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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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天政发[2007]156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天政发〔2007〕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7]35)号精神,加强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工作,方便农民群众就医看病、报销费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全面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大力加强农村卫生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采取的有效举措。

建立新农合制度,有利于增强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村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有利于缩小城乡经济社会差距,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农村生产力,有效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生存生活质量。

对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新农合制度的重大意义,继续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新农合制度的意义、性质和原则,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增强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

二、加强新农合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规范使用(一)资金的筹集。

新农合制度实行农民自愿缴费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

同时,允许向社会团体和个人募捐,接受慈善机构捐助资金。

中央、省、市、县区四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按每年每人20元、15元、2元、3元的标准分别给予补助。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天政办发〔2017〕126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2日天水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甘肃省委政府决策部署,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

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构建合理就医秩序、推动社会办医、加强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改革联动。

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促进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公立医院改革环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2、坚持分类指导。

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天政办发〔2020〕13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天水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财政关系的要求,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支持实施健康甘肃战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推动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二)改革目标通过改革,形成权责清晰、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

(三)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促进人人公平享有。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9•【字号】天政办发〔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9日天水市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2号),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满足群众需求为立足点,以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为导向,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为重点,更好地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构建以新型医联体为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有效、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落实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以城市和县域为重点,根据区域内医疗资源结构与布局、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坚持“双向选择、自愿结合”原则,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持续发展、区域特点等要求,兼顾既往形成的合作或对口支援关系,统筹安排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

(二)坚持公益,明确权责。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天政办发〔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天政办发〔2018〕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3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落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及时结报工作,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政策(一)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

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累计医保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25%的前提下,执行《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办法》(天人社发﹝2018﹞67号)和《天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天人社发﹝2018﹞65号)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90%、80%和75%,起付线分别调整为150元、500元和1000元。

跨市、跨省定点医疗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70%和65%,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和3000元。

50种重大疾病相应病种费用限额内合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农村计生两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等特殊群体,住院报销取消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统一规定基础上提高10%。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保障病种增加到50种,其中Ⅲ类疾病合规费用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提高到3000元;Ⅳ疾病合规费用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提高到2000元。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天政办发[2013]8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87号)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4日关于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的意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患门诊特殊病种参保患者的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和调整乙类药品住院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2〕143号)的基础上,对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一、申报程序凡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由本人或单位派人到所在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1.就医所选定点医院填写的《天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记录(小结)复印件。

器官移植与心脑血管介入手术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4.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的需提供相关指标检查、化验报告单,并由就医所选医院填写《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审批表》。

二、报销比例及费用结算1.报销范围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并且与治疗计划相符的门诊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天政办发〔2017〕100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天政办发〔2017〕10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0日天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障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的关键环节。

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管理。

二、理顺管理体制(一)职责划分。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制度政策由市医改领导小组牵头,市医改办负责,会同人社、卫生计生、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基金筹集、基金管理、基金支出、基金安全、异地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结报等制度,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6•【字号】天政办发〔2015〕171号•【施行日期】201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六部门制定的《关于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转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6日关于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中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扶贫办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甘政办发〔2015〕142号)精神,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困难家庭疾病患者的看病难问题,强力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切实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1236”扶贫攻坚行动及市委、市政府“123456”精准扶贫计划,坚持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促进贫困群众脱贫、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统筹整合部门资源、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为重点,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规范管理为关键,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最大限度遏制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主保重与托住底线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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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天政办发[2013]87号
【发布部门】天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4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
销比例意见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3〕87号)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
关于简化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的意见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患门诊特殊病种参保患者的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和调整乙类药品住院报销比例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12〕143号)的基础上,对门诊特殊病种申报程序和报销比例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申报程序
凡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由本人或单位派人到所在参加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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