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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务服务窗口工作总结范文(3篇)

2023年政务服务窗口工作总结范文(3篇)

2023年政务服务窗口工作总结范文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窗口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市____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____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定以及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本局政务服务窗口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窗口应切实代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赋予的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职能,认真贯彻落实《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阳光、高效、便民的原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

第三条本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实行“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

窗口要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四条本局所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应当按照“阳光政务”有关要求,在窗口、局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及市级相关网站等公示项目名称、办事程序、承诺时限、—1—收费标准、申请材料、许可结果等内容,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爱岗敬业,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加强____纪律观念,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和正确执行《____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相关政策,熟练掌握本岗位有关的专业知识,按照阳光政务各项要求,做好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要服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积极参加政务中心____的各项活动。

自觉遵守政务中心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要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

第七条窗口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参见窗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要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群众、投资者和基层服务。

接待服务对象要举止文明、耐心细致、热情周到,以实际行动维护本局和中心和良好形象。

第八条窗口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受服务对象现场和电话咨询。

对服务对象的咨询,做到有问必答。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寸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或者企业试验室对非见证检测项目进行的检测。

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企业试验室是指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等专业承包企业)内部专门负责质量检测工作的部门。

检测机构和企业试验室统称检测单位。

第四条检测机构在闽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取得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或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第57号令)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单位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和外省检测机构入闽备案,并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文写作格式与范例

公文写作格式与范例

公文写作格式与范例第一篇范文:常见公文写作格式与范例大全常见公文写作及格式一、常用的公文种类1. 通知。

发布规章和行政措施,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2. 报告。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3. 请示。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4. 会议纪要。

记载、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5. 决议。

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6. 函。

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7.通报。

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8.通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9.批复。

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10.条例。

用于制定规范工作、活动和行为的规章制度。

11.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2.意见。

对某一重要问题提出设想、建议和安排。

13. 公告。

向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14. 决定。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二、常用公文的写作格式我们常用公文包括:报告、请示、通知、规定、函。

(一)《报告》写作要点: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用陈述性公文。

1.标题:制发机关+事由+报告;报告前可加“紧急”。

2.正文:一是事由:直陈其事,把情况及前因、后果写清楚。

二是事项:写工作步骤、措施、效果。

也可以写工作的意见、建议或应注意的问题。

3.结尾:可写“特此报告”“专此报告”,后面不用任何标点符号,或“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或“以上报告,请指示”等语。

注意事项:概述事实,重点突出,中心明确,实事求是,有针对性。

(二)《请示》写作要点: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呈请性、期复性公文。

1.标题:制发机关名称+事由+请示。

2.正文:一是请示的原因:陈述情况,阐述理由,讲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用“为此,请示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5.12•【文号】建办人函〔2017〕322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7]3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现就做好信息系统数据对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全国统一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成各地培训数据对接,是实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全国互联互通的基础,也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信息大数据平台的基础。

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借助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各省(区、市)技能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等数据信息的实时查询、统计,准确掌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需求等情况,推动各地依据职业标准开展培训工作,实现对全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科学分析、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提高培训整体质量。

通过信息系统实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连续记录和全国互联互通,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二、全面落实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任务信息系统是我部建立的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维护工作由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系统维护和服务器管理由我部信息中心负责,相关系统开发、技术支持等工作由北京博奥网络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培训实施单位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进行信息登记并公布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均可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具体分为四类: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社会培训机构、行业社会团体、职业院校。

二、规范开展培训工作(一)做好准备工作1. 培训场地准备。

各培训实施单位应选定固定的授课场地,授课场地大小能满足培训实际需要,且按《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实施单位培训场地技术要求》(见附件1)配置相关设备设施,并能与“互联网+教育培训在线综合服务平台”对接。

2. 授课师资配备。

各培训实施单位加强培训师资建设,配备责任心强、有施工现场工作经验的专业师资队伍,提高教学水平和能力。

3. 制定培训计划。

各培训实施单位应结合各岗位能力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于每期培训开班前5个工作日,填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计划表》(见附件2)报送至市建设岗培中心。

(二)培训岗位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土建预算员、安装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测量员、劳务员、机械员、试验员、资料员、标准员、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相关岗位。

(三)认真组织培训各培训实施单位要重视培训质量,做好报名审核工作,选派优秀师资授课,各岗位测试前课程安排原则上不低于40个学时;培训期间通过“互联网+教育培训在线综合服务平台”对学员进行登录、打卡、考勤,实时视频监控等信息化管理,并做好参训学员授课过程音像资料等资料留存,所有纸质和电子版资料自报名之日起由培训机构保存5年及以上备查,自觉接受市、区县住房城乡建委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表号:A83 编号:HLJHD-0100-AQ-001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表号:A83 编号:HLJHD-0100-AQ-002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表号:A83 编号:HLJHD-0100-AQ-003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表号:A83 编号:HLJHD-0100-AQ-004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表号:A83 编号:HLJHD-0100-AQ-005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表号:A83 编号:HLJHD-0100-AQ-006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表号:A83 编号:HLJHD-0100-AQ-007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表号:A83 编号:HLJHD-0100-AQ-008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表号:A83 编号:HLJHD-0100-AQ-009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表号:A83 编号:HLJHD-0100-AQ-009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表号:A83 编号:HLJHD-0100-AQ-010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表号:A83 编号:HLJHD-0100-AQ-011本表一式三份,由承包单位填报,建设单位、工程监理部、承包单位各存一份。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苏建函教[2009]743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苏建函教[2009]743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苏建函教[2009]743号)各市、县(市)房管局、建设局:为有效地履行对城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职责,保障房屋安全使用和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房屋的合法权益,加强全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提高鉴定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技能,规范鉴定行为,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房[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就组织开展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组织与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既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组织和管理。

岗位培训实行考培分开制度,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考试。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江苏省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作为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岗位从业的必要条件。

为统筹工学矛盾、提高培训效率,将统一组织报名,集中培训,分期分批进行。

为便于全省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编制《江苏省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试大纲》(附件一)和《江苏省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教材》。

取得《江苏省房屋安全鉴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继续教育合格者,成绩载入《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二、培训对象与条件凡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中专职从事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从业道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考试:(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建筑工程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已连续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一年以上时间。

永年县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永年县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管理办法

永年县教育系统人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全县教育事业的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年县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职教中心、教师进修学校)教职工.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教育局对教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各单位教职工的使用、辞退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其他任何单位无权任用教师(包括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请假制度第四条全县教育系统各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纪律,确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教职工本人或家属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事、病假:1、教职工因事或因病请假15天以内(含15天),由所在学校(总校、县中)批准;因病请假15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报县教育局主管局长批准;因病请假30天以上,报教育局局长批准.教职工因病请假15天以上,所在学校(总校、县中)须派至少一名副股级以上干部陪同诊治,协助患病教职工解决相关问题。

2、系统内各股级单位校级干部因事或因病连续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须报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须书面报请县教育局局长批准;单位一把手领导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须委托有关人员主持学校工作,并将安排情况报县教育局办公室备案。

(二)婚丧假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产假女教职工请产假,统一由教育局妇委会审批,产假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文件,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

(四)教职工请假要及时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凡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销假上岗时应提供《健康证明》(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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