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土地片区开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土地片区开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衡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土地资源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土地片区开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土地片区开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5日衡阳市土地片区开发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土地片区开发(以下简称“片区开发”),促进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和产城融合,持续提升城市品质,加快建设国家区域重点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片区开发概念和范畴1.土地片区开发是指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城镇开发边界内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整合,集中连片实施征地拆迁、土地平整、公园道路水电等市政设施建设,统一建设学校、医疗、养老、社区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人居环境,引进产业,实现基础设施完善、城市更新、土地和项目资产增值、产城融合发展和城市竞争力全面提升的城市建设运营综合开发方式。
二、片区开发工作原则2.片区开发应当坚持“成片规划、成片整合,成片征拆、成片配套,依法合规、改革创新,产城融合、市场运作”的原则。
三、片区开发工作机制衡阳市土地片区开发按照“三三制”的体系和机制予以推进。
3.做好“三确定”。
市委市政府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片区开发“定方向”“定范围”“定主体”。
4.算好“三本账”。
片区开发的责任主体牵头统筹算好片区开发的投入账、收益账和民生账。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21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衡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2日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及拆迁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立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退出宅基地补偿使用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衡政发[2010]11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9【实施日期】2010.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部门:《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九日衡阳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经批准立项的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统筹规划,聚合资金,整村推进,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 综合整治的项目。
国有农场、农业科研所等单位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按照“市主导、县实施、乡配合、村民自愿”的原则实施,各级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成立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农办、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民政、监察、审计、卫生、文化、教育、电业、广电、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下达年度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计划、项目立项审核、项目设计及预算审查、项目实施统筹协调及综合验收评估等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申报、制定规划、资金统筹、项目实施、项目初验以及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矛盾等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衡政办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31日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我市城乡规划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市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市本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以及乡集镇规划、村庄布局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实施管理;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及南岳区村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
(三)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含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规划设计及方案评审和专家论证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
(四)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核发选址意见书,参与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报批工作。
(五)负责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定市本级土地储备及土地交易中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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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正文:----------------------------------------------------------------------------------------------------------------------------------------------------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改革后的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市政府工作部门(30个)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衡阳市教育局衡阳市科学技术局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监察局衡阳市民政局衡阳市司法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阳市交通运输局衡阳市水利局衡阳市农业局衡阳市林业局衡阳市商务局(挂衡阳市招商合作局牌子)衡阳市文化局衡阳市卫生局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衡阳市审计局衡阳市环境保护局衡阳市统计局衡阳市粮食局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城乡规划局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衡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衡阳市民防局牌子)衡阳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挂衡阳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市监察局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市政府机构个数,编制列入市委机构序列。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局)既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12个)衡阳市体育局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衡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衡阳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衡阳市畜牧水产局衡阳市旅游局衡阳市供销社衡阳市接待处衡阳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衡阳市新闻出版局(挂衡阳市版权局牌子)衡阳市移民开发局衡阳市知识产权局(副处级)五、部门管理机构(2个)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衡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由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衡政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27日衡阳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准确、高效、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投资评审工作机制。
依据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衡阳市政府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对全市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行使决策权。
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发改、审计、住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产、监察等为成员单位。
下设投资评审办公室,负责实施投资评审具体工作,办公室常设市财政局。
第四条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配合领导小组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评审内容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政府投资项目标底和招标上限值的编制与审查,重点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采购有关管理;(二)重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评审;(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审查;(五)国家土地储备项目成本审查;(六)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10•【字号】衡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职权运行,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职权实施机关)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职权事项由行政职权实施机关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本级权力清单进行统一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或双重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职权,在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备案。
行政职权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权力清单为依据,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第四条编办(审改办)是本级权力清单的管理机构。
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需增加、取消、下放或变更要素的,由实施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向本级编办(审改办)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
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权力清单所列行政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监察局负责本级权力清单所列行政职权事项实施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权力清单纳入集中审批的行政职权事项的规范实施,并承担相应配套服务事务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等工作。
行政职权实施机关根据本级权力清单行使本单位行政职权。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衡政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8日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增加的职责。
1.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职责。
2.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2.在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拟订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办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
(四)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负责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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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5]70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6
【实施日期】2015.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5〕5号),设立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能。
拟订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负责贯彻实施国、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目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管理政策及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
况;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查。
(四)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
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承担不动产权籍管理责任。
拟订全市地籍调查、不动产确权、权属争议调处规则和办法;组织指导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监督指导全市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其他不动产权属纠纷。
(六)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信息的责任。
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市地籍调查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
拟订全市不动产登记及相关工作办法;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及其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共享、汇交管理以及社会查询服务;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监管;负责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组织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管。
(八)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
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九)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
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统一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土地、矿业权、测绘市场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责任。
负责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的审批、登记;负责国、省、市级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一)承担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责任。
指导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三)承担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制定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