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公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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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3日黄石市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70 号)精神和省纪委监察厅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府绩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为指导,以“对接武汉,比学九江,建成鄂东特大城市”为目标,围绕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核心,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绩效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构建科学的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和考评结果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绩效管理规章制度,为全面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正确导向,促进科学发展;坚持立足实际,大胆开拓创新;坚持统筹兼顾,突出工作重点;坚持客观公正,引导多方参与;坚持简便易行,持续改进完善。

三、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使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在政府管理中得到有效贯彻和运用,探索建立具有黄石特色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构建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导向明确的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管理机制,力争到2013年底形成比较规范、各具特色的绩效管理模式,为全面推进绩效管理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黄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4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9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8年底,全面建成各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实现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到2019年底,初步完成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12348法网、热线融合发展;到2020年,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精准、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

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范围,协调各方力量,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拓展创新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渠道。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一体化建设,统筹调配服务资源,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向社区、网格和民生领域延伸,实现市域内公共法律服务全面覆盖、资源共建共享。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质效。

创新供给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信息科技应用,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61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61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的通知黄政办函〔2017〕6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2017年7月4日,市政协召开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对“推进黄石全域一体化发展”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形成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将市政协召开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进行分解,请你们结合工作职能认真吸纳,将有价值的内容纳入日常工作,抓好贯彻落实,以实际行动推动区域一体化发展。

附件: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分解清单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1日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意见建议分解清单市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围绕“推进黄石全域一体化发展”课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意见建议清单如下:一、加强统筹规划,引领一体化发展1、制定全域一体化发展规划。

以国务院批复的黄石总规为遵循,围绕黄石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长江航运中心、休闲度假之都的发展定位,加快编制全市一体化发展规划,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实现全域发展管控一张图。

按照一体化规划要求,整合全市各类专项规划,尽快实现“多规合一”。

建立分级审批管理体制,对涉及各地一体化发展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对一般性建设规划和项目报市规划委员会备案,确保规划管控目标、措施落地。

保持规划的权威性和连续性,研究制定针对随意变更规划行为的终身问责机制,坚决杜绝不按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的行为。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黄石市人民政府部门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政府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和管理创新,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积极推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三条目标管理考核对象(41个):(一)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政府研究室。

市监察局与市纪委合署办公,纳入党群系统目标管理范围。

(二)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6个):市国资委,市编办、市民防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

(三)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5个):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房产局、市供销社、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施行日期】2016.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根据《中共黄石市委办公室、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黄办文〔2015〕13号)和黄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通知》(黄编文〔2013〕4号)精神,设立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为黄石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一、职责调整将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划入黄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本级政务服务大厅日常管理工作,检查、指导、考评下级政务服务机构和便民服务机构的工作;(二)研究制定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三)审核本级政府部门进入或退出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进驻部门开展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工作,并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调整服务事项;(四)对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各办事岗位及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及建议通报派驻单位;(五)受理对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投诉,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六)承担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七)组织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审批业务、规范化服务和电子政务技能等培训工作;(八)负责组织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对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代办;对需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进行牵头协调,并组织联合办理;(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黄石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内设4个职能科(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包含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

本市辖区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各级政府名义每年5月 1日前公布实施。

本级政府《目录》应在同级政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改部门)的门户网站和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政务服务大厅(窗口)予以公布。

各行政审批机关应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目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实施地政府《目录》管理。

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确定的审改部门具体实施目录的公布、实施和调整等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清理、编制目录、动态管理、统计分析和监督检查等,统筹推进实施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审批机关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告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黄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黄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的通告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等情况,现将黄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才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资格。

除本通告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单位和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部门管理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发文。

二、各制定主体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今后,因工作和机构改革需要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由市司法局审核后报市政府调整公布。

四、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范围的单位,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省政府令第37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清理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完成后报各级政府审核决定公布。

附件:黄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6日附件黄石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黄政办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黄政办发〔2022〕1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30日黄石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黄石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政府规章项目(1件)黄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住建局牵头负责)二、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一)计划项目2件1.黄石市养犬管理条例(市公安局牵头负责)2.黄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市城管委牵头负责)(二)调研项目2件1.黄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建局牵头负责)2.黄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市城管委牵头负责)三、立法项目实施要求(一)加强学习,提高立法工作政治站位。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决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格落实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对行政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立法项目,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二)完善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第三方起草、立法协商、广泛征求意见等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效。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及时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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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公证机构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7]58号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02
【实施日期】2017.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公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58号)
根据《省司法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鄂司发〔2017〕69号)和《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证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司发〔2017〕71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公证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坚持《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基本定位和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公证机构事业体制改革方向,坚持依法改革、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总体原则,坚持有利于公证事
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公证职能进一步发挥、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原则。

深化公证体制改革,将行政体制公证机构转为事业体制,创新优化公证体制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

二、改革的内容
(一)将黄石市公证处改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1、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将黄石市公证处由行政单位改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更名为“黄石公证处”,机构级别维持不变,由市司法局管理、指导和监督。

按黄石市公证处原有编制数核拨事业编制,原中央政法编制暂时冻结。

2、工资制度。

改革后的黄石公证处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司法局商市人社、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共同确定。

3、人员分流与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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