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土地附着物果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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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果树树木赔偿标准

损坏果树树木赔偿标准

损坏果树树木赔偿标准果树的赔偿标准应当依据果树类别、生长情况、树龄等因素决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国家征用土地的果树赔偿标准,每亩最多不超过8万元(含8万)。

鲜果类果树(如苹果,桃,李,杏树等)。

树龄小于2年的,每株补偿30元;树龄2年以上(含2年),每株补偿60元;树龄3-6年以内(含6年)每株280元;树龄6年・40年以内(含40年)450元/株;树龄在40年以上的350元琳。

目前就我国部分的果树征地补偿标准是: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零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板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的通知(宁林发[1994]127号)为了加强对林地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求的通知》(国办发[1992]32号文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征、占用林地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补偿费。

现就收取补偿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批准在我区境内征、占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它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通知按林地的权属关系向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缴纳征、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征收标准1、林地补偿费征收标准:征、占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四倍计算;征、占用未成林造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造林实际投资的二至四倍计算;征、占用宜林地补偿费,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一至二倍计算;征、占用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尚无效益或收益不足三年的,按其实际投资的三至五倍计算;收益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按该地区的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2、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成熟林按该林地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该地林木实际价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幼龄林按造林实际投资的三至四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树苗按造林实际投资补偿;苗辅苗木、经济林按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其中经济林尚无收益的按定植实际投资补偿;零星树木(包括灌木林)按林木的实际价值补偿;天然林木的补偿费不得低于上述标准的80%;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及各市、县的国营林场范围内征、占用(含出租、转让)幼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按六元标准征收,中龄林地和成熟林地每平方米按11元标准征收;在贺兰山、六盘山、罗山等自然保护区从事采矿、放牧,对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有一定破坏性,应适当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开采片石(包括揭山皮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开采贺兰石征收毛料价值的20%;洞式采矿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1%:烧制水泥、石灰征收该项目开采总产值的2%;此项收费待矿产资源收费办法发布后,即停止执行。

2023年果树赔偿明细表

2023年果树赔偿明细表

2023年果树赔偿明细表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果树种植业受到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果树种植户的利益,2023年制定了果树赔偿明细表,详细规定了果树种植户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中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一、赔偿标准1. 果树种植面积损失赔偿:根据果树种植面积的损失情况,按照统一的赔偿标准进行补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每亩果树种植面积损失不超过20%的,按照果树种植面积损失的10%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种植面积损失在20%至50%之间的,按照果树种植面积损失的30%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种植面积损失超过50%的,按照果树种植面积损失的50%进行赔偿。

2. 果树产量损失赔偿:根据果树产量的损失情况,按照统一的赔偿标准进行补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每亩果树产量损失不超过20%的,按照果树产量损失的10%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产量损失在20%至50%之间的,按照果树产量损失的30%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产量损失超过50%的,按照果树产量损失的50%进行赔偿。

3. 果树品质损失赔偿:根据果树品质的损失情况,按照统一的赔偿标准进行补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每亩果树品质损失不超过20%的,按照果树品质损失的10%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品质损失在20%至50%之间的,按照果树品质损失的30%进行赔偿;- 每亩果树品质损失超过50%的,按照果树品质损失的50%进行赔偿。

二、赔偿程序1. 申请赔偿:果树种植户在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后,应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提交赔偿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果树种植面积、产量和品质的损失情况证明,以及相关的土地和果树所有权证明。

2. 赔偿评估:农业部门收到赔偿申请后,将组织专业人员对果树种植面积、产量和品质的损失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赔偿的依据。

3. 确定赔偿金额:根据果树种植面积、产量和品质的损失情况,结合赔偿标准,计算出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应在30个工作日内确定并通知果树种植户。

国家对果树的补偿标准

国家对果树的补偿标准

国家对果树的补偿标准
首先,国家对果树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果树因自然灾害(如台风、冰雹、干旱等)造成的损失;果树因病虫害或其他非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果树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对于以上不同情况,国家都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其次,针对果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国家一般会根据果树种植面积和受灾
程度来确定补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果树种植面积越大、受灾程度越严重的地区,补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国家还会根据果树品种的不同,对补偿标准进行细化和调整,以更好地保障果农的权益。

再次,对于果树因病虫害或其他非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国家也会制定相应的
补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果树因病虫害造成的损失,国家会提供一定的补偿金额或者提供相应的防治补贴政策,以帮助果农及时有效地应对病虫害的侵害。

最后,对于果树因基础设施建设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国家也会根据具
体情况进行补偿。

一般情况下,果树因基础设施建设(如水利工程建设、道路修建等)造成的损失,国家会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或者其他补偿政策,以保障果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国家对果树的补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帮助果农及时有
效地应对各种损失,还能够保障果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果树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果农在遭受果树损失时,应及时了解国家的补偿政策和标准,积极申请补偿,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同时,国家也应进一步完善果树的补偿标准,提高果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推动果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吴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吴政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工(农)业园区,直属事业单位:我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标准自2022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完善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

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吴忠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3日附件1利通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利通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利通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利通区青苗补偿标准附件2红寺堡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红寺堡区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红寺堡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红寺堡区青苗补偿标准附件3青铜峡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青铜峡市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青铜峡市林(果)类补偿标准(三)青铜峡市青苗补偿标准附件4盐池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盐池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盐池县林(果)类补偿标准(三)盐池县青苗补偿标准附件5同心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同心县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同心县林(果)类补偿标准。

果树补偿标准

果树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标准1、其他农作物补偿标准:(1)果树苗圃每平方米补偿8元。

(2)草莓:每亩10000-15000元(视当时实际情况而定)。

2、为减少果农损失,已施肥下料、剪枝等作业的果园,按500元/亩标准给予被征收户补偿施肥、剪枝费用;已犁耕、购买种子等生产投入的水田,给予被征收户150元/亩的犁田补贴和50元/亩的种子补贴;对被征收承包地(苗木、林地除外)的农户按100元/亩标准给予农具补贴。

3、清点测算方法:(1)实地丈量被征土地面积;(2)若是果树,先清点价位高、胸径大的果树,若单位面积株数超过合理种植密度株数,按合理种植密度上限计算;若未超过合理种植密度标准,以丈量面积减去已清点作物占面积作为余下面积(即丈量面积m²-666.7m²÷亩合理种植株数×已清点株数),然后再依次清点下一价位的果树直达到合理种植密度的标准;4、胸径测量标准:主干离地1M处测量,如主干高度不及1M,则测量位置下移至主干第一分支处下。

5、冠幅:树体树冠垂直投影的直径,作为判断果园年龄,树势优劣的参考依据(高接树除外)对确定补偿标准起辅助参考作用。

6、常规种植密度:为生产园常规株数,每亩计赔最高株数。

7、单一品种超过合理株数以外的果树按同档标准50%进行补偿,但每亩最高增加补偿不超过5000元8、多品种成套种果树的取其中补偿标准高的一个品种补偿,其他果树按同档次标准50%进行补偿,但每亩最高增加补偿不超过5000元。

二、花卉苗木类补偿标准说明:1、名词解释①脱干:指从树干顶往下数12片叶子的位置,到地面的垂直距离;②胸径:指苗木自地面至1.30米处,树干的直径;③头径:指苗木自地面至0.20米处,树干的直径;④自然高:系苗木自地面至最高生长点之间的垂直距离;⑤冠径或蓬径:系苗木冠丛的最大幅度和最小幅度之间的平均直径;⑥球径:系苗木移植时,根部所带泥球的直径;⑦泥球高度:系苗木移植时所带泥球底部至泥球表面的高度。

征地时农村果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地时农村果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地时农村果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平,其补偿标准也不⼀样。

⼟地拆迁补偿=⼟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地补偿标准;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产期标准×果园⾯积。

关于征地时农村果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征地时农村果树的补偿标准是多少1、根据每个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平,其补偿标准也不⼀样。

2、⼟地拆迁补偿=⼟地种类×亩产量×该类⼟地补偿标准 ⼟地种类:⼟地种类、稻⽥、专业菜地、鱼塘、旱地、果园、茶园、⽔塘、渠、坝等3、青苗补助费=果树种类补偿×青苗⽣产期标准×果园⾯积⼆、征地补偿原则1、征收⼟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不降低、长远⽣计有保障。

2、征收⼟地应当依法及时⾜额⽀付⼟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3、征收农⽤地的⼟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地原⽤途、⼟地资源条件、⼟地产值、⼟地区位、⼟地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平等因素,并⾄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次。

4、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5、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相应的养⽼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主要⽤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农村果树国家赔偿标准

农村果树国家赔偿标准

农村果树国家赔偿标准
实施单位认定的果树国家赔偿标准,根据果树种类的不同,用学名以及通用名称对果树表述,不同种类的果树采用不同的计算办法,确定赔偿金额。

果树赔偿标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结合实际植物资源生态稳定性等情况,把农村果树国家赔偿标准分为果树种苗赔偿、果树苗实施抚育赔偿以及果树的占地赔偿三个方面:
1、果树种苗赔偿:根据果树原型种类而定,每棵果树赔偿价格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价格确定;
2、果树苗木抚育赔偿:根据土壤条件、植物资源稳定性及其他情况,每棵果树可获得赔偿费用;
3、果树占地赔偿:按每公顷果园土地所获赔偿金额比例,根据土地类型赔偿,实施赔偿时可考虑果树林冠层合理高度或订立相应占地补偿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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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青苗果树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地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乙方地址市(县)镇(乡)村组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经乙方村委会证明,现就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以下统称“地上物”)的一次性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村委会证明乙方有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且有权领取属于乙方所有权或管辖权范围内各项地上物的所有补偿款。

乙方代表乙方家庭所有成员签订本协议。

以上青苗等补偿款合计(小写)¥元(大写)人民币
元。

乙方签字(盖章)。

三、甲乙双方共同对甲方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进行补偿的内容和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无人对乙方的权利人身份、乙方的
家庭代表身份、补偿的数量、补偿的金额、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权利、乙方领取补偿款的权利等事项提出异议,则甲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收到全部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施工。

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项给乙方。

四、协议实行后,其地上物的所有权归甲方。

由甲方处置。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已补偿的青苗树木种植区域内的土地再进行种植和利用。

五、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作为补偿权利人的证明资料,包括身份证、家庭户口本,农村土地承包协议(证明其对相关土地耕作经营权利的书面文件),建筑物产权证明等。

六、村委会作为本协议的见证方,对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补偿地上物的所有权人之代表身份以及补偿标准、数量、补偿金额发放等相关事宜,给予见证、监督和证明。

七、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当
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自甲、乙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篇二:《银川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银政发〔2010〕240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主管部门,下设征地拆迁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
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水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第二章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第四条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按照被征收集体农用地所在区片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表1)。

第五条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根据实际征收农民农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湖地),按照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由辖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发放。

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指在市辖区范围内自201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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