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新政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拥有并经营的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部分。
为了保护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我国于201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并自2019年起实施《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一、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是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制定的,是对法律的具体化、细化,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推进国企改革发展。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国有资产监管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制定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也应当成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并确立专业管理队伍,实现国有资产的专业化管理。
2.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根据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注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着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间资本,推动国有资产多元化运作。
3. 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要求实施细则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贯彻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原则,明确责任、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国有企业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实施效果分析自《国有资产监管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得到了更加规范和有效的保障。
以下是实施细则的一些显著效果:1. 国企改革愈发深入实施细则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大力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为引入社会资本、扩大市场份额做出了积极努力。
通过改革、优化和升级,国有企业实现了提质增效,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和国有资产及企业的发展。
2. 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管理更加严格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对国有土地资源和自然资源进行全面管理,保护地球环境,提高土地和资源的利用效益,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
国有资产法细则

国有资产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国有资产定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有的资产;(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占有的资产;(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所有权与权益第五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由国务院代表全体人民行使。
第六条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依法享有资产的收益、使用和处置等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等;(三)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四)依法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资产配置与使用第十条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遵循经济、合理、节约的原则,满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履行职责的需要。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保值增值与监督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和评价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文章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称法律法规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或者接受捐赠,依法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式的资产。
第四条第三条所称国有资产单位包括:(一)拥有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三)国内各种形式的合资、股份制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五)拥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他拥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产评估,是指发生本条所述经济情况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外,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6《办法》条在第3条所述情况下:(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合并,是指企业以债务、购买、持股、控股等形式接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变更法人实体。
(三)出售企业是指出售独立核算企业或其内部分支机构、车间等整体资产。
(四)企业合营是指国内企业和单位之间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管理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所有制企业、内部职工所有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未上市)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合资、股份制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对合资、股份制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综合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被改组、合并、撤销的企业法人进行资产清算;或者企业按照合同、契约或者协议终止经济活动清算。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是指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能和效果,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操作指南和规定。
本文将就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其背景、目的和主要内容。
背景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事关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发展稳定,对于制定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评价机制变得迫切。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通过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价,发现问题和不足,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科学决策和有效指引。
目的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和流转。
2.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国家财政收入。
3.推动国有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升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4.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和风险防控,防止资产流失和浪费。
主要内容1.统一考核指标和方法: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的各个指标和权重,确保统一标准和公正性。
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模型,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责任和职责。
同时,加强对考核评价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考核评价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3.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全面、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国有资产的数量、质量、流转率、投资回报率等一系列指标。
同时,考虑到国有资产实际情况的多样性,采用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指标体系。
4.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用于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调整资产配置和流转方案。
同时,通过考核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推动其提高工作水平和效能。
结语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实施细则的制定,对于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效能,推动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统一考核指标和方法、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及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可以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更科学、准确、全面的评估,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和有效利用提供有力支持。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

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国有资产特别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重要经济力量,是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根本保证。
下文是国有资产管理细则,欢迎阅读!国有资产管理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评估机构的要求和申请细则明确了评估机构的选择要求,包括必须具备独立、公正和专业的评估能力,并且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申请评估项目需要提交评估资质证明、评估机构人员资质情况、项目组成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二、评估范围和标准细则详细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国有自然资源等。
对于企业资产评估,细则明确了评估标准,要求评估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评估标准的制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并发布在评估机构的官方网站上。
三、评估程序和要求四、评估报告的要求和审查细则规定了评估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方法和步骤、评估结果和价值、风险和不确定性等内容。
评估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估报告,并在评估报告上加盖评估机构的公章和签署评估专家的名字。
细则还规定了评估报告的审查程序和要求,评估报告必须由评估机构的评估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五、评估监管和处罚细则明确了评估监管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对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评估机构需要按照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评估工作的年度报告和案例报告,并接受政府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对于违反规定的评估机构,细则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评估资质等。
六、附则细则的附则部分包括了评估机构的备案登记和年度报告的要求,评估项目的信息公开和保密管理等内容。
评估机构需要在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评估工作,并按照要求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评估工作的年度报告。
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工作时应注意信息的保密,不得泄露评估对象的商业机密和国家秘密。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评估机构的要求和申请、评估范围和标准、评估程序和要求、评估报告的要求和审查、评估监管和处罚等方面的内容,为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
这将有助于增加评估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
2023年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2023年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在进行资金管理时,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运用第四条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投资、财政支持、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内部资金等。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国有企业在运用资金时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制定资金运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的目标和用途,合理规划资金运用的时限和方式。
第八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和审计。
第三章资金保护和风险防范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合理确立和实施资金保护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保管制度,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在进行资金融资活动时,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机构。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外部环境变化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应对风险事件。
第四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和权责,加强业务培训和提升。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202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202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202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旨在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制度和规范,以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有效和科学。
该细则遵循国有资产评估的核心原则,即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评估原则,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
细则首先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组织进行了规定。
根据国家发展委员会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并设立专门的评估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这些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自治权和评估资质,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职责。
细则明确了评估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评估工作应当以保护国家、集体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市场化原则,注重实践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的特点以及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因素,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
细则还对评估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评估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包括确定评估目标、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等。
评估的方法应当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包括资产收益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等多种方法,以便从不同的角度全面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
此外,细则还对评估报告的编制和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评估机构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应当充分搜集国有资产的相关信息,并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并提供合理的评估依据。
评估报告一经完成,应当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并由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审定、审核和公布。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实施,对于规范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增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评估的基本原则、组织管理、评估方法和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促进国有资产增值,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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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新政细则
国资委正局级监事王永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央企红利的上调不会对央企有太大的影响
国务院3日出台的“国资新政”连日来引起广泛关注。
当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同时,兼顾中央企业承受能力和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金融央企成关注焦点
11月6日,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应该包括金融央企。
3日,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也对本报记者表示,金融央企应该也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
此间有媒体也称,盈利较好的金融类央企将优先被划入征收之列。
据本报记者了解,目前,新政实施细则还须经相关部委确定,近日将公布。
此前,除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国烟草总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外,包括金融央企和部委所属6000家央企税后利润,均留在企业内部作为自有发展基金,未纳入收缴红利的框架。
“作为国有企业,央企资产及其收益归全民所有,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即上调央企红利,可以让更多的人分享央企发展成果。
”刘尚希告诉记者,这样,对改善分配状况,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刘尚希还表示,过去央企利润是“内部循环”,上缴利润很少,有的甚至不交,随着新政实施,意味着更多央企经营绩效将进入公众视线,并接受全国人大监督。
央企红利“自产自销”有望终结。
据悉,之前金融央企利润分配模式主要由财政部作为出资人,取得其一定的股权分红并上交国库,财政部曾酝酿将金融央企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
但是此次金融央企到底是否纳入预算,很快将会揭晓。
新政对央企影响很小
据了解,此次央企红利上调比例为5%。
按照2007年开展试点时确定的三类央企,第一类为资源型企业,如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征收比例从原来的10%上调到15%;第二类一般竞争性企业,如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征收比例从原来的5%上调至10%;第三类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从原来暂不上缴上调至5%。
专家预计,随着新政实施,上缴国库的央企红利将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来自财政部的数据显示,2007年-2009年,我国共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572.2亿元,而据公开数据显示,2007年-2009年央企利润共为24772.6亿元,按此推算,央企3年来上缴红利比例仅为6.3%。
人民网调查显示,近七成网友要求央企多缴“红利”。
国资委正局级监事王永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央企红利的上调不会对央企有太大的影响。
多家央企内部人士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红利的上调幅度对所在企业影响很小。
“按照新的标准,我们上缴利润可能增加几个亿。
像石油石化等垄断性央企是利税大户,也不过增加几百亿元。
至于金融央企,也是国有资产,应该提高红利上缴比例才公平。
”某央企相关负责人说,对不同类型的央企应适用不同的红利征收标准,同类企业也可能情况不一
样,不能搞一刀切,就此,希望跟财政部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