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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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定

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定

大学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高校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人才培养、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场所。

实验室工作水平也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实验室建设作为学校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工作,在学校整体改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学质量与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涉及的实验室是指主要为本科教学服务的各类教学实验室。

第三条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执行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加强实验教学改,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水平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为基本依据,从学校发展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行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实验室的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安排,组织人员编写并完善课程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教师和实验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实验室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开发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改教学方法、完善实验环境,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

第七条实验室应加大对学生开放力度。

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外,各实验室应不断增加开放型实验项目数量和开放时间,增加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供给,使实验室成为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等活动的主要场所。

第八条实验室在满足各项教学需求后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

各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实验技术和设备的潜在能力,积极参与各项科学研究。

第九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大学高校实验室设置和调整管理制度

大学高校实验室设置和调整管理制度

XX大学实验室设置和调整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设置、调整流程,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具有固定场地、设备及人员,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根据实验室功能定位,学校的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两类,以承担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为教学实验室,以承担科研任务为主的实验室为科研实验室。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学院(系、部)及独立设置的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是所辖实验室的管理主体。

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和调整,必须经学校批准,依托学校管理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平台)所辖实验室的设置、调整,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实验室设置原则(一)实验室的设置必须适应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发展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建设、资源共享、优胜劣汰的原则,以学校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为导向、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管理水平。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实验室,鼓励利用校外资源与其他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合作共建实验室。

(二)教学实验室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建立和调整,其中基础教学实验室应建成面向全校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专业教学实验室应建成面向学院一级学科或专业类的院级实验教学中心。

(三)科研实验室根据创新性研究、高新技术研发、交叉学科融合、聚集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等需要建立和调整,应建成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重大需求的开放式、共享型科研平台。

第六条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一)具备符合实验要求的实验用房、实验设备和基础设施,实验室的水电线路、消防环保设施等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配备与研究内容相匹配的防护设施及无害化处理设备。

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

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

大学关于实验室设置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合理设置,保证实验室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充分表达统筹规划、优化配置、突出重点、办好、立项论证、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效益评估的原则,密切配合基础教学和专业教学,进行有效的内涵建设和经费投入,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投资效益,根据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设置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实验室设置与建设的基本要求第二条我校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教学、科研实体。

其设置要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和效益情况,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严格按规定要求,合理设置。

第三条新建实验室分两种基本情况,一是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二是因教学科研需要,在现有某个正式建制实验室下属新建某一分室。

本规定着重针对第一种情况, 同时也适用于第二种类型实验室的筹建。

第四条功能与内容基本相同的实验室不再重复设置和建设,根据需要并经过严格论证,可扩建实验室某一分室规模。

第五条根据教学、科研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和水准的实验室,如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中心(实验室)。

实验室的建设要向综合共用方向发展,建立多专业、多学科可以共享公用实验中心(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要综合表达科学、高效、现代、的意识和观念。

第六条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过学校正式批准。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紧密配合基础教学、专业教学和重点实验室(专业)建设,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预期效益等综合配套因素, 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评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归口规划管理。

东南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东南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东南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管理,确保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有效实施,提高项目的建设质量,根据《东南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正式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重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按建设项目立项计划完成项目建设,投入正常使用并经过一个教学周期的运行后,学校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各实验室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负责人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东南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和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报告,由职能部门主管领导组织专家,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报告、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验收。

第五条必要时,学校组织院外相关学科领域专家组成的学校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以《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报告、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及其它有效的文件中所涉及的项目建设目标、项目效益、项目质量及环境、安全等指标为依据进行验收。

第七条学校验收小组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进行全面的考察,具体考察形式包括现场听取报告、查阅实验教学纲要、实验指导书、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教学安排、实验工作记录、设备仪器使用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演示和必要的测试、测量等。

第八条接受验收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实验室建设项目论证报告;(二)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报告;(三)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图纸等;(四)设备的资产管理档案。

大型精密仪器还需保留申购时的论证报告、相关技术资料、售后服务等有关信息;(五)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实验教学纲要、实验指导书、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教学安排;(六)学生实验登记记录、设备仪器使用记录等。

第九条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一)建设项目目标未达到立项申报要求;(二)项目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影响正常使用;(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改变、挪用建设项目的经费使用范围;(四)建设项目环境、安全存在严重问题,影响正常使用。

东南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二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发挥实验室的功能与效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对外服务能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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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 承担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进行科技创新的重要任务;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实验室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根据东南大学人才培养“十二五”规划建设和学科发展总体要求,按照整合和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共享为指导思想,不断优化实验室建设布局,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实施科学管理,加强实验室内涵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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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任务第四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要求,组织编写、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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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及时将最新科研成果转化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逐步提高综合设计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在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注重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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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利用现有的实验装备,大力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参与国家、省(部)各级各类科研课题。

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认真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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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基本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展实验、测试、分析等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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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的实体。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全校各类实验室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实验室分类、建立的原则和基本条件第三条实验室按照管理级别分为以下几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实验室,学院级实验室。

第四条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

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是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五条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得低于100 平方米;3. 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4. 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两名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5.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实验室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七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学校科研处负责。

第八条校级及校级以下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需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

第九条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填写《XX大学实验室登记表》。

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一、为适应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20号令)和《东南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校通知[xx]74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单位。

三、根据校区功能定位,学校的实验室分为教学为主(以下简称“教学实验室”)、教学与科研并重、科研为主(以下简称“科研实验室”)、公共服务四大类,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五、实验室设置原则:1. 教学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或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新建学科(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

2. 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等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3. 公共服务实验室,一般只设置多学科共享、依托院(系)管理的校级实验中心。

4.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系)教学、科研实验室。

5.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融教学与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室6.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室及工程研究中心、校级实验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可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东南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实设〔2018〕11号关于实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的通知各学院、实验室:2018年8月13日公安部发布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附件1),并于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认真贯彻该治安防范要求,加强各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人防、物防、技防等建设及管理,南京市公安局于近期分别对全市各区所有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召开了宣贯会,要求各单位尽快按标准实施。

近年来高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形势日渐严峻,公安、环保等国家执法部门已将高校实验室列为危险化学品漏管失控重灾区,逐渐加大了对高校实验室的监管执法力度。

从2018年开始,公安机关已对全市高校实验室开展了各类相关检查。

2018年7月-9月期间,南京市公安局及玄武、鼓楼、江宁分局以及各辖区派出所分别对我校四牌楼、丁家桥、九龙湖校区涉及“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进行了多次现场突击检查,对能源与环境学院、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等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不规范的单位下发了《危险物品单位治安隐患整改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整改。

鉴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对学校教学、科研等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并已成为公安、环保等国家执法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公安部新颁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结合我校易制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管理实际情况,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如下工作:一、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治安防范要求请涉及“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实验室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并参照“治安防范要求”对本单位使用或存放“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尽快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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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
一、为适应建设国内外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20号令)和《东南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校通知[2001]74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单位。

三、根据校区功能定位,学校的实验室分为教学为主(以下简称“教学实验室”)、教学与科研并重、科研为主(以下简称“科研实验室”)、公共服务四大类,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销,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五、实验室设置原则:
1. 教学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或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新建学科(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

2. 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课题组等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3. 公共服务实验室,一般只设置多学科共享、依托院(系)管理的校级实验中心。

4.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系)教学、科研实验室。

5. 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融教学与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室
6.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室及工程研究中心、校级实验中心、
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可作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

7.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实验室提出申请,报经院(系)批准,设立若干分实验室。

六、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年实验教学工作量≥54000人时数。

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尽可能根据课程模块的需要设立,一般每学年应承担3门以上实验课程,并承担一定量的培养研究生的任务和科研课题,有条件的院(系)可根据需要设立中心实验室或综合实验室,其工作量按实际情况计算;
3. 科研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开展横向科技开发研究,同时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毕业论文(设计)、大学生课外科研训练、优秀生培养、学科竞赛活动等工作;
4. 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

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

教学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中院级中心实验室及以上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科研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教授职称;
5. 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

科研实验室应有学术带头人及相应的学术队伍,教学实验室应有由一定数量教授参与、专职教师占一定比例的实验师资队伍,从事实验教学的专职教师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

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应达到70%以上。

专职工作人员(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与科研任务量相当;
6. 具有足够数量、配套齐全的在用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经费有保障;
7. 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三废(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水电及安全防火要符合环抱要求;
8. 具有明确的管理体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

七、实验室设置程序:
1. 实验室设置由各院(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院(系)研究后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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