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道路客运车辆运营的通告-衡政通〔2015〕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道路客运车辆运营的通告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道路客运车辆运营的通告衡政通〔2015〕1号为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现对规范我市城区道路客运车辆运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必须取得经营许可,严禁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取得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许可的班车类别、日发班次、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运行,严禁在城区道路乱停乱放、装卸行包、站外停车上下旅客、站外揽客。
四、本市城区一环南路以北、一环西路延伸线以南、蒸水大道以东、东风路以西、衡茶路以北范围内,除一环南路与白沙大道交汇处至白沙洲汽车站、蔡伦大道全线、蒸水大道与船山大道交汇处至中心汽车站、衡州大道与蒸水大道交汇处至杨柳立交桥等路段外,其他区域禁止道路客运班车进入通行。
五、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效的营运证件,严禁出租车异地驻点营运、喊价拼客、不打表违规营运。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客运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罚。
七、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道路运营车辆违规停靠、违规行驶、不按批准的站点上下客的行为。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6]26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衡政办发〔2016〕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8日衡阳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7年)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创新、协同、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按照“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突出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问题,采取行政、市场、经济、科技等综合手段,加快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尽责、企业自律、群众自觉的大气污染防治齐抓共管格局,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主要工作目标通过两年努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稳定提升,重污染天气大幅度下降。
到2016年底,市城区及其他县市区PM2.5年均浓度低于53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8%以上。
到2017年底,全市15个县市区、园区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0%以上,且各县市区、园区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 300 天以上(优良率达到 82%以上)。
三、主要工作任务(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积极研究制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细化功能分区,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严格高污染产业项目准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衡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3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前提和基础。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线,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失信惩戒与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切实加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初步建立起我市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防范意识和维权观念明显提高,食品安全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重点工作(一)落实责任体系,着力强化三位一体。
1.落实政府统筹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集中统一的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充实基层专业监管力量,层层落实责任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9•【字号】衡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29日衡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根据《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对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补短板、强弱项、抓重点、求实效,切实解决“四好农村路”工作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压实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动农村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市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明职责,构建责任体系。
切实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县各级相关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指导、部门联动、县乡落实、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
——抓重点,强化资金保障。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按要求使用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新资金筹措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衡阳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衡阳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3•【字号】衡政办函[2006]100号•【施行日期】2006.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衡阳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06]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建设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和建设部等6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建城[2006]121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6]10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开展衡阳市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城市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对方便群众出行,树立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层次出行需求。
但也还存在市场秩序混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与转让不规范、非法营运严重等问题,影响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城市形象与社会稳定,各级政府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把解决当前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问题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开展对出租汽车行业的专项治理。
把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整顿市场秩序,打击非法营运,清理乱收费,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作为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衡政发[2011]39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15
【实施日期】2011.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衡阳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交通设施是指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避免行车事故,维护交通秩序而设置的,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隔离护栏、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交通技术监控设施等在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系统。
第四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城市道路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4]28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8【实施日期】2014.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4〕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8日衡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有效落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责任,推动我市治超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交通运输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5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2〕90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4〕2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治超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治超工作中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行政监察机关及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包括:(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二)市直治超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三)承担治超具体职责的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四)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五)干扰、阻碍治超正常工作秩序的国家公职人员。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石油成品油市场【发文字号】衡政办函[2014]95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4【实施日期】2014.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衡政办函〔2014〕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4日衡阳市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全国油库及加油站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商办运〔2014〕610号)、市安委《关于开展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的紧急通知》(衡安委〔2014〕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加油站、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行为,全面取缔全市范围内非法加油站和非法经营的流动加油车。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规范我市成品油市场秩序,营造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安全生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专项整治行动范围(一)对全市区域内(含县、市、区)非法加油站(点)进行地毯式排查摸底;(二)对无证非法加油站(点)打击取缔;(三)对证照不全及证照过期的加油站(点)限期整改;(四)对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打击;(五)对非法私设油库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质的批发企业和个人予以打击取缔;(六)对证照齐全的油库、加油站(点)违反有关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安全要求进行整改。
三、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效果,成立衡阳市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站和流动加油车非法经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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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函[2006]102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9.04
【实施日期】2006.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
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函[2006]102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四日
关于在衡阳市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
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的实施方案
目前,我市城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普遍存在,特别是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日趋严重,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同时非法营运十分猖獗,严重侵害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与社会的稳定,损害了衡阳城市文明形象,社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了改变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现状,预防和减少摩托车交通事故,提高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优化城区交通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所属6部委[2006]121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2006]100号明电的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9月5日至2007年1月18日,在城区开展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监管”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重点解决当前较突出的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问题,切实提高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大对非法营运的打击力度,改善城区出租汽车营运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塑造衡阳城市文明形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整治道路交通秩序
1、整治易引发交通不畅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2、整治机动车违法停车;
3、整治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
4、整治两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交通违法行为;
5、整治机动车假牌照、假军牌等违法行为。
(二)打击非法营运
1、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
2、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
3、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
4、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和长效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三、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城区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顺利实施,成立衡阳市城区集中整治道路交通秩序和打击非法营运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王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雷良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彭双全衡阳警备区参谋长
成员:
胡新武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周德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开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处级督办员
陈树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朱安稳市公安局副局长
石献忠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小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唐应生市交通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