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政发〔2010〕240号土地补偿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加快宁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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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加快宁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加快宁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0]1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宁夏电力公司《关于加快宁夏电网建设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关于加快宁夏电网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2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共同推进宁夏电网建设发展会谈纪要精神,进一步加快宁夏电网建设,确保我区电力发展目标的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电网建设的总体要求电网是现代社会范围广泛、高效便捷的能源配置绿色平台,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工业。
加快电网建设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实施“西电东送”战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选择,是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自治区能源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安全能源供应体系的坚实基础。
加快电网建设,对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挑战,促进能源发展和能源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区内需求,着眼电力外送,加快建设以750千伏超高压电网为骨干、各级电网协调发展,具有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特征的统一坚强的智能电网;加快外送电通道建设,积极促进科技创新和电网发展方式的转变,为宁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优质、可靠的电力供应,为推动宁夏电力开发与外送提供支撑,为自治区能源供应与能源安全提供保障。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西铁路庆阳段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西铁路庆阳段征地
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03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西铁路庆阳段征地补偿标
准的通知
宁县、正宁县、庆城县、环县、西峰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银川至西安铁路甘肃段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8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建银川至西安铁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执行标准的函》(甘国土资建函〔2017〕1号)和有关拆迁补偿规定,《银西铁路庆阳段征地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西铁路庆阳段征地补偿标准表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附件。
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对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审核备案的通知

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对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审核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银川市物价局、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关于对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审核备案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认真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0】2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09】2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备案行为,现就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审核、备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银川市三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对2010年起上市销售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宁建发【2009】257号)文件的规定,对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成本进行如实核算并上报市物价局,由市物价局会同住房保障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开发企业上报的成本与销售价格进行严格审查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上报商品房销售价格时要按照以下要求上报成本和销售价格。
(一)可计入商品住宅的费用1、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1)征地费。
指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征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费用,《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有关条款规定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等费用,开发商通过招、拍、挂购得的土地如实计入成本。
(2)拆迁补偿费。
指拆除小区或组团红线内原有建筑和附属物而支付的收购费、补偿费、临时过渡费、搬家费、安置费、损失费及拆迁电力电信线路、供排水管道的迁建费。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土地督察预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土地督察预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0.11.11 • 【字 号】银政办发[2010]125号 • 【施行日期】2010.11.1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土地督察预警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土地督察预警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银川市土地督察预警行动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市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秩序,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关于印发〈西北地区土地督察预警行动方案〉的函》(国土督西函〔2010〕8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预警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60号)的要求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视频会议的安排部署,自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土地督察预警行动。为按期保质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土地督察预警行动,目的在于通过全面清理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进一步梳理重大土地违法问题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排查和主动纠正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为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进行预警,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依法规范土地管理行为,将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本次行动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国土资源部门实施。 (一)全面清理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以自查清理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情况为基础,重点排查这一时段内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摸清底数。清理排查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实地核查,并据实制作填报报表,确保有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整改查纠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对排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归纳,分清类别和性质,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对违法情节轻微和能自行纠正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纠正后不再予以立案或免予处罚;对应立案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予以立案,并依法处理到位。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现场的清理整治工作,将需要问责的问题尽量解决在整改查处阶段。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2010年例行督察、审核督察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逐宗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督察意见整改到位,做好检查验收准备工作。 (三)健全完善土地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针对土地督察预警行动排查出的突出问题,要从管理上找原因,并健全和完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特别是要建立以当地政府为主体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落实土地问责制,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要健全动态巡查和全程监管等土地违法违规防范机制,切实加强土地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三、工作方法和步骤 自9月28日国土资源厅召开视频会议后,我市积极行动,次日便进行了安排部署,但是各县(市)区思想上重视不够,有必要再安排部署。全市土地督察预警行动从2010年11月开始,至12月10日前结束,分上报方案、自查清理、查处整改三个阶段进行 (一)上报方案11月1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周密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督察预警行动,并于11月15日前将工作部署情况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自查清理阶段(11月10日-11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清理。重点清查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经过依法批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违法用地是否依法查处到位。在清理的基础上,要分门别类地进行梳理,逐宗进行定性,按照卫片执法检查的有关要求进行归档整理,档案内容须有详细的用地情况说明和现场照片,做到“一地一档”。 各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清理出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主动纠正,避免在2011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出现因违法用地数量增加而导致地方政府领导被问责的情况发生,并于11月30日前将自查清理情况和新开工建设项目用地汇总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三)查处整改阶段(11月21日-12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对清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依法查处到位;对清理出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要严肃处理以罚代法、处罚不到位的行为;要严格追究政府及部门领导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责任。各区人民政府于12月10日前将整改总结报告和新开工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协调指导。市政府成立市土地督察预警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苏涛任组长,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土地督察预警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专门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督察预警行动。 (二)加强督促检查,规范整改查处。在整改查处阶段,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组成督察组,对各县(市)区开展土地督察预警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或者土地违法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地区,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自查清理和查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排查到位、依法处理到位、纠正整改到位。对在本次土地督察预警行动中应当发现和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没有发现或没有依法查处到位的,在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土地督察预警行动为载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土地执法整治查处成果,及时曝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保持舆论高压态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本行政区域土地督察预警行动进展情况,并随时报送重大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个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报送本行政区域开展土地督察预警行动总结(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经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12.24•【字号】•【施行日期】198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暂行条例(1983年1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将本文废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第三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第四章农村建设用地第五章农民住房建设用地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七章土地管理机构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区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荒山、荒地、沙漠和城镇、乡村居民点、工矿、交通、国防、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等用地。
第三条凡属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的勘查、规划、保护和利用,都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国家建设,乡村建设,农民住房建设,都必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地、空地、劣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对于菜地、园地、水浇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要从严控制。
土地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五条全区县级以上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土地的职能部门。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同土地管理部门管好、用好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第六条我国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下同)和农村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下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宁国土资发[201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1〕125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农垦国土资源局,银川铁路国土资源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0〕92号)精神,区厅制定了《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10年12月30日,经第17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土地领域)一、非法转让土地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28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宁建发〔2009〕237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29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场所管理的通知
宁建(房)字〔2010〕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30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 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2〕2号
房屋征收与 补偿
现行有效
46
关于支持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1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7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建(房)发〔2019〕8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8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修订本的通知
宁建房发〔2020〕15号
宁建房发〔2020〕13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2
关于印发《宁夏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宁建(金管)发〔2020〕1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3
关于严防利用假合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紧急通知
宁建(金管)字〔2008〕4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54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防止骗支骗贷 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宁建(城)发〔2010〕16号
其他政策措施
现行有效
4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建发〔2011〕109号
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5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餐饮企业燃气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7•【字号】银政发[2002]182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2]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业经2002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银川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一)征用耕地、园地、菜地、精养鱼塘,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予以补偿;(二)征用林地、人工草地、粗养鱼塘,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予以补偿;(三)征用轮歇地、未满3年的新开耕地,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予以补偿;(四)征用天然草地、湖泊、苇地,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予以补偿;(五)征用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六)征用未利用地,按照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予以补偿。
第六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必须是征地通告发布之日前持有被征地单位户口的常住农业人口,下同)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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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2011-01-04 银政发〔2010〕240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及拆迁安置补
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保障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 国家、自治区在本市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主管部门,下设征地拆迁审核办公室,负责对市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规划局、水务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各项工作。
第二章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农用地的补偿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按照被征收集体农用地所在区片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表1)。 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的补偿费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年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根据实际征收农民农用地面积(不含未利用地、湖地 ),按照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由辖区人民政府按年度发放。 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指在市辖区范围内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因征收土地全部失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并已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年满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市财政按照平均每亩1300元的标准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参保人员不予补助。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规定进行缴费。 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指被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以房还房)的,返还房屋成本价和货币补偿之间差价,平均每亩分摊20300元,但未承包给农民的集体土地除外。
第六条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实行实物补偿(以房还房),在征收集体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综合补助费直接以货币方式支付。已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财政承担部分直接从市财政划入个人账户,不直接兑付给个人。住房分摊安置补助费在安置住房时已计入在房屋安置成本中,不直接兑付给个人。 (二)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征收集体农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时,以货币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绕城高速公路以内集体建设用地时,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实行实物补偿(以房还房),集体建设用地不予补偿。
第八条 征收集体鱼池每亩补偿10000元,征收集体湖地每亩补偿5000元,征收集体其它未利用地每亩补偿3000元。
第九条 实施线性工程(公路、铁路、沟渠等)时的土地征收,按红线内的征收土地总面积的3%计算边角地,计入征地补偿费。
第十条 征收土地过程中需恢复、改建农田水利设施的工作,由权属单位或辖区政府提出方案,市水务局审核、指导、监督实施。资金纳入征地补偿总成本中。
第三章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农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面积以2003年航空影像图或卫星影像图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绕城高速公路以内,被征地拆迁农民的住房采取实物补偿方式安置,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只对2003年1月1日以前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或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取得的一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实物补偿,不考虑装修标准;对2003年1月1日以前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照本办法附表2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凡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违法违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房屋面积按被拆迁人口计算。被拆迁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拆迁村队的人员或征地拆迁时已出生并持有计生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 (二)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士兵; (三)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第十四条 根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被拆迁房屋安置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40平方米,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住房安置,安置后剩余房屋按附表2进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按人均40平方米予以安置。2003年1月1日以后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按人均40平方米计算后安置面积不足一套住房的,安置房屋面积按不超过60平方米的户型予以安置,其差额部分面积由安置户(五保户、烈属、丧失劳动力的残疾人员除外)按每平方米1000元购买。 (四)给予住房安置的,原农民住房的附属设施(含室内装修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围墙、地坪、水井、门楼、厕所等)不再进行补偿。 (五)因户型设计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由安置户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五条 绕城高速公路以外农民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只给予货币补偿,由各辖区政府另行给被拆迁农民统一划定宅基地建设住房,被拆迁农民新建住房每人按40平方米给予补助,每平方米补助500元。
第十六条 拆迁空挂户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空挂户是指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但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 空挂户2003年以前建造的房屋,40平方米以内的,按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40平方米以外的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不进行房屋安置。 空挂户2003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章 地上其它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时,地上其它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一)特殊结构房屋如厂房、钢屋架棚、库房等可参照本办法附表二执行。 (二)大地树木、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表3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养殖小区、清真寺等寺院、坟、地窖的补偿按照附表4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四)温棚、温棚作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附表5、表6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温棚建筑面积平均每亩超出3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五) 湖地、鱼塘除土地补偿费外,看护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含清塘费)按照每亩2000元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自2003年1月1日以后,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地补偿费中扣除。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积土的,土方不予补偿; (四)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拆迁房屋采取实物补偿的,在安置住房没有交付前,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120元的过渡期租房补助费。 拆迁农民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每人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拆迁农民住房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拆迁的拆迁户经认定后按3000元/户予以奖励。未按期搬迁的不予发放奖金。
第二十条 农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按银川市国土资源局核准的安置人口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5平方米的营业房或者20平方米出租公寓,用于解决以后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已支付补偿费或进行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施工。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被征收的土地,拒不交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原《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银政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附表: 1.银川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表 2.房屋补偿标准 3.大地树木、青苗补偿标准 4.养殖小区、清真寺和坟补偿标准 5.温棚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 蔬菜、花卉、温棚果树等补偿标准 附表1:银川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汇总表 区片编号 区片范围 征地区片价(万元/亩) 政府投入的其他费用 实际征地区片价(万元/亩)
说明 住宅安置分摊安置补助费(万元/亩) 过渡期补偿费 养老保险费(万元/亩) 小计
(万元/亩) (万元/亩)
1 丽景街以东,兴庆区北塔东路以南,友爱中心路以西,银古路办事处友爱村村界以北范围内高台寺村、满春村、友爱村 4.0 2.03 0.15 0.13 2.31 6.3
2 丽景街以东,春晖巷以南,友爱中心路以西,北塔路以北范围内的八里桥村、满春村 3.5 2.03 0.15 0.13 2.31 5.8
丽景街以东,解放东街以南,大新渠以西,六盘山路以北范围内友爱村、大新村 3.5 2.03 0.15 0.13 2.31 5.8
3 丽景街以东,南环高速路以北,石中高速公路以西,贺兰山路以南(除1、2区片外)的塔桥村、八里桥村、新水桥村、大新村、上前城村 3.0 2.03 0.15 0.13 2.31 5.3 4 包兰铁路以东,长城中路以南,宝湖路以北,艾伊河以西盈南村、砖渠村、双渠口村 3.0 2.03 0.15 0.13 2.31 5.3 5 包兰铁路以东,宝湖路以南,艾伊河以西,南环高速公路以北魏家桥村、盈南村、砖渠村、双渠口村、五里台村、高桥村 2.5 2.03 0.15 0.13 2.31 4.8 6 沈阳路以南,唐徕渠以西,贺兰山路以北平伏桥村、景湖村、银丰村、盈北村(不含顾家桥村) 2.5 2.03 0.15 0.13 2.31 4.8 7 北环高速路以南,唐徕渠以西,沈阳路以北联丰村、新丰村、新联村、西新村、西湖村、平伏桥村、顾家桥村、芦花村、三闸村、同庄村 2.0 2.03 0.15 0.13 2.31 4.3 8 市区绕城高速以外区域 1.7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