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

合集下载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毕署办通[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88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各有关单位:《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毕节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6月4日召开的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以及栗战书书记、赵克志省长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149号)的部署和要求,行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一次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全面排查排除治理煤矿安全事故隐患,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严峻形势,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平安、和谐环境。

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一)成立地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全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技术会诊行动。

组长:王祺(行署副专员,地区安委会主任)副组长:郭凯(地区安委会副主任,行署副秘书长)谢培午(地区安委会副主任,地区安全监管局局长)任树山(地区安委会副主任,毕节煤监分局局长)陈恒书(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主任)成员:毕节煤监分局、地区工业能源委、地区安全监管局、地区公安局、地区监察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区工商局和地区工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根据督查情况的需要,在区内国有煤矿企业抽调部分工程技术人员参与督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安全监管局。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情况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情况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情况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毕署办通[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情况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毕署办通〔2009〕71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2009年2月13日,我区织金县珠藏镇宏源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8人;3月19日威宁县东风镇拱桥村一非法采煤窝点发生一起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人。

这两起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区在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生产上仍然存在薄弱环节。

事故发生后,地委、行署高度重视,对打击非法采煤窝点和打击违法组织生产作出了重要安排部署,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地委、行署的要求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

但是,近日行署领导在督查中发现,有的已关闭的煤矿(已关闭取缔的原农用煤矿)没有按要求关严、闭死,还在非法组织生产,情况十分严重、性质恶劣。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煤行为,坚决遏制煤矿非法组织生产,有效遏制非法采煤事故的发生,迅速扭转我区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

行署决定立即在全区集中开展煤矿整顿关闭情况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从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现实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到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按照省、地的安排部署,深入有效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治理“三项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切实把非法采煤事故多发的势头压下去,努力推动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

康金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一、毕署办通 [2011] 46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的》通知为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我区煤矿安全检查针对性,提高监管效率,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检查内容《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现场管理“三个规定”,夯实安全基层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矿井生产建设手续1、生产矿井是否“六证”齐全、有效2、建设矿井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按照已批复《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建设。

3、是否打开已关闭系统作业。

(二安全管理体系1、“五职矿长”是否齐全,是否持有有效安全资格证,更换五职矿长是否进行备案;是否配备满足跟班作业需要瓦检员、安全员、防突工,抽放工是否满足瓦斯抽采工作需要;是否配齐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2、是否健全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煤矿瓦斯防治技术领导机构;是否健全防突专业机构。

3、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4、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规定。

每班是否都有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次数是否少于5次。

(三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否合理1、矿井是否具备完整独立通风系统,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

2、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是否存在串联通风。

3、通风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风门、密闭设臵是否合理,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使用风桥。

(四安全装备1、是否安装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2、是否按瓦斯治理规定配备了专项装备(至少3台150以上钻机。

3、是否安装完善瓦斯监控系统,是否与县瓦斯监控中心正常联网。

4、是否配备足够数量光学瓦检器和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

(五煤与瓦斯突出防治1、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已鉴定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矿井,是否按突出矿井管理。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6.18•【字号】毕府办通〔2013〕106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毕节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强化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第三章落实政府及部门的责任第四章严格管理毕节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提升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按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和属地为主、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严格落实事故现场的监测监控和科学决策管理。

第二章强化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第三条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有效防范事故和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主体责任。

(一)必须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应急物资、装备,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加强专(兼)职矿山救护队伍建设或落实与就近专业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相关规定,提升应急防范能力。

(二)要认真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提升从业人员识灾、避灾及救灾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矿山企业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事故现场,按照预案组织专(兼)职救援力量先期开展处置工作,严防事故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

毕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毕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毕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毕安办〔2017〕35号毕节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现将《毕节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刘应才,电话:8226005,邮箱:***************。

毕节市安委会办公室2017年11月10日- 1 -(此件公开发布)毕节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为扎实抓好全市当前及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17〕28号)和11月2日贵州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座谈会议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深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严格按照分级监管原则,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职责,严格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整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等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确保今冬明春及岁末年初煤矿安全生产。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2 -1.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各煤矿企业要立即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评价,对缺失和不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制度,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补充制定和修订完善,要结合岗位职责,细化明确各管理层级、各部门、各区队、各班组、各岗位人员责任,制定责任清单,建立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全矿井安全生产的每个环节有人负责、各尽其责。

煤矿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关键领导岗位人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毕节地区十条禁令和三个规定

毕节地区十条禁令和三个规定

毕节地区十条禁令和三个规定————————————————————————————————作者:————————————————————————————————日期:ﻩ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毕署通〔2010〕18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一)必须证照、手续齐全;(二)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三)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四)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五)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六)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七)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做到按章指挥;(八)必须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按章作业;(九)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十)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一)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十二)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十三)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十四)必须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十五)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十六)必须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十七)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十八)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十九)必须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二十)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毕府办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3〕60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的关闭退出(一)关闭对象。

1.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煤矿;关闭资源枯竭的煤矿;关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依法实施关闭。

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

2.坚决关闭15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煤层自燃发火严重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到2015年,全部关闭退出15万吨/年以下的各类煤矿。

3.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15万吨/年以下煤矿。

对15万吨/年及以上小煤矿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煤矿,实施兼并重组。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落实信贷、财政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优势煤矿企业对小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和关闭。

从2014年起连续5年,关闭一处9万吨/年的煤矿,申请省人民政府奖励100万元,关闭煤矿规模每提升一个档次增加20万元,用“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奖励关闭煤矿的实施主体,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奖励。

(三)落实关闭目标和责任。

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下达的小煤矿关闭指标,市人民政府负责小煤矿关闭的监督实施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小煤矿关闭的具体实施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十严禁”规定一、严格控制采掘面个数和入井人数,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只能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防突工程除外);要按照核定的劳动定额控制入井人数,原则上国有煤矿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班不得超过100人,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格通风管理,严禁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加强矿井通风管理,按照“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构建通风系统,定期检查通风设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风量符合规定,杜绝角联和不合理串联通风。

严禁无风、微风和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建设。

三、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严禁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严禁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组织生产建设。

四、严格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严禁采掘工作面未消突和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瓦斯超限立即停电撤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瓦斯抽采必须达标。

严禁采掘工作面未消突和瓦斯超限作业。

五、严格落实防治水规定,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

煤矿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机构、人员、措施。

严禁未落实探放水措施进行采掘作业和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严禁未落实防灭火措施组织生产建设。

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防灭火措施,健全预测预报、发火监测等防灭火系统。

严禁未落实防灭火措施组织生产建设。

七、严格电气设备管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违规带电作业。

煤矿必须严格电气设备管理,加强井下电气设备检查和维护,防止电气设备保护失效和失爆。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违规带电作业。

八、严格顶板管理,严禁空顶和大面积悬顶作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一)必须证照、手续齐全;(二)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三)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四)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五)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六)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七)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做到按章指挥;(八)必须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按章作业;(九)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十)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一)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十二)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十三)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十四)必须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十五)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十六)必须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十七)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十八)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十九)必须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二十)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

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二十一)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二十二)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二十三)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二十四)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二十五)必须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二十六)必须执行“逢掘必探”、“有疑必停”、“先探后采(掘)”的规定;(二十七)必须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二十八)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二十九)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三十)必须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的规定。

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三十一)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三十二)必须执行班组长、安全员沿途检查支护的规定;(三十三)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

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三十四)必须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三十五)必须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和物料;(三十六)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臵和跑车防护装臵。

凡违反此禁令,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精神,全面落实12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要求,切实吸取纳雍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深刻教训,针对目前我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所暴露出的煤矿现场管理不到位、缺位、隐患多这一突出问题,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排除各生产环节出现的隐患和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发生是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

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立隐患排查治理机构,配臵、配齐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切实抓好煤矿“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水害防治、机电管理、提升运输管理、生产技术基础工作等方面的隐患和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做到隐患“班班查、班班排、班班治”。

煤矿企业要坚持生产系统定期排查治理制度,每周必须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坚持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较大隐患,制定专门整改方案,做到五个落实(即: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

二、加强煤矿通风系统管理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完善、稳定、可靠,通风设施齐全有效,作业点风量配备合理。

井下没有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不得出现循环风,局扇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煤矿要按要求定期测风,矿井供风量必须满足生产要求。

煤矿要加强对井下通风构筑物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擅自启封密闭。

煤矿必须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主要通风机二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确保正常运转,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三、加强煤矿瓦斯管理(一)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成立瓦斯治理机构,保证瓦斯治理所需的人、财、物,严格执行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隐患排查治理要做到作业过程中“班班查、班班排、班班治”。

(三)提高矿井瓦斯管理等级,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

一是要提高对瓦斯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二是瓦斯治理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要先到位,要尽快配备防突钻机,安设符合要求的防突风门和实行远距离放炮等;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和防突机构要限期完善。

(四)每班每个作业地点,必须配备“一长三员”,即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质量监督员。

安全员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护;瓦检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认真做好瓦斯检查记录,严禁漏检、虚检和假检,对出现瓦斯超限、瓦斯变化异常等现象,要立即撤出人员,停止动力电源进行处理,确定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质量监督员对每个工序环节全过程监控,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要求。

(五)配备充足完好的光学瓦检器,凡入井矿长、工程师、安全员、电工、班组长等必须随身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自救器。

瓦检器要定期校检。

(六)煤矿要正常开展瓦斯地质工作,在采掘过程中要及时对地质构造进行预测预报,在构造带区域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四、加强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管理(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正常使用,探头数量足够、设臵符合规定。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必须24小时值班,并作好值班记录,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报告和及时处理。

(二)煤矿瓦斯抽放系统必须正常使用,要适时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和瓦斯抽放浓度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的时间、范围、效果要满足采掘作业安全的需要。

五、加强矿井防突管理(一)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煤与瓦斯突出征兆,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征兆: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间隔时间长短不一,煤壁发生震动或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无声征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出、片帮掉渣、顶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煤壁发亮,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二)突出矿井要坚持区域性防突和局部防突相结合,并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

在区域性防突中重点考虑保护层开采和建立高负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煤层瓦斯预抽;在局部防突中重点考虑小直径钻孔排放、措施效果检验、安装防突风门和建立压风自救系统等,在放炮时必须坚持回风系统停电撤人、在防突风门外远距离放炮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矿井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由煤矿企业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处理。

六、加强爆破管理(一)煤矿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爆破专用的两芯电缆,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

放炮母线不得出现明接头。

(二)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炮眼装药结构和连线方式,并在现场作业时严格落实,且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封泥长度符合要求。

井下爆破严禁一次打眼装药,分次放炮。

(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和“三人连锁”(瓦检员检查爆破作业地点瓦斯浓度满足爆破要求后告知班组长;班组长负责撤人和布臵警戒后告知放炮员;放炮员撤到安全放炮地点,并确认爆破区域可以实施放炮后,方可进行放炮)放炮制度,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四)采掘作业规程要明确规定放炮站位臵,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要实行远距离放炮,人员必须撤到防突风门以外进风流中的安全地点或井口外。

(五)一个区域内爆破作业必须规定放炮顺序,只准一个作业点放炮,放炮时要撤离其它作业点人员,严禁一个区域内多处同时进行爆破作业。

(六)爆破作业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七、加强煤矿水害防治(一)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透水的预兆,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透水预兆:(1)干燥光亮的煤变得发暗潮湿,无光泽,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气温骤然下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去有阴冷的感觉;(2)出现雾气,井下空气含有大量的水蒸气,湿度较大,采掘工作面空气骤然变冷,水蒸气凝成雾气;(3)挂汗:采掘工作面煤壁、岩壁上聚成很多水珠;(4)挂红:煤壁浸出的水发涩,有臭鸡蛋味;(5)煤层里发出嘶嘶水叫;(6)底板鼓起,流水有甜味;(7)顶板来压,产生裂缝,出现淋水。

(二)查清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老窑、水库、河流等情况,并将井下出水点的位臵及其水量、老巷及其采空区、水库、河流的位臵、范围、标高等,如实填绘在矿图上,对有水害威胁的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

(三)必须坚持“预测预报,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先治后采”的原则。

(四)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足防水煤柱,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工作。

(五)有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探放水措施,并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其排水设备必须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

八、加强煤矿顶板管理(一)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顶板冒落的预兆,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