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证机构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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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浅谈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公证是经过法律授权的公证人执行权威性较高的证明类型活动,这种证明过程在法律方面给予确认,也能够被称作是国家证明及国家公证。

我国的公证事业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也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也遇到了瓶颈,公证行业在许多方面都呈现出与现代社会需求不甚切合的态势。

因而,公证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必须要与如今的社会新形势相结合,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与时俱进。

(一)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根据我国公证制度实际情况,在进行立法过程中应该按照大陆法系国家标准,充分参考公证制度指导理念及设计思想,逐步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立法,并能够赋予公证制度相关立法代表我国对经济及社会活动进行适度干预权力,不断明确公证立法价值取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构建诚信社会风气营造良好基础。

在修改我国民商事法律过程中,可以规定和国计民生有直接关系的重要事项都要经过公证,以此来不断规范及引导公民的法律意识。

比如可以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体系中三类事项必须公证,直接列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

并且在立法过程中就应该特别说明公证本身的法律效力,一是法定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而不进行公证的,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二是赋予相应的公证类型文书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作为法定规定的证据;三是能够赋予一些公证类型证明具有强制执行力度。

同时也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证机构本身的性质,也就是公益性质或是非营利性质,主要表现在公证进行收费和税收两个层面,为社会效益做出相应的共享。

立法应该给予公证机构适当的自主权利及事业单位法人地位,能够自由支配公证机构人,财及其物等资源,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相关规定中,能够充分参考法国,德国相关经验,确保三类必须进行公证的事项,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要通过公证手续。

通过公证机构认定合格的,才能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直接节省实体审查的过程。

公证改革与发展调查报告

公证改革与发展调查报告

鼓励公证机构创新服务模式, 拓展业务领域,满足人民群众 的多样化需求。支持公证机构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 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和质 量。
加强对公证行业的监管力度, 确保公证服务规范、有序进行 。同时,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建 设,推动公证机构自觉遵守职 业道德和行业规范,树立行业 良好形象。
THANKS
服务模式创新不断
公证机构在服务模式上不断创新,如开展移动公证、社区 公证等,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公证行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公证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领域存在法 律空白或模糊地带,给公证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
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
尽管公证行业在信息化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整体水平 仍有待提高,如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安全保护等方 面仍需加强。
信息化程度
Hale Waihona Puke 02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化存储、在线办理等,可以大幅提
高公证服务的效率。
人员素质
03
公证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直接影响公证服务的整体效率,
应加强对公证员的培训和管理。
提高公证服务质量与效率的建议
深化公证制度改革
通过进一步改革公证制度,明 确公证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为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制度
感谢观看
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公证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影响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随着公证市场的逐步开放,竞争日益激烈,部分中小公证 机构面临生存困境。
04
公证服务质量与效率
公证服务质量评价
服务态度
公证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以礼貌、耐心的态度对待每一位 当事人,避免出现服务态度不佳的情况。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

我国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与完善摘要公证一般属于一类社会管理行为,必须以公证这种组织为基础,同时获得我国权利机关的立法确定,属于当前我国社会管理机制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正义一般指的是从事公证业务所需具备的工作素养,也就是利用公证方式来明确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同时采取公证的形式来使其成为一种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这体现出公证行为所具有的的社会价值,有利于避免出现社会纠纷,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主要分析公证制度的现状以及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公正;制度;策略一、引言公证属于一类社会性活动,既能够成为一类证明方式,同时还能够避免出现纠纷,证明仅仅是公证行为众多功能之一。

从本质上而言,公证就是行政部门、企事业部门或个体递交申请进行公证,公证员根据法律规定来确认相关当事人的信誉情况,了解其意图以及相关的法律行为或事实,最后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以此来提供法律服务,使得申请者能够合理合法保障自身的权益,有效解决纠纷的一类社会性管理行为。

二、我国公证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机制体制混乱当前,主要存在以下类型的公证处:第一,转型成为合作制的公证处,该类组织更为关注市场,设计了灵活多变的运行模式,不同公证处和公证员间都在深入研究市场机制运行规律以及拓展新的发展领域,其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第二,未转制或仍为事业单位的公证处,因为其营收和付出、风险等存在较大的偏差,导致其经营积极性较为不足,极大地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这主要就是因为我国经济发展失衡,机制体制建设不完善,事业部门该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经验做法,从其诞生之日其就遭受了大量的异议。

一方面,事业部门属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产物,从实质上而言与市场竞争是相背离的,事业部门的经营活动是非盈利的,二企业的经营活动是盈利性的,一般来说,印刷和出版社、医疗部门、教育部门等都属于事业部门,从而造成了机制上的管理失序。

(二)公证处的执业范围影响到服务。

公证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报告

公证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报告

公证体制改革工作总结报告
一、工作总结。

自公证体制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公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推进公证服务的便民化、普惠化和高效化。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公证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各级公证机构积极推进“一站式”服务,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公证服务。

同时,通过引入信息化技术,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实现了公证服务的全方位覆盖,提高了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是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公证法修订工作顺利进行,各项法规制度不断完善,为公证服务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据。

同时,公证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了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机制,提升了公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三是监督机制不断健全。

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了更加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

通过加强对公证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了公证人员的专业素养,保障了公证服务的公正、公平。

二、工作展望。

未来,公证体制改革工作将继续深化,推动公证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具体而言,我们将继续推进公证服务的便民化、普惠化和高效化,加强公证服务的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公证法律法规,建立更加健全的制度体系,推动公证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我们还将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更加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确保公证服务的公正、公平。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公证体制改革工作一定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我国公证机构改革与发展

我国公证机构改革与发展

我国公证机构改革与发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进行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公证机构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机构,在我国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我国公证机构也在不断发展与中,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需求。

首先,我国公证机构与发展在制度层面上持续推进。

2024年,我国颁布了《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法定职责、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为公证机构的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各地相继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公证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例如,一些地方建立了统一的公证服务平台,推动公证事项的网上办理,提高了公证服务的便捷性和效率。

其次,我国公证机构与发展在服务水平上不断提升。

公证机构要积极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提供高质量、便捷高效的公证服务。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一些地方公证机构开展了员工培训和专业知识更新,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公证机构还加强与其他法律机构的沟通与合作,提高了公证的法律专业性和权威性。

此外,我国公证机构与发展在创新机制上不断探索。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传统的公证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需要创新公证机构的工作机制和服务方式。

一些地方公证机构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开展远程公证、电子公证等新型公证服务,提高了服务效率和透明度。

同时,公证机构还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吸取国际公证机构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公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

最后,我国公证机构与发展在依法管理上加强。

公证机构作为履行公证职责的法律机构,必须依法进行管理和运行。

公证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制度运行,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同时,公证机构也要加强对公证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培养,提高公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总之,我国公证机构与发展在制度层面上不断完善,在服务水平上不断提高,在创新机制上不断探索,在依法管理上加强。

公证改革与发展

公证改革与发展
3、我们的公证制度改革酝酿已久且已着手实施,不论处在改革路上的哪种类型的公证处都是颇有微词,有的满腹牢骚,对现在的公证改革持消极态度,甚至不赞同改革。
4、一些公证处、公证员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过多地注重经济利益和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和社会效益,公证改革面临尴尬境地。
5、公证质量滑坡,公证机关形象受损,不正当竞争现象发生。凡此各种种,公证处和公证说为了生存不得已而为之。他们也确实面临自下而上问题。
恢复重建公证制度二十多年来,公证事业不断前进和发展,在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及对外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公证制度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也促使公证制度要改革,使之适应社会的需要,与时代同脉搏。现在我们对公证进行的改革是积极的,富有成效的,但也有一些问题令人困惑,主要是: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从而界定公证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在当时,在我国改革开放刚开始,法制还不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的情况下,强调公证处的国家行政机关职能很有必要,对我国公证制度的恢复起了积极的作用。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当前要着重发展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按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不仅指出了公证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明确界定了公证机构为中介组织,为公证体制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从此,公证改革的序幕拉开了。司法部从1993年着手进行公证工作改革,并在1994年第三次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公证机构向事业单位过渡的试点意见,至99年上半年,全国已有19.3%的公证处由行政机关改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或按事业单位模式运行的公证处成为我国公证机构的主流,市场经济中介组织的公证机构的活力和为市场经济服务和积极性明显提高。

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公证制度是国家的法律和政府机构监管下,行使职权的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法定原则,进行证明、调解和保管等一系列法律手续的制度。

公证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也是承担着国家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职能部门。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加速和社会进步的不断推动,公证制度在改革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地位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方面,公证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加强了对司法和公共服务的支持,为社会大众提供了更加丰富多彩的服务;另一方面,公证机构逐渐走向专业高效化和信息化,提升公证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撑。

一、公证制度改革趋势公证制度改革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逐步完善司法体制的重要措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公证制度得到了持续发展和改进。

改革主要与以下几个方面相关:1、体制机制改革。

就地设立公证机构、公证员聘用制度、公证制度规范化和信息化。

如现在的全国公证协会承担着公证行业规范化、统一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任务。

2、公证范围扩大。

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和各类争议的不断增多,公证范围的扩大成为一种趋势。

如目前公证机构还可以为当事人申请出具涉外文书的“涉外公证”。

3、公证服务化。

以当事人需求为导向,加强服务意识,培养服务习惯,使公证行业更加专业化、规范化,为人民社会提供高素质、高质量的公证服务。

二、公证制度发展新实践公证制度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实践,离不开公证员的努力,近年来的公证制度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的新实践。

1、公证机构业务敏捷化业务敏捷化是公证制度发展的一种新趋势,这种趋势被深入贯彻到公证机构的运营和建设中。

公证机构需要在业务速度和效率上提高,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让公证机关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营造更高效,更便利的服务环境。

2、电子证书的逐步推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证机关的服务也首次开展了电子法律文书认证。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公证机构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性质和体制改革对司法公正、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的历程中,公证机构的发展经历了多次改革,不断完善其体制机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体制改革是当前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本文将探讨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以及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一、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公证机构是一种具有公信力的法律服务机构,其本质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承担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事务进行证明的职能。

公证机构通过对法律事项的证明和鉴定,保障了合同的执行、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具有公信力。

公证机构作为国家的法律服务机构,其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公证机构依法履行公证职责,其证明和鉴定结果具有公信力,可以作为诉讼、行政和经济活动的证据。

2.具有独立性。

公证机构独立于司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公证职权。

公证员是专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权,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干涉。

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应当秉公证明,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正和公平。

3.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法律事项,公证书具有确凿的证据效力。

公证书能够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等进行证明和保障。

公证机构的体制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公证机构的法律性质和体制机制,我国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总结出了三种模式:1.市场化发展模式市场化发展模式是指公证机构向多元化、专业化发展的方向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在市场化发展模式下,公证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证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

市场化发展模式还可以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公证机构内在活力,增强其服务能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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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机构改革与发展【内容提要】我国自公证制度恢复建立以来,在公证机构性质、组织结构和机构设置等问题上一直存在很多不同认识。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公证机构性质有了新的内涵,即它不仅是国家公证机关,而且是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市场规则自律运行。

在我国,公证权力属于国家权力,但公证机构既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是国家司法机关,而是经国家许可,由公证人以其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

公证机构不宜采取事业体制,也不宜采取行政体制。

公证机构发展的最终目标是由国家授权、自己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制“公证人事务所”。

公证人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单独执业型、合伙型、公证人与律师合伙型、合作型等,并逐步实现由单纯行政管理到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并重的模式。

【关键词】公证权公证机构公证机关中介组织公证人事务所一、公证机构性质1、在公证机构性质问题上的不同认识我国自恢复建立公证制度以来,在公证机构性质问题上一直存在很多不同认识,这也是目前困扰和阻碍公证事业发展、束缚和捆绑公证手脚的症结所在。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此后,这一条款就成了认定公证处性质的基本依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公证处的性质有了进一步明确的必要。

1992年,司法部根据党的十四大《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文件精神,开展了公证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提出了公证组织应向事业体制转轨的基本观点。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一章中,明确提出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并把公证列为当前要着重发展的市场中介组织之一,要求“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1999年,中共中央在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使公证机构的性质认定更加明朗化。

从此,公证机构性质有了新的内涵,即它不仅是国家公证机关,而且是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依据市场规则自律运行。

2000年8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该《方案》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公证工作改革与发展已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

特别是目前正在酝酿起草的《公证法》的出台,预示着这一工作已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起草一部《公证法》,滋事体大。

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千千万万老百姓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千千万万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命运,关系到我国公证事业是否能够健康稳定向前发展。

众所周知,时至今日,传统的公证体制是非改不可了。

既然改革,就应该有一个方向,要把握这个方向,就应充分认识事物的本质。

目前,关于公证机构的性质问题讨论比较多,特别是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犹如平地一声惊雷,在公证行业内部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这一争论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财产所有权问题。

不论行政体制,还是事业体制,归根结底都属于全民所有制性质,公证机构积累的财产应当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而合作制公证机构是由合作人个人出资发起,积累的财产从法律上讲属于合作人共有。

由此,合作制公证机构与国家之间就变成了比较单纯的税收关系,而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对国家既要履行财政解缴或纳税义务,同时国家还享有公证机构的所有者权益。

二是公证机构改制的社会价值问题。

既然合作制与事业体制的财产所有权关系不同,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的性质、公证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身份、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错误公证的法律责任以及履行纳税义务的标准有没有差别?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重要论断,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公证行业对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所持的心态有赞许、有疑虑但更多的是不平衡,而率先下海吃螃蟹的合作制公证处在积极性高涨的同时又对业内存在的认识分歧感到压力很大。

因为,这是一个直接关系每一位公证人切身利益并影响整个公证行业价值取向的制度设计问题,是公证体制改革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审视的首要问题。

公证机构的性质取决于公证权力的性质和来源,这是我们解决公证机构性质问题的重要理论前提,即:公证机构行使的究竟是国家权力还是某种社会权利?如果是国家权力,它是属于国家司法权,还是国家行政权,或者别的什么权力?因为只有明确了这种权能的性质,我们才能给公证机构一个准确的定位,我们制定的《公证法》才有可能成为“恒法”。

2、历史和现实的考察简单考察一下公证制度的起源与发展,也许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这一事物的认识。

应该说公证作为一项制度在中国并不是土生土长的,而是从西方引进的“舶来品”。

在古罗马时代,公证人的真正始祖是代书并在文书上签字作证明的人,这种代书人的身份属于自由职业者。

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人和国家都逐渐认识到公证人职业在社会的独特作用,使其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罗马帝国后期,查理大帝意识到,对公证人职业赋予官方性质是必要的。

公元803年,他发布命令,要求其在各地的使节在各自的审判机构中任命公证人,同时建议有审判权的领主也效仿执行。

从那时起,公证人职业具有了国家公务性质。

公证人不仅仅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起草法律文书,而且把协议送交法官签字。

世界上第一部系统而完整的公证法规为1802年法国公布的《公证人法》。

1804年,拿破仑在其号称“征服了全世界”的《拿破仑法典》中对公证又作了相应的规定。

这部法典在加强私有化的同时,更强调国家权力。

因此,法国公证人的地位充分体现了其法律中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强调国家权力的特点,其公证人行使的既是国家证明权,又属于自由职业者,具有两重性。

这种做法不久为意、德、英、比、日等国相继效仿,同时对欧洲大陆、美洲和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证制度产生了深远广泛的影响。

就具体制度而言,世界各国公证业体现了西方两大法系即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别。

普通法系以英国中世纪日尔曼法为主要历史渊源和以判例法为基本形式特征,这些国家如英、美等国形成了以法官和律师为主体的发达的诉讼制度,公证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像在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

在普通法系国家,基本找不到必须公证的制度化条文,法律行为的成立、变更、终止更强调当事人的意愿。

同时,公证人一般由律师兼任,且仅负有进行形式审查的法律责任。

因而,普通法系的公证制度对社会生活参与的程度远不如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主要历史渊源和以制定法为基本形式特征。

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并通过委托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以特殊的方式向社会提供这种安全保障,这就是公证制度。

在公证制度上,大陆法系的理念是防治并重,因而公证制度被定位为国家司法的一项重要的预防制度。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正在社会民事活动特别是非诉讼领域中具有无可取代的主导地位,且公证人由专职人员担任,形成为一种专门的法律职业,因此大陆法系的公证制度在国际上被广泛称之为“一项成文法制度”。

因此,公证机构设立和公证事务管理在国际上并没有固定模式,尽管大多数国家都将公证作为国家事务对待,但由国家直接行使公证权并不是国际上的通行模式。

因为公证权既有国家权力属性,又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公证人职业一方面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由职业属性和特征。

公证人职业作为国家公务,主要体现在:①公证人由国家任命。

不仅是大陆法系国家,即便是不太重视公证的普通法系国家,公证人也通过国家任命,无一例外。

在大多数国家,公证人由司法部长任命,如德国、法国;也有的由国王任命,如西班牙、比利时;还有的国家由总统任命,如意大利。

在许多国家,公证人都是终身任职或同公务员同年龄退休。

②对公证人要求较苛刻,任命必须经过严格考试。

各国对公证人一般都要求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在公证人事务所工作若干年,品行端正,经考试合格者才能被任命。

③公证人同公务员一样,不得兼职。

各国一般规定公证人不得兼任其它职务,尤其不能兼任有薪金报酬的职务。

但有的国家规定,公证人可以兼任教学、科研一类的职务。

④公证人的有关问题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

各国均规定在各行政区划内的公证人的人数,同时还规定公证人之间的业务管辖,公证人必须工作的法定时间,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公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收取费用,公证人不得为自己的近亲属办理公证及与公证有关的事宜等等。

公证人作为自由职业的特征和属性体现在:①公证人事务所属个人或合伙所有。

公证人有权决定事务所内部事务,事务所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公证人独立开展活动。

②各公证人事务所之间、公证人之间的地位平等,没有等级差别,公证人事务所各自独立,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和管辖关系,各自对当事人和管辖机关负责。

③自我管理为主。

公证人的职业虽然要接受国家的监督,但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基本上由公证人自己选举产生的行业性组织负责。

公证人协会负责公证人培训、考试,监督公证人履行职务,维护公证人合法权益,对于违反公证人职务的行为及人员进行惩处。

事实上,我国在建国初期还有很多外商公证行以及从中分离出来的中国私人公证行,特别是天津、上海、广州、青岛等地,这些公证行几乎垄断了中国进出口商品的对外签证和鉴定业务。

根据时任贸易部国外贸易司商品检验处丝检科副科长的沙地先生回忆,当时商检局要想全面开展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并使商检证书真正成为对外贸易、运输、保险中作为装船、交货、结汇、结算、计费、计税和处理索赔的有效凭证,决心取缔中外私营公证行,停办他们的一切公证鉴定业务。

于是经商检处王延龄处长组织大家研究讨论,报请国外贸易司林海方司长和贸易部姚依林副部长同意,以贸易部文件正式报告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0年,经中财委批准由贸易部下达文件通知各商检局先成立“衡量鉴定处”,准备接手各地公证鉴定业务,并同时通知有关口岸政府,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出公告,停止中外私营公证行和其它公证行(广州公证鉴定业务由香港公证行来人办理)在中国境内的公证鉴定业务。

到1951年7月止,天津、上海、广州、青岛、武汉、重庆等有商检局和公证行活动的城市,这两项工作基本完成。

1951年11月22日,中财委公布《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凡输出输入商品之衡量、鉴定等公证事项,统由商品检验局办理,其管理办法由中央贸易部制定”。

至此,中外私营公证行在中国垄断公证鉴定业务的时代宣告彻底结束。

据文献记载,被取缔停办业务的上海某公证行,不甘心覆灭的命运,仍在境外遥控原来的部分员工,给他们照开工资,并从印度客户那里揽到大连出口到印度的散装玉米、大豆的监装工作,派上海的原职工贺方懋、丁训璋偷偷前往大连进行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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