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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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改革后的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衡阳市教育局衡阳市科学技术局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监察局衡阳市民政局衡阳市司法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衡阳市水利局衡阳市农业局衡阳市林业局衡阳市商务局(挂衡阳市招商合作局牌子)衡阳市文化局衡阳市卫生局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衡阳市审计局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衡阳市统计局衡阳市粮食局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衡阳市民防局牌子)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挂衡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12个)衡阳市体育局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衡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衡阳市旅游局衡阳市供销社衡阳市接待处衡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衡阳市新闻出版局(挂衡阳市版权局牌子)衡阳市移民开发局衡阳市知识产权局(副处级)五、部门管理机构(2个)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0•【字号】衡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职权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职权实施机关)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职权事项由行政职权实施机关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本级权力清单进行统一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或双重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职权,在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备案。
行政职权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权力清单为依据,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四条编办(审改办)是本级权力清单的管理机构。
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实施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向本级编办(审改办)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权力清单所列行政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局负责本级权力清单所列行政职权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权力清单纳入集中审批的行政职权事项的规范实施,并承担相应配套服务事务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
行政职权实施机关根据本级权力清单行使本单位行政职权。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衡政办发[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卫生局(加挂衡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五)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六)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衡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8〕4号)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含房产、国土)评估事务所、产权交易所、拍卖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企业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原则上由企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申报,由市国资委聘用。
第四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五条市国资委建立统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六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衡政办发〔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7日衡阳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推动全市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湖南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8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而奋斗,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为健康衡阳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
强化政府对公立医院发展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
坚持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实际,围绕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分级分类明确功能定位、具体目标、重点任务,强化工作指导和政策保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衡政办发〔2015〕61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1日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国民经济运行调节、节能监管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将市监察局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将市委组织部的援疆工作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将原市煤炭工业局的拟订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将原市经济技术协作办统筹协调区域合作,承担市对口支援三峡库区及省内大型电站库区的有关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衡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农业局(加挂衡阳市乡镇企业局的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能1、划入市农办承担的农业产业化管理职能。
2、划入原市乡镇企业局承担的涉农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能。
2、增加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除外)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的职能。
3、增加外来物种的管理职能。
4、增加循环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和参与农业产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保险、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二)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及国有农场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指导耕地使用权流转、减轻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有农场经济及社会事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卫生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

卫生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
案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明确卫生部门各内设机构的职责和人员编制方案,确保卫生部门能够高效地开展工作。
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的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室、医政医管局、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各部门的职
责如下:
- 办公室:承担机要、档案、保密、信息、外事、督察、法制、巡视、政务公开等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开展行政管理、物资采购、
财务管理等工作。
- 医政医管局:负责医疗机构管理、医保政策制定、医疗质量
检查、医疗服务规划等工作。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疫苗接种、疾病防控、食品安全监
督等工作。
- 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审评、药品注册、药品生产、药品流通监管等工作。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器械审评、注册、生产、流通监管等工作。
人员编制
各内设机构人员的编制应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
人员编制应严格执行“三定”原则,即确定编制、定额和定岗位。
各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定编制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
结语
该规定是卫生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内设机构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人员编制方案开展工作,确保卫生部门的高效运行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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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60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3
【实施日期】2010.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衡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卫生局(加挂衡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职责。
(五)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六)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组织实施国家、省卫生技术规范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三)承担全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
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七)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传染病和地方病等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负责组织落实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
(九)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定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十一)负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二)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和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的实施。
(十三)组织制定医疗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