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小布丁系列之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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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来做题吧-民法吴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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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做题吧】第1-71题汇总(总题号为71,因删略其中6题,故实为65题,所有答案及解析均依现行法给出)来源:微博“吴一鸣学长”,网址:/civillaw【来做题吧】1:孙某与唐某结婚,生有一子孙强,孙强成年后与朱某结婚,生有双胞胎儿子小强和小壮。

2009年7月,孙强夫妇带着一对儿子外出旅游,在返程中因列车出轨,孙强与孙小强死亡,但不能确定死亡顺序。

孙强去世后,朱某改嫁沙某,两人与孙强的父母一起生活,照顾他们的起居,抚养孙小壮。

几年后,孙某与唐某相继过世,下列判断正确的是()(多选)A.孙强的遗产应由孙某、唐某、朱某、孙小壮四人继承B.朱某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孙某与唐某的遗产C.沙某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孙某与唐某的遗产D.孙小壮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孙某与唐某的遗产[解析] 孙强父子间推定孙强先死亡,孙小强可继承孙强遗产(惟小强随后亦死亡,发生转继承),A错。

朱某作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第一顺位,B正确。

沙与孙、唐无继承关系,只能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遗产,C错。

朱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影响孙小壮的代位继承,D正确。

BD为正确选项。

【来做题吧】2:甲(25岁)在网吧结识刚满19岁的女孩乙,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十天后即登记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瞒报了乙的真实年龄。

但婚后两人均继续沉迷网络,常为做家务而发生争吵,两人结婚未满月,乙便提出离婚。

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多选)A.虽然乙未达到法定婚龄,但甲乙既已登记,则婚姻有效B.除甲乙之外,双方的近亲属均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C.乙可在任何时候以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D.若乙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方能判决[解析] 结婚登记时乙未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纵使登记亦为无效,A错。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近亲属为存在无效事由一方的近亲属,本题中即为乙方近亲属,甲方近亲属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B错。

民法分类模拟29

民法分类模拟29

民法分类模拟29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王某因全家外出旅游,请邻居戴某代为看管其饲养的宠物狗。

戴某看管期间,张某偷狗,被狗咬伤。

(江南博哥)关于张某被咬伤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A.王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B.戴某应对张某所受损害承担全部责任C.王某和戴某对张某损害共同承担全部责任D.王某或戴某不应对张某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正确答案:D[考点] 特殊侵权责任[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题中,因饲养动物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王某或管理人戴某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张某偷狗被咬伤,张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因此王某或戴某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因此ABC项错误,D项正确。

2. 大林与小林是双胞胎。

大林与小芳打算在情人节当天结婚登记,但是,大林前两天意外遭遇车祸,为不耽搁情人节当天领证,让弟弟小林顶替自己去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

后大林在住院期间与一护士产生情愫,大林遂以非本人登记结婚为由申请法院判决宣告其与小芳的婚姻无效。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法院应判决大林与小芳的婚姻无效B.法院应判决撤销大林与小芳的婚姻C.法院应准予大林与小芳离婚D.法院应判决驳回大林的申请正确答案:D[考点] 结婚和离婚[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婚姻无效的原因仅限于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本题中,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种,因此应驳回大林的申请。

众合版民法教材小布丁系列46-61

众合版民法教材小布丁系列46-61
(46)异议登记 甲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所有权人, 但乙认为不动产应该归自己所有, 乙如何保护自己的 权利?乙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 登记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才准予更正登记?只有在甲 书面同意或乙有确切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时, 登记机关才会更正登记。 如果甲不同意更正登 记,乙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乙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如 果乙在 2011 年 2 月 13 日申请了异议登记, 乙必须继续做什么才能确保自己的权益?乙必须 在 2 月 28 日前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无效。如果甲在 2 月 14 日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此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有效。如果甲在 2 月 15 日将房屋过户给丙,但乙胜诉法院判决房屋 归乙所有, 此时乙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乙可以主张丙返还房屋并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因为 丙是无权占有人,他明知房屋有争议还购买,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如果乙在异议登记后没 有提起诉讼,事后证明乙确实与房屋没有任何关系,乙只是以阻止甲出卖房屋为目的,导致 没人敢购买甲的房屋, 由此造成了甲的损失, 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甲可以向乙主张不当 的异议登记产生的损害赔偿。 (47)预告登记 甲是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乙签订期房买卖合同,预计于 2011 年底竣工交房。为保障业主 的利益,甲乙于 2011 年 3 月 1 日办理了房屋预售(预告)登记。2012 年 1 月 2 日,甲将竣 工后的房屋又卖给了丙,同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此时甲乙和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如 何?都是有效的。 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归谁?仍然归开发商甲, 因为乙已经办理房屋预告登记, 没有经过乙的同意,转让无效。此时乙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确认甲和丙的过户无效,并请 求甲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如果甲是 2012 年 3 月 2 日将房屋卖给丙的,而此前乙一直 都没有申请过户登记,后果如何?此时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异议登记无效。 (48)交付 即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愿发生的移转占有。交付的构成包括主观、客观要件,即必须有交付的 主观意愿和基于这一意愿发生的客观行为, 缺乏其中一个要件, 都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交付。 这说明并不是社会生活中,任何转移物的占有的行为都叫做交付,如,甲与乙签订物的买卖 合同,约定 3 日后交付,后乙害怕甲将此物转卖给第三人,故诱使甲的未成年子女丙将此物 交给自己,此时并没有发生真正的交付行为,乙也无法取得物的所有权。再如,甲与乙签订 一个机器租赁合同,甲将机器设备交给乙使用,后甲乙又重新达成一个买卖合同。但此时要 注意,甲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将机器交给乙的行为并不是一个转移物的所有权的交付行为, 因为甲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愿, 而只是满足租赁合同的债权的履行行为, 此时真正的交付是 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 (49)请求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例如,甲将一部分财产寄存于乙处,乙死亡后其继承人将这 部分财产作为遗产继承, 在甲向乙的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寄存的财产时, 乙的继承人认为这部 分财产应属于乙所有,在乙死亡后由他们继承取得了所有权,因而拒绝返还。这里首先应当 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如果确定财产属于甲所有,则乙的继 承人应当将这部分财产返还给甲;如果不能确认甲的所有权,则甲就无权请求返还。 (50)关于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 1.目的不同。物权请求权主要是使物权人能够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恢复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状态;而债权请求权则主要是补偿所有人受到的财产损失。

《职业能力测试》考点特训《民法》(2022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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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能力测试》考点特训《民法》(2022年最新版)事业单位考试必看考点高频试题:1、单选题作品被收集、出版、发行的9岁小画家是_____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考答案:A本题解释:【A】由《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可知,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2、单选题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效力顺序依次为_____。

A:其他相关证明、医院出生证明、户籍证明B: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相关证明C:医院出生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D:医院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B[解析]《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由此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B。

3、单选题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

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_____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参考答案: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

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

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因此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

而现在甲乙已占2/3的份额,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

B项说法正确。

C项的错误在于,共有财产上,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

4、单选题甲、乙双方连续几年订有买卖“交流电机”的合同。

民法案例.doc

民法案例.doc

法律硕士辅导民法学强化资料第一部分案例分析第三章公民(自然人)案例1.瓷器厂采购员王林,1994年2月15日外出联系业务未归,直至1999年仍无音讯。

.因王林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瓷器厂按月将王林的工资发给其妻子沈平,逢年过节还专门送钱和物品表示慰问。

到了1999年12月底,瓷器厂领导认为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准备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王林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不正常状态。

王林的父母认为不应当申请宣告王林死亡,应当先申请宣告失踪。

瓷器厂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申请,遂向法院递交了宣告王林死亡的申请书。

法院驳回了瓷器厂的申请。

2000年1月份,王林的妻子沈平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林死亡。

法院于2001年3月12日作出判决宣告王林死亡,把王林的财产分给了其妻子沈平、女儿王欣和他的父母。

沈平不久便嫁给了本单位的一名司机,不料刚结婚半个月,该司机在一次车祸中丧生。

沈平由于过度劳累和悲伤也得了重病,长期卧床。

沈平认为自己无力抚养女儿,便将其送与他人收养。

2001年6月中旬,王林从外地回到家里。

原来他出差到外地,偶遇一儿时朋友,受朋友怂恿,拿随身携带的公款与此朋友合伙做起了买卖。

不料头笔买卖便赔了,王林无脸回家,在外晃荡了几年,因思家心切便回来了。

王林回家后得知一切,便诉至法院,要求与沈平复婚,主张女儿的收养无效,返还其全部财产。

问:该案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法院如何处理?案例2.被告李丽欲辞职干个体,其丈夫何某不同意,于是,二人签订一份协议。

约定李丽开办商店,责任自负,双方收入各自归个人支配。

李丽辞职后向他人借了5万元,租借房屋、申办营业执照,自行营业。

何某从不过问店内事务。

李丽的商店开始经营不错,所得收入虽未与何某的合在一起,但也经常购买家庭生活用品。

1995年后,李丽在几次交易中损失严重,欠下他人债务8万元,李丽将全部货物处理仍不足以还债。

债权人王某便向法院起诉,称李丽的丈夫在银行里有存款,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以清偿其4万元债务。

畅听——民法(刘家安)

畅听——民法(刘家安)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2010年畅听班民 法刘家安第一单元 司考民法部分概览一、民法大纲的基本结构及分值分布(一)基本结构09年大纲共34章民法总则权利(分类、自力救济)主体——自然人(行为能力、监护、宣告死亡)——法人(分类、独立责任、机关、分支机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视为合伙”、共有、连带责任、退伙)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效力样态、代理 (与合同法部分有交织)诉讼时效(适用范围、法定性、起算、中止中断、届满法律效果)物权 总则(《物权法》1-3章,尤其是第二章,物权的变动)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用益物权(尤其是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分类、保护)债法总则 分类、履行、担保与保全、转移、消灭(除分类外,可纳入《合同法》)债法分则 合同 总则(分类、订立、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解除、合同责任)分则(各种合同,最为重要的有:买卖、赠与、租赁等)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侵权责任(见以下详细介绍)婚姻家庭法 婚姻的效力、夫妻财产与债务承担、离婚、收养继承法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身权 人格权、身份权(经常以人格权侵害的方式与侵权责任相结合)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近年知识产权的综合性(一道题同时考到著作、商标、专利)有所增强(二)分值大致分布情况近几年民法部分总分值基本稳定在90-100,举09年为例。

分值,共92分依题型:单选24题,24分;多选20题,40分;不定项,1题3问,6分;卷四22分依知识点(大致):总则9:单5(1、2、3、4、5);多4(51、52)物权19:单4(6、7、8、13);多6(53、54、55);不定项6(91、92、93);卷四3(7)债总与合同37:单4(9、10、11、12);多14(56、57、58、59、60、61、62)卷四19知识产权12:单6(14、15、16、17、18、21);多6(63、64、65)婚姻、继承8:单2(19、20);多6(66、67、68)侵权、人身权7:单3(22、23、24);多4(69、70)二、历年考试特点总结(一)法条考核为主,但一些基本民法理论也相当重要1.《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著作权法》等尤为重要2.法条的理解往往比识记更重要3.题目设计往往涉及民法的一些基本思维方法,掌握这些思维方法极其重要如: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性原理例1:(07)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

众合教育核心课程民诉法小布丁系列1-10

众合教育核心课程民诉法小布丁系列1-10

众合教育核心课程民诉法小布丁系列1-10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诉讼公正就是通过诉讼过程与判决结果体现出的妥当性和公平性。

诉讼效率就是以比较少的时间投入得到裁判结果。

当事人进行诉讼是为了得到对自己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的裁判结果,公正当然是首位需要。

但是,法谚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裁判的公正如果来得太迟,其价值也会大打折扣。

公正与效率,当事人都需要。

二者如能兼顾,自然是天下最美的事。

这两个价值,有时会发生冲突,给我们制造出鱼和熊掌要哪个的难题。

当公正和效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来处理二者的关系呢?我们国家处理公正和效率的共识性准则就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易言之,既可以公正地裁判案件也可以保证效率,那么这两者都要。

如果二者一旦发生了冲突,要优先保证公正的实现。

这种关系处理方式比较抽象,我用一个具体的制度来说明一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受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理期限的限制。

为什么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就不受审限的限制呢?因为西方大多数国家就没有审限的制度。

为什么没有审限的制度呢?因为在这些国家长期的法治发展经验使他们意识到了公正和效率这两种价值中,公正是绝对优先的。

如果给法官审理案件设定审限,就会影响到公正,所以大多数国家没有审限。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到外国当事人,涉及到和外国法律的衔接,所以我们第248条就明确规定涉外民事诉讼没有审限的要求。

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审限制度,总体上看是比较好地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准则,比如说,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我们国家最长可以审多长时间?1年零3个月。

6个月正常的审限内审不完,可以再延长6个月,这是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自行解决的。

如果还审不完,就申请上级法院延长,获得批准后可以再延长3个月,因此,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我们国家最长可以审1年零3个月。

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物。

诉的三个构成要素中,诉讼标的是核心要素。

诉讼标的理论非常复杂,学说众多。

民法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编(10例)8

民法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编(10例)8

民法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技巧汇编(10例)1.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

[识记目标] 小结:(1)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权利的作用为依据):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

(2)形成权的概念: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形成权常见种类:撤消权(转变为“小”—同音)(不包括合同中债权人的撤消权)、抵消权(转变为“小”—同音)、追认权、解除权(转变为“姐”—同音)等。

(4)请求权和形成权相对应。

(5)请求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只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支配形成请抗辩形单小小追姐权请求形成相对应请求时效除期间[想象] (前两句)“支配”和“形成”请求去抗辩,因为自己形单影只,所以“小小”追上了他的“姐姐”,一同去行使权利。

[助记图]“小小”“姐姐”(1)形单影只——追姐姐(2)安慰(3)行使权利[应用实例] (2000年试卷三第34题,多选)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解析] 答案为A、C、D,对于A项,是常见的形成权;对于B项,不需要追认就可发生法律效力,与监护人的意志无关,根据形成权的定义,可以知道不当选。

对于C项“未作受赠的表示”,是默示方式的追认(即放弃的表示),是追认的特殊方式,当选。

D项是比较典型的形成权。

2.无效合同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对比记忆。

[识记目标]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转化为“三家”—意义转换);(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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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小布丁系列之(50):异议登记甲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所有权人,但乙认为不动产应该归自己所有,乙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乙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

登记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才准予更正登记?只有在甲书面同意或乙有确切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时,登记机关才会更正登记。

如果甲不同意更正登记,乙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乙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如果乙在,2011年2月13日申请了异议登记,乙必须继续做什么才能确保自己的权益?乙必须在业月州日前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无效。

如果甲在业月川日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有效。

如果甲在业月巧日将房屋过户给丙,但乙胜诉法院判决房屋归乙所有,此时乙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乙可以主张丙返还房屋并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因为丙是无权占有人,他明知房屋有争议还购买,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

如果乙在异议登记后没有提起诉讼,事后证明乙确实与房屋没有任何关系,乙只是以阻止甲出卖房屋为目的,导致没人敢购买甲的房屋,由此造成了甲的损失,甲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甲可以向乙主张不当的异议登记产生的损害赔偿。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51:预告登记甲是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乙签订期房买卖合同,预计2011年底竣工交房。

为保障业主的利益,甲乙于2011年3月1日办理了房屋预售(预告)登记。

2012年1月2日,甲将竣工后的房屋又卖给了丙,同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此时甲乙和甲丙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都是有效的。

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归谁?仍然归开发商甲,因为乙己经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没有经过乙的同意,转让无效。

此时乙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确认甲和丙的过户无效,并请求甲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如果甲是2012年3月2日将房屋卖给丙的,而此前乙一直都没有申请过户登记,后果如何?此时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为异议登记无效。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52:交付即基于民事主体的意愿发生的移转占有。

交付的构成包括主观、客观要件,即必须有交付的主观意愿和基于这一意愿发生的客观行为,缺乏其中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交付。

这说明并不是社会生活中,任何转移物的占有的行为都叫做交付,如,甲与乙签订物的买卖合同,约定3日后交付,后乙害怕甲将此物转卖给第三人,故诱使甲的未成年子女丙将此物交给自己,此时并没有发生真正的交付行为,乙也无法取得物的所有权。

再如甲与乙签订一个机器租赁合同,甲将机器设备交给乙使用,后甲乙又重新达成一个买卖合同。

但此时要注意,甲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将机器交给乙的行为并不是一个转移物的所有权的交付行为,因为甲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愿,而只是满足租赁合同的债权的履行行为,此时真正的交付是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53:请求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例如,甲将一部分财产寄存于乙处,乙死亡后其继承人将这部分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在甲向乙的继承人请求返还其寄存的财产时,乙的继承人认为这部分财产应属于乙所有,在乙死亡后由他们继承取得了所有权,因而拒绝返还。

这里首先应当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然后才能确定是否应当返还,如果确定财产属于甲所有,则乙的继承人应当将这部分财产返还给甲;如果不能确认甲的所有权,则甲就无权请求返还民法小布系列之54: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厌别与联系(一)区别1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主要是使物权人能够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恢复物权人对物的支配状态;而债权请求权则主要是补偿所有人受到的财产福失2是否需要有实际的损害不同。

作为债权请求权必须是侵害人的行为己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即财产价值的灭失或减少:而物权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

以消除危险为例,在侵害人还设有造成实际损害之前,物权人也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3是否有过错的要求不同。

物权请求权无需侵害人具有主观的过错,而债权请求权通常都是需要侵害人主观上是育过错的。

4是否以物的存在为前提。

物权请求权是为了恢复物权人对于物的支配状态,因此当物本身己不复存在时,物权请求权自然就无法行使。

债权请求权是为了弥补损失,因此不以物的存存为前提5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干诉讼时效而债权请求权是适用子诉讼时效的。

如甲的汽车被乙侵夺并毁损,自侵夺发生的2年后甲仍然可以请求返还汽丰,但是却不能请求乙给子损害赔偿。

虽然《物权法》对子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原因在子《物权法》对子哪些属干物权请求权也是不明确的,如前文所述的恢复原状、更换、修理、重作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从性质上看是债权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肯定是适用诉讼时效的,但《物权法》偏偏将其规定在“物权的保护”部分,使很多人误以为是物权请求权。

当我们自己的观点与命题人的观点一致,将物权请求权仅限子返还原物、停止傻害、消除危险时,就必然可以i}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结论了。

参见钱明星:“论物权的效为”,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二)联系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妨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权谙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可以并存的例如,季四将张三存放于己处的电视机据为己有,井损坏了部分零件,达时张三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于电视机的所有权,并请求返还电视机〔返还原物、,还可要求对损坏的部分予以修复灰复原状、;如果电视机的价值因此而有所减损,张三还可请求赔偿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各种不同的债权请求权是不能相互并存的,如甲的物交给乙保管.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物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了不知清的丙,此时甲对于乙享有违约责任、不当得利和侵权责任三种请求权.但是甲只能洗释一个请求权而不能合并行使甲为单身老人.膝下一子乙。

甲于2011年2月15日突然死亡设有立遗嘱.留下一套别墅。

乙于2011年2月16。

日与丙签订买卖别墅的合同,2011年2月17日乙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将别墅的户主改为自己。

请回答以下问题:(1)乙何时获得别墅的所有权?(2) 2077年2月76日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3)自何时乙和丙可以履行买卖合同,将别墅的所有权转移给丙?(4)如乙设有按时办理过户登记给丙,而是又与丁签订别墅的买卖合同,并将别墅过户给了丁,丙如何救济自己? (5)如乙只是将别墅交付给丙居住,但没有办理过户给丙,而是将别墅过户给了戊,戊能否主张丙搬出别墅?(6)乙将别墅交付干丙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又将房屋过户给己,后遇到雷电别墅完全毁损,丙和乙如何保护利益解析:(])2012月15日甲死亡,乙因为法定继承获得别墅的所有权(2)有效,因为乙是所有权人,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3)2011年2月17日后,乙办理过户登记后,乙才可以将房屋过户给丙(4)可以主张乙违约,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但丙不能主张乙继续履行,因为此时第三人己经获得别墅的所有权了,在法律上属干无法继续履行的清形(5)可以,因为丙属干无权占有人,而戊此对是所有权人,可以对无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别墅。

丙搬出别墅所受到的损失只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6)丙可以主张乙的违约导致自己的合同日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所有权)而要求解除别墅的买卖合同,此时风险仍然归出卖人承担。

对于乙,可以主张由子标的物没有交付,风险也由出卖人乙承担。

最终该别墅的风险由乙承担。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55:什么叫民法上的“处分”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由子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的一种权能,因此,这一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例如,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这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

例如,旅客在包裹中夹带危险品或者禁运物品,承运人有权依法处理。

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出卖。

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

例如,粮食被吃掉,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等。

7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

例如,将物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都是法律上的处分。

总结:此处的处分是有特定含义的:是直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或准物权的行为,包括对物的买卖、赠与,也包括设定抵押、质押与地役权等,但严格区别于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如在物上设立租赁债权、借用债权等,因此租赁、借用行为就不属子此处的处分行为。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5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举例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该住宅楼的外墙由四人共有;(2)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3)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回答:都是正确的,关于(1)、(3)争议不大,关键是(2),有些教材认为不对,事实上(2)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三、四楼之间的楼板不可能属于共有范围,它不是为了所有业主的利益的建筑物结构部分,只是分割丙和丁之间的隔板而己,不属于建筑物的基本结构,甲当然不能对其享有民事权利。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57:相邻关系的本质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权利的限制或延伸。

相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同时又是对他方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限制。

甲、乙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人,甲承包的土地处于乙承包的土地与公用通道之间,乙如果不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虽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权通过甲承包的土地到达公用通道或者自己承包的土地,对于甲来说是对其权利的限制,而对乙来说是权利的延伸。

相邻关系必须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之间。

顾名思义,相邻关系必然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之间,但这里的相邻不仅仅指我们通常认为的直接相邻,也包括不动产事实上能够对其他不动产发生影响的范围内都属于相邻关系,如甲在河流上游,丙在河流下游,中间隔着乙,但甲将河流方向改变或者完全截留河水,不仅仅影响到乙,对非直接相邻的丙也产生影响,因此甲和丙之间也属于相邻关系。

民法小布丁系列之58: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与管理如果对按份共有物进行处分或者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

这里的处分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前者是指用共有物设立抵押、质押或者转让;后者是指损毁或者消费共有物。

据《物权法》第96、98条,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共有物进行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各个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这意味着每一个共有人可以不必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径行进行管理行为。

此处的管理包括日常生活中对于共有物的一般维护,也不可以出租、借用共有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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