)执法人员发现受检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以当场改正或者整改的,要责令其当场改正或者整改;

(二)执法人员发现受检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不能当场改正或者整改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定整改期限,责令其限期整改;(三)受检单位完成整改,提出复查申请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整改情况逐项组织复查,根据复检情况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

(四)对未按照要求期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受检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受检单位从危险作业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受检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二)执法人员对受检单位发出《强制措施决定书》,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执法人员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

(三)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执法人员有权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权限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关闭;

(七)拘留;

(八)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权限。

(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二)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三)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四)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五)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六)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应当报请共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九)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六章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对法定依据明确,违法事实确凿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并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在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七章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二十条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条件。

(一)受检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

(四)有明确的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范围。

(一)从事涉及安全生产有关活动,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认证而未经批准、认证,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二)虽已取得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批准、认证,但已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

(三)有证据证明有伪造、涂改、非法转让、出租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有关证照行为的;

(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服务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发现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安全许可、认证事项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欺诈行为的;

(六)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漏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七)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予以立案。已经批准立案进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阐明理由,并经批准立案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予以终止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组织立案调查。

(一)组织立案调查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原则;

(二)调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调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决定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登记造册,开具清单,并予以封存固定。向当事人发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告知应遵守的义务,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六)立案调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执法文书;

(七)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拟定处理意见,整理有关证据资料,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案件集体审理。

(一)对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体审理决定;

(二)案件承办机构向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案件审理机构提供案件全部资料;

(三)案件审理机构按照审理程序对案件的执法主体是否合法、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依据是否正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齐全,处罚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集体审理;

(四)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件集体审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八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力。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举行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听证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第三十条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质证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一条听证程序。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三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听证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即: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九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受检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并由当事人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形式。

(一)直接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向当事人宣告,宣告结束后交付当事人。送达时,当事人不在场的,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指定代收人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待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或者收发部门签收。签收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注明签收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

(二)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送达人应邀请当地乡镇、街道或者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文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

(三)委托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受委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直接交付邮局挂号邮寄给受送达人,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到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公告送达。

采取上述几种方式无法送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方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完成。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当事人按时全部履行处罚决定的,应当保留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监销单。

(二)行政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时延期或分期缴纳;

2、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罚款,经承办人书面通知,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申请强制执行时,承办人员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发,承办人将《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人民法院;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对行政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章结案

第三十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继续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四十一条案件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结案审批表》,报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进行归档,制作案卷。案卷编目分类顺序如下:(一)案卷首页;(二)案卷目录;(三)立案审批表;(四)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证明材料等;(五)听证笔录、听证会报告书等;(六)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七)案件处理呈批表;(八)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九)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判决书、裁定书副本;(十)销案报告;(十一)其它有关材料;(十二)卷宗封底。

第十一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十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拒绝监督检查,阻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过失的;

(二)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一)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二)跨行政区域移送的案件;

(三)涉外案件;

(四)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

(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四十七条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有权调阅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卷宗。

第十二章错案追究

第四十九条本规范所称错案,主要指下列几种情况。

(一)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撤销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件材料,受理行政投诉等行政执法监督方式认定为错案的。

第五十条错案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

(一)监督管理相对人所受的损害必须是执法人员的公务行为造成的;

(二)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具有主观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过错或者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第五十一条错案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恪守职责,不滥用职权;

(二)与个人过错责任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错案的,执法人员应承担错案责任。

(一)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使用依据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执法对象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错误决定,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三)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错案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在错案责任追究中,根据过错情节、性质,分别给予责任人如下行政处分。(一)因过失造成错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因缺乏责任感,一年造成2次以上错案,暂扣执法证件或调离执法岗位;

(三)故意违法执法造成错案,调离执法岗位,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错案责任追究,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体决定,具体事务由本部门行政监察机构承办。

第五十七条错案审理过程中,应听取执法责任人的申辩,听取执法相对人的陈述。

第五十八条在事实证据确凿,错案责任成立的基础上,由专门会议形成纪要,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五十九条被追究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本部门负责人申诉,也可以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甘肃省安监站安全管理资料教材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甘肃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编制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是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参考外省、市安全监督机构的资料格式及借鉴我省大型建筑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基础上编写的。 这次在网上发布的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资料》中的局部进行了修改,在重新编辑的工作中,得到了省建设厅有关领导和工程建设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省建设工会、兰州市安监办、天水市质监站、省建三公司、省建六公司、省建七公司、省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的帮助与支持,同时也收到了许多关心此项工作的同志提出的宝贵意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很广,内容很多。编辑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在编辑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不妥之外,真切希望各单位在应用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站,使该《资料》不断充实和完善。 本《资料》编辑时,对使用较少的个别项目安全资料未加收入,各单位在应用中若遇此项目,可按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安全资料。 甘肃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二OO五年六月

总目录 第一卷安全管理 (2)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管理 (4) 二、施工组织设计 (11) 三、分部(分项)工程与特种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 四、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操作证复印件 (47)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检查记录 (50) 六、安全教育 (57) 七、班前安全活动 (64) 八、安全标志 (68) 九、工伤事故档案 (70) 第二卷文明施工 (77) 一、文明施工管理 (78) 二、现场防火管理 (86) 第三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检查验收表 (91) 第四卷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128)

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实践与思考

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实践与思考丰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邹凤国、杨志远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实现公平正义就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就是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是依法治安的题中之义,能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助于形成和谐法治社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践,从以下几方面谈些思考举措。 一、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牢固树立执法意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各级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灵魂。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就要做到加强执法工作领导,落实执法责任,充实执法力量,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创新执法方式,规范执法程序,这对于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制止和纠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坚持执法必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权威,关键在于依法行政,程序化执行。一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守法者切实依法予以维护,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敢抓、敢管,铁腕依法行政。强化程序意识,依法完善有关执法程序的制度和规则,加大对程序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同时公开行政执法,保障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确保程序正当、合法。二是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及《江西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考核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三是要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规范性的内部监督制度,完善定期执法分析制度,全面掌握执法动态,评估执法效果,调整执法工作的重点,做出正确的执法决策,减少执法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对年度、季度和月执法工作超前做出决策,有计划、按步骤开展执法工作,不定期自查自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要强化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范文最新推荐------------------------------------------------------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2015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编制依据 (一)县安监局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局直接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63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烟花爆竹零售点77个,规模以上工贸企业48家。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45处。 (二)县安监局执法力量和执法重点 1、县安监局目前有执法人员12名,执法车辆3辆。 2、根据县安监局执法力量和监管责任,确定县安监局2015年执法重点为: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规模以上工 1 / 6

贸企业。 二、执法工作量安排 1、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上下半年各检查1次,复查率100%。 2、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和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上下半年各检查50%,复查率100%。 以上为我局日常安全执法检查计划,国家、省和市另有安排的,按上级要求进行执法检查。 三、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履职情况、安全承诺制落实、“三项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三同时”、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方面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特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一是检查“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

安监执法程序

安监执法程序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立案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及证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押樱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 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 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象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八、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或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并在7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十、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违法案件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送书》,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行政处罚 一、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吊销有关证照; (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决定,由发证机关作出。 三、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处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

2016年下半年甘肃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危害及其防护模拟试题

2016年下半年甘肃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危害及其防护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__。 A.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 B.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 C.第一产业中的服务业 D.服务业 2、为不影响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当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万元时不再存储。 A.300 B.600 C.800 D.1000 3、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__。 A.推荐性标准 B.强制性标准 C.一般性标准 D.行业性标准 4、”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如发现问题,负责进行调度,并转告有关部门。”这是____的职责。A:财务部门B:生产部门C:总会计师D:安全专职机构 5、采用__措施消除和降低粉尘危害,是治本的对策,是防止尘肺发生的根本措施。 A.工程技术 B.密闭 C.通风 D.吸附

6、具有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电气设备是__类。 A.Ⅰ B.Ⅱ C.Ⅲ D.0 7、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__进行检测。 A.井上空气含氧量 B.含氧量 C.空气含氧量 D.井下空气含氧量 8、安全评价的目的不包括__。 A.确定和衡量来自危险源的危险性、危险程度 B.确定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C.采取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的危险性是否可接受 D.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可接受 9、__常用在桥梁或隧道入口前,以检验装备或碴石有没有超出正前方固定设备围砌的限界。 A.隧道检查器 B.山洞检测器 C.临界检查器 D.临界限界检查器 10、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__予以保证,该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A.董事会 B.厂长 C.经理 D.投资人 11、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期间__执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接处罚依据清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直接处罚依据清单 序号类 别 检查内容 检查 依据 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种类 自由裁量 情节适用处罚标准 1 组 织 机 构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 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是 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 人员超过一百人的,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 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 全生 产 法》 生产经营 单位未按 照规定设 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 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 改正、罚 款、停产停 业整顿 首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 未改 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2 安 全 培 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由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 全生 产 法》 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 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 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 格的; 责令限期 改正、罚 款、停产停 业整顿 首次 发现 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 未改 正 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一 万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合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填写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填写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是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形式。(不同的文书适用于不同的场合,何时使用何种文书应当准确)。 (二)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活动前,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执法的对象、执法的内容要有基本了解,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的放矢。 (三)实施安全监管执法的人员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并持有效的执法证件(如行政执法证、执法资格证)。 (四)实施安全生产执法时,应携带安监总局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填写执法文书时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对某些不需要在现场制作的文书(如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听证会告知书、通知书、报告书等)也可以采用统一格式的电子版进行微机打印。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与填写 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共有36种,主要是根据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开展顺序和需要的程序编制的,视具体情况使用。如有的执法文书因终止有关程序,而不再使用下一程序的执法文书;有的执法内容不需进行抽样、勘验等工作而减少程序,不必使用相关文书,等等。

(一)《现场检查记录》 1、注意事项 现场检查记录是在安全检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有关地点、场所、设备进行实地查看、调查所作的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执法开始的重要程序,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是进行下一步执法工作乃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执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首先出示执法证件。 2、填写要求 (1)被检查单位:应填写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全称(与营业执照相一致的名称); (2)地址:应填写详细地址,如街、路、门牌号等; (3)检查场所:详细填写被检查的具体场所,注明该单位的××车间、××仓库等具体处所或者该单位的配电柜、※※设备等具体部位; (4)检查时间:检查的起止时间,从※月※时起到※时止; (5)检查情况:按照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如《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或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这是实体要件)、对检查的情况扼要如实记录,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情形,如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违法问题,要具体叙述什么部位(设备)存在什么隐患,在管理上存在哪些违法事实等; (6)对检查过程中提取证据、拍照取证、询问调查等活动也要

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

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 新的一年终于姗姗来迟,我们站在了新的起点,面临着更大的挑战,那么如何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欢迎阅读。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篇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公司2015年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公司及全体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安全环保部提出以下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一、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控制风险、持续改进。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人身伤亡事故为零;火灾事故为零;爆炸事故为零;生产事故为零;设备事故为零;污染事故为零;急性中毒事故为零;职业病事故为零;轻伤率小于1‰;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 三、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实施方案 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及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及时将有关安全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基层,传达到每一位职工,增强公司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及法律观念。 2、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级负责人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职工在自己岗位上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与预防措施,交流安全工作经验,传达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布置有关安全工作,通报安全检查情况。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安全培训取得实效,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知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忧患意识,保证生产安全顺利地进行。 1、组织干部职工进行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熟悉、掌握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我防护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好职工安全培训记录。 2、对换岗、转岗、复工人员,单位要进行安全技能和岗位操作方法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并且建立相应的安全培训记录。 3、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开展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定期进行复审,做到持证上岗。 4、使职工能够熟练掌握小型工伤的紧急处理措施,将伤害控制在最小程度。 5、使职工能够熟练的使用劳动卫生防护用品,降低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6、使职工能在突发事故中正确熟练地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 7、通过各种形式,使职工明确自己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预防措施,明确在危害发生时的救护措施。 狠抓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文明生产,定期进行安全自查,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措施。 1、建立健全生产设备台帐、特种设备台帐、安全设施台帐及测量设备台帐,定期检修保养,定期检测,确保相关证件齐全。 2、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确保作业安全。 3、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及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张贴警示标志或告知牌。 4、原料与成品合理存放,并设立醒目的分级存放标志,预防火灾、化学事故。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一般程序案件办理流程图 1、监督检查: 2、整改复查: 4、立案: 3、受理: 5、调查取证: 6、核审: 7、审批: 9、告知听证权利: 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到期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对仍未落实整改的或仍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 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副局长批准立案。 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或者上级交办、转办的案件,直接立案查处。 案件承办人组织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关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 现场检查,使用《现场检查记录》。 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现场勘验,使用《现场勘验笔录》。 登记保存证据,主要是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封存或扣押相关物品或设备,使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询问取证,使用《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 抽样取证,使用《抽样取证凭证》。 检验检测,主要是委托其它部门协助调查取证,使用《鉴定委托书》; 案件调查结束,承办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 料提交局案审办进行复核。提出案 件适用法律法规和处理意见。 不属于听证范围的,交案审办成员审核无误后,分别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呈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制作《听证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10、听证 8、告知 11、案审会审理: 12、送达: 14、催缴 : 13、执行 : 15、分期缴纳 16、申请强制执行: 17、结案: 18、文书归档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相对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三天内书面提出听证要求的,由综合法规科组织听证。 召开听证会七天前,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听证的人员。 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写出《听证会报告书》。 对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由案件承办人进行笔录,使用《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听证程序结束后,召开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处罚意见,由局长在《案件处理呈批表》签名批准执行。 当事人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应当采纳的,该案件交由案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案件承办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市罚款缴款通知书》和《行政 处罚送达回执》,送达当事人执行。 对行政处罚没有异议的,可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交回案审办重新核审,如无采纳意见的,按原审批意见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十五天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结案。 逾期不履行的,发出《罚款催缴通知书》。 对数额较大的罚款,当事人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案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发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本局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人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批准结案。 按一案一档的原则由承办人立卷归档。 当事人不提出听证要求的,提交案审会讨论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甘肃矿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保证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州)、县(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制止、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二) 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执法依据、管辖范围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八)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十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四)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十五)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十六)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十八)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十九)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十) 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 (二十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二十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三)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十四)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十六)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七)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二十八)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二十九)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三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三十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三十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十四)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三十五)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管辖范围。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按照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三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第七条执法准备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20**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编制依据 (一)县安监局监管对象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局直接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63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烟花爆竹零售点77个,规模以上工贸企业48家。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45处。 (二)县安监局执法力量和执法重点 1、县安监局目前有执法人员12名,执法车辆3辆。 2、根据县安监局执法力量和监管责任,确定县安监局20**年执法重点为: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规模以上工贸企业。 二、执法工作量安排 1、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上下半年各检查1次,复查率100%。 2、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和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上下半年各检查50%,复查率100%。 以上为我局日常安全执法检查计划,国家、省和市另有安排的,按上级要求进行执法检查。 三、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履职情况、安全承诺制落实、“三项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三同时”、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

援体系建设等方面开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特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一是检查“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相关安全设施的配备、检修及运行情况,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场所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中毒、防泄漏设备设施和检测报警设施的配备、检修及运行情况,严查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生产装置未安装紧急停车系统而擅自生产等行为。二是检查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检、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票证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三是查处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开工建设、投入生产运行,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评估未通过或评估不实而继续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四是加强对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备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应急救援演练、员工安全防护培训、自救逃生训练,应急防护装备及救援器材配备、维护的检查。 (二)烟花爆竹。查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经营网点违反防火、防雷、防静电规定和标准,库管员、守护员未经安全培训、无证上岗,有关人员违反安全作业规程,违规存储烟花爆竹产品,机动车在库区不使用阻火帽、在库房内违规拆装烟花爆竹包装箱,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系统,违规经营、储存超标非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违规经营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产品和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等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三)工贸企业。围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责任、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及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项目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设施设备检测、重大危险源备案、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演练、现场安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赵明 案例一 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 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5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 2017年9月25日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基本知识及实践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 郭虎银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本部分重点讲以下几个问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内涵、作用、主要方式,查处案件与执法检查的区别与联系,搞好查处案件和执法检查需要注意的事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内涵 依法设立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活动。 理解此内涵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主体合法,2)法定授权,3)法律有明确规定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作用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权威的重要手段; 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要方式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 行政处罚(查办案件) 监督检查(执法检查) 行政强制(有的需要相关部门配合执行,有的需要在法定时间内执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办理主体是法院) 本讲主要学习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知识 四、行政处罚(查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来源:1)执法检查发现的;2)投诉举报的;3)相关单位移送的;4)上级领导交办的。 行政处罚的核心是必须存在违法行为(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权力的限制和义务的设定 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1)处罚法定; 2)公正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5)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刑事责任; 6)一事不再罚。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要素的理解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有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公民的区分; 2)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要找到明确的法律条款; 3)判定是否故意和过失以法律实施后其行为是否仍然存在(经法定部门政策认定的除外); 4)判定其是否构成危害以未遵守法律形成生产经营现实为依据,不能依事故为依据; 5)四位一体,缺一不可。 六、执法检查(监督检查)

安监局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安监局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全面加强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安监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责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应对能力,推动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监管和执法,查处取缔主管行业内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严格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周期管理;落实安全经济政策,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全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做到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督促乡镇(园区)和县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及时查处取缔本区域或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建设行为,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XX年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三、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县安监局现有监管执法人员16名,监管检查全覆盖对象有: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1家)、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1家),甲类危化品经营单位加油站(34家)、乙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油漆农药

(320家)、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1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1142家)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四、执法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一)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申领情况; (二)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得到落实;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依法设置(或者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有效履行职责; (四)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培训、考核、取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七)是否使用国家禁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立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行政检查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通过受理公众的申诉、控告、举报或其他信息渠道知悉行政相对人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经办人填制立案审批表,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批准日为案件办理起始时间。 二、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调查需经过一下环节: (一)询问。安全执法人员可依法对当事人及证明人进行询问,询问前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必须有两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其中一人负责询问,一人负责记录,并填制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后作为案件查处证据。 (二)收集证据。有权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材料或

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 (三)勘验。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可以进行勘验,勘验检查时须有两名勘验人员,其中一人负责记录,还需另外邀请一名勘验人员,并通知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到场参加。勘验结束后,填制勘验检查笔录,经勘验人、记录人、被邀勘验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后按手印作为证据。 (四)调查取证。需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调查取证的,应通知被调查取证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并开具抽样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和被抽验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被抽样检测单位。被抽样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到场的,可由在场其他人员见证签字。 (五)鉴定。需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人签名、鉴定单位盖章后交委托鉴定单位。 (六)登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填制证据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是违法事实成立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留或封存。二是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予以没收、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下文是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媒体单位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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