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

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保证实验室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充分表达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办好、立项论证、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效益评估的原则,密切配合基础教学和专业教学,进行有效的内涵建设和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投资效益,根据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设置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基本要求第二条我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教学、科研实体。
其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效益情况,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严格按规定要求,合理设置。
第三条新建实验室分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二是因教学科研需要,在现有某个正式建制实验室下属新建某一分室。
本规定着重针对第一种情况, 同时也适用于第二种类型实验室的筹建。
第四条功能与内容基本相同的实验室不再重复设置和建设,根据需要并经过严格论证,可扩建实验室某一分室规模。
第五条根据教学、科研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和水准的实验室,如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中心(实验室)。
实验室的建设要向综合共用方向发展,建立多专业、多学科可以共享公用实验中心(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要综合表达科学、高效、现代、的意识和观念。
第六条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过学校正式批准。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紧密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重点实验室(专业)建设,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预期效益等综合配套因素, 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评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归口规划管理。
实验室建立、调整、撤销管理暂行办法

实验室建立、调整、撤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实体。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三条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学院级实验室。
第四条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教学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室。
第五条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实验室用房面积一般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合适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七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业务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业务管理工作由学校科技处负责。
校级科研实验室(研究所)业务管理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第九条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实验室申请建立审批表》(见附件)。
高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管 理 小 组 成 员进 行 监 控 , 公 司有 专 门 的《 客户抱怨管理程序 》 文
果 是 临 床 实 验 室 日常 检 验 工作 的 最 终 产 品 , 所 以不 正 确 的 检 验
结果是对患者 的伤害 , 检 验 结 果 不 能 及 时 回报 和 不 能 及 时 用 于
临床 是 对 检 验 资 源 的 最 大 浪 费 _ 7 ] 。 因此 , 实 验 室 首 先 必 须 重 视 分 析后 质 量 管 理 , 然 后 对 影 响 分 析 后 质 量 的 重 要 环 节 进 行 控
对 不 同 检 测 项 目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要 求 对 检 验 结 果 及 原 始 资
料 和记 录进 行保 存 。 比如 :于 3 O年 , 细 胞 遗传 的 相 关记 录保 存 不 少 于 2 O年 , HI V 检 测 的相 关记 录 不 少 于 1 O年 , 普 通 记 录 不 少 于 2年 。对 于这 些 保存 时 间 较 长 的 记 录 , 需 要 有 专 门 的 空 间 和 人 员 进 行 管
控制 , 防潮 、 防火 、 防鼠工作都有 实验 室助理 进行监 控和管 理 。 对于 L I S系 统 中 的 电 子 数 据 和 报 告 , I T 部 门会 定 期 进 行 备 份 , 备份 的记录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保存 。
7 咨 询 和 投 诉 的处 理
咨 询 是 分 析 后 工 作 中非 常 重 要 的一 部 分 , 也 属 于 检 验 和 临 床 沟通 的 一 部 分 。不 与 临 床 进 行 良好 的 沟通 , 就 不 可 避 免 的 会
[ 5 ] 王 志 红. 重视 检 验 分 析 后 的 质 量 控 制 [ J ] . 临床和实 验医学 杂志 ,
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

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作程序,维护学院实验室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杜绝未经批准对实验室进行改、拆、挖、隔等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获得学院批准后,使用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全程跟踪建设、改造工程。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改造工程应在不破坏房屋建筑结构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章建设、改造报批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改造工程经费应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
预算获得批准后, 学院相关部门方可组织施工。
第五条未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原则上不予批准。
如因专业建设、新生扩招、科研、校企合作等特殊原因,需要计划外建设、改造实验室,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相关部门方可组织施工。
第六条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的工程,所需资金从实验室建设、改造经费中列支。
未列入实验室建设学年预算的工程,使用单位须向学院另行申请经费。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七条使用单位须指派工程负责人,负责与学院工程发包单位及施工方保持联络,以确保工程按期开工和交工,负责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查,并给予相关协助及配合。
第八条使用单位和施工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原设计方案。
如原设计方案确有瑕疵,在不造成浪费并不突破工程预算的前提下,使用单位可作局部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设计方案报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因调整设计方案而不能按期完工时,使用单位应及时调整后续工作安排,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九条如原设计方案存在严重疏漏,必须做出较大改动,且需要追加工程预算时,则设计方案须重新论证,并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在此期间,使用单位应及时调整后续工作安排,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条施工方应对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质量负责,确保所使用材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材料,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通过验收后,施工方应本着求实负责的原则尽快作出工程结算。
学院在结算工程款时应至少预留工程总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
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大学实验室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高效运行,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实验室建设、设备采购、人员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建设是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和科研工作开展的基础。
在实验室建设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设计:在设计实验室时,需综合考虑实验室的功能需求、空间布局和安全要求等因素。
合理划分实验区、储存区和办公区,确保各区域功能明确、布局合理。
2. 建设资金:为了保证实验室的建设质量,大学应合理安排实验室建设资金,并确保使用资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3. 设施设备:实验室建设过程中,要科学选购和配置实验室设施设备,确保与实验目的和内容相匹配。
同时,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设备采购与管理实验室设备采购是实验室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设备采购与管理有助于保障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展开。
以下是设备采购和管理的几个关键方面:1. 采购程序:实验室设备采购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
确保采购过程公开透明,供应商的选择要进行公平竞争。
2. 设备验收:实验室设备到货后应进行验收工作,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数量与合同规定一致。
验收合格的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3. 设备管理:建立设备档案和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使用、维护和报废的程序和责任。
定期进行设备清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人员管理实验室人员管理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做好人员管理有助于提高实验室的运行效率和科研工作的质量。
以下是人员管理的几个关键方面:1. 人员配备:根据实验室的需要和任务,科学合理地配置实验室人员。
确保实验室具有一支专业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团队。
2. 岗位职责:明确实验室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各项工作有人负责、有人落实,避免工作职责不清或责任不明的情况出现。
3. 奖惩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励实验室人员积极投入科研工作,同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保证实验室的正常秩序。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科技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x-04-18【生效日期】202x-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
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国家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2、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
组织实验室评估和考核。
4、拨发有关经费。
第六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实施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条件。
2、负责推荐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等。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一、为适应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20号令)和《东南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校通知[xx]74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单位。
三、根据校区功能定位,学校的实验室分为教学为主(以下简称“教学实验室”)、教学与科研并重、科研为主(以下简称“科研实验室”)、公共服务四大类,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五、实验室设置原则:1. 教学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或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新建学科(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
2. 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等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3. 公共服务实验室,一般只设置多学科共享、依托院(系)管理的校级实验中心。
4.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系)教学、科研实验室。
5.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融教学与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室6.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室及工程研究中心、校级实验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可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实设〔2018〕11号关于实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的通知各学院、实验室:2018年8月13日公安部发布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附件1),并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认真贯彻该治安防范要求,加强各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建设及管理,南京市公安局于近期分别对全市各区所有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召开了宣贯会,要求各单位尽快按标准实施。
近年来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形势日渐严峻,公安、环保等国家执法部门已将高校实验室列为危险化学品漏管失控重灾区,逐渐加大了对高校实验室的监管执法力度。
从2018年开始,公安机关已对全市高校实验室开展了各类相关检查。
2018年7月-9月期间,南京市公安局及玄武、鼓楼、江宁分局以及各辖区派出所分别对我校四牌楼、丁家桥、九龙湖校区涉及“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进行了多次现场突击检查,对能源与环境学院、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等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不规范的单位下发了《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隐患整改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鉴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对学校教学、科研等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并已成为公安、环保等国家执法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公安部新颁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结合我校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管理实际情况,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如下工作:一、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治安防范要求请涉及“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实验室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并参照“治安防范要求”对本单位使用或存放“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尽快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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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实验室的功能与效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增强对外服务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碍鳝绢。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 承担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进行科技创新的重要任务;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实验室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根据东南大学人才培养“十二五”规划建设和学科发展总体要求,按照整合和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共享为指导思想,不断优化实验室建设布局,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实施科学管理,加强实验室内涵建设。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戇鳖納。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要求,组织编写、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詢鳕驄。
第五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及时将最新科研成果转化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逐步提高综合设计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在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注重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亿鳔简。
第六条利用现有的实验装备,大力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参与国家、省(部)各级各
类科研课题。
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认真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
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篓鳐驱。
第七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基本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条件、人员和
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展实验、测试、分析等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长鳏檷。
第八条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计量及标定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同时结合实验创新的需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摟鳎饗。
第九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
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諦鳍皑。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考虑,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区分轻
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养鳌顿。
第十一条我校的实验室按功能划分为三类:教学实验室、教学科研并重实验室和科研实验
室。
凡主要面向学生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凡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而设立的实验室为科研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大体可分为6个层次:公共基础实验平台、学科大类或多学科共享的专业基础实验平台、本硕共享专业基础实验平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实验室。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绌鳆現。
第十二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应考虑环境,基础设施条件、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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