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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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行政执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存在着一些缺陷。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容易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认定事实不准确可能造成冤枉错案的发生。

受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是一个问题。

为了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听证程序和标准,加强证据审查机制,提高受理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这些改进举措将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完善对于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和行政执法改革至关重要。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缺陷、完善、统一标准、认定事实、冤枉错案、受理机构、独立、公正性、听证程序、证据审查、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质量。

1. 引言1.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我国行政执法领域重要的程序制度之一,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践价值。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一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当事人在接受行政处罚前,有权进行听证,听取有关证据和意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

这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对当事人偏袒或不公平。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和证据,可以帮助行政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判断事实和依法作出合理的处罚决定。

这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性和效能,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廉洁办事。

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加强对其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顺利运行,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2. 正文2.1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1. 缺乏统一标准和程序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在各地区和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导致了听证过程的不一致性和混乱性。

不同地区和机构可能对听证的程序、要求和方式有所不同,使得当事人很难预料和应对。

浅谈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

浅谈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

浅谈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摘要:行政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重视。

我国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而行政听证能否有效创设和顺利运作,与其遵从的理念、概念、冲突及权威方面有着密切关系。

关键词:行政听证;理念;概念;冲突;权威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顺应现代法治要求,已成为当今世界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一次正式规定了行政听证程序。

2003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不仅扩大了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而且规定了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决定的案卷排他原则。

这些都标志着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起来。

一、行政听证理念行政听证根植于普通法上的程序正义理念。

程序正义观念是以发生、发达于英国法并为美国法所继承的”正当程序”思想为背景而形成和展开的。

[1]1、英国”自然公正”原则英国”自然公正原则”一般被认为是西方行政听证最早法律渊源,它包括两个基本的规则: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任法官;任何人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2]听取对方意见就是听证的直接渊源。

20世纪,行政权不断膨胀。

为更好监督、限制行政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人们开始设想在行政权运作中设置监督机制。

在程序控权的理念下,行政听证应运而生。

2、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正当法律程序”宪法条款指引下,美国1946年颁布了《联邦行政程序法》。

它是世界上最早规定行政听证程序的成文法。

它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切涉及行政相对人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行政听证成为美国行政程序法核心制度,获得广泛运用。

该法对很多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有影响。

联邦德国1976年行政程序法、日本1993年行政程序法等均以这部法典作为范本。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听证。

这一规定的出现,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首先,听证制度可以增加行政处罚透明度,使处罚程序更加公正合理。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提出证据,面对面地与行政机关交流。

这样可以确保事实不被曲解,证据不被误解,而不是被一个机关单方面决定。

公正透明的处罚程序可以消除人们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信任感,增加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其次,听证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的权益可包括财产权益、人身自由权益、名誉权益、证明权益等。

「听证」的容留了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透过申诉,申出自己的说话权,不但可以更深度地了解事情经过,也可以表达当事人的权益和期望。

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它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失信风险,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最后,听证可以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更多的事实证据,使行政机关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有关事实和证据是否成立,使得行政处罚可以更加迅速。

此外,通过听证制度,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更加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和反映,有助于更加科学、合理地做出行政决策。

总之,听证制度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正当权益提供了保护。

因此,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一旦有要求进场听证的权利,就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个机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奋斗。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思考[摘要]行政听证是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保证依法行政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有待完善,建议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健全听证主持人制度、合理选定听证代表、增强听证记录效力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行政听证;公众参与;完善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日益增强。

在行政领域,依靠传统的事后诉讼等救济方式来保障公民权益已不能满足社会公众这一发展要求。

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正当表达意见和诉求的行政听证由此成为保障公民自身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自《行政处罚法》正式确立以来,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展,已逐渐成为行政执法、行政立法与重大行政决策中广为适用的重要程序,为鼓励公众参与、确保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民主、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施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加以完善和改进。

为此,本文试从行政听证的发展概况、存在问题、改进对策等方面作些探讨,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畅通民意表达渠道有所裨益。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发展概况所谓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其内容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二是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它最初适用于司法领域,作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必经程序,谓之“司法听证”,后来逐渐为立法、行政所吸收,适用于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并获得巨大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行政听证作为行政机关权力运作的新理念和程序核心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建立起来了。

我国没有自然公正原则的历史传统,但人民民主原则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正当的法理基础。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制度

论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制度



听 证 制 度 的 起 源 及 其 发 展
见” 的原 则放 映在法律 规范上 , 就是 听证制度 。 自 然公正原 则 , 最初 适用 于 司法领 域 。随 着 司法 听 证 的不 断发展 和完 善 , 听证 逐渐 被 立法领 域 所 应
( ) 国 的 自然 公 正 原 则 一 英
听证制度最 早起源 于英国 。英 国 的一 位法官 甚 至将 听证制度 的起源追 溯到 了神 法 。法 院的判 决 曾揭示 : 上帝从 伊甸园驱 逐亚 当时 , 同时也 给予 他辨 白之机会 , 而这 种 给他 辨 白之 机会 即为昕 证 的原 义 。同时, 可成 为 听证 的最低 要 求[ 。英 亦 1 ] 国听证制 度 的理论 基础是 自然 公正原 则 。 自然 公 正原则包 括两个重 要的程序 原则 : 一 , 第 任何人 或 任何 团体 在 行 驶权 利 可 能使 别 人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时, 必须 听取对方 的意见 , 每一个 人都 有为 自己辩 护和 防卫 的权 利 。第 二 , 何人 或任 何 团体 都 不 任 能作 为 自己案 件 的法 官[ 。其 中 , 听 取 对 方 意 “
【 关 键 词】行 政处 罚 ; 证 制 度 ; 益 保 护 听 权
【 图分 类 号] 9 2 1 中 D 9 .
【 献标 识 码 】A 文
【 章 编 号】17 —O X(0 9O -050 文 6 27 7 2 o) 50 3 —4
Dic s i n o e rng S s e fCh na Ad i s r tv nc insLa s u so n H a i y t m o i m nit a i eSa to w
Se t 20 p. 09
论 我 国行政 处罚 法 中的 听证 制度

浅议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浅议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员与 本 案 无 利 害关 系人 员 担 任 。 事 实 上 并没 有 真 正 职 能 分 离 , 为 在 规 定 整 个 听 证 运 行 过 程 中 期 限 。 如 缺 少 行 政 机 关 启 动 听证 的 受 理 期 因 行政机关内部, 案件 调 查 人 员 与 同 一处 室 内部 的 其 他 执 法 人 员 因 案 件 限 、 次 昕 证期 限 以及 听 证 笔 录 送交 期 限等 。为 保 护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合 多
就 我 国 《 政处 罚 法 》 规 定 的 听 证 程序 来 说 , 者 认 为 还 存 在 问 它 是 限 制 人 身 短期 自由 。 该 更 审慎 、 严 肃 地 对 待 , 行 所 笔 应 更 但在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程 序 中 却 看 不 到这 种 谨 慎 和 严 肃 。 3 听 证 期 限 .
经 常 交 流 经 验 , 免 在 主 持 中 出 现 互 相 照 顾 的 偏 私 现 象 , 一 定 程 度 法 权 益 , 必要 完 善 我 国行 政 处 罚 的 听证 期 限 。 难 在 有 上 影 响 听 证 主 持 人 的独 立 性 。因 此 , 听证 主持 人 独 立 性 是 职 能 分 离 的 笔 者 认 为 从 加 快 听 证 周 转 、 高 行 政 效 率 角 度 出发 , 行 政 机 关 提 各 具体表现。 应 限 定 昕证 期 限 : 议 限 定 行 政 机 关启 动 听 证 的受 理 期 限 为 当 事 人 提 建 笔 者 认 为 要 达 到 内部 职 能 分 离 的 关 键 是 对 听证 主持 人 作 以 下 严 出 昕 证 的 1 日内 , 案 件 在 短 期 时 间 内尽 快 受 理 ; 定 调 查 取 证 的 收 0 使 限 格 要 求 : 1听 证 主持 人 产 生 遵 循 的 原 则 : 证 主持 人 要 有 很 高 素 质 ; 集 期 限 为 启 动 听证 受 理 的前 7日内 ;明确 规 定 听证 审 理 最 多 为 3次 , () 听 听 证 主 持 人 应 该 是 行 政 机 关 中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地 位 的 与本 案 无 利 害 关 每 次 间 隔 不 超 过 7 日: 定 听 证 笔 录 的送 交 期 限为 听 证 结 束 后 的 3日 限

我国行政听证评析

我国行政听证评析

我国行政听证评析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14-01摘要我国法律中的行政听证只能归于特殊适用。

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明确规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行为不多,仅包括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许可行为、政府采购行为、个别政府决策行为及行政立法行为等。

立法中未将重要事项规定为强制听证的作法,实际上进一步缩小了行政听证范围。

关键词行政听证范围效力从1996年《行政处罚法》首次引入行政听证制度开始,到今天,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刚好经历了十个年头。

十年来,行政听证制度从无到有,听证范围从局限于三类行政处罚行为到扩展至几乎所有类型行政行为中均规定有听证,这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也是法制事业的进步。

但有关行政听证范围的规定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立法层次较低(一)没有明确的宪法依据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上的核心制度,行政程序上的权利是公民参与政治及抵御行政权力侵犯的一项重要权利。

将听证权利写入宪法,对于拓展听证范围以及有效保障听证实效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正当法律程序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自然正义的宪法原则。

(二)没有法律的统一规定不仅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没有宪法上的直接依据,宪法上没有规定公民的程序权利,而且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来规范行政行为,规定行政听证范围,同时也没有单行立法规定统一的听证制度。

目前有关听证的规定,都散见于各单行法律文件中。

没有法律统一规定行政听证范围,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各单行法律在确定行政听证范围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立法混乱,随意性较强。

同时容易形成立法空白或是出现立法相互冲突的现象。

(三)已有的法律规定约束力不够我国缺少宪法或行政程序法这样高位阶的法律来专门规定公民的行政程序权利,导致的结果就是行政听证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程度的随意性。

各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或是下位法任意削减上位法所规定的行政听证范围。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浅谈我国听证会制度

听证会制度一、听证会的基本涵义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

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

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

二、我国的三大类听证(1)1996年建立的行政处罚听证(2)1997年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3)2000年建立的立法听证三、我国听证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中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

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首先,听证会组织者的独立性问题亟待解决.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只有由独立、超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主持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听证会不会流于形式,不会被相关利益集团操纵。

其次,在中国价格听证会制度上,缺少一个成本监审程序.从根源上来看,价格听证是公众与垄断集团利益博弈、维护自身权利的“公器”。

但是,价格管理部门常常既是价格的制订者和维护者,又往往是听证会的组织者,这本身就决定了听证会制度加大了公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

四、实例分析(1)2012年12月,湖北省物价局批复武汉市物价局提交的《关于轨道交通票价的请示》,票价听证方案二获得通过。

(2)一些听证会程序合法性遭到质疑。

“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门票价格听证会”邀请25名听证代表,按规定必须有l7名代表到场会议才能举行,实际只到场14名代表,但组织者仍完成了听证程序,事后门票定价正是申请方申请的价格。

2004年9月天津物价局组织的供热调价听证会还未召开,由物价局提供的“多数代表认为可以适当提高供热价格”的新闻通稿就已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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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英 国 法 律制 度 同样 发 挥 着 重要 的作 用 , 支 配 着 各 种 权力 的运 行 ,
“ 不 当 自 己案件 的法 官 ” 和 “ 听取对方意见” , 后者 构成 现 代 听
罚要 。行 政 处 罚 具 有 三 个 特 点 : 首先 , 实 施 行政 处 罚 的 主 体 是行 政 要 求 实 行 最 低 限 度 公 正 。 该 原 则 所 包 括 两 个 最 基 本 的 规 则 , 即 象 是 公 民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最 后 , 行 政 处 罚 的 目的是 对 违 法 证 制 度 的法 理 基 础 。
政 听 证 制 度 。 作 为 一项 法 律 制 度 , 强调 听取 当事 人 双 方 意见 , 特 别 处 罚 决 定 前 , 应 当告 知有 关各 方 利 害 关 系 人 处 罚 理 由和 听 证 权 利 是 在 做 出对 当 事 人 不 利 决 定 前 , 应 当听 取 当事 人 的意 见 。 听 证 程 等 事 项 , 各 方 利 害 关 系 人有 申辩 的权 利 。 序 作 为 制 约 公 权 力 和 实 现 其 公 正 运 行 的程 序 之 一 , 是 现 代 法 治 国 ( 二) 听证 制度 的有关 理论 家 不 可 或 缺 的部 分 , 可 以说 没 有 听 证 制度 就 没 有 现 代行 政 程 序 。 1 、 自然 公 正 原 则
推 动行 政 法治 发展 。行 政相 对人 在 听证制 度下 充 分行 使 自己的 申辩权 利 , 将 有 效维护 自身的合 法权益 。但是 在行 政 听证 实践 中 , 特 别 是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出现 了一 些 问题 。 本 文 在 分析 这 些 问题 的 基 础 上 提 出相 应 的 建 议 , 以期 促 进 行
2 ,行 政 处 罚 听 证 制 度 要 想 全 面 了 解 对 行 政 处 罚 听证 制 度 , 需 要 首 先 理 解 对 行 政 处
主体 ,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必 须 依 据法 定权 限 。其 次 , 行 政 机 关 处 罚 的 对 听证 制 度 起 源 于 英 国 普 通 法 上 的 “ 自然公 正原 则 ” , 在 当 今
广角 I Wi d e R n g L e
浅析我 国行政处 罚听证制度
陈 升 上 海 大 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 0 0 4 4 4
摘要 : 我 国的 《 行政 处 罚听 法》 首次对 听证 制度进 行 了确 认 , 这是 规 范我 国国行政权运 行 的一个 重要 制度 , 有利 于
的宠 儿 , 大 学 生这 一具 有 高 度 创 新 活 力 的群 体 , 如 何 成 为大 众 创 新 万众创业时代的弄潮儿 , 如 何 抓 住 这 趟通 往 成 功 的 快 车 , 需 要 我 们 深 刻 的 思 考 和 实践 。移 动 自媒 体 和OT O 模 式 的优 点 为 大学 生创 业 提 供 了较 好 的 平 台 , 首 先 是 降 低 了创 业 的 门槛 , 只 要 你 拥有 一 部 智 能 手机 你 就 可 以成 为 一个 自媒 体 中心 , 你 可 以通 过OT O 模 式 来传 播 自 己的思 想 和 行 为进 而 影 响 关注 你 的人 群 的行 为 , 这 就 是 为什 么 网 红 可 以成 为 一 种 经 济 的原 因 。其 次 , 通 过 移 动 自媒 体 和 OT O模 式 开展 整个 创 业 活 动 , 由于大 部 分 的宣 传 推广 和 市 场营 销 都 通 过互 联 网进行 , 所 有 前 期 投 入 的资 金 相 比常 规 的线 下 营 销 推广 要 少 很 多 , 因 此可 以很 好 的解 决 大 学生 创 业 前 期资 金 不足 的 问题 。还 有 , 因为 O T 0模 式 的交 易 形态 和 宣 传主 要通 过 线 上来 完 成 , 因此对 交 易 的数 据 和 宣传 的效 果 可 以及 时 监控 、获取 和 调 整 , 这 使得 大 学 生创 业 的 风 险能 够 等到 一 定的 把控 。 因此 大 学 生 通 过将 移 动 自媒 体 和 O T O模 式 结 合 的创 业 路 径 相 较于 传 统 创 业路 径 成 功 的概 率 有 一定 的提 高 , 大 学生 通 过 结合 自身 的优 势 , 例如 有 较 多 碎 片化 的 时 间 、是 移动 互 联 网 时代 的 原住 民 以 及 自己身 处 在校 园这 个 大 的蛋 糕 市场 里 等 得天 独 厚 的特 点 , 深 度 挖 掘 自己的 特 长和 感 兴 趣 的领 域 , 通 过 自媒体 定 位 和持 续 有价 值 的 内 容 输 出打 造 自己个 性 化轻 资 产 的 自媒 体 品牌 , 在 校 园 中形成 自 己一
政 处 罚听证制度 的发展 。 关键 词 : 听证 ; 行政 处 罚听证制度 ; 听 证 笔 录

行 政 处 罚听证 制 度概 述
者进 行 惩 戒 和 教 育 。
综上笔者认为 , 行 政 处 罚 听证 制度 是 指 在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一) 相关 概 念
1 、听证 制度
四 、大学 生的移 动 自媒体创 业路径
场 来 自移 动 互 联 网的 剧 烈 变 革 已 不可 逆 转 。作 断 发展 和 O T O 商 业 模 式 的不 断成 熟 , 这 力 。 大学 生 的 移 动 自媒 体 和 O T O模 式结 合 的创 业 路径 具 有 较大 的
前, 为 使 该 处罚 决定 公 正 合理 , 以 公开 的方 式进 行 听证 会 , 有 关 各
“ 听证”制度是指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制度 , 其 发展 的 最 早 阶 方 利 害关 系 人 参 与 其 中 , 听 取各 方 陈述 , 允许 各 方 相 互 进行 辩 驳 和
段 运 用 于 是 司 法 领 域 。 当该 制度 被 行 政 领 域所 采 纳 时则 被 称 为 行 质 证 等程 序 构 成 的 法 律 制 度 。在 该 制 度 下 , 行 政 机 关 在 作 出行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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