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级基础养老金调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级基础养老金调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天政办发〔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级基础养老金调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现将《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级基础养老金调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8日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级基础养老金调标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2号)精神,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级基础养老金做适当调整,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县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提高至每人每月5元以上,其中市级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元,县级最低标准每人每月4元。
调标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18元。
二、调标范围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市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调整,县级基础养老金未达到每人每月4元最低标准的县区须确保年内提高至每人每月4元以上。
三、资金来源市县财政部门按1:4比例承担所需调标资金。
每年第四季度,市县人社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次年市县级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预算,市县财政部门于次年第一季度分别将市县级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按比例划拨至各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各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基金管理办法逐月发放。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天政发[2007]156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07〕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35)号精神,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工作,方便农民群众就医看病、报销费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全面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采取的有效举措。
建立新农合制度,有利于增强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村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有利于缩小城乡经济社会差距,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农村生产力,有效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生存生活质量。
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继续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新农合制度的意义、性质和原则,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增强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
二、加强新农合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规范使用(一)资金的筹集。
新农合制度实行农民自愿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
同时,允许向社会团体和个人募捐,接受慈善机构捐助资金。
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按每年每人20元、15元、2元、3元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天政办发[2015]117号【发布部门】天水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9日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统筹城乡养老保险政策体系,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
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6•【字号】天政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6日天水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为主的困难群众给予医疗费用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化管理;(二)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四)统筹协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结合;(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民政部门是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和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监督工作;卫生、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县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六条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的40%—80%进行确定,但个人年度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0元。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天政办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2日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甘肃省委政府决策部署,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改革联动。
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2、坚持分类指导。
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天政办发〔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财政关系的要求,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甘肃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二)改革目标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三)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更新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更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天政办发〔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乡更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城乡更新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6月3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更新的程序、计划与规划第三章更新的范围、方式和主体第四章更新的类型第五章更新资金筹措与使用第六章用地处置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附则天水市城乡更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更新活动,进一步促进城乡土地有计划开发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传承历史文化,提高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更新,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城乡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提升的活动。
第三条城乡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集约有序、保障权益、利益共享、公开公平、公众参与、公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
第五条城乡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国土空间规划。
城乡更新实行城乡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天政办发〔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9日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2号),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满足群众需求为立足点,以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为导向,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为重点,更好地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构建以新型医联体为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落实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以城市和县域为重点,根据区域内医疗资源结构与布局、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坚持“双向选择、自愿结合”原则,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持续发展、区域特点等要求,兼顾既往形成的合作或对口支援关系,统筹安排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
(二)坚持公益,明确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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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
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天政办发[2015]18号
【发布部门】天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10
【实施日期】201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 10日
天水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
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强化市场机制作用。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2015年起,参加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以人均30元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
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保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
(二)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地区当年参保(合)人数,按照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
户,实行专账管理。
(三)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市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