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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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 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我国20世纪90年代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快速引进并推广。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为中国上市公司规范管理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取得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制度建立时间短,笔者认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因此提出应完善独立董事选任规则、职权设计等建议。

[关键词] 独立董事;缺陷;完善对策20世纪30年代,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

到20世纪90年代,这一独特的公司治理制度在美国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防止“内部人”控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均取得了突出贡献。

正因为此,各国竞相效仿学习。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公司数量迅速增长,我国通过《公司法》对其进行规范,但是由于我国公司的特点和我国《公司法》本身的局限性,我国公司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更好的解决,如中国特色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据证监会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上市公司80%以上的董事会中“内部人”董事比例达60%,内部人相对控制着80%以上的上市公司。

在中国的公司中,大股东蚕食公司利益,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并不鲜见。

有鉴于此,学者们开始研究并介绍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希望我国能以此解决中国公司治理中遇到的问题。

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1999年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导意见》,上市公司开始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以第三章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意味着独立董事制度得到政府的首肯并走上了公司治理的前台。

十年的时间过去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得到了肯定,但是这并不影响人们对这一制度继续进行探讨,因为一个公司的业绩和一个公司是否具有高效、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之间有着太为密切的关系。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其治理研究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其治理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及其治理研究系别经济学院专业会计学学生姓名安荻学号 013130422指导教师高祥晓职称讲师2017 年 4 月 30 日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诚信承诺书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毕业论文任务书课题信息:课题性质:设计□论文√课题来源:教学√科研□生产□其它□发出任务书日期: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文献综述系别:经济学院专业:会计学姓名:安荻学号: 0131304222017年 4 月 30 日Lajos Zager等人在The Role and Responsibility of Auditors in Prevention and Detection of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2015)中提出审计人员在预防关键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报告的预防和检测欺诈中的作用及责任。

金晓伟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公司治理的关系》(2015)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进展,出现越来越多的财务舞弊的行为,这些财务舞弊的现象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行为更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治理,否则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进展。

通过从公司治理层面对财务监督行为方面进行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理论分析和初步研究。

得出了以下结论:(1)提高股东大会出席率可以降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2)董事会持股和实际控制人为政府可能可以降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3)董事会会议次数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正相关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包括增加董事持股,提高股东大会出席率以及政府更多的介入上市公司。

这些措施可以降低财务舞弊的可能性。

另外提出了本次研究的不足,例如样本和模型的问题。

最终总结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崔亮亮在《浅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机及防范》(2015)中提出自从证券市场出现以来,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行为就不断有出现。

高速公路PPP项目建设方案

高速公路PPP项目建设方案

高速公路P P P项目建设方案高速公路工程PPP模式实施方案目录一、项目概况 ........................................................ - 3 -一项目名称 ..................................................... - 3 -二基本情况 ..................................................... - 3 -三项目建设主要经济指标、技术标准表 ............................. - 6 -四项目进展情况 ................................................. - 7 -二、项目运作方式 .................................................... - 7 -一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 - 7 -二本项目运作的目标和意义 ....................................... - 9 -三项目运作方式 ................................................. - 9 -四 PPP模式特许经营期设臵 ...................................... - 10 -五建设管理内容分解 ............................................ - 10 -六项目回报机制 ................................................ - 10 -三、项目实施机构 ................................................... - 10 -一项目实施机构 ................................................ - 10 -二项目管理公司 ................................................ - 10 -三项目公司的组建 .............................................. - 11 -四、交易结构 ....................................................... - 11 -五、采购方式 ....................................................... - 12 -一采购方式的选择 .............................................. - 12 -二投资人的资格条件 ............................................ - 13 -三投标保证金 .................................................. - 13 -四项目招标标的控制价及否决指标 ............................ - 14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 15 -六评标办法及标准 .............................................. - 16 -七中标侯选人推荐 .............................................. - 16 -八中标人的确定及合同签订 ...................................... - 17 -六、项目投资及支出测算 ............................................. - 18 -一项目基本投资估算 ............................................ - 18 -二 PPP模式项目估算投资 ........................................ - 18 -三特许经营收益分年测算 ........................................ - 19 -四项目公司当年可用于还贷金额分年测算 .......................... - 24 -五可行性缺口分年测算政府支出责任 .......................... - 24 -六缺口补贴差 .................................................. - 26 -七政府付费的调价机制 .......................................... - 27 -七、风险分配基本框架 ............................................... - 28 -八、项目合同体系 ................................................... - 28 -一特许经营协议关键条款 ........................................ - 29 -二合资合同关键条款 ............................................ - 32 -九、项目的监管体系 ................................................. - 33 -一履约监管 .................................................... - 33 -二行政监管 .................................................... - 33 -三公众监管 .................................................... - 33 -十、项目进度计划 ................................................... - 33 - 十一、项目推进责任分解 ............................................. - 34 - 附件:XX至YY大件公路工程可行性缺口补贴计算表 .................... - 34 -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项目名称:xx至yy大件公路工程项目下称“本项目”或“项目”二基本情况1、项目背景简介xx市、yy市均为zz省西部综合交通枢纽建设规划中确定的区域性次级交通枢纽;项目起于xx市大安区北环路中段的大塘山,经贡井区、自流井区、沿滩区、富顺县后进入yy境内,经江阳区止于yy火电厂赵坝码头,项目所经区县工业正处于迅速发展阶段;良好的发展环境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对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项目区域内现状公路交通网络主要由成渝高速公路、内宜高速公路、成自泸高速公路、乐自隆高速及原S305现G348、S206、S307现G247线等构成;但从整体路网看,区域内路网布局仍不合理,现状xx通往yy的普通公路仅原S207线,路网结构功能单一;此外,xx无大件公路的历史始终制约着地区机械装备制造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公路无法不能满足大件物品的运输要求;xx作为老工业城市,在大型发电设备、大型冶金、化工设备、机车车辆、工程机械、石油钻井成套设备、现代化空中交通管制成套设备、数控机床等产品领域,形成了一大批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现代化装备的生产制造能力,在国内具有较为明显的竞争优势;xx的重大装备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市区附近,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区域:北环路中段唐家山东方锅炉、华西能源、硬质合金、zz玻璃、贡井工业园区长征机床、舒坪工业园区久大盐业、昊华西南化工、板仓工业园区、富顺晨光工业园区;但由于xx受不靠大江大河,无大件码头、也无大件公路等外围条件的限制,一些本地大件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已迁到市外或省外,一些省外的大件生产企业也不愿落户xx;无大件运输通道的现实成为xx装备制造业和经济发展的瓶颈,也成为影响和制约全省重大装备制造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同时,yy港作为zz省内最大的内河港口之一,是zz港口南向开放的重要门户和通江达海的桥头堡,目前,长江航道已具有Ⅲ级通航能力,能实现枯水期1000吨船舶昼夜通航;因此,结合zz省大件运输通道备选方案,根据xx、yy两市公路和水运港口资源及发展规划,考虑两市经贸往来、产业布局及经济互补良性发展,修建一条xx至yy的大件公路是十分必要的; xx至yy大件公路建成后,将目前4个小时的行车时间,减至2个小时,将节省时间成本达%;此外,修建大件运输通道,利用长江水运廉价优势,将极大的改善xx市的工业投资环境,更好地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打通工业原料、产品特别是大宗物品的便捷运输通道,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将成为xx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重要支撑;同时项目建设有利于增强川南城市间的合作,促进川南经济一体化进程;xx市工业园区位臵图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升路网结构功能,加快构建区域性次级交通枢纽的建设步伐满足xx地区大件物品通江达海,促进xx装备制造业全面发展的需要加速推进川南一体化,共融成渝经济区的需要改善沿线交通环境,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开放南向水运通道,打通出川大通道的需要服务于zz省大件运输通道整体规划的需要。

【密训资料】法学概论00040

【密训资料】法学概论00040

宪法概述 3.我国现行宪宪法。
★★
4.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于 2004 年。 5.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决定了它是“法律的法律”。
第二节 宪法基本 制度★
1.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农联盟。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节 公民的基 本权利与 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劳动、受教育。 2.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两权”和“六自由”:“两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公民中除了人民之外,还有少数敌人。 4.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结社自由和示威自由是政治权利。2.信仰自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法学概论
目录
第一章 法理学............................................................................ 1 第二章 宪法................................................................................ 1 第三章 行政法............................................................................ 1 第四章 刑法................................................................................ 2 第五章 民法................................................................................ 3 第六章 商法................................................................................ 4 第七章 经济法............................................................................ 5 第八章 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5 第九章 刑事诉讼法.................................................................... 6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 7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 7 第十二章 国际法........................................................................ 8 第十三章 国际私法.................................................................... 8 第十四章 国际经济法................................................................ 8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应当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依据不同债务类型特点,分类提出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

分类处置的基本原则:(一)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二)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

(三)对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政府不承担偿债责任。

属于政府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政府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属于政府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一定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此外,对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三)依法处理。

目录1. 地方政府债券 (5)1.1债务范围 (5)1.2偿债责任界定 (5)1.3偿债责任履行 (5)2. 银行贷款 (5)2.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5)2.1.1债务范围 (5)2.1.2偿债责任界定 (6)2.1.3偿债责任履行 (6)2.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7)2.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8)2.2.1.1债务范围 (8)2.2.1.2偿债责任界定 (8)2.2.1.3偿债责任履行 (9)2.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银行贷款 (10)2.2.2.1债务范围 (10)2.2.2.2偿债责任界定 (10)2.2.2.3偿债责任履行 (10)3. 建设—移交(BT)类债务 (12)3.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BT类债务 (12)3.1.1债务范围 (12)3.1.2偿债责任界定 (12)3.1.3偿债责任履行 (13)3.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BT类债务 (14)3.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BT类债务 (14)3.2.1.1债务范围 (14)3.2.1.2偿债责任界定 (15)3.2.1.3偿债责任履行 (15)3.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BT类债务 (16)3.2.2.1债务范围 (16)3.2.2.2偿债责任界定 (16)3.2.2.3偿债责任履行 (16)4. 企业债券类债务 (18)4.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18)4.1.1债务范围 (18)4.1.2偿债责任界定 (18)4.1.3偿债责任履行 (19)4.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20)4.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20)4.2.1.1债务范围 (20)4.2.1.2偿债责任界定 (20)4.2.1.3偿债责任履行 (21)4.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企业债券类债务 (21)4.2.2.1债务范围 (21)4.2.2.2偿债责任界定 (22)4.2.2.3偿债责任履行 (22)5. 信托类债务 (24)5.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 (24)5.1.1债务范围 (24)5.1.2偿债责任界定 (24)5.1.3偿债责任履行 (25)5.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 (26)5.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 (26)5.2.1.1债务范围 (26)5.2.1.2偿债责任界定 (27)5.2.1.3偿债责任履行 (27)5.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信托类债务 (28)5.2.2.1债务范围 (28)5.2.2.2偿债责任界定 (28)5.2.2.3偿债责任履行 (28)6. 个人借款类债务 (30)6.1存量政府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 (30)6.1.1债务范围 (30)6.1.2偿债责任界定 (30)6.1.3偿债责任履行 (31)6.2存量或有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 (32)6.2.1存量担保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 (32)6.2.1.1债务范围 (32)6.2.1.2偿债责任界定 (33)6.2.1.3偿债责任履行 (33)6.2.2存量救助债务中的个人借款类债务 (34)6.2.2.1债务范围 (34)6.2.2.2偿债责任界定 (34)6.2.2.3偿债责任履行 (34)1.地方政府债券1.1债务范围是指2009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包括截至2014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中的地方政府债券、2015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目录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资本计量 (7)第一节一般规定 . (7)第二节最低资本 . (7)第三节实际资本 . (10)第三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2)第一节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12)第二节风险管理策略与实施 (13)第三节风险传染 . (16)第四节组织结构不透明风险 (17)第五节集中度风险 . (18)第六节非保险领域风险 (19)第七节其他风险 . (20)第八节资本管理 . (22)第九节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3)第四章偿付能力报告和信息披露 (24)第一节报告和披露主体 (24)第二节偿付能力报告 (25)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协作 (27)第一节监督管理 . (27)第二节监管协作 . (28)第六章附则 .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包括保险控股型集团、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混合集团三个基本类别。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集团及相关机构定义如下:(一)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二)非保险控股型集团是指由非保险机构与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非保险机构所共同形成的企业集合,该保险集团中的母公司为一家非保险机构;(三)混合型集团是指由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多家保险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不具有显性的控制人;(四)保险集团母公司是指对保险集团内所有其他公司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五)保险控股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母公司及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的公司,包括母公司及其各层级子公司和合营企业;非保险控股型集团和混合型集团的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中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监会认为应纳入审慎监管范畴的其他关联公司;(六)受监管公司是指受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公司为非受监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冲突与协调一、关于票据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实质要件的规定。

票据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它同样是发生在平等的主体之间,涉及到双方或者是多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票据行为应当符合民法上对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基本要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商品经济是一种以利润为诱导的、为他人而生产的经济,利润最大化是每个市场经营主体追求的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商业投机行为、商业欺诈行为蔓延,严重的破坏了市场秩序。

因此,市场呼唤诚实信用,票据市场也不例外。

《票据法》第10条第1款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基本原则,把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和必须给付对价作为票据行为的前提条件,是充分考虑了票据活动的民事性。

我国票据法第10条、21条、74条、88条、89条等条文,在签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实际上这是票据法在追求票据使用的方便、高效的同时,对票据运作的安全所投入的关注。

通过这些规定,使得不具有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之间签发、转让票据时,应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第10条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不正当的票据行为,纯洁票据市场,所以,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这一款规定,也是在目前我们票据市场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规定。

毕竟我们的票据市场相对于西方来说,还是很幼稚的,因此,有必要规定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并且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价。

这一规定,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必须给付对价",指的是与票面金额相等的价格;而"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则可能高于票面金额,也可能少于票面金额,当然也可能等于金额。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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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蔡元庆(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内容摘要]为董事加入董事责任保险是现代公司分散经营者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其经营管理才能的最常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作为一种救济董事责任的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和民商法的冲突,有必要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制、规范保险合同等手段加以协调。

[关键词]董事责任保险民商法民事责任公司治理结构;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简称D & O Liability Insurance 或D & O Insurance),是指以董事或高级职员对公司及债权人应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是一项发源于英国,在美国被广泛推广使用的保险品种。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董事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减少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给正常的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压力,进而确保董事及高级职员的人才供给。

2001年8月,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在这些必要条件之中,就包括“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共同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进一步明确了“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同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董事长责任保险。

这预示着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随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一系列强化董事会职能之措施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到如何保护董事,如何救济董事的经营责任这个问题。

但是,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对于这样一个在国外实施、推广过程中曾饱受非议的制度,我国在理论上还缺少应有的探讨。

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商法中的责任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并直接影响到董事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因此如何实现两者的协调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一、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冲突与协调(一)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抑制违法功能的冲突公司经营是一项充满风险的行为,董事在经营中所作出的判断可能因为判断失误、市场形势的变化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等原因而导致公司蒙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董事认真地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虽然比较小,但也不能完全保证其在诉讼中一定可以取得胜诉。

由于董事随时可能会被追究经营中的过失,随时可能会面临巨额赔偿责任,其结果可能会导致董事在经营中谨小慎微,坐失良机。

对于这样一些责任,通过董事责作者简介:蔡元庆(1969-),男,山东青岛人,深圳大学法学院,日本广岛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公司法的教学和研究。

2 任保险予以填补,可以使董事放心、大胆地发挥其在经营、管理方面的才能,对公司发展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另外,由于董事个人财产毕竟有限,当董事需要承担巨额的财产赔偿时,通过董事责任保险,可以更好地填补公司以及受害人的损失。

民法中设置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有效地制裁不法行为和遏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通过民事赔偿补救,从而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单从有效地救济被害者这个目的来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并没有完全背离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目的。

但另一方面,也不可否认,董事通过加入责任保险可以将本应有自己负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某种程度上说减轻了责任风险所带来的压力。

这样使人不禁要问,在加入董事责任保险之后,董事还会在执行业务时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吗?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也同样有学者指出,董事责任保险是为了填补那些不适用公司补偿制度的损失,对于这些依照补偿规定公司不允许补偿的损失,却可以允许保险公司代为补偿,这实际上违反了社会理念及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①。

(二)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协调在分析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时,首先应该认识到两种制度各有其存在的价值,而董事责任保险与民事责任制度的矛盾从本质上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

只有将两种制度的目的合理地整合、协调起来,才可以在既能有效地发挥董事责任制度的补偿功能的同时,又不破坏民事责任的抑制功能。

而达到这种协调的关键是被保险者即董事的行为的性质以及其主观要素。

第一,对于董事故意的违法行为,应通过严格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来加以抑制。

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也予以补偿,无疑和社会的公共政策是背道而驰的。

第二,对于重过失或者无谋的违法行为,有人认为,与故意的违法行为相比,这类行为同基于一般过失的违法行为一样,不能通过事前的预测来达到抑制的目的,不会有悖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抑制功能,应该也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

②但是,由于重过失或者无谋的违法行为从性质上与故意的违法行为比较接近,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对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给予补偿,无异于放弃了对董事应该追究的责任。

第三,对于那些由于一般过失而产生的责任,通过加入责任保险来予以补偿是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目的所在。

由此可见,通过立法限定董事责任保险的补偿范围,是实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与民事责任制度协调的关键。

《治理准则》中也规定了董事责任保险的除外事项,但是“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显然过于笼统。

作为经营管理人才,董事一般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要求董事熟知我国的各门法律法规显然并不妥当。

因此,在规定董事责任保险的除外事项时,还应考虑到行为的主观要素:即只有当董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存有故意或重过失时,才不能享受董事责任保险的补偿。

为确保民事赔偿责任的抑制违法的功能不被削弱,除了通过修改保险法及公司法,限制董事责任保险的补偿范围外,还应严格规范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

(1)统一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标准。

美国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中,免责事项不仅包括由于故意的不法行为、犯罪行为而产生的责任,还包括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基于不诚实行为、核事故等原因而产生的责任;另外,因公开收购敌对企业而引起的诉讼,公司自己对本公司的董事提起的诉讼等都不是董事责任保险补偿的范围。

这样,使董事处在一种有可能得不到任何保险金的压力之下。

(2)设定可扣除额(deductible amount),被保险者自己负担额(co-insurance)、缩小填①Note. Public Policy and Directors’ Liability Insurance[J]. 67 Colum. L. Rev. ,1967, 716.②Johnston. Corporation Indemnification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Directors and Officers[J], 33 Bus. Law.,1978, 2027.3 补条款(coinsurance clause)、填补限度额(limit of liability)。

所谓可扣除额是指公司补偿的金额以及董事赔偿的金额中不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被保险人的公司或董事自己必须负担的那部分金额;被保险者自己负担额是指被保险人的赔偿额中由被保险人即董事个人必须承担的金额限度或公司全体董事个人连带所应承担的总金额限度,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后决定的;缩小填补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保险金比率的条款,同样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后决定的。

一般来说这个比率是90%-95%,即保险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诉讼费用的90%-95%,董事自己负担的数额为5%-10%。

填补限度额是指在保险期间由保险公司支付的最大限度金额,它不仅包括损害赔偿金,还包括争诉费用。

这些条款的设定,一方面防止了因小额保险金的频繁请求可能会引发的保险费增长的隐患,另一方面由于被保险者的赔偿责任不能完全转嫁给保险公司,本人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起到抑制的作用。

二、禁止利益相反交易与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负担问题(一)公司负担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与利益相反交易的禁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但是,本来是用于补偿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董事责任保险,受益者是董事个人,为什么要由公司来交纳保险费,公司为董事购买保险的行为是否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在美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阶段,围绕着上述问题,也曾经展开过激烈的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当董事的责任适用公司补偿制度时,保险公司可以代公司对加入董事责任保险的董事提供补偿,这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来说都是有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支付保险费也无可厚非。

但是,对于公司不能向董事提供补偿的那一部分责任,公司用公司的资金为董事购买保险不能给公司带来任何利益,其结果会导致公司资产的非法流出。

①对此,支持公司支付保险费的观点认为由公司支付少额的保险费,可以确保董事人才的供给,从公司的利益出发是更有利的。

②另外,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本身的意义来看,如果公司不为董事购买保险,一旦董事对公司负有巨额的赔偿责任时,由于董事的赔偿能力有限,可能会使公司遭受更大的损失。

因此,公司为董事购买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此种风险的发生。

③日本在1990年推出董事责任保险后,公司支付保险费的问题也同样是争议的焦点。

日本学者元木伸指出:从公司为董事支付保险费的行为来看,董事责任保险的真正受益人是公司的董事,为签订这一保险,首先需要董事与公司间达成一个协议,这个协议本身是公司与董事间的交易行为,必须经过董事会的认可。

但是,由于一般情况下公司都会为其全部董事加入责任保险,董事会的每一位成员都作为特别利害关系人参加董事会,因此即使上述协议得到董事会的认可,其公正性也必将受到质疑。

④更进一步理解,既然不能完全否认公司支付保险费会损害公司利益,就应该承认这种行为具有利益相反交易的性质。

对此,认为公司支付保险费不违反利益相反交易规则的学者的理由是:董事责任保险是公司将全体董事作为①Bishop. New Cure for Old Ailment: Insurance Against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J], 22 Bus. Law., 1966, 112.②Johnston. Corporation Indemnification and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Directors and Officers[J], 33 Bus. Law.,1978, 2012.③Keepper. Officers and Directors: Indemnification and Liability Insurance—An Update[J], 30 Bus. Law.,1975, 961.④[日]元木伸:《从商法看董事责任保险的问题点》[J],《税务弘报》1994年第42卷第1期,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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