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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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改革后的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衡阳市教育局衡阳市科学技术局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监察局衡阳市民政局衡阳市司法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衡阳市水利局衡阳市农业局衡阳市林业局衡阳市商务局(挂衡阳市招商合作局牌子)衡阳市文化局衡阳市卫生局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衡阳市审计局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衡阳市统计局衡阳市粮食局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衡阳市民防局牌子)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挂衡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12个)衡阳市体育局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衡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衡阳市旅游局衡阳市供销社衡阳市接待处衡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衡阳市新闻出版局(挂衡阳市版权局牌子)衡阳市移民开发局衡阳市知识产权局(副处级)五、部门管理机构(2个)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22•【字号】衡政办发〔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安全的林地和森林、湿地数量的底线,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控制线、保障生态安全的警戒线、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科学划定林业生态红线,是强化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绿色衡阳建设的重要保障。

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维护并改善区域林业生态功能为重点,协调人与自然、林业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优化全市林业生态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划出对保障全市林业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林业生态红线,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1.保护优先。

以保护全市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森林、湿地,维护地区林业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为推动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合理布局。

遵循林业生态发展规律,综合考虑全市林业生态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主导林业生态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

3.分级保护。

对于我市划定为林地和森林、湿地保护一级红线的区域,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利用。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衡政办发〔2015〕58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1日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新型城镇化、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用事业和市政设施建设、维护、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政策,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市本级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负责城区直管公房的管理、经营、修缮及危旧房屋改造及保值增值。

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2024年环境保护组织的机构及管理职责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以下是一个可能的例子:
1. 国家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并与其他部门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2. 地方环保局:负责在地方层面执行国家环保政策,管理环境污染源,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和应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

3. 环境监测与评估中心:负责监测和评估环境质量,收集和分析环境数据,提供科学依据支持环境保护决策。

4. 环境保护科研机构:负责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展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和推广,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5. 环境教育与宣传机构:负责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推广环保知识和行为。

6. 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NGO):为环境问题发声,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倡导环境保护行动,提供社会参与平台。

7. 企业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8. 社区环保组织:负责在社区层面开展环保活动,促进环保习惯的养成,改善社区环境质量。

9. 国际环保组织:促进国际间环境合作和交流,提供环保技术和经验分享,推动全球环境治理。

这些组织的管理职责包括制定政策和战略,监测和评估环境状况,推动环境保护行动,执行法规和规定,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提供咨询和服务,宣传教育公众,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促进社会参与等。

同时,各组织之间需要密切合作,形成一个协同工作的体系,以确保环境保护的有效实施。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文号:衡政发(2008)7 号发布日期:2008-3-14执行日期:2008-4-13生效日期:1900-1-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建工、房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建设、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环保、文化等部门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按有关程序批准后,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必须坚持“环境优先”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风景林地。

禁止擅自改变规划控制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性质进行开发建设,禁止在市城区风景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城区道路、铁路两侧葬坟,严格控制风景林地周边建筑物的层高和密度。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二)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三)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二)新建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疗卫生、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率不高于30%;(三)新建工业企业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衡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的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建工、房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建设、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环保、文化等部门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按有关程序批准后,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必须坚持“环境优先”原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风景林地。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衡政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0〕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衡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农业局(加挂衡阳市乡镇企业局的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能1、划入市农办承担的农业产业化管理职能。

2、划入原市乡镇企业局承担的涉农管理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1、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能。

2、增加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除外)野生植物保护与管理的职能。

3、增加外来物种的管理职能。

4、增加循环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参与拟订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和参与农业产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保险、农业财政补贴及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并参与制定相关政策。

(二)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及国有农场改革的政策建议,参与指导耕地使用权流转、减轻农民负担和惠农政策落实工作,参与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国有农场经济及社会事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建设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湖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69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和规模标准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三)能促进本市产业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五)对加快实现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六)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特殊行业、特殊领域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属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应树立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的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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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0]41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9
【实施日期】2010.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衡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以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衡阳市环境保护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

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定量
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市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及稽查,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的实施。

(五)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

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受市政府委托对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国家和省里规定审核审批全市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

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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