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衡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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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智赋千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智赋千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智赋千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9•【字号】衡政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智赋千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衡政办发〔202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智赋千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9日衡阳市"智赋千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衡阳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结合《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战略部署,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以算力支撑为基础,以企业数智转型为主攻方向,加快数字产业化,推动产业数字化,着力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产业竞争力,为奋力建设先进制造业示范区和现代产业强市,加快衡阳区域中心化进程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市数字经济总量突破2000亿元,数字经济百强城市排名前移,创建国家千兆城市,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取得显著成效,企业智能化水平极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

数字化改造展现新成效。

推动全市15000家企业上云,1500家企业上平台。

全市75%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基本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工业互联网平台在规模工业企业中的普及率达5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衡政办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九日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资本性收益。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一)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二)转让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三)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净收入。

第六条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所收缴的收益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要求全额纳入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由财政负责监管。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改革后的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衡阳市教育局衡阳市科学技术局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监察局衡阳市民政局衡阳市司法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衡阳市水利局衡阳市农业局衡阳市林业局衡阳市商务局(挂衡阳市招商合作局牌子)衡阳市文化局衡阳市卫生局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衡阳市审计局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衡阳市统计局衡阳市粮食局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衡阳市民防局牌子)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挂衡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12个)衡阳市体育局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衡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衡阳市旅游局衡阳市供销社衡阳市接待处衡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衡阳市新闻出版局(挂衡阳市版权局牌子)衡阳市移民开发局衡阳市知识产权局(副处级)五、部门管理机构(2个)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衡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衡政办发〔20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有关单位:《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5日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养老机构发展十条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扶持我市养老机构发展,加强综合监管,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风险,推动我市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十条措施:一、养老机构经登记并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规范要求后,方可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办理登记后,根据养老机构性质将登记信息在当月函告县市区民政、市场监管、卫健、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

申办养老机构应提前向属地政府或县市区民政局咨询有关政策,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指导服务,避免选址失误、投资失当。

二、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备案管理,实行备案承诺制。

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卫健、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达到备案承诺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未到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养老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且已收住老年人的,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如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事项未达到相关规范要求,由行业监管部门督促整改或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
分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4.11
•【字号】衡政办发〔2023〕8号
•【施行日期】202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管工
作的通知
衡政办发〔20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因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人民政府部分领导同志分管工作调整如下: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于新凡
原分工不变。

并负责代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负责所代管单位及行业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和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代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副市长朱春光
原分工不变。

并负责代管民政、生态环境工作。

负责所代管单位及行业安全生产、信访维稳
和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代管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代联系民建衡阳市委、市残联、市慈善总会。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衡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08〕4号)市直机关有关单位,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衡阳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含房产、国土)评估事务所、产权交易所、拍卖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企业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的,原则上由企业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申报,由市国资委聘用。

第四条聘用社会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备选库的建立第五条市国资委建立统一的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

第六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资质;(二)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三)上年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年检;(四)在质量管理、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方面有规范健全的制度;(五)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衡政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8日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增加的职责。

1.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职责。

2.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2.在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拟订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办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

(四)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负责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衡政办发〔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30日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以下简称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预算、结算的变更。

第三条严格限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工程范围、增加建设规模和提高投资标准,确因市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变化造成的变更,应遵循“先审核、后实施”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成立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对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行使管理决策权。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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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衡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
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衡政办函[2015]52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5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衡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5〕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因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衡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现将成立的衡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周海兵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邓柯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陈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王湘淮市委副秘书长
孙鹏伟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研室主任
颜东程市政府副秘书长
蒋先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成员
胡新武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汪维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符成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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