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
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1.13
•【文号】教体艺厅函〔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
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
理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21〕7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43号)要求,经有关单位自主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教育部综合认定并公示,确定北京理工大学等201所学校为首批全国急救教育试点学校(见附件1)。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2),统筹协调推进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和有关意见建议报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朱红松,************;全
国校园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李梦莹,************。
附件:1.首批全国急救教育试点学校名单
2.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教育部办公厅
2022年1月13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1.03•【文号】教体艺厅函〔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教育实际实施《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推进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部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3〕11号)要求,经学校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遴选推荐、专家复核、教育部综合认定并公示等程序,确定北京大学等1000所学校为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学校。
第二批试点周期为两年,自2023年10月起至2025年10月止。
第二批各试点学校根据《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指南》,制定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周期内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计划,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至本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各试点学校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指导,有具体意见要及时向试点学校反馈。
第二批各试点学校应于2024年12月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试点总结,并于2025年10月提交两年试点总结。
首批201所试点学校试点周期顺延至2024年6月,各试点学校应于当月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试点总结。
两批试点学校试点周期结束后,评估合格的授予“全国急救教育学校”称号。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试点学校按照《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指南》做好试点工作。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推进急救教育试点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和有关意见建议报教育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106b6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b8.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摆上议事日程,做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切实抓紧抓好。
(二)要明确村镇建设的目标。
村镇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到2000年,全省要较好地完成建制镇、集镇、管理区的规划编制和调整;镇域内的主要公路和村镇街道基本铺装路面;95%以上建制镇有供、排水设施;村镇脏乱差现象有明显改观;90%以上建制镇达到省政府关于开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中期目标要求。
到2010年,全面推进村镇和新村建设,各项基础设施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70%以上旧村得到整治和改造;95%以上建制镇达到“岭南杯”达标竞赛活动的远期日标要求;80%以上村镇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配套、清洁文明、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新村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71feff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b816751.png)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3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进一步做好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2002年第一0二次省长办公会议和2003年7月7日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一)按照建设、监管、使用分开和实施相对集中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监督有效、专业化管理和规范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积极探索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效模式。
(二)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作为省政府全额投资50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的非营利性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法对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组织招投标,并对中标单位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按批准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总投资;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负责项目的单项交工验收和项目的初步验收,接受省计委组织的正式验收;接受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参与对项目规模、内容、功能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四)项目正式验收后,建管中心通过“交钥匙”工程把建设好的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和管理。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6日郑州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筑未来发展战略性优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关于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科〔2020〕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网信办、科技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改发〔2020〕7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的函》(建改发函〔2020〕152号)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具有郑州特色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新城建”),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注入新活力、新动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城市治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省会城市排头兵作用,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统筹规划、标准先行,资源整合、融合共享,前瞻设计、推动发展”的基本原则,建设郑州市“自生长、自更新”的三维全息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为CIM平台)。
构建以数字化场景为核心的“CIM+”应用体系,推进CIM基础平台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行业领域的广泛应用。
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学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学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冀教基[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农村学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06]4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农村学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设区市要尽快确定开展试点的县(市),做好试点工作;未列入试点的县(市、区),也可参照意见的精神,加强本地学区建设工作。
学区建设工作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基础教育处联系。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农村学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省教育厅决定,从2006年开始,在部分县(市)开展农村学区建设试点工作。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学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2001年以来,各地在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过程中,普遍实行了以县为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总校)和学校三级管理的体制,这一体制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随着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责任主要由政府承担,原有的以乡(镇)中心校(总校)作为一级农村教育管理机构的体制面临挑战。
由于我省一些农村乡(镇)规模过小,以乡(镇)为单位实施管理,造成乡(镇)中心校(总校)数量及管理人员过多,编制紧缺,再加上受人口限制,在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过程中,难以按照标准化学校的建设要求制定规划,更难以实现教师配备的学科专任化,使校际间的差距不断拉大。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万府办〔2015〕148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5〕147号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各国营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万宁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7日万宁市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手续,预防和控制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生态优美和具有一定文化品位、地方民居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万宁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万府办〔2015〕9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通过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建立和完善农村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有效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为广大农村居民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内容(一)开展农村居民建房报建试点工作。
在龙滚镇域范围内开展农村居民报建试点管理工作,通过规划建设管理,使农村居民依法有序建房。
(二)推进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国土资源管理所联合工作机制。
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和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实行联合办公,共同承担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
(三)为全市推行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工作积累经验,创新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在办好试点、总结成功作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农村居民建房各项制度,为下一步全市的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三、农村居民建房报建手续受理对象1、国家建设、征地搬迁、灾毁等需要建房的;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危房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3、人均住房面积少于20平方米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4、在新申请宅基地上建房、在原有宅基地上拆旧房建新房、拆旧房后在新申请宅基地异址建新房,且符合规划要求的;5、回原籍乡村落户的退休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6、按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申请建房的其他情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交办规划〔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办规划〔202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函〔2019〕859号)印发以来,我部已批准三批共67家单位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充分发挥试点工作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先行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科学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实施,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点面结合、探索创新,近远结合、滚动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多方联合、共同实施”的原则,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点领域、优势领域、急需领域、关键环节,科学有序推进试点任务实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支持力度,形成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打造一流设施、一流技术、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当好先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一)发挥试点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
试点管理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相关司局)主要负责试点审核、评估、宣传、推广等系列工作。
交通运输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负责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试点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制度规则,组织试点任务申报,审核试点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各项试点任务实施,对于试点工作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牵头开展验收、宣传、推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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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做好建设管理试点工作
为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核心作用,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和效率,更好地实现“六位一体”管理要求,又好又快地推进大规模铁路建设。
经研究,决定在上海铁路局、南昌铁路局和哈大客运专线公司三个建设单位开展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试点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在采用综合评标办法不超过招标批次总数三分之一的情况下,按有关要求自行选择评标办法。
2.试点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情况自行选择承包方式,对地质钻探基本完成、设计方案稳定、工程费用明确、征地拆迁等基本完成的单项工程,可实行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对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长大隧道和其他工程,可实行单价承包方式;承包方式报铁道部核备。
3.试点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审查批准不涉及建设项目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重大方案的Ⅰ类变更设计,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调整承包合同,处理结果报铁道部核备;涉及建设项目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重大变化、重大方案的Ⅰ类变更设计,按《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规定程序报批。
主要技术标准: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建设规模:正线铺轨长度,车站股道数量,房屋建筑面积;
建设工期: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工期;
重大方案:初步设计批复的线路、站位、重点桥渡、四电集成、站房建筑方案。
4.试点单位自行处置征地拆迁和地方相关事务。
以省部协议为依据,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处理征地拆迁的相关事宜;根据铁道部有关部门确定的指导意见,自行洽谈并签订三电迁改及管线迁改协议,结果报铁道部核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行处理涉及地方的相关事务,重大事项报铁道部备案。
5.试点单位严格按铁道部规定自行使用招标降造费,在向铁道部报送建设计划的同时报送降造费使用计划,年末向铁道部报告使用情况。
降造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未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的增加工程费用、支付合同调整费用、补充预备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6.上海局和南昌局可选择1-2个项目,将全部甲供物资设备交由施工企业自行招标采购,建设单位负责确定合格供应商,承包单位在合格供应商范围内自行招标采购。
7.试点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投资控制。
除因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重大方案、征地拆迁单价发生变化等,且部对投资另有调整外,投资应控制在批准初步设计总概算之内。
严格控制费用性支出,除部规定外,建设单位管理费、咨询费、监理费等一般不得调整。
试点单位要提高对试点工作的认识,更新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技术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规范审查批准程序,落实技术管理责任,建立建设项目管理台账,完善项目管理激励机制,以标准化管理为手段,建设精品工程和安全工程。
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铁道部报告,每年年底向铁道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试点项目验收后向铁道部报告项目情况。
铁道部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大力支持试点单位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试点单位考核办法,为做好试点工作提供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