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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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衡政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发〔200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四月一日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3.1 I级3.2 II级3.3 Ⅲ级3.4 IV级4.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4.1 I、II级应急响应4.2 新闻发布工作要求4.3 记者采访管理工作4.4 主动引导境外舆论4.5 Ⅲ级以下应急响应5. 后期处置5.1 善后工作5.2 总结评估6. 应急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资金及人员保障6.3 宣传与培训保障7. 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预案解释部门7.3 预案实施时间8.附录1.总则1.1编制目的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树立和维护衡阳形象。

1.2编制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本市境内或与本市密切相关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0•【字号】衡政办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0日衡阳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的指导意见和推动数字经济的系列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和有效利用,推进部门协同,提高行政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3号)等文件精神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各政务部门及依据职能采集政务数据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机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

本办法所指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图片、视频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数据权属归政府所有,衡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数据归口的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能,在依法依规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以特许经营方式授权衡阳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运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68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6【实施日期】2015.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6日衡阳市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专家委员会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监测3.2风险评估3.3预防控制3.4预防预警信息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4.2应急响应行动4.3信息报告和处理4.4应急处置4.5信息发布4.6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5.2社会救助6.应急保障6.1组织保障6.2技术保障6.3财力保障6.4法制保障6.5科研保障6.6社会宣传7.监督管理7.1宣传培训7.2奖励与责任7.3监督检查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8.2预案实施时间1.1 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生物危害,确保农业和国土生态安全,维护正常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0•【字号】衡政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衡政发〔201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0日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12345”政府服务热线)管理工作方案为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美丽衡阳,根据《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文件精神与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2013〕第14次)要求,成立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办公室与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具体负责全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与“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衡阳市信息调度指挥中心及“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民族复兴大业,以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大局,发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代表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天候面向群众直接受理各类社会求助、咨询、投诉和建议,开辟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解决群众困难、掌握社情民意的新渠道,进一步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政府的快速反应、应急管理、处置公共突发事件能力,努力形成广大市民自觉、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的良性互动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6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9.05【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5日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预警发布系统是指根据我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气象业务系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气象部门建设的省、市、县三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预警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预警信息包括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和重要警示性信息。

预警信息分级标准按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发[2007]2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发[2007]2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发〔200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日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衡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2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国省属驻衡各单位:为认真做好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5〕2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国、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和2015年年初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和《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有效解决政府网站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回应、不实用”等问题。

2010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非常重视,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市州党委政府绩效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我市自2008年就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要求市监察局进行监督,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考核评估机制。

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抢抓机遇,扎实工作,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突出重点,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台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衡政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衡政发〔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一月三日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总指挥部2.2 现场应急指挥部2.3 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图3.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3.2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3.4 一般群体性事件(IV级)4.预警防控机制4.1 预警防控原则4.2 预警防控制度4.3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4.4 预警防控支持系统4.5 预警级别5.应急响应5.1 应急反应总体目标5.2 预案启动条件5.3 应急处置5.4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5.5 应急结束6.后期处置7.保障措施7.1 通信系统保障7.2 指挥系统保障7.3 专业应急处置队伍保障7.4 资金物资保障7.5 培训和演习保障7.6 法律保障8.附则8.1 奖励与责任8.2 预案制定与更新8.3 预案解释部门8.4 预案实施时间9.附录9.1 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9.2 应急结束审批表9.3 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9.4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审批表9.5 衡阳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成员通讯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全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制定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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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6
【实施日期】201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布、接收、传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预警信息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承担、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及时无偿、责任共担原则。

第五条预警信息归口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除在行业内发布警示
信息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授权本级气象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

无气象部门的县市区,可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建立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并由市气象部门负责该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管,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协调和监管工作。

突发事件可能影响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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